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制度的实施现状调研与思考
2016-01-31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沈阳110001
刘 勇(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沈阳 110001)
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制度的实施现状调研与思考
刘勇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辽宁沈阳110001)
摘要:通过对河南、浙江、天津三省(市)的实地调研,了解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产品分销换证工作的主要做法,针对动物产品附具检疫证明的必要性,重新设计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将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出具场所限定在屠宰厂点,重新界定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内容,提请农业部明确的相关法律含义,将动物检疫证明与畜禽标识和检疫标志合一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的探讨。
关键词:分销换证;动物检疫;调研;动物产品
1 三个地区的做法
1.1天津市
天津市在动物产品贮藏批发市场设分销换证点。食品安全分段管理后,分销换证点暂时还未撤出市场,定于2016年3月1日起撤出市场。
1.2河南省
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投资800万元在西四环处建设“郑州市外埠入郑畜产品西部查验点”,分销换证是其中一项工作职责;河南省平顶山、商丘等地在市场内设立报检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依货主提前申请对入市畜产品进行分销换证。食品安全分段管理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步退出市场,由辖区动物检疫申报点负责分销换证工作。
1.3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对在城市、县内分销的动物产品,由货主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该信息追溯凭证从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领取。货主采取电子出证的,通过各联网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即时掌握出证情况,购买的经营者、消费者可通过扫描凭证上的二维码上网查询该批次产品的详细信息(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专门开发了电子换证软件系统);货主通过手工出证的,通过核查机制掌握出证情况。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不再验物。杭州市对到达目的地后需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存在的问题及困惑
2.1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后,市场环节归食药监部门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无职权对进入市场再分销的动物产品实行换证管理,多数单位已逐步撤出市场。利用报检点或新建场所来实施分销检疫换证工作,这样对货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不方便。
2.2在分销换证时要查原始检疫证明,要检验动物产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与检疫证明所载明的是否相符,还要看动物产品是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但换的证名义上仍然是“检疫证明”。这种检疫证明的“出具”不符合农业部关于出具“检疫证明”的条件要求。也就是说,仅仅是为了保证所经营的动物产品“有检疫证明”,这种换证是属于程序性工作,还是属于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性工作,比较困惑。
2.3现行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换证的后果由原始出证单位负责,因此实施换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换证后的检疫结论负法律责任。检疫证明原始出具方的过错,以及受包装限制只能抽查而被货主中间钻空子等法律后果都要由换证方承担,的确有失公平,换证方的压力非常大。
2.4实践中有二次分销现象,甚至还有要求将“小证换成大证”的现象,如何操作并无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存在困难。
2.5无论是在近郊建立专门的分销换证点还是启用动物检疫申报点来实施分销换证工作,都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且没有补贴;检疫收费取消后经费收入减少,几乎无法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6《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换证。该“输入地”易被理解为“分销后所要到达的目的地”,进一步推理成货主可以持证物不符的检疫证明运输,甚至可以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再到最终目的地换证。如果不是该含义,应当将“输入地”改为“当地”或“分销地”。
2.7总体上,各地均认为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实际上已经进入了流通环节。按现行食品安全分段管理体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无权实施监管,分销换证这项制度在法律上存在着越位之嫌,在实践上可行性难度很大,被追责的风险也很大,呼吁取消分销换证制度。
3 有关思考
3.1动物产品附具检疫证明是必要的,否则来自病死动物、非法屠宰动物、走私动物等的动物产品无法监管;再则,整个肉品安全监管链条无法衔接。
3.2将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由纸质的“货主持有”变更为可附在动物产品上的其他材质。《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据此,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是“附在”动物产品上的,而现在设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却是“货主持有”,这是分销换证制度的起因。所以,应重新设计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变更为可附在动物产品上的其他材质,从而取消分销换检疫证制度。
3.3将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出具场所限定在屠宰厂点(含附带分割加工的屠宰厂)。其他分割场所生产的动物产品,可以要求其提供数量,由实施屠宰检疫的机构在屠宰环节为其出具检疫标识。
3.4重新界定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动物标识号码、动物产品的原始所有人、动物屠宰厂点的名称、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出具单位及检疫员、出证日期。既可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又可结合经营者销售记录等实行可追溯,直至动物饲养者。如果能采用二维码标识,再用手机识读,则更方便。
3.5农业部作为国家检疫主管部门,有必要在相应的规章中明确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以下法律含义:一是证明该动物产品来自检疫合格的动物。二是只证明该动物产品在出具检疫证明时是合格的,后续污染、腐败等与检疫证明无关,超出了检疫监管范畴,应当由食药监部门负责。三是明确“合格”的法律含义仅表明该动物产品符合农业部关于“检疫对象”的合格规定,不证明其他内容。
3.6在信息化形势下,将动物检疫证明与畜禽标识合一、将动物检疫证明与检疫标志合一,应当是检疫证明管理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白雅娟)
Discussions on Approaches to Innovate the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exchanging Mechanism for Animal Products Distribution
Liu Yong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Bureau of Liaoning Province,Shenyang,Liaoning 110001)
Abstract:Based on the field investigation in three provinces such as Henan,Zhejiang, and Tianjin,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 is important for animal product safety,while the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exchanging mechanism for animal products distribution is unsuitable. Under the current information background,it's important to enhance multi-sectoral cooperation,change the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 to some kind of marks attached on animal products,and this kind of mark should be labelled at animal slaughtering-house. Besides,it's important to integrate the current 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animal identification, and animal health marks,so to improve the tracebility of animal products.
Key words:animal products distribution;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exchanging mechanism;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6-0086-02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6.06.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