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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精神卫生法》施行后精神病专科医院诊疗护理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2016-01-29高任王梅红赵雪竹郑杰崔媛媛

中国社会医学杂志 2016年3期

高任, 王梅红, 赵雪竹, 郑杰, 崔媛媛

法律视角下《精神卫生法》施行后精神病专科医院诊疗护理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高任1,王梅红2,赵雪竹1,郑杰1,崔媛媛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实施有助于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明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进步。精神病专科医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内容的实施主体之一,但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使目前医疗机构中治疗、护理尚存在不足,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未得到充分保护。通过分析列举部分当前精神病专科医院在治疗、护理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以增强其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患者;精神病专科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概括性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方式,规定了医疗机构、监狱、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等单位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1],同时提出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精神卫生的防治工作[2-3]。但由于《精神卫生法》实施时间短、相关内容规定过于笼统、精神病专科医院管理滞后于规章制度的发展、医疗机构管理层多为医疗技术专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系统的管理培训等原因[4],使作为《精神卫生法》相关内容实施主体之一的精神病专科医院在管理、诊疗、护理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难以适应《精神卫生法》实施需求。

1精神病专科医院在护理、诊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精神病专科医院中护理水平不高

1.1.1护理地位较低与护理相比,目前我国精神病医院更注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药物治疗,尚未建立将护理与治疗同步进行的理念[5]。造成精神病医院护理地位较低的原因主要包括护理人员数量少、护理人员学历低、护理人员服务意识差等。具体表现为:首先,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的精神卫生资源较少,只有5.16,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达到28.15[6],加之不注重护理在精神障碍疾病诊疗中的地位、精神疾病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工作环境差、男性护士数量少,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使部分精神病医院出现护理人员工作压力大、护理不周全、忽视重症精神病人护理等现象。其次,精神病医院护理人员的学历较普通医院护理人员学历低,杨琪等人[7]对某精神病医院医护人员的调研中发现,54名护士持有本科学历的有17名、大专学历的有25名,而护理人员低学历便容易导致护理行为不当、护理不专业等情况发生。

1.1.2护理规范化不完善《临床护理实践指南》以及《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中以身体部位、身体活动、常见症状、急救、治疗等为分类标准规定了护理实践方式,但未对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的护理进行专门性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针对性护理规范的缺失导致不同类型精神病人的护理方式雷同,例如将兴奋躁动病人与抑郁状态病人安置于同一病区内、将急性期病人与康复期病人安置于同一病房,这种护理方法不仅容易造成伤人事件发生,也不利于患者疾病的缓解和康复[8]。

1.2约束性治疗与人权保护界限不清晰

《精神卫生法》实施前,精神病医院漠视和侵犯患者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被精神病”的现象出现、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着重强调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监护人、医疗机构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在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权益保护中的职责等内容,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性、约束性治疗需具备的条件。但目前精神病医院在精神障碍患者的约束性治疗与人权保护中仍存在问题[9]。精神病医院在保护性治疗与人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2.1宽松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精神科保护性医疗措施是在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对精神障碍患者紧急实施的一种强制性限制其自由活动的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处于意识障碍、智力障碍等特殊状态及接受输液等治疗时所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不属于此范畴[10]。《精神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前提是发生或将要发生伤害自身、他人、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且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同时遵循诊断标准、诊疗规范,并及时告知患者监护人。《精神卫生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的立法精神,以及该法在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严格的相关规定方面,使精神病医院开始逐步重视保护患者的权利,尤其是慎重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但是何为“将要发生”,在有“将要发生伤害自身、他人行为”界定不清的状况时,医疗机构未给予保护性医疗,便极易导致自伤、自杀、伤人、杀人等事件。

1.2.2侵犯精神障碍患者人身、人格尊严权利《精神卫生法》实施的时间较短,该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并未被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普遍知晓、掌握,故仍存在精神病医院医护人员侵犯患者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现象[11]。临床中存在医务人员纵容其他精神障碍患者从事辱骂、殴打行为的现象。此种现象的出现主要与监督不力、管理不当、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差等有关;同时,某些精神病院护理人员不把精神病患者当一个正常的病人看待,从内心歧视病人,服务意识差,加重了某些病人的病情发展。

1.3精神病医院诊疗能力弱、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不完善

精神病医院的医务人员多数是精神科执业人员,加之医学不同学科内的极大差异性,以致与综合性医院相比,精神病专科医院在治疗非精神类疾病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在患者出现如心脏骤停、猝死、意外损伤等紧急意外事件时,精神病院医务人员无法及时、准确、有效地对患者的其他疾病进行察觉、评估、诊断和治疗,可能出现束手无措而导致病人生命垂危的现象。

注重精神障碍疾病的诊疗、忽视医院的监督管理以及在非精神类疾病方面治疗能力较弱等原因,使精神病医院的抢救制度、紧急事件处理制度存在漏洞。紧急处理制度的漏洞主要暴露在病情评估是否准确、抢救人员是否及时到场、抢救是否及时、抢救方式是否恰当、转诊是否及时、接诊医院是否正当等方面。

2对策与建议

2.1提高精神病医院的护理地位

精神病发生原因除客观疾病外,更多的是因患者性格上的缺陷、无法适应社会环境、心理上无法承受压力或受到刺激而造成的,护理人员通过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交流更容易了解患者的心理、期望,有利于顺利进行心理疏导,有利于患者回归社会,所以除药物治疗外,更应当重视护理的作用,提高护理的地位。在精神疾病的治疗中,药物治疗虽然非常重要,但是心理治疗与护理、家庭关怀和社会支持对于精神病人的综合康复、社会适应能力同样重要[12]。

精神病治疗应重视综合康复治疗,综合运用心理治疗、技能训练、健康宣教、行为治疗等手段,不能单纯依靠药物治疗,在治疗的同时加强人文护理,对于特级护理和一、二、三级护理常规均要认真对待,尤其是特级护理需要24 h轮流值班。同时,护理人员应当加强健康宣传教育,通过健康宣教改善患者的负性情绪,提高患者对疾病康复的自信心和社会适应能力。除此之外,还需取得患者家属的信任和积极配合,向病人家属详细告知精神障碍的相关知识和患者的详细病情,介绍护理的方法及预防出现意外的注意事项,纠正不良的心态和对疾病的错误认识,引导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形成正确的认知,帮助病人家属做好家庭康复护理。

2.2细化精神障碍疾病患者的护理规范

各省市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不同类型精神疾病的适宜护理方式,使医疗机构及诊疗护理人员有章可依,如可以细化癫痫、癔症、精神分裂、抑郁等疾病的详细护理措施及注意事项。同时,为避免侵犯患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出现,精神病医院可以根据本院具体情况来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诊疗所需的护理措施及特殊护理行为。

细化护理规范使精神医疗机构有章可循,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不断深化护理工作的规范与实施,有利于减少发生自伤、意外伤人行为的概率,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医疗机构因缺乏制度规定而无法确定某护理行为是否违反规定进而承担责任事件的出现。

2.3根据患者精神疾病的危害程度和疾病类型界定保护性治疗与人权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因为存在幻觉、妄想、易激怒、躁狂或抑郁等症状,容易导致行为紊乱,不配合、不接受治疗,因此医疗机构可以使用保护性治疗手段,但是在采用保护性治疗措施时应当考虑疾病对本人的影响及对他人的危害程度[13],避免侵犯患者的合法利益。

除考虑疾病严重程度外还应当重视精神病患的不同疾病类型[14],科学合理地区分约束性治疗与人权保护,根据不同的病情特点,采用不同的接触方式和护理方法,加强人文关怀,正常看待精神障碍,尊重患者的权利,使其获得被尊重、被接纳的安全感,从而逐渐建立起良好的护患关系。

2.4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能力、完善紧急事件处理制度

针对精神卫生医务人员治疗其他疾病能力弱的现象,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大人才培养投入和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和用人计划,合理使用现有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引进从事非精神类疾病诊疗的医务人员以及业务水平高的技术人员;此外,医疗机构还应组织和鼓励医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学习。

针对精神病医院抢救制度、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不完善问题,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规范的抢救制度,包括医务人员的值勤制度、意外事件的处理条例等,并与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综合管理体系挂钩。加强医务人员急救知识培训,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监督管理措施和步骤,确保发生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进行处理、应对,若出现抢救不及时事件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形成科学、动态的奖惩机制。

完善抢救制度、紧急事件处理制度,除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外,还应建立长效的转诊机制,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需要设立畅通无阻的沟通渠道、反应机制、转移通道以及协商机制,对于转诊的一系列流程和环节进行详细、合理的规划,保证转诊通道的有效和畅通,从而弥补专科医院在治疗非精神类疾病方面的不足、填充抢救制度和紧急事件处理制度的漏洞。

综上所述,精神病专科医院在护理、诊疗制度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护理地位,细化护理规范,增强医务人员应急能力,让精神病医院在工作强度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得以生存和发展。精神病院应当成为患者温馨的家园,只有当医务人员和管理者努力维持医院的和谐稳定,医院的每个诊疗护理环节稳定时才能保证整个医院的和谐[15],保证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的高水平,方能推进精神诊疗护理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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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Cure and Nursing in the Psychiatric Hospitals under the View of the Law after the Administration of “Mental Health Law”

GAO Ren,WANG Meihong,ZHAO Xuezhu,et al.

BeijingUniversityofChineseMedicine,Beijing,100029,China

【Abstract】The psychiatric health law clarified the qualification and standards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s and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to diagnose and treat the mental disorders.It helped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ients with mental disorders,promote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mental health.As one of the main facilities to implement the psychiatric health law,there exist some problems of the diagnosis,cure and nursing in psychiatric hospitals.This paper put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ability of mental health services.

【Key words】Mental heatlh law;Mental disorders;Psychiatric hospitals

【基金项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培育学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ZH092);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5026)

【作者单位】1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29

【通讯作者】王梅红

【中图分类号】TU246.1+8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5625.2016.03.006

(收稿日期2015-07-09)(本文编辑杨婷婷)

·卫生政策与管理·

2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