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的探讨
2016-01-29侯佩兴夏永高黄优强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200335
侯佩兴,夏永高,黄优强,陈 炎,张 杰(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 200335)
关于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的探讨
侯佩兴,夏永高,黄优强,陈炎,张杰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200335)
摘要:本文对动物产地检疫制度现存的标准规范不统一、范围不明确、现场临床健康检查方法有待改进、养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缺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基于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确定统一的动物检疫范围、制订完善的动物检疫标准、改进临床健康检查方法、加强日常动物疫病监测、改变检疫合格证明形式等改革建议。关键词:动物产地检疫;制度;风险分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赴现场实施检查、定性、作出是否准予离开饲养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目前动物检疫的依据标准是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各类动物的检疫规程,以及《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检疫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本文对现行国家动物检疫制度进行了梳理,提出有关改革的建议。
1 现行动物产地检疫的要求
1.1实施主体
1.2标准规范
2010年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随后农业部陆续组织制订了10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10个产地检疫规程是目前动物检疫的主要工作标准。1996年制定的《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等国家标准仍然有效。
1.3程序要求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应当了解当地疫情情况、受检畜禽免疫情况,查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等,检疫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货主方可装载动物离开饲养地。
2 现行动物产地检疫制度存在的不足
2.1标准规范不统一
2010年,按照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农业部重新制订并颁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随后陆续制订并发布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0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以及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检疫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未被修改、替代。由于制订的年代不同,检疫标准存在差异。
2.2范围不明确
胡家庄碳酸岩型稀土矿石中可进行冷热台测温的石英中包裹体相对较少,该次实验共磨制了52片包裹体切片,双面抛光,厚度约300μm,仅有15片切片中存在可测试的包裹体,且测温片中所测包裹体长径均小于10μm。测温片镜下可见次生包裹体成线型分布[6],原生包裹体多数呈独立散点分布(照片1),有时可见与碳酸盐矿物生长边界协调。所列数据均为原生包裹体。包裹体类型均为气液两相包裹体[7]。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事实上农业部没有明文规定过动物检疫的范围,有些特殊动物,如犬猫以外的宠物、实验用动物等,是否受理检疫,存在争议。尤其是实验用鼠,科研需求量大,农业部没有明确是否属于动物检疫范围,也没有相应的检疫规程。而《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在检疫实践工作中,如果不受理此类动物报检,缺乏依据,如果受理,没有检疫标准,无法实施检疫。此外,检疫和监管要求也无法统一协调,特别是在跨省调运时。由于各省市做法不一,有些动物在产地不作为检疫对象,不受理检疫,而在输入地却要查验检疫证明,没有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给跨省调运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带来困惑,甚至引发纠纷。
2.3现场临床健康检查方法有待改进
3 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的建议
现行检疫规程除了要求查验相应档案资料外,还要求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临床健康检查。档案资料可以异地检查,但临床健康检查必须在饲养现场。临床检查是判定出栏动物是否健康、是否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动物产地检疫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是不分情况,一律要求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健康检查的做法,消耗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忽略了执业兽医的作用。特别是在人稀地广的地区,官方兽医实施一次产地检疫,要花费一天甚至更长的时间,工作效率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不免会出现不经现场检疫就出具检疫证明的情况。由于实施现场检疫的地点不确定,在没有配备移动办公设备的情况下,难以实施检疫证明的电子出证。
实施现场临床健康检查也会为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带来不利影响。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每天要连续出入多个动物饲养场,因此必然会接触不同饲养场、不同种类的动物。如果饲养场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现场临床检查就很容易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因而饲养场大多对官方兽医进入养殖区域持反对态度。
2.4养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缺乏
事实上,对于动物健康状况的判定,除了需要检查出栏时的健康状况外,也需要对动物饲养场当前的状况、出栏动物饲养期间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养殖场的执业兽医是对动物健康状况最了解的人,但是在现行动物产地检疫制度的模式下,执业兽医不需要出具意见,也无须承担责任,有时为了取得检疫合格证明,获取行政许可,甚至故意隐瞒以往病史以及当前的动物疫病症状。
由于动物是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运输的,饲养者均认为出场的动物都是合格的,由此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成了质量保证书。只要凭检疫合格证明出场,养殖企业就一概不承担出场后的责任,转由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官方兽医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
3.1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确定统一的动物检疫范围
动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动物对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风险影响不同,将所有动物种类全部列入动物检疫范围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农业部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不同种类动物对动物疫病防控的风险程度,确定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范围,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以及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定期评估列入动物检疫范围的动物种类对动物疫病控制的风险程度,调整动物检疫范围。
3.2清理动物检疫标准规范,制订完善的动物检疫标准
目前依据的动物检疫标准主要是农业部颁布的10个动物检疫规程,适用于家畜、家禽及部分宠物,未覆盖所有动物种类。此外还有早年制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同类型的标准规范在要求上存在差异,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造成困惑。还有一些20年前制订的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要求。建议对现有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制订完整的动物产地检疫标准体系,覆盖现阶段全部应检疫动物种类。
3.3改进临床健康检查方法,充分发挥执业兽医的作用
动物临床检查健康是动物检疫合格的条件之一,是动物检疫行政许可必须查验的内容。但是动物的临床健康检查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兽医技术工作,因此建议将专业技术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分开。临床健康检查不作为行政执法工作,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辅助,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规范实施。对于配备执业兽医的规模化饲养场,可以由具有资质的驻场执业兽医完成临床健康检查,未配备执业兽医的养殖场和散养户由乡镇兽医站或者第三方的专业兽医事务工作站的执业兽医实施。官方兽医以执业兽医的临床检查结果,作为作出检疫结论的依据之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担心聘用的兽医专业人员被认为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官方兽医检疫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实践过程中很少采用该条款。建议根据该条款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协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范标准,明确执业兽医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实施的动物临床健康检查,出具的健康状况报告,可作为官方兽医判定动物检疫结论的依据之一。
3.4加强日常动物疫病监测,发挥技术支持部门的作用
动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阻止染病动物的流动,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临床健康检查是发现动物疫病的方法之一。要想准确掌握动物的疫病情况,应当加强日常的疫病监测,了解饲养过程中动物的免疫状况、抗体水平、疫病发生情况等。将技术支持部门所记录的日常动物疫病监测数据,作为区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依据,也可作为动物健康状况评价的依据,这样就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受检疫动物的健康状况。
3.5改变检疫合格证明形式,体现行政许可的真实含义
动物检疫作为《动物防疫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文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然已作为行政许可文书使用,但其名称和内容均反映了检疫合格这一技术行为,容易引起检疫合格外延的无限放大。建议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改为动物产地准出许可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动物出栏前,企业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养殖、防疫、免疫记录,执业兽医的临床检查结果,企业对动物养殖状况、健康状况和投入品使用状况的承诺等。官方兽医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核查企业以及执业兽医提供的材料,综合判定风险状况,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产地准出许可证。
(责任编辑:白雅娟)
Discussion about Reformation of Animal Origin Quarantine System
Hou Peixing,Xia Yonggao,Huang Youqiang,Chen Yan,Zhang Jie
(Shanghai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hanghai 200335)
Abstract:Problems of disunifying standard specification,undefined scope,underdeveloped clinical examination method,and responsibility deficiencies of breeding enterprise in the current animal origin guarantine system,were analyzed. Suggestions of unifying the animal quarantine scope ,setting an impeccable standard for animal quarantine,improving the method of clinical examination method,strengthening the daily animal disease monitoring,and changing the quarantin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m based on risk analysis,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animal origin quarantine;mechnism;risk analysis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动物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屠宰环节前,由货主提出申请,
中图分类号:S851.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944X(2016)07-0030-03
DOI:10.3969/j.issn.1005-944X.2016.07.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