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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婚姻法》解释三为基础解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2016-01-28刘春红吉林省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科学中国人 2016年17期
关键词:婚姻法

刘春红吉林省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以《婚姻法》解释三为基础解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刘春红
吉林省四平市英城公证处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其对以往婚姻法领域中的诸多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对某些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解释,明显增强了现行婚姻法的可操作性,对夫妻财产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指出夫妻双方对婚后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所有权,所以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属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除特殊强调之外,婚后夫妻任意一方都对两人拥有的共同财产享有合理的处理权,但也需要征求另一方的同意。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法律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工资、月薪及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经营劳动收益、其他公共财产、赠与或者继承的财产在其婚姻关系还存在时归双方所共有。对于归属权模糊的夫妻财产,在法律中也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相关举证规则,对于权属不明确的财产,由主张权利的夫妻一方来承担举证的责任,否则会将其视为是夫妻双方公共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后获得的私人所特有的或其婚前拥有的财产的那部分财产被视为是夫妻个人私有财产。

2、约定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又包括共有财产制度、部分共有财产制度以及分别财产制度三种类型。约定财产制度要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双方曾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有过约定,则优先适用约定的财产制度,对于那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则适用法定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财产进行约定,而且夫妻双方如果选择了约定分别财产制度,就需要向第三方告知说明。

二、《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我国的财产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台一个适应新环境的婚姻司法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解释三的出台使我国的婚姻立法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也是我国婚姻法领域立法变化需求的具体体现。解释三中的一些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条文,充分展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需求、变化和发展趋势。

1、解释三注重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夫妻双方对于自己私人财产的诉求欲望越来越强烈,所以需要对婚姻财产制度中的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部分进行相应的分割,将财产制度从人身关系的牢笼中释放出来,将婚姻与财产侵害成两部分,使其分别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这样就可以使婚姻关系中的爱情本质得到更好的体现,也使得夫妻中一方个人财产范围有所增加。

夫妻结婚后的获利方式包括投入资产获取利益、经营获得利益以及原有资产的自增值、孽息等。婚姻法解释三中明确指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原有资产增值或孽息变化都属于原持有者。由于地产价格不断暴涨,所以很多有实力的年轻人会在婚前以个人名义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如果在其结婚时贷款仍未还清,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价值增加以及一起还钱的部分,根据物权法中的公示公信原则,此房产属于登记人所有,一旦夫妻离婚,房产所有人需要对另外一方提供有一定的补偿。

由于房价过高,中国普遍存在父母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置房产的现象,其权利登记人通常都为子女。在解释三中指出婚后父母一方的房产赠与行为,将视房屋产权证登记人为产权人。如果是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需要按份共有,即使登记人只为一方子女,其产权仍为按份共有的形式来处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2、解释三更注重保护交易安全

随着房价的高涨,房产作为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部分,即可视为是一种固定资产,也可以将其视为是一种基本保障,其更关系到了夫妻双方的居住权。近年来,经常会发生夫妻中一方擅自将房屋出售,解释三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另一方没有权利追回此房屋,但擅自处理一方需要在离婚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3、解释三指出房产赠与者享有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房产纠纷问题最为严重。解释三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应,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可以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予,即中止赠予行为。如果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发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4、首次规定婚内财产侵害制度

解释三中相关规定指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请求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可以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一方存在私自变卖、转移、隐藏、挥霍、损毁以及伪造夫妻债务等行为;一种是夫妻一方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其患有重大疾病或出现意外需要医治,但别一方不愿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三、婚姻法解释三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1、合理性

婚姻法解释三中增加了有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这样就合理地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实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其以分别财产制度为基本形态,更侧重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益,充分地体现了夫妻人格平等和人格独立。其遵循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2、局限性

解释三的出台解决了很多司法实践中一些扫地清的问题,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其自身规定在某些方面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公平标准,这使司法实践部门没有明确的标准为参照,无形中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定权,很容易出现个案不公正的现象。而且在解释三中并没有考虑男女社会角色差异,这使女性在家庭和经济上都处于不利地位,不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是维持家庭共同体的物质保障,它直接关系着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随着个人财产的增加以及人们财产所有权意识的提升,夫妻财产制度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很容易引发利益冲突。婚姻法解释三倡导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也会相应出现更大的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沈伟俊.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华东政法大学.2011.

[2]孙艳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

[3]易丽容.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视角.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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