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猪肉进口贸易扭曲效应估算

2016-01-26方丽云,陶红军

我国猪肉进口贸易扭曲效应估算

方丽云,陶红军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猪肉自由贸易有利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稳定我国国内猪肉供应。贸易政策是导致猪肉的国内外价格差的重要因素,本文利用名义支持率指数估算我国猪肉进口贸易的扭曲效应,有助于发现并消除猪肉进口贸易中存在的障碍,调整并优化进口政策和国内相关政策,促进猪肉合理适量进口,提升猪肉自由贸易程度。

关键词:猪肉进口;扭曲效应;价格差异法

一、引言

20131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为26955.1元,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为8895.9元,分别是1985年的36倍和22倍。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饮食结构也从过去的温饱型向营养健康型转变,谷物等传统粮食消费占食物的比重逐年降低。1985~2011年,城镇居民的年人均粮食消费量从134.76kg下降到80.71kg,农村居民的年人均粮食消费量从257.45kg下降到170.74kg;全国人均肉类消费总量从14.36kg增加到28.20kg,其中猪肉消费从1985年的人均年消费11.83kg增加17.60kg,人均猪肉消费占肉类比重出现下降趋势,从1985年的82.38%下降到2011年的62.41%,但仍占据我国肉类消费的60%以上,是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肉类品种。猪肉和粮食不仅是互补品,也是替代品,保障猪肉安全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应有之义。若我国猪肉完全自给,则需要挤占大量的粮食生产资源,造成粮食保障不安全。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上,党中央根据粮食安全的新形势,明确提出基于全球视野的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从过去确保所有粮食品种自给变为主粮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因此猪肉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应该根据粮食安全战略做出相应的调整。在适度进口的贸易政策下,估算我国猪肉进口贸易的扭曲效应有助于发现并消除猪肉进口贸易中存在的障碍,调整并优化进口政策和国内相关政策,促进猪肉合理适量进口,提升猪肉自由贸易程度和粮食安全度。

二、我国猪肉进口和进口贸易政策

(一)猪肉贸易最新进展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猪肉生产和消费国。2013年中国猪肉产量5380万吨,消费量为5425万吨,自2010年以来猪肉供需紧平衡状态明显,并有逐步扩大趋势。我国猪肉产品进口的主体是猪副产品,进口占猪肉产品的50%以上,2010年占比高达78.79%。2007年以前我国猪肉胴体进口量较少,进口额在1亿美元以下。2007年国内猪肉价格高涨,我国的猪肉胴体进口额突破1亿美元,呈现迅速扩大趋势,2013年进口额超过10亿美元,达11.13亿美元(见图1)。猪副产品的进口在2009年以前呈现2~3年的周期性波动,2013年进口额为15.05亿美元。2009年之前,猪肉胴体进口年际波动大于猪副产品,2010年以后猪肉产品进口波动消失,进口量逐年上升。

图1:2001~2013年我国猪肉及其副产品进口额

(二)猪肉进口贸易壁垒

1.猪肉产品进口的市场准入

(1)进口关税壁垒

2012年我国农产品简单平均最惠国关税税率是8.5% (HS6位编码),而鲜、冷猪肉、猪杂碎进口最惠国税率为20%,冻猪肉、冻猪杂碎进口最惠国税率为12%,对东盟国家猪肉进口免征关税,自由贸易协定国进口税率比最惠国税率低,普通进口关税为70%。可见我国对猪肉进口征收的关税相对其他农产品处于较高水平,猪肉及其杂碎平均进口税率虽低于印度(30%)韩国(22%),但高于阿根廷(10%)、巴西(10%)、欧盟(0%)美国(0.3%),对猪肉进口形成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猪肉的自由贸易。

(2)技术标准壁垒

技术标准方面,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SPS协定鼓励各国实施的国际标准,虽没有要求各国强制执行,但SPS协定认为,WTO成员国指定的标准与CAC标准不一致,又无充分科学依据的,该标准可能会限制食品贸易,将有可能被WTO和被执行国认定为贸易壁垒。当各国因标准不同而发生贸易争端时,CAC标准将被作为仲裁标准。莱克多巴胺作为瘦肉精的一种,主要通过猪内脏进行代谢,容易在内脏中产生残留。

由于中国居民喜食猪内脏,我国禁止瘦肉精使用,是为保障消费者肉类消费安全。2012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授权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对莱克多巴胺对人体的危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认为一定限量的莱克多巴胺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2012年7月5日CAC通过了猪肉中的莱克多巴胺的最低残留限量标准为10~90ppb,并认为限量标准的存在有利于肉类的国际贸易。目前瘦肉精对猪内脏的影响还缺乏足够的科学性证据,美国药品与食品管理委员会(FDA)虽然也禁止克伦特罗在猪肉中的使用,却允许在猪肉生产中使用莱克多巴胺,规定残留限量为50ppb(相当于每公斤中含50微克),日本为10~90ppb,澳大利亚为50~200ppb。[2]国际瘦肉精标准的存在使得猪肉出口国在猪肉贸易上,有机会提高对中国的要价,而我国的瘦肉精禁令,显然对猪肉进口构成壁垒。

(3)贸易禁止

为保障我国国内食品安全,我国根据SPS协定,适时禁止进口威胁人类健康的相关猪肉产品。2008年12月爱尔兰国内检测出部分猪肉产品受二恶英污染,并宣布召回本国自9 月1日起生产的全部猪肉产品,随后我国质检总局即暂停进口爱尔兰的猪肉,2010年5月20日起恢复进口爱尔兰猪肉。

2009年4月27日,我国由于“猪流感”病毒,禁止进口部分美国产猪肉,针对有人群感染猪流感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得克萨斯州、堪萨斯州、纽约州和俄亥俄州,我国禁止任何出产于、或运输途中经过这五个州的猪肉。10月29日,我国承诺取消美国猪肉进口禁令,12月1日解除对加拿大、墨西哥、美国的猪肉进口禁令。2010年3月18日中美两国就中国解除对美国猪肉进口的限制达成协议。我国于2010年5月14日通知美国官方,其在5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猪肉可以出口到中国。中美的猪肉贸易正式恢复正常。

2.生猪产业的国内支持

(1)少部分黄箱生猪补贴导致贸易扭曲

在WTO原则下,我国使用的国内支持有:无需削减的“绿箱”政策和占农业总产值8.5%以内的“黄箱”补贴。”绿箱”政策是指WTO规定的各国免于削减的、不会引起贸易扭曲的农业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包括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农业生产资源储备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等。“黄箱”政策是指需要削减的、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等。2007年起我国对生猪产业出台10项政策进行扶持,主要有生猪良种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大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小区建设、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等。其中生猪良种补贴是对用于母猪人工授精的冷冻精液进行补贴,属于黄箱政策的投入品补贴;能繁母猪补贴是按照养殖数量对能够繁育仔猪的母猪进行的补贴,属于黄箱政策中的牲畜数量补贴;能繁母猪保险是针对母猪养殖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主要病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进行保险补偿,是属于“绿箱”政策中的自然灾害救济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的资金主要用于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猪舍改造、良种引进和粪污处理支出,属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用于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因此归入绿箱政策范畴。[3]

(2)猪肉流通过程扶持基本无扭曲

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最大限度防止病死猪在市场上的流通,2007年我国实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屠宰环节因病害猪导致的损失进行补贴,但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2011年8月1日起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于定点屠宰企业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80元/头的补贴。

为缓解生猪市场的价格周期性波动,2009年1月发改委等部门设立中央应急冻猪肉储备。2010年4月增加了地方的储备体系,并增加收储容量。在猪粮比低于6:1时启动冻猪肉收储,2009~2013年国家共启动收储11次,收储单次数量在2~12万吨之间,收储的数量仅为消费量的0.1%~0.2%,2009~ 2013年收储后一周猪肉价格继续下降的比重为36%,价格上涨3%以下(含3%)的比重为46%,上涨3%~5%和5%以上的比重均为9%。收储只能在短期内对于降低猪肉价格的下降起到一定的作用,对整个猪肉产业的影响不大。[4]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储备肉制度作为一种农业资源的储备补贴,均属于绿箱范畴,对猪肉贸易无扭曲作用。

三、模型和数据来源

农业贸易壁垒是影响一国农产品自由贸易的政策和机制,按照WTO农业谈判的规定,可分为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促进。农业贸易壁垒的存在是导致农业扭曲的重要因素,在量化政策的扭曲效应方面,国外相关组织和学者作了大量研究。1986年G.Miller倡导名义支持率(Nominal Rate of Assistance,简称NRA),衡量边境保护措施和国内支持政策对市场价格的扭曲程度。2006年名义支持率开始被世界银行用来评估各国农业激励政策的扭曲作用,该方法更适用于发展中国家。[5]2006~2013年Anderson等人通过计算名义支持率(Nominal Rate of Assistance,简称NRA)对亚洲、非洲、欧洲、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相关激励政策进行扭曲度量。国内学者黄季焜、董运来和李淑静也先后运用此方法对我国的主要农产品的农业干预政策进行度量。[6][7]

(一)名义支持率概述

贸易自由化程度越高,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外的价格相等。一种产品的国内外价格差异越大,说明这种产品贸易的扭曲程度越高。名义支持率(Nominal Rate of Assistance,简称NRA)是指政府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实施,导致国内生产者价格(含政府付给农产品的单位补贴或税收)和自由市场价格产生差异,其衡量的是政策实施后与未实施时相比,生产者总收入的增减比例。根据名义支持率的概念,我国猪肉进口贸易壁垒对国内猪肉产业的扭曲水平NRAO等于边境支持水平NRABS和国内支持水平NRADS之和。NRAO度量的是边境措施和国内支持对于生产者价格的影响,比较的是国际市场价格和国内生产者价格的差异水平,NRABS则是度量产品在进口港口时,关税和非关税等边境措施对生产者价格的影响,比较的是港口国际市场价格和国内港口附近同种商品的批发价格差异水平。猪肉价格差异越大,猪肉贸易扭曲程度越高。

参照Huang(2007)对我国11种农产品政策干预程度的

计算,考虑产出品的生产补贴、运输存储成本利润率,同时剔除加工过程、投入品干预的条件下,对于可进口农产品来说,国内干预和边境干预对价格的扭曲影响为:补贴后的国内生产者价格与调整后的国际价格的差额百分比。边境政策导致的可进口产品的扭曲水平为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与调整后的国际价格的差额百分比。在不考虑投入品扭曲的条件下,国内支持的干预扭曲水平为二者之差。

(二)本文数据选取及来源说明

用以上方法测算猪肉的进口贸易扭曲效应时,需要对猪肉产品的选择、起始年份、港口国际价格、生产者价格、批发价格、汇率等数据的来源和处理进行说明。

1.猪肉产品和进口价格选取

如前文所述,2008年起我国成为猪肉产品的净进口国,因此选取2008~2013年6年时间段进行猪肉进口扭曲测算。分别选取港口猪肉胴体进口CIF价和港口冻猪杂碎CIF价,进行简单平均后作为猪肉产品的进口价格。

我国居民偏好食用鲜猪肉,而进口猪肉多为冷冻猪肉,为保证进口猪肉和国内猪肉的价格可比性,考虑国内外猪肉产品的非完全替代性,借鉴Huang(2007)在实际调查中获取的质量调整系数0.05,对猪肉的国际价格进行质量调整。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后的汇率基本不存在扭曲,因此选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年平均汇率数据。

2.猪肉产品国内价格来源和说明

本文需要的生产者价格为猪肉的生产者价格,而现实中生产者价格通常是指生猪养殖户获得的生猪收购价格,无法与国际猪肉价格比较。因此在衡量农户层面受到的政策干预水平时,本文采用猪肉产品首次进入流通领域的价格,即全国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白条肉平均出厂价。利用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估计的猪肉的港口运输存储成本率0.08折算后,与进口价格进行比较。猪杂碎不存在生产价格,根据2008年《农产品价格形成及利润分配调查》,猪副产品的屠宰厂收购价为300元,重量约为27.58kg,因此可得2008年猪副产品收购价为10.88,根据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猪副产品批发价格,计算出从收购到批发的利润率为31.18%,根据该利润率和批发价格,倒算2009~2013年猪副产品收购价格。在批发商层面的价格扭曲,由于没有港口附近的猪肉批发价格,进口猪肉多在大中城市进行销售,因此用全国36个大中城市白条肉批发价与猪肉进口价格进行比较,数据来自商务部。猪杂碎的批发价格采用具有代表性的北京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对主要猪副产品批发价格进行简单平均,来自全国农产品价格数据库。

四、测算结果及分析

由图2可知,2008~2013年猪肉的NRAO为正,说明猪肉生产者在这几年里享受到政府的保护,保护使生产者的收入提高了,2008~2009年收入提高幅度为80%以上,2010~2013年提高60%以上。NRAO呈下降趋势指明贸易政策和国内政策对生产者的保护程度下降,生产者的生产与销售行为受政府政策的影响降低,市场发挥的作用逐渐增强。这与现实相符,2007年的大面积疫情导致生猪数量大幅减少,价格大幅上升,国家对养猪户实施的补贴,促使大量资本进入养猪业,致使2009年和2010年供应过剩,猪价低迷,降低养殖户的收入水平。事实表明,政府的介入调控对于缓解短期价格波动,功不可没,但长期来看,市场是最主要的调节主体,在2011年的政策调控较2007年“温和”,充分说明了政府在政策调控上,逐步尊重市场规律,让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

就猪肉的贸易政策保护程度而言,贸易政策对生产者的保护为正(NRABS>0),且对生产者的保护主要来自于贸易政策而非国内政策(NRAO的趋势和数值与NRABS接近)。这也与Aderson(2013)对我国1981~2010年猪肉等农产品的研究结论相符,即对猪肉生产的扭曲主要是由边境干预导致的,国内支持起到的作用较小。NRABS的下降趋势表明,猪肉的边境干预下降,自由贸易程度提高。NRAO0),这种保护增加了消费者的转移支出,即政府在猪肉贸易政策的实施中,对消费者隐性征税以补贴生产者。政府设置的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增加猪肉产品的进口成本,提高进口猪肉的价格,对国内较高的猪肉价格形成保护效应,使得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消费猪肉产品。

图2:2008~2013年猪肉产品名义支持率测算结果

五、结论与建议

(一)降低猪肉产品市场准入,鼓励适度进口

我国的猪肉自给率除2007年以外均高于98%(FAO),且2008-2013年猪杂碎平均每年进口量为猪肉进口量的2倍以上,猪肉贸易的互补性决定生猪产业不会因进口而受到太大威胁。因此政府应适当降低猪肉自给率,下调猪肉产品的进口关税,刺激猪肉进口。同时在猪肉禁令的实施上,建立严密的调查监控体系,衡量生猪疫情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对于对人类健康无影响的进口猪肉产品,给予正常通关放行。

(二)建立长期生产合同,保障稳定的进口来源

国外猪肉生产商虽然希望中国大量进口,但中国不愿过度依赖世界猪肉市场,导致市场需求不稳定,生产商扩大生产的风险增加,使得我国无法有长期稳定的供给来源。进口猪肉的瘦肉精问题,也成为进口猪肉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我国的相关利益主体可以绿地投资的形式,出资兴建养猪场,保留对公司的控股权,雇佣当地居民进行生猪养殖,最后由中国公司控股的屠宰厂进行屠宰和加工,保证所生产的猪肉符合国内的相关规则,减少进口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新型贸易壁垒。

(三)健全生猪产业补贴,确保国内生产能力

适度进口并不意味着全面放开猪肉进口贸易。在复杂的

国际形势下,自然灾害和贸易争端的发生都将影响国内的猪肉供给,因此应健全生猪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确保国内生猪生产能力,稳定国内供给。由于进口饲料价格优势明显,补贴对降低饲料粮价格的作用不大。因此,国家应考虑给予养殖户饲料补助,降低饲料价格波动对生猪生产的影响。

(四)扶持企业对外农业投资,完善猪肉国际供应链建设

政府应适当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鼓励投资公司参与融资,保障企业的资金来源,在农业补贴上,采取合理措施,让境外投资的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的相关支持,并在税收上予以适当减免,避免与投资国重复征税。借助对外投资,我国可以直接与肉类生产者建立稳定的直接购销关系,但需要构建强大的物流系统,才能维持稳定的供应渠道。因此,在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政府应鼓励企业以收购物流企业、兴建运输系统等方式,为我国的肉类国际采购提供稳定的供应链保障。

(注: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2A021;福州大学国际经济学教改项目)

参考文献:

[1]孙慧.中外口岸通关模式的比较研究[J].商业研究,2006,(17):188-191.

[2]张春江.世界各国肉类生产中瘦肉精残留限量标准的现状[J].中国畜牧,2013,(2):54-55.

[3]谭莹,邱俊杰.WTO原则下发达国家畜牧业补贴经验与中国生猪补贴政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2,(2):78-81.

[4]舒安丽.中央储备冻猪肉收储政策及其对市场的影响[J].中国动物保健,2014,(5):9-10.

[5]Anderson,K.,W.Martin,D.Sandri and E.Valenzuela,Methodology for Measuring Distortions to Agricultural Incentives [R].Agricultural Distortions Working Paper 02,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2006,(8).

[6]黄季焜,刘宇等.从农业政策干预程度看中国农产品市场与全球市场的整合[J].世界经济2008,(4):3-10.

[7]李淑静,崔凡.我国农业扭曲状况分析——基于世界银行农业扭曲指数数据库的考察[J].经济评论,2013,(6):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