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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一)

2016-01-31陈向武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6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关卫生

陈向武(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一)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加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加,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能力。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证据、复议程序、复议期间和送达、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复议原则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1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动物卫生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决定的活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也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而发生的行政行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同其他行政复议相同,是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的,作为动物卫生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要求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裁决。

二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为主要审查对象,同时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以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审查对象。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该行政行为时,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附带审查作出该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定性文件包括农业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对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既要对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

四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听证审理为辅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听证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1.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

一是具有准司法性。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裁决。行政复议的实质是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裁决,依据法定程序裁决行政相对人和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此活动中,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居于第三方的裁判地位,其适用的裁决程序较为正式和严格,接近于司法程序,因此,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与其他行政作为不同,具有司法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行政行为。

二是行政救济性。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各类争议大多数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自然会影响到解决问题的效率。所以,由行政主体自身建立一套监督机制来解决行政纠纷,无疑具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和极大的必要性。在司法监督作为最终手段能为行政相对人筑起最后一道防线的情况下,通过作为“行政司法”形式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制度,来恢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 ”措施,就显得更具现实意义。

三是自我监督性。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通过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撤销违法或者改变不当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来实现自我监督的一种准司法活动。它是在对行政权力实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机制。

四是衔接性。我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救济实行的是一种双轨制行政救济模式,即行政相对人不服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处罚时,可采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获得救济的一种方式。

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2.1不告不议原则

不告不议原则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必须由行政相对人提起。否则,即使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确实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只要不提出复议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就不得主动进行行政复议审理。

2.2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之后即告结束。根据这一原则,行政相对人仍然不服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则只有诉诸于人民法院而不得再行申请复议。

2.3全面审查原则

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对引起行政争议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体现在:第一,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主体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第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第三,作出该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即在步骤、顺序、方式、时限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性规定;第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适当性审查源于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是对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法定授权,因此,司法只能是有限监督,即行政诉讼对被诉的行政行为审查其合法性,行政行为只有“明显失当”时才予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主管或上级机关,当然具有适当性的审查权和变更权。适当性审查应考虑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综合性因素,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基本精神进行判断,使得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合理。

2.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承担复议职责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2.5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行为时要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公正原则主要由立案、回避、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审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经负责人同意或经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加以体现。

2.6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某些重大的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行为,要求通过一定的程序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过程。

2.7效率原则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动物卫生行政内部监督的一种形式,复议决定并非终局裁决,可能受到国家的司法监督。因此,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护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其行政效率。

2.8便民原则

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活动要给予行政相对人方便,使其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充分行使复议权利。

(责任编辑:白雅娟)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6-0090-03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6.0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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