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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

2016-01-29卢智增刘启红

桂海论丛 2015年6期
关键词:政府主导生态补偿森林资源

卢智增 刘启红

摘要:为了解决环境利益者和经济利益者之间的扭曲关系,我国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当前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生态补偿执行偏差、补偿资金来源有限、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补偿形式单一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与引导不够、缺乏良性的投融资机制、缺乏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相关法律政策滞后、错误政绩观蔓延等。为此,要强化政府生态责任,扩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构建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和补偿标准,实行多元化的补偿形式,建立森林生态补偿的保障体系。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森林资源;生态补偿;龙胜各族自治县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5)06-0090-06

继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概念之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又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并纳入我国“五位一体”建设中,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战略层面。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党的文件对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为民族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价值。

一、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内涵及意义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

“生态效益补偿”一词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的生态文明研究中。当时西方国家经历了工业革命,资源枯竭和环境恶化使得自然资源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生态效益补偿随之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成为西方社会科学研究的热点之一。相比之下,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仍停留在学习借鉴西方经验的初级阶段。

虽然学者们对生态效益补偿的界定有所差别,但基本上包含以下几个主要观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或破坏进行的成本补偿;二是运用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为补偿主体,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政策、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对自然资源开发者和生态环境破坏者强制性征收一定的费用,提高其环境行为成本,从而激励行为主体减少环境损害,同时对于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个人利益受损或在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有巨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经济形式或非经济形式的补偿,提高其行为的收益,达到激励目的。生态补偿的本质变化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与财富冲突的缓冲剂和润滑油,其目的是平衡利益集团的利益,最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

(二)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涵义

森林生态资源具有社会公共物品属性,拥有“地球之肺”“绿色宝库”的美称,它不仅为人类提供各种类型的林木产品,还为人类提供重要的服务功能,如水文调节、气候调节、水土保持、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以及文化价值功能等,其生态功能是其他任何生态系统无法取代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一些开发者缺乏生态意识,为了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乱砍滥伐,无节制地利用森林资源,造成森林面积锐减、生态功能下降,导致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沙尘暴、旱涝等自然灾害频发,在生态环境趋于失衡的大背景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运而生,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已刻不容缓。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质上是基于对生态补偿研究所细化的一个部分,是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欠完善阶段,市场经济运行尚无序可循,加之森林生态效益具有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特征,这就决定着政府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居于领导和支配地位,决定着我国要实行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体言之,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政府凭借其行政力量,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等,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进行有效引导和控制,将森林生态环境的经济外部性内部化,达到惩戒破坏生态行为,激励保护生态行为,以保证生态环境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套森林生态保护机制。

(三)建立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意义

1.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客观要求。生态环境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为我们提供了生存空间与生态服务功能,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使用的非排他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也是公共物品的主要提供者。森林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重建就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森林生态保护的过程中,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保其行为的有效性和结果的可观性。因此,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客观要求。

2.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必要手段。目前,我国森林资源不仅存在总量不足、分布不均、质量低下、增长缓慢、破坏严重等问题,而且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森林资源的面积还在日益缩减。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增加破坏森林资源的成本,抑制森林资源使用者的乱砍滥伐行为,同时对保护森林生态资源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以激励他们继续保护森林生态资源,并且吸引其他人也加入到森林生态资源保护中。

3.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实现生态价值、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现实选择。生态安全已逐渐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影响着人类生存和发展,也严重制约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经受到资源匮乏和环境容量的严重制约,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增加我国的森林面积、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系统功能,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容量,从而实现森林生态价值,有效保障我国的生态安全。endprint

(四)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特点

1.强制性和稳定性。一方面,政府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所制定的规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制度、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另一方面,相对于市场自我运行所产生的补偿机制而言,政府所制定的森林生态补偿效益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通过森林生态补偿效益政策的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者无法逃避处罚,受害者也不必担心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2.公平性。以市场为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会造成市场生态效益补偿的不均衡。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由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秉持生态效益补偿的公平性原则,可以有效避免市场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缺陷,可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可以减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3.广泛性。以市场为主导的生态效益补偿仅限于单一的、专项的补偿,而政府主导型生态效益补偿最大优势之一就是对某一补偿客体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同时,还兼顾其他客体的补偿,其补偿内容的广泛性和补偿手段的多样性是市场主导型生态效益补偿所不能比拟的。政府主导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生态补偿政策与手段对森林生态进行效益补偿,还可以在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的同时,对因森林生态资源遭受破坏而受损的其他生态资源进行补偿。

二、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西部民族地区拥有特殊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是我国关键生态屏障区域,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区域,但由于经济相对落后,同时也是我国生态环境较脆弱的地区。因此,有必要调查西部民族地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了解西部民族地区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存在的问题,剖析其背后的原因,以探讨有效的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措施。为此,笔者以富有西部民族地区特色的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为调查对象,对其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龙胜各族自治县概况

1.自然地理条件。龙胜各族自治县位于广西东北部,属于桂林市辖区,西北与湖南接壤,成都到广州的国道从龙胜境内通过,是湘西南、黔东南与四川进入广西的咽喉与货物集散之地。境内以山地为主,全县平均海拔700米,“万山环峙,五水分流”,崇山万叠,河谷幽深,水流湍急。年均降水量达1500以上,夏无酷暑冬无严寒,是典型的亚热带季风气候。

2.森林资源概况。龙胜各族自治县境内山岭连绵,重峦叠嶂,山地植被发育茂盛,覆盖面广,林种繁多,如今尚存的原始森林有花坪林区和西江坪林区两处,由于居民长期以来形成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习惯,加上居民生态意识薄弱,导致境内森林资源日益减少,森林面积日益缩减。

3.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龙胜各族自治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0]157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年度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

(二)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取得的成效

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体现了政府主体、区域之间的公平性原则,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实现了生态资源的有偿使用。在“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边远山区,森林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便自然而然地认为,森林生态资源可以无偿使用,于是无所顾忌地对森林滥砍乱伐,对森林资源过度使用。龙胜各族自治县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以后,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受到一定的惩罚,从而实现了森林资源的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

2.生态效益显著。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促使该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管护,森林面积显著增加,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流域内的水质和水文状况得到有效改善,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维护了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在生态状况得到改善的同时,也带动了森林生态旅游、水电事业等产业的发展。

3.调动了人民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不但让人民得到了实惠,促进了林改工作的有序推进,而且随着补偿标准的逐年提高,人民因保护森林生态资源而获得的利益也在逐渐增多,大大提高了人们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当地百姓自觉加大对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人力、物力投入,从而实现了森林生态资源的增长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三)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1.生态补偿与政府扶贫执行偏差。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在生态治理中,政府是生态物品的最大购买者,也是生态补偿的最大投资者。政府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财政支付转移、专项资金等方式,对生态补偿项目中受害者进行经济或非经济的补偿,而政府扶贫是指政府为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生产发展,通过各种方式使其摆脱贫困,并在维持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提高和转变当地经济发展模式。由于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往往经济欠发达,所以,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把政府生态补偿与政府扶贫混为一谈,出现政策执行偏差。

2.补偿资金来源有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一种通过制度来实施的经济手段,既然是经济手段,理所当然涉及到资金问题。生态资金的缺少是当前影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态建设的社会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决定了政府生态效益补偿的主导地位,政府财政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在政府财政支出中,除了中央财政占据主要份额外,地方财政还配套担负一部分,一旦政府财政状况欠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便无法继续有序推进。由于龙胜各族自治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加上该县财政收入不高,生态补偿资金有限,因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果。endprint

3.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目前,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实行统一的、没有地域差异补偿标准,在全县统一实行4.75元/亩国有林和14.75元/亩集体或个人公益林补偿标准。龙胜各族自治县辖区内有10个乡镇,每个乡镇的经济发展状况、生态环境都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森林资源破坏严重,恢复成本高,这种既没有体现地区差异,也没有考虑公益林分类型、公益林的投入、产出差异的补偿标准,极易出现有些地方“高补偿”、有些地方“低补偿”的不公平现象。

4.补偿形式单一。龙胜各族自治县境内以山地为主,全县平均海拔为700米-800米以上的山地占全县土地面积的47.26%,16度至46度以上陡坡占全县土地面积87.2%,坡度大,造林难度也就随之加大,因此,加强造林的技术支持显得尤为重要。而龙胜所实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中,政府所采取的补偿形式仅限于现金的补偿,缺乏对技术的支持。在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的过程中,缺乏对造林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导致造林的成活率较低。

三、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政府对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与引导不够

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效益补偿的认识不足,是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和实施的主要障碍。以龙胜为例,龙胜各族自治县大部分民众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对生态效益补偿相关知识更是知之甚少。有些人认为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用是“不合理收费”,有些人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就是政府扶贫,甚至有些人连“生态效益补偿”一词都未曾听说。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地政府只注重生态效益补偿的结果,而忽视了在公众中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效益补偿的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引导。

(二)缺乏良性的投融资机制

良性的投融资机制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的重要保障。以龙胜为例,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相对较晚,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过程中不仅忽视了“受益者付费”原则,而且目前只存在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行为税等三种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的税种,加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少市场运作机制,缺乏良性的投融资机制,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只能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来源有限,而仅靠所征收的税费和当地财政无法满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需要。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

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核心,应以劳动价值论、地租理论等为理论基础,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换而言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应该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的基础之上,而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应由营林造林的直接投入、管护成本以及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等组成。以龙胜为例,龙胜各族自治县目前采用的是根据桂计发[2014]6号文件所规定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乏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体系支持,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四)相关法律政策滞后,错误政绩观蔓延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不断产生新的森林生态问题、新的管理模式、新的经营理念,而法律政策由于制定的过程较长,其出台和实施的速度远远滞后于森林生态问题的出现速度,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和政策依据。加上在经济建设中,“GDP主义”的错误政绩观蔓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将“发展才是硬道理”错误地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为了提高其任期内的政绩,在形象工程与政绩工程上下足功夫,而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效益补偿体系的建立等一些需要长线投资的项目漠不关心,即使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也由于缺乏实地调查和民众参与,出现各种各样的偏差,影响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效性。

四、完善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有效路径

(一)明确政府责任,发挥政府主导功能

1.要明确政府的森林生态补偿责任。由于森林生态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政策手段和公共财政手段被认为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要手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各级政府无法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领路人,在生态效益补偿中扮演着决策者的角色,起着关键作用,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中,政府应该自觉承担生态责任,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重,努力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利用率。

2.要明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容,划清生态效益补偿的边界。生态效益补偿不仅仅是林业部门的职责,也是政府各个组成部门的共同责任。因此,地方政府既可以组织各个部门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当地的森林生态状况,强化其生态责任意识,改变其生态价值观念,又可以通过专题讲座、主题学习会等形式,在强化生态责任意识的基础上,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认知,明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概念、目标、手段、方式、意义等内容,划清生态补偿的边界,并进一步引导民众增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认知和了解。

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氛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施,需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政府应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宣传力度,通过海报宣传、知识小手册、下乡下村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知识普及,还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和引导。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要在民众对生态效益补偿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加强与民众沟通,在内部成立专门的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小组的同时,可以通过开通微博、热线等渠道,有效反映民意、解决民情、解释民众对生态效益补偿所提出的任何问题。

(二)扩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实现补偿资金筹集多元化

1.继续加大财政生态转移支付力度。财政生态转移支付是一种“输血型”补偿,对我国构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输血型”生态补偿,国家和地方财政应按照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森林生态环境财政支出结构,优化公共财政体制,加强政府的生态财政功能,增加财政转移支付中动态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在中央和省(区)级政府设立生态环境转移支付专项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持力度。endprint

2.坚持“受益者合理负担”原则。森林是一个内在效益价值较高、完整度较高的生态循环系统,在现代社会,森林的正外部性已经不再是“免费的午餐”,享受了“森林生态服务”的受益者需要公平分摊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国外很多国家在实施森林生态补偿的过程中,都特别重视“受益者合理负担”的原则,如日本要求森林生态效益承担者有限补偿责任。“受益者合理负担”原则不仅可以提高民众生态意识,减少“搭便车”现象,而且可以将受益者上缴的费用直接收归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3.设立森林生态环境税。一些西方国家,如瑞典、荷兰、丹麦等国家已经设立并开征生态环境税,以增加生态补偿资金。瑞典于1991年颁布了世界第一个生态税调整法案,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资金保障。德国于2000年颁布了《持续生态税改革法案》,开始征收生态环境税。日本也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征收水源税,又被称为森林环境税。巴西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遵循“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生态增值税已相继在各个州实施。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与森林生态相关的税收仅有三个税种,税种单一,税收制度不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参考德国的做法,在能源税的基础上开征生态税,开辟稳定的资金渠道;或者借鉴日本经验,开通水源税,充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或者学习巴西的做法,引入生态增值税,专用于生态文明建设。

4.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机制。当前,国外已有25个国家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引入市场机制。哥斯达黎加成功地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中引入市场手段,有效保障了森林生态补偿资金来源。美国引入市场法则和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或行政合同等实施市场化生态补偿。澳大利亚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使生态服务商品化,并在市场交易中使生态服务提供者获得利益。我国也可以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机制,将生态服务功能和森林生态效益打包推入市场,通过市场交易或支付,实现森林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价值。

(三)构建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制定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要综合考虑营林造林的直接投入、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保护森林生态功能所放弃的发展机会成本等进行科学合理的森林生态效益核算,构建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同时,我们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质量的林种、不同的造林方式,因地制“标”,采用不同的森林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四)实行多元化的补偿形式

1.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也即资金补偿,是当前全世界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最主要形式,是指补偿主体通过向森林生态环境保护者和恢复者提供补偿资金的形式,是最能直接反映受偿区所获补偿的形式,也是受偿者得到的“最实实在在的好处”。

2.实物补偿。实物补偿指运用粮食、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对森林生态资源受损者进行补偿,给其提供部分生产、生活要素,从而帮助其弥补森林生态资源破坏带来的损失,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受偿者的生活状况增加其效益。

3.技术支持。对造林难度较大的山区,我们要加强研究,加大对受偿区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良好的人工干预,切实解决造林成活率低的问题。为此,政府可以招贤纳士,直接从高校中引进林业方面的专业人才,也可以从现有工作人员中培养技术人才,向受偿地区输送,还可以加强对管护人员的专业培训,开发并推广适用于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的数量化技术,实现森林生态资源发展的良性循环。

4.发展机会补偿。发展机会补偿是指补偿主体对受偿区民众为了保护、治理、恢复当地森林生态资源,被迫放弃了一些自身发展机会而做出的填补与回复。如北京市聘用受偿区的民众为公益林的管护者,给受偿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同时也提高了民众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构建的参与度。

(五)建立森林生态补偿的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首先,要明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主客体、补偿范围及标准、补偿的形式和后续监督形式等一系列内容。其次,要创造出一个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体系运行的良好政策环境,完善相关的配套体制机制,并提供相应的服务,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责任主体自觉履行义务。再次,要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即使涉及到森林生态补偿的国家转移支付、财政补贴、财政预算等,也要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制度体系进行,防止主管部门和责任主体缺位、越位。最后,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各地应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在中央出台的法律政策的指导下,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立法调研项目,并以此为基础,尽快出台符合各地实际的、操作性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失范行为,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有法可依,有效维护受偿者的根本利益。

2.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实效性,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监督补偿制度是否认真执行,监督补偿资金运行是否合理、发放是否到位,有无挪用、侵吞、截留、串用等违规现象。为此,我们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使监督权利,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的人力、技术和经验的优势,保证补偿制度的落实和补偿资金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权威性,对补偿资金的发放和运作进行监督。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支出档案,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监督卡,上级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定期通过支出档案、监督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建立生态政绩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的生态文明建设效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把生态补偿工作列入官员政绩考核内容,是提高森林效益、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环节。为此,我们要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人文、文化等多重因素,建立包含生态文明环境建设标准的政绩考核体系,以此来鼓励和引导基层干部了解生态环境参与和保护的重要性,主动投身于生态环境治理,从而把森林生态补偿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 莫仲宁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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