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典范”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标准的研究

2016-01-24王敬培任大鹏

关键词:典范

王敬培 任大鹏



“典范”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标准的研究

王敬培任大鹏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标准集中体现着政策对于我国合作社发展模式的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一直都是以统一的政府文件为准。然而,在示范社的逐级申报过程中,各地区又普遍存在着对文件标准的选择性遵从。本研究在对我国东、中、西部部分示范社调研基础上,对文件标准和实践标准的关系及文件标准的实质作用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表面看来受到来自实践领域挑战的文件标准并未被简单地虚置。文件标准作为有效的技术治理工具,借由示范社评选中的名额分配方式得以成功推行。虽然实践标准普遍存在且获得了其合法性,但这种表面路径上的偏离不仅并未妨碍文件标准实际目标的达成,反而强化了其推行的必要性。

[关键词]示范社; 文件标准; 实践标准

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将走上怎样的发展道路?在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合作社原则、保持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核心特征的基础上,如何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合作社模式?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快速增长期逐步进入质量提升期之际,合作社未来走向问题成为学术和实践领域关注的关键问题。示范社评选一直被视为规范合作社发展、提升合作社质量的重要手段,而示范社的评定标准则是合作社发展导向的集中体现。因而,对示范社评定标准及其在实践中执行情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笔者于2012年至2014年近两年时间里在我国东、中、西部等多地关于示范社的调研中发现,示范社的实际评选过程中所执行的标准(简称“实践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政府文件所确定的评选标准(简称“文件标准”)。目前学术界一些学者关于劳动模范、示范社评选的研究,已涉及在评定标准实行过程中,评定者及被评定者作为行动者如何将标准变通以为我所用,如评定者为追求绩效而对被评定者的宽纵,为谋得私人收益而产生的设租寻租行为;被评定者为“达标”而进行的关系运作等[1-2]。如果说笔者所谓“实践标准”仍关注的是以上学者关注的问题,甚至不过是已在合作社研究和实践领域人所共知的政策资源套取现象,那么本研究所关心的问题则是为何文件标准的制定者会允许这样的实践标准的存在?这样的实践标准是如何获得其合法性的?为何在实践标准被普遍认可的形势下文件标准仍然保持着其地位?这样看似被架空的文件标准其实质作用是什么?

在论述展开前需首先对一个与本研究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在全国各级各类示范社评定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多部门分别评定、评定的文件标准不完全一致的现象。这一现象被熊万胜称为“非科层性集权关系的多源性”,即各部门为建立自己的组织网络、争夺合作社发展主导权而在示范社评定上的竞争现象[2]。为改善这一混乱局面,农业部已于2013年牵头成立了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意在由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的示范社评定标准。虽然此举能否最终解决示范社评定中的部门竞争问题尚难断言,但调研中发现其在文件标准统一方面已发挥了一些作用。本研究所讨论的示范社评定的文件标准均以农经发〔2013〕 10号文件中所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为准,一方面是因这一文件标准已经涵盖了本研究欲讨论的示范社评定核心指标,另一方面是因部门利益竞争与本研究中心问题相去较远。

一、文件标准及其得以推行的条件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登记到运营再到注销的各环节都有详细规定。然而根据调研,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合作社登记需要达到的标准往往只有两项:成员达到五人以上及80%以上的成员为农村户籍成员。2013年出台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中所确定的示范社评定标准则共有七项内容: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而且,这七项内容几乎每项都要求有相应的佐证材料*农经发[2013] 10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相较于合作社登记需要达到的标准而言,示范社的评定标准可谓非常之高。那么,如此高的文件标准是如何得以推行的呢?

(一)配套的政策资源及示范社的品牌效应

作为被评定者的合作社群体,其向示范社评定标准靠拢,更确切地说是愿意努力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争取成为示范社的主要动力是示范社名下的各种收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支持政策几乎可见于各级各类涉及合作社的政策文件,其中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14-01/20/c_126030772.htm。另,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改称为“农民合作社”,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及参加示范社评选中仍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此一号文件中所称“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组织”所指向的都是目前实践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名登记的组织,故文中不加区分。中的相关内容则可谓是支持政策的集中体现,即“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安排部分财政投资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增强发展能力。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贷款贴息,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可见,示范社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要远大于普通合作社,且较之其他类型的市场主体,在政策资源获取上也有独特优势。

除了支持政策承诺的这些资源外,“示范社”这一品牌的效应亦颇为可观。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国家级示范社为例*2014年3月对广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调研资料。文中所述据笔者就此问题专门对该合作社理事长进行的个人访谈整理而成。,其因“示范社”的名号吸引了多方关注。第一,事业单位主动帮扶。其所在市农科院从农业部网站得知该合作社为国家级示范社,便主动提出与其共同做作物种子方面的研究。第二,其他市场主体积极合作。在如今合作社数量猛增,质量颇遭非议的背景下[3-4],“示范社”如政府的认可标识,成为其他市场主体在选择合作伙伴上节省交易成本的有效手段。因该合作社为示范社,一些农产品收购公司便主动上门与其签订产品收购协议;一些农资公司主动将种子、肥料寄到该合作社让其免费试用。第三,政府部门更为关注。政府部门对示范社的特别关注除政府文件中所述物质资源外,还表现为相关部门领导的关注。据该合作社理事长介绍,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的领导都曾到该合作社调研,了解并助其解决合作社实际运营中的困难。此外,这一品牌效应不仅有利于示范社增强经济实力,更为重要的是在吸引多方关注的过程中,示范社也可以因不断积累的社会资本而使运营更为顺畅。

(二)文件标准之于示范社评定者

如果说被评定者是因政策资源的吸引而响应文件标准,那么示范社的评定者,或者说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又是缘何去执行这样的标准呢?

“名额”:达标的自愿性与强制性。根据示范社申报程序*农经发[2014] 2号文件“农业部关于开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示范社评选工作的第一步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字面意思理解,示范社申报为合作社的自愿行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需从自愿申报者中选出示范社。然而,示范社的评选却是有名额限制的,农经发〔2014〕2号文件明确列出了欲评选出的各地区各类示范社的名额。如北京市农业类国家示范社申报名额为55个,这意味着北京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拿出55份符合文件标准的参评材料。从这个角度来看,名额的设置使得“达标”或曰文件标准的执行既是自愿的也是强制的。达标的强制性有些类似于渠敬东等在关于中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研究中提出的“压力型体制”,即通过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下达指标来实现行政体制的运作[5]。然而,与“压力型体制”中的指标不同的是,示范社的名额分配是一个确定的数额,即该名额既是最低值也是最高值。最低值的意思是,每个地区的相关部门都要评出如名额限定的示范社,否则便只能说明其工作不力。笔者于河北省调研过程中就有示范社评定的负责人追悔上一年度示范社评选未能用完全部名额,他认为自己远比同级其他地区的负责人工作努力,可最终别人都是用完全部名额,而他这里却比别人少一个示范社,他认为此事严重影响了其工作业绩*2013年9月廊坊农交会期间针对合作社问题的相关访谈。受访者为河北省某市经管站工作人员。。是最高值是因为,不论有多少申报者,最终评选出的示范社数量只能如名额所限。这便是下面要讨论的文件标准对于示范社评定者的另一层意义。

文件标准作为技术治理的工具。“我们是根据合作社法和中央文件制定的评分表,要讲究(示范社)评选的公平。来参加评选的都是有产业支撑的合作社,但是到底选哪个就要靠这个评分表。到时候如果领导问你,你为什么选这个(合作社)不选那个?我们就拿这评分表给他看。”这段话是笔者于四川进行合作社调研过程中一位示范社评定者所说*据2014年4月笔者于四川省进行合作社调研过程中的访谈资料整理而成。受访者为四川省某市经管站工作人员。。而各地方示范社评选的文件标准(也即受访者所说的评分表)都依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所定的示范社评定标准而设,故受访者所说的评分表即为文件标准的具体表达。其实,在如今“法治化、规范化、技术化、标准化”成为行政建设核心议题的背景下[6],文件标准不仅如受访者所言是向领导展示其工作公正无私的依据,亦是向非示范社乃至全部社会公众展示政府公平行政原则的重要方式。因为文件标准是上级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制定的客观评定标准,所以示范社评定者选择甲而非乙为示范社并非出于主观臆断,而是源于客观依据,如此未能成为示范社的合作社及社会公众便无从怀疑示范社评选工作的公平性。

二、实践标准及其合法性

既然文件标准是示范社的参评者和评定者不得不迎合的标准,那么这样的文件标准为何会在示范社评选实践中发生变化?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一)实践标准的成因

本研究中所谓实践标准是指在评选示范社的实践中所使用的不同于前文所述文件标准的评选标准。实践标准并非如文件标准般有统一的模板,而是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示范社评选中对文件标准的选择性遵从。

文件标准的可变通性。华尔德(Andrew G.Walder)在其关于中国单位内部奖励制度的研究中指出,员工的“表现”是一个重要的奖励标准,而这一奖励标准的模糊性导致了实践中奖惩制度的弹性[7]。示范社评选的文件标准虽然表面看来不似“表现”这样的标准一样含糊,甚至对合作社运行各环节做了面面俱到的规定,但其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大的可变通性。如,民主管理的标准虽规定“组织机构健全,运作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但实际上无法获取相应佐证材料;财务管理规范这一标准虽可取得佐证材料,但佐证材料却只能佐证合作社会计人员的做账能力,而无法佐证财务管理的操作实践。文件标准的这些“空子”在实践中很容易变成示范社评定者与被评定者的自主性空间:双方都可以规避这样的标准束缚,被评定者可以通过关系运作在材料上达标;评定者可以借此与被评定者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在政策资源分配过程中各取所需[2]99。

典范的可见性。示范社评选要选出的不仅是政策重点支持的对象,还是可以供社会各界参观考察乃至学习的样板,所以作为合作社群体中典范的示范社必须是“可见”的。然而,各界的参观考察往往是某一时点上的瞬间注视,能看到的往往是示范社发展的结果而非过程。由此,那些确实能从外观上凸显典范形象的标准就容易被严格遵从,而那些无助于美化典范外在的标准就容易被淡化处理。于是,实践标准在对文件标准的选择性遵从中,往往看重示范社在经济实力及各种资格证书上与文件标准的相符性,而文件标准中对合作社运营过程的规定则难以落实。

合作社的区域差异性。虽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在对示范社经济实力的要求方面分东、中、西部分别设立的不同的标准,但是这一处简单地区分仍无法照顾到合作社发展中的区域差异性。按理说,示范社评选的高标准只是一个标杆,能达标的方可称为示范社,标准本无需去迁就实践。但是由于前文所述指标分配的限制,无论各地的合作社是否有达标者,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合作社作为示范社。尤其,示范社的评选机制采取的是逐级申报,要想成为高级别的示范社,必须首先成为低级别的示范社,如某合作社要想申报国家级示范社,原则上它必须是省级示范社。而越低级别的示范社数量也必定越多,其需要符合的标准也就越低。笔者在广西调研时,某市经管站工作人员提到该市在示范社评选过程中,在国家级示范社评选标准基础上降低标准的过程:“原来我们是按照国家规定的100个社员才可以申报示范社,后来降到了50个社员。因为你说要100个社员,他们(指合作社)都达不到,合作社理事长一看达不到,直接就不报了。你把标准定的太高了,人家就都不报了……我们总是好不容易才能凑齐20个名额。”在内蒙古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牧民居住非常分散,他们组织的合作社若按照国家级示范社评定标准设定的合作社运行模式去运营,需要付出极高的运营成本。由此,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示范社评选中都存在对文件标准有选择的遵从的现象,而评选高级别示范社的方法是从低级别的示范社中选取更接近文件标准要求的合作社,这种选择过程也就决定了最后选出的国家级示范社与文件标准的相符度会存在区域差异。

(二)实践标准的合法性

如果合法性的基本定义是广泛的社会承认[8],那么示范社评选中普遍存在的实践标准又是如何取得其合法性的呢?

实践标准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实践界和学术界对专业合作社法及文件标准*文件标准中关于合作社的登记、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均来源于专业合作社法。的异议。在全国多地的调研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合作社理事长普遍反映专业合作社法及示范社评选的文件标准中对“专业”的限定、对一人一票管理模式及盈余分配方式的规定是妨碍合作社扩大业务范围、调动合作社骨干成员积极性的最大制约因素。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各地区与合作社发展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合作社骨干成员拥有很多的对内及对外交流的机会。对内交流机会包括各类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合作社发展培训班、农产品展销会、合作社发展论坛等各种合作社交流平台及相互之间的实地参观;对外交流的机会主要指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合作社骨干成员到台湾、日本等地对综合农协模式的考察*调研过程中,也有合作社理事长提及对日本、台湾以外地区合作社的考察,如对欧洲合作社的参观,但是数量极少,绝大多数对外考察都是对综合农协模式的考察。。通过这些参观考察,实践界的普遍结论是:不同区域合作社发展呈现出的不同模式均有其合理性,专业合作社模式并非合作社发展路径的唯一选择。这种对专业合作社法及文件标准的异议在实践界的频繁交流过程中成为了一种共识,使得示范社评选实践中对文件标准的偏离被解读为因地制宜和推陈出新。

从事合作社研究的学者对实践标准合法性的取得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面对合作社数量的大幅增长,实践界和学术界曾一度出现对专业合作社法及真假合作社的集中讨论。在这场讨论中,学术界的一种较为流行的解释是中国合作社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不应简单地受某种理念所束。如,徐旭初提出,合作社本质上是一种环境适应性组织,“现实的合作社不可能都是合意的合作社”[9];杜吟棠认为专业合作社法覆盖范围狭窄,从实施伊始就已经落后于合作社发展实践[10];黄祖辉和邵科在其关于合作社本质规定性漂移的研究中指出合作社对其本质规定性的漂移是不可避免的,且这种漂移不应被强制干预[11];刘老石在其对合作社真假之争的回应中提出,应当给合作社以宽松的发展环境,在合作社发展实践中摸索标准[12]。学术界的这类声音无疑为合作社发展实践及示范社评选过程中出现的实践标准或者说对文件标准的偏离提供了合法性论证。如果说这种合法性论证更多地是有助于实践标准取得学术文章读者的广泛认同,那么这些学术观点在更广泛领域的普及则赖于各种培训班、学术会议及读者面更宽的有关合作社发展的杂志的发行。前文已经提及实践界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合作社骨干成员可以借由培训班、合作社发展论坛进行交流,实际上,这些活动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学术界观点的普及。这一作用的由来很简单:培训班及合作社发展论坛的发言人必少不得研究合作社发展的学者。据笔者参加此类活动的经历,这些活动本身就是学术观点普及其他领域的主要平台。此外,随着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和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一批合作社发展方面的专门期刊,这类期刊以指导合作社发展为目标,成为连接学术界、政策制定者、合作社发展实践领域的重要桥梁。以最典型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该期刊的读者群涵盖了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学者、合作社理事长等几乎与合作社发展紧密相关的各类群体。一些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还会向示范社赠送该期刊,按照该期刊对农业部向合作社示范社赠送《中国农民合作社》一事的报道,该期刊被合作社理事长视为“学习了解合作知识、政策法规的主渠道,作为学习借鉴发展经验、典型做法的百花园”*《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年第6期刊登的相关报道,题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加油鼓劲——农业部向合作社示范社赠送《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学术观点经通俗表达并在这类期刊发表后亦可迅速普及到学术界以外的领域。经由实践界和学术界的这些活动,合作社发展及示范社评选中的实践标准便同时获得了实践中的可行性和理论上的合理性。

三、典范形象的约束:实践标准偏离文件标准的限度

实践标准是对文件标准进行选择性遵从,且其经由各种途径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认可;文件标准本身确实如实践界和学术界所言有其局限性和理想化色彩。然而,实践标准对文件标准的偏离却并非毫无限度。原因在于示范社评选所要选出的不仅是政策资源的重点支持对象,更重要的是被评选出的示范社将要作为典范形象供合作社群体中的普通成员参观效仿,“示范社”称号作为政府信任的标识必会为组织,同时也为示范社评定者带来更高的社会关注度。虽然如前文所述各路参观更多的是在某一时点上对典范的瞬间注视,所见无非是组织经济实力的佐证,但是如果示范社存续时间较长、达到的级别较高,便会带来注视者数量的增多。示范社及其评定者对这种关注也会有更明显的体会。

在北京市调研过程中,一合作社理事长便为笔者讲述了其在高关注度下的行为选择*此处案例为笔者于2014年3月在北京市调研合作社资料。。该合作社较早被评为国家级示范社,在发展过程中曾得到多部门的多种政策资源支持,还与两所高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此外,由于其具备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几乎每年都会得到市级、区级相关部门政府领导的关注,来合作社参观的同行、来调研的学者数量也颇为可观。该合作社理事长说:“领导重视我们,我们也要给领导争面子……我不但把合作社的收益给社员分红,我到外面跟人家合作社建分厂,入的是技术股,挣了钱回来也给社员分红。”笔者于河南省调研过程中,一市经管站负责人讲述了其作为示范社评定者的一个经历*此处案例为笔者于2014年5月在河南省调研合作社资料。。该负责人本已将评选的示范社名单上报,但后来名单中的一合作社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该负责人便立即将出问题的合作社从示范社名单中删除。他认为“这可不是小事,我们选出的示范社可不能有这种问题”。

对于示范社和示范社评定者而言,典范形象或曰荣誉本身便是一种约束机制:既是宣称符合文件标准的示范社,就要有符合文件标准的样子;既是榜样的评定者就注定与榜样的荣辱脱不开干系。而且,示范社级别越高,或者说作为榜样的社会关注度越高,典范形象的这种约束机制作用越明显。在最高级别的示范社评选,即国家级示范社评选中,这种约束机制的作用不单单是示范社及其评定者的主观感受,还有客观的制度设计促使这一机制发挥作用。根据农经发[2013] 10号文件和农经发[2014] 2号文件,国家级示范社评定工作要采取“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对示范社要采取动态监测制度,示范社每两年要向相关部门报送详细的组织运营材料,监测不合格者将被取消国家示范社资格。典范形象的这种约束机制,使得示范社在其实际运营中会自愿或被迫向文件标准靠拢,使示范社评定者在示范社评选过程中尽量选择接近文件标准的合作社作为典范。

四、讨论:文件标准的意义

熊万胜认为法律及政府相关部门向实践让步的原因是“国家对农民的额外开恩”和“上层国家面对普遍的名实分离现象时的无可奈何”[2]。然而,笔者认为实践标准的出现及其合法性的取得,既不是国家的额外恩典,亦非其无奈心境下的隐忍。《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在总则中有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或许当我们回到文件标准制定的这一初衷再审视文件标准在实践中的整个变化过程便会发现,实践标准虽然看似只是对文件标准的选择性遵从,甚至可能被视为行动者“开辟出的对抗规范化和纪律化技术策略的领域”[13],但实践标准并未构成对文件标准地位的挑战。国家本就是要通过树典范、支持典范、监督典范来实现对合作社的高效管理,实践标准对文件标准的普遍偏离客观上构成了典范治理模式存续的必要性:正因为实践中存在不合理想之处才要树立典范以引导实践、监督典范以矫正偏离行为;正因为文件标准实施中存在漏洞,才要想方设法引导示范社在运营实践中向文件标准靠拢。而实践标准对文件标准偏离的限度要求亦保证了文件标准作为标杆儿的指引作用。

此外,实践标准虽然表面上存在对文件标准的背离,但却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文件标准的使命。如今在我国农村劳动力外流、老龄化背景下,农村地区的农业资源分配正面临着重新“洗牌”的局面。而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土地流转等一系列政策热点都表明此次洗牌的规则是一切朝着农业现代化、规模化方向。实践标准下选出的示范社往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具体表现为合作社经营涉及土地面积较大、产品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带头人往往为农村精英。这类示范社本身就符合政策引导的大方向,具备成为典范的条件,因而在这一方面也是符合文件标准之目标的。因为实践标准评选出的典范合政策方向,故文件标准不但不会彻底地拒斥实践标准,还会据实践界和学术界对实践标准合法性的论证而进行相应的调整。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抓紧研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便是这种调整的前奏和依据。可以想见,当统一的新的文件标准面对无尽的地域、经营品类差异时,还会引发新的实践标准。只是文件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自身的否定,而是使其更加符合现实需求,不断增强合法性的方式。

[参考文献]

[1]游正林.我国职工劳模评选表彰制度初探.社会学研究,1997(6):16-23

[2]熊万胜.合作社:作为制度化进程的意外后果.社会学研究,2009(5):83-107

[3]潘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中国农村观察,2011(6):2-11

[4]孙亚范,余海鹏.立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和运行机制分析——基于江苏省的调研数据.农业经济问题,2012(2):89-96

[5]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6):104-127

[6]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感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5):113-130

[7] [英]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龚小夏,译.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

[8]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1):113-124

[9]徐旭初.新形势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农村经营管理,2008(11):13-16

[10]杜吟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33-37

[11]黄祖辉,邵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漂移.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4):11-16

[12]刘老石.合作社实践与本土评价标准.开放时代,2010(12):53-67

[13] [美]杨美慧.礼物、关系学与国家:中国人际关系与主体性建构.赵旭东,孙珉,译.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陈世栋)

Criteria of the Model: A Study on the Criteria of Model Farmer Cooperatives in China

Wang JingpeiRen Dapeng

AbstractCriteria of the model farmer cooperatives are key to show the expected development trend of farmer cooperatives in China.The Government provides a set of criteria, which are called “document criteria” in the study, to select model farmer cooperatives in China. Whereas, these criteria are only partly obeyed when implemented in different provinces. The variations of the document criteria are called “implemented criteria” in this research.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model farmer cooperatives around China,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ocument criteria and implemented criteria, and the real role of the document criteria in governance. It shows that the document criteria are carried out by distributing quota of model farmer cooperatives to different regions and are regarded as an efficient policy instrument by government officials. The implemented criteria, which gain their legitimacy in public as well, contribute to achieving the goal of document criteria rather than ruin it.

Key wordsModel farmer cooperatives; Document criteria; Implemented criteria

[收稿日期]2015-11-29

[作者简介]王敬培,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发展管理系博士研究生;

任大鹏,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邮编:100083。

猜你喜欢

典范
典范秦山 创新之源
老高家黄酒:非遗传承 北派典范
北京冬奥会创新践行新理念:新发展、新融合、新典范
甄忠義——敢為人先的典范
粤港澳大湾区渐成超级城市群典范各地产板块均受益!
跨境并购之典范:中企投资葡萄牙
《红楼梦》之于当代文化建构的典范意义
极简设计的典范 徕卡 TL2
做健康共治的全球典范
习仲勋:统战工作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