浅议法的阶级性、社会性和继承性
2016-01-31石钊
石 钊
(830046 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浅议法的阶级性、社会性和继承性
石 钊
(830046 新疆大学 新疆 乌鲁木齐)
法有无阶级性是法学界一直以来都在探讨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法的阶级性的有无问题,以及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和社会性之间的关系。
阶级性;社会性;继承性
一、阶级性
对于法有无阶级性,学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一些学者认为法具有阶级性,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法不具有阶级性。
一些学者从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具有阶级性,这是因为法与国家同时产生,而且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在这种理念下,法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造的是统治阶级实施统治的工具。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通过它所建立的国家机关创设的,而不是由被统治阶级和统治阶级共同制造;法律总是属于某一阶级,统治阶级不同,法律的阶级属性也不同,比如,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律、资产阶级的法律等,法律代表着某一阶级的利益,而不是全社会共同的利益;法律自始至终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不存在为全社会利益服务的法律。由此,法律是具有阶级性的。法律的阶级性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就不存在阶级性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逐步消除法的阶级性。
有一些学者则认为法不具有阶级性,法是社会生活中被人们遵守的能产生社会秩序的东西,甚至就是社会秩序本身。在马克思所说的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也是存在共同的行为准则的,这种准则规范着大家的日常生活与生产,并具有强制效力,而在这一时期并没有阶级以及国家,所以说,法律具有社会性而没有阶级性。他们认为应然应当是昭示制法时代的正义、人权、平等、自由、公平、安全等人类的价值观念,体现社会主流意识对善良秩序要求,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强制性的规范体系。
二、社会性
法律本身具有社会性,法律的存在表面上是为了国家服务的,实则是基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人民群众的需要,而这与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相关联、相协调的。法律所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就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行为是在社会中发生,与社会生活有着密切联系,如民法规范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所以说,法律具有社会性也是毋庸置疑的。
法律的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的内核也具有普遍的社会价值,其影响于各个部门法的运行过程中,也影响于法律不断的发展中,不同的社会阶段都不同程度的体现了它的这种内核。
三、继承性
继承性,指的是唯物辩证法讲的批判的继承,在新旧事物交替之际,新事物在否定旧事物的基础上,对旧事物的一部分批判的吸收和利用。法律的继承性特指新法对旧法,无产阶级的法律对资产阶级的法律的继承性。在中国历史上有许多有价值的法学遗产和法律规范可以被我们批判的继承。比如,在周朝时期就有了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刑法原则,春秋时期,法家的强调法律威严和稳定性的观念,死刑复核制度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吸收。无产阶级的法律也能对资产阶级的法律进行继承。我们可以继承其法律中体现的平等、自由的精神,但不会继承其剥削阶级的意志。可以借鉴资本主义国家的在经济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措施和政策,可以弥补我国经济起步晚、环境措施不完善而引起的立法方面的不足;也可以借鉴外国在科技保护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为我国构建完善的知识保护体系提供立法经验。
四、三者的关系
以马克思法哲学观来说,法律具有阶级性。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阶级性而否认它的继承性,因为法律具有社会性。在社会的不同阶段都制定不同的法律规范,虽然社会的统治者不同,但其法律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共同的价值观,其追求平等、公平、自由的内核是一直没有改变,他突破了时代和政权的更迭而在不断延续着,从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建设之初,他们的公民就建设了平等、民主的法制理念,即使随着封建社会的西方国家在一次次思想解放、改革乃至革命中都在追求者法制的平等、公平、自由,到如今的资本主义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这种发展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是突破了他的阶级性,并且始终受他的社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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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钊,1990年12月,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新疆大学法律史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