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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政策成果转化更给力
——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2016-01-25编辑孙洁

中国农村科技 2016年5期
关键词:作价科技人员科技成果

编辑|孙洁

细化政策成果转化更给力

——解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编辑|孙洁

加大等性源院,头校激供技励术科给,技转促移人进;员研调创发动新机人创构的业、积;高极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去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科技部相关专家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向政策要红利,促进技术转移

“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为确保法律落到实处,与法律相比,规定的最大看点是对法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科技部政策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处长张杰军这样认为。

规定提出,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具体来说,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这些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同时也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此外,规定增加义务性条款: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对于科技成果协议定价,规定明确了公示时间: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有规定外,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规定提出,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对于法律中提到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度报告,规定做了细化,明确了报送时间、主要内容等。规定要求,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五方面的内容。

调动积极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人是创新的主体,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综合所所长陈宝明看来,规定中对“人”的鼓励政策颇有看点。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45条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做了原则性规定: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明确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张杰军解释,目前这一政策比发达国家激励力度更大,美国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联邦实验室可以从技术转移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发明人,但不能超过15万美元,如果超过需要美国总统批准。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后,担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在“下海”创业后面临一个现实困难:如果创业失败,回原单位还有自己的位置吗?

规定明确提出,“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在陈宝明看来,这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关于科技人员流动的细化规定,该条款能形成一定的制度保障,保障科技人员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本单位的歧视性待遇,为其创业免除后顾之忧。

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各单位后,单位负责人在处置成果时会有一定的顾虑,因为科技成果的定价不像房产等固定资产那么容易,依据什么确定转让价格?会不会出现资产低估?

规定中提出,“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陈宝明认为,该规定其实是为负责人免除顾虑,只要转让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后续不必为新的变化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规定提出,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具体来说,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现金是一次性交易,但股权意味着合作双方形成了长期的捆绑关系,此规定是为了避免权利寻租。”相关专家解释。

完善制度为成果转移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规定指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不过,有相关人士表示,法律还有待完善的地方。

陈宝明举例说,科研人员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创新时,一旦入股就需要缴纳高额所得税,这也导致很多科研人员宁愿低价一次性转让技术,也不愿意以入股的形式长期合作,这其实不利于成果转化。

规定明确,要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张杰军表示,值得一提的是,之前有关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较少。

对于军工企业反映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国务院相关部门已经在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在“农业供给侧改革,科技如何发力”为主题的创新五方谈论坛上,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副主任赵红光表示,农业供给侧改进就是按照道、法、术这三个层面,进行明确和推进。从道的方面,大家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从法的方面,应该关注在着力点、方法、路径等方面。从术的方面,包括网络营销、电商、企业、研究机构等,对相关政策进行认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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