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加工未检疫猪皮案的查处分析
2016-01-30李昌主刘雪萍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莱州261400
李昌主,刘雪萍(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莱州 261400)
非法加工未检疫猪皮案的查处分析
李昌主,刘雪萍
(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莱州 261400)
摘 要:本文介绍了山东省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的首例违法加工、经营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皮案,通过分析案件的查处过程与法律依据,以期为加强生产、加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严查动物卫生违法案件,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借鉴。
关键词:猪皮;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未经检验
1 案件来源
2014年7月8日,山东省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称某加工点有一辆外地车辆疑似正在装运未经检疫猪皮。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员前往事发地点,现场截获一辆运输猪皮车,经查货主谢某运输的猪皮未附有检疫证明,且涉案货值较大,执法人员请示领导同意后予以立案。
2.1 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对运输猪皮车辆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车运输的猪皮为腌渍皮张,经感官检查,无出血点、淤血斑和明显病变,确认为健康皮张,共计8 000张,目的地为滨州博兴。经调查询问,谢某供述该车猪皮是从加工商林某处购得。执法人员立即前往林某加工点,当场查获炼油机器两台、腌渍皮张3 500张、尚未去肉生皮80张。经检查,库存腌渍皮张及尚未去肉生皮均无出血点、淤血斑点和明显病变,确认为健康皮张。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
2.2 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分别对货主谢某和加工商林某进行询问调查。据谢某供述,8 000张腌渍猪皮均从林某处购得,货值32万元,货款已交付林某。另据林某供述,2013年10月起共经营猪皮1.5万余张,其中0.75万张无检疫证明,涉案货值50万元。
2.3 图片及影音资料
执法人员对谢某的车辆、林某的加工点、现场查获的猪皮进行照相,对林某身份证及其提供的检疫证明进行复印,对谢某和林某调查询问时进行全程录像,对现场查获的猪皮进行证据保存。
2.4 事实认定
通过现场勘验及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林某提供不出所加工猪皮的检疫证明,也无法提供其加工猪皮已经检疫的证据,执法人员认定林某的行为系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猪皮。
3 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
根据执法过程中的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认定当事人林某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猪皮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加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之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现存80张生皮依法予以补检,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林某处以货值金额(50万元)10%的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当事人林某表示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接受处罚。7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林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某将5万元罚款交到指定银行,本案结案。
4 思考与分析
4.1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案中,林某收购鲜皮进行初加工然后出售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关于“禁止加工、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之规定,因此作为本案的处罚对象。然而,谢某作为货主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处罚对象,最终取决于腌渍皮张是否属于动物产品的界定。尽管《动物防疫法》释义中对生皮做出了进一步界定,即生皮是指从动物身上剥下来的尚未鞣质成革的皮张,包括鲜皮、盐湿皮,干板皮等。但腌渍皮张是否属于生皮尚无明确规定,所以本案未对货主谢某实施处罚。
4.2 本案中虽然谢某运输的腌渍皮张是否属于生皮尚待商榷,但为了查实林某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谢某运输的皮张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固定了违法证据,为查实林某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
4.3 本案中林某的货源一部分来自屠宰场、一部分来自个体屠宰户。来自屠宰场的皮张均有检疫证明,而来自个体屠宰户的皮张却无法提供,折射出了检疫工作的监管空白。可能存在不法分子私屠滥宰,违规逃避检疫,或者部分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只对猪肉出具检疫证明,而对猪副产品如生皮、毛虽经检疫却不出具检疫证明等现象,致使副产品无证进入流通市场,弱化了副产品经营者的持证意识。腌渍皮张是生猪皮的一种保存方式,对运输腌渍皮张是否应当出具检疫证明仍待进一步明确。
(责任编辑:白雅娟)
Analysis on a Case of Illegal Pigskin Processing without Quarantine
Li Changzhu1, Liu Xueping1
(Laizhou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laizhou,Shandong 261400)
Abstract:The fi rst case of illegal processing and selling pigskin without animal product quarantine certifi cate has been investigated by Laizhou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authority in Shandong province.In this paper, the investigating process and legal basis were analyzed, so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strengthening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on the animal products production, processing and transportation.
Key words:pigskin;animal products quarantine certifi cate;without quarantine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2-00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