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公众环保参与的理论内涵与现实问题

2016-01-23韩静宇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环境

张 萍,韩静宇,农 麟

(1. 中央财经大学 社会与心理学院,北京 10081;2. 中央财经大学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北京 10081)



浅析公众环保参与的理论内涵与现实问题

张 萍1,韩静宇2,农 麟2

(1. 中央财经大学 社会与心理学院,北京 10081;2. 中央财经大学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北京 10081)

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向更高更深层次演进的重要支点。以信息公开、知情参与、建言监督、环境维权等为主体内容的制度性管道是我国公众环保参与的主要平台,需要大力推进建设与完善。在复合型环境治理的新阶段,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公开的管控作用、扶植环保社会力量、提升民众的参与能力和社会自主能力,对有效实现公众环保参与至为关键。

公众环保参与;制度性参与;复合环境治理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从国家发展的高度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在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中,公众的环保参与无疑是最为基础而又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5年4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将公众环保参与纳入了环保事业的重要日程,随后国家环保部颁布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并出台了落实公众环保参与的具体措施*此处参考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yg/2/Document/1436286/1436286.htm http://www.zhb.gov.cn/gkml/hbb/bl/201507/t20150720_306928.htm.。公众环保参与已然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研究。

一、对环保参与的已有认识

环保参与这一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环保运动中出现的,对此西方学者的认识和研究侧重两个视角:一是权利的分析视角;二是行为的分析视角。大量的理论成果是对环保参与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多重阐述与论证,其经典代表就是环境权理论。从“共有财产”、“公共委托”理论[1],到“环境共有原则”、“环境集体权利原则”、“利益相关者”分析都深刻地揭示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理基础及其不可或缺的意义和价值[2]。随着研究的深入,学界对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越来越丰富,从单纯的公民环境权,发展到国家环境权、组织和机构环境权等主张;权利客体也从自然环境扩大到文化环境;权利内容则超出了环境舒适权(阳光权、通风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的范畴,扩展到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权。一般公认的观点是公众具有以下四种环境权利,即获得关于自身环境状况信息的权利,严肃听取有关情况的权利,从污染者方面获得赔偿的权利,决定被污染社区未来命运时的民主参与权利[3]。

西方学者分析公众环保参与的第二个着眼点是人们的环境行为。这一分析视角明显受到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行为科学的影响,所涉及的问题包括人们的环境意识、环境态度、环境控制感、环境价值观、环境支付意愿等极为丰富的内容,而环境行为的测量与解释则是其中很核心的部分,大量研究聚焦在影响人们环境行为的诸因素的分析。这些解释概括起来有两种指向:一是注重考察个体心理特征的影响;二是着眼于社会因素与人口特征变量发挥的作用,如受教育程度、社会阶层、家庭收入、地域差异、性别年龄不同等。总的来看,社会人口因素对环境行为的影响是相关研究中的一个难点,学者们的认识结论分歧最大,所依据的调查资料大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相对说来,心理分析模式在学界较为成熟,业已形成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强调 “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三个因素对人们行为意向的影响;或通过对“环境敏感度、控制观、环境问题认知、信念、价值观、态度和环境行为策略”等变量测量来反映个人的环境素养;再有,添加“后果意识、责任归属、个人规范”等要素,以构建影响人们环境行为的因果链条等*此处参考的文献主要有:Ajzen I.The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J].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1991,50(2):179-211;Hines J M,Hungerford H R and Tomera A N.Analysis and synthesis of research on responsible environmental behavior: A meta-Analysis[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1986-1987,18(2):1-8;Stern P C.Toward a coherent theory of environmentally significant behavior[J].Journal of Social Issues,2000,56(3):407-424.。

实际上,在强调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性的同时,西方学界一直存在着质疑和批判的声音。有学者基于参与效果的实证评估数据,提出要对公民参与式环保进行反思。他们认为政府的正确“决策”比公民参与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政府应当是环境管理的主导者[4];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具有利弊共存的风险特性[5]。另有学者主张应该研究公民参与的评价标准[6]。而围绕着“山艾树的反抗”运动出现的一系列成果更突出地反映了一部分美国人对其政府环境政策的不信任以及对环境管制的不满。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反环保力量在进一步壮大,相应地学界研究中也有不少成果支持了对环境资源的功利主义态度,认为环保行动对其生活方式乃至文化是一种威胁。类似看法至今仍有一定影响力。

相比而言,我国学界对公众环保参与的研究还处于初起阶段,一般性的描述研究占据了主流。为数不多的研究中有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我国民众的环保参与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环保参与渠道不畅通,主流媒体对环境问题缺乏后续跟进,环境听证会的组织和参与寥寥无几;没有系统的立法保证民众的环保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低,利益诉求也得不到准确表达,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此处参考的文献主要有:高玉娟, 张儒.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调查问卷剖析[J]. 商业经济, 2009(8):89-91;王红岩.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10):119-119;刘永鑫, 杨红军, 毛应淮. 公众参与环境执法的掣肘与突破——以上海环境执法实践为锲点[J]. 环境保护, 2013, 41(1):58-60.。另外研究者也指出,公众参与的方式比较单一,主要是利用各种节日举办活动;公众参与多以个人浅层次参与为主,如日常生活中的节约水、电这些能迅速获益的环保行为,很少参与那些要花费一些时间或钱物的环保行为,其引出的结论即“关注环保的出发点主要是个人权益,责任意识淡薄”[7]。还有论者强调现有市场机制不能清晰界定一些公共产品的产权,环境要素保护产权费用较高,给环保公众参与带来了额外重负[8]。

总的来看,目前学界对于公众环保参与缺乏全面和系统的研究,理论思考不够,不少人将环保参与简单地等同于居民的日常环保行为,但相关分析又没有全国性的数据支撑。更突出的问题是,对我国公众参与的制度性管道未做认真地厘清,相关研究十分笼统,实证基础薄弱,所得出的结论局限性也就明显。在我国现有制度框架下,公众环保参与究竟有哪些设计和政策安排?实际操作环节中有哪些中国特色和问题?环境事件能否视为一种环保参与行为纳入分析?再者,环保参与的不良现状能否在现实构架中找到它的制度根源?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环保参与水平与环保动员质量有着非常紧密的关联,但环保动员这一关键环节又是我国学界研究的重要缺失。对于上述诸多问题,笔者抛砖引玉,浅析一二。

二、公众环保参与的丰富内涵及其中国特色

环保参与,泛指社会群体、组织或个人基于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和途径参与环境事务管理,为维护自身权益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而进行的社会行动。公众作为环境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保护环境既是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一项责任与义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不仅体现了民众的文明素养,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水平,还是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对环保参与的认识,需要一步一步深入和析清。这是推进公众环保参与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理层面,公众环保参与意味着对公众环境权的体知与高度认同。其内涵不仅是指人拥有生活在清洁的空气和水的环境中的权利,而且也包括了保护环境、参与相关事物是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权,对于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而言,都不是想有则有、想弃则弃的。具体来说,公众有权接触和了解环境信息,可以自由表达相关权益和认识;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参与有涉环境的项目决策;可以监督政府、企业和个人履行其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的情况;可以对侵害自身环境权益的机构、组织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追责。上述各项通常被概括为环境的知情权、表达权(建议权)、监督权(批评权)、决策参与权与诉讼权,这几方面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一起,共同构成了公众的环境权。

在操作层面,公众环保参与在我国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层面即日常生活中的环保参与。所谓日常环保参与,是指城乡居民基于自觉习惯,并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节约、低碳、绿色等各种对环境有利的、正面的、保护性的行为,如主动将玻璃、铝罐、塑料或报纸等进行分类回收,为了环境保护而不去购买某些产品,减少开车和减少油、气、电等能源或燃料的消耗量,注重节约用水或对水进行再利用等。第二个层面,制度性环保参与,概指经由现有体制管道,公众了解环境信息,表达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反映各类环境问题,介入涉及环境的各类项目决策或施加影响的所有行为和活动,其本质特征是利用现有制度管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通常具有组织性。这个层次的公众参与涵盖面最广,如行使环境知情权、要求环境信息公开等法律权利的运用形式;又如通过环境信访渠道投诉、举报破坏周围环境的行动;还可以是参加各环保组织举办的环保志愿活动、进行捐款等。由此,这个层面是公众环保参与中最为核心而重要的环节,不仅有体制的强大依托,而且涉及面广、需要面对诸多重大现实问题。第三个层面即突发性环境事件中的公众环保参与,主要指近二十年来以群体事件形式呈现的、围绕着环境权益而爆发的集体行为,伴有一定突发性质。尽管一些事件中出现了暴力现象,或导致了破坏性后果,但这些事件的初衷和主因是为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而且这些抗争并不具备明确的组织性,究其本质上还是保护生存环境的强大动力,所以可以列为特殊情境下的公众环保参与。以往研究中人们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环境事件的起因、影响以及过程性分析,对于这些事件在中国环保进程中的意义、价值及其局限性还应进一步挖掘[9]。

在社会治理层面,公众环保参与意味着环境管治理念的改变,意味着治理思路的创新,其关键在于把信息公开作为一个重要的治理手段,充分挖掘、发挥信息透明带来的监督和管理效能,建设和完善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公众平台。国外经验证明,环境信息公开是环保公众参与的必备要素,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环境管控手段。在承认公众环境权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环境信息,借助舆论的影响力来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给环境损害者、污染者以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其约束自身,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这正是一个健康的、现代公民社会应具备的基本特质。在我国政府全力推进环境复合治理的新的历史阶段,公众环保参与必将迎来更大的发展。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现有体制框架下,公众环保参与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直接规范指导公众环参与的政策文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明确了公众环保参与的主要方式,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而后者“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仅是上述几种主要参与形式的主要责任主体,同时还负责受理对各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还要“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通过项目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概括起来,政府职能部门要掌控公众参与环保的全部轨道,要求所有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现有的框架下,按程序、按规范开展相关事项。一方面,政府开始重视普通民众的作用,希望动员起所有民众的力量投入到环保大局;另一方面,政府又要将这些参与活动约束在现有管道内,不希望突破制度框架,政府职能部门还要保有支配性地位,社会力量依然处于从属地位。这代表了目前我国政府在公众参与环保方面的基本思路。客观地说,政府职能部门在环保参与中的核心定位反映的是我国环保运动既有的现实情况,是客观情势使然,但同时这也显现出行政掌控诸要素、将公众环保参与限制在现有框架内的主观意图。

三、我国公众环保参与的历史进展及其现实问题

我国的环境保护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起步,历经四十余年的演变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环保之路。这背后最深刻的历史背景就是国家的结构转型与社会变迁。四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体制发生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巨大变化,环保运动不过是其中一个重要侧面。与西方国家的环保历史进程相比, 我国环保运动的演变发展基本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动推动的过程。正因为如此,公众的环保参与起步晚,被动性突出。

2005年初,由于圆明园湖底铺膜防渗工程被曝光,激起了强烈的民意表达。在媒体、专家、政府、公众、民间环保组织等多方促动下,北京举行了首例针对环境问题的公众听证会,这成就了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标志性事件——圆明园听证会。至此,公众才作为一种重要角色出现在环保运动中。十年来,公众参与在逐渐推进,但其发展的困难与问题也已凸现。

第一,关于公民环境权没有明确法理界定,整个社会对公民环境权的认识非常有限。关于公民环境权,新《环境保护法》并无明确阐述。只是在条文中写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此处参考http://www.gov.cn/zhengce/2014-04/25/content_2666434.htm.。这个阐释过于简单,没有对公民环境权内涵及外延进行明确说明,当然也就更谈不上对公民环境权提供足够的保障。事实上,在我国对公民环境权的重视和研究远远不够,对环境权的宣传、启蒙也混杂在环境保护这类概念之中。至于公众参与环保的方式、程序及相关条款也多散布于一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独立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以环境知情权为例,如果没有对此进行详尽的法理阐述,并将实施的具体程序、标准、要求明确下来,民众很难得到全面的环境信息,往往都是被“选择性公布”、“选择性知道”。可见,没有对公民环境权的深刻认识。没有对公民环境权的清晰界定,公众参与环保很容易徒有空名、流于形式。

第二,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有效平台少、作用小。目前,提出环境问题提案、举行环境听证会是两个重要途径。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由人大代表提出环境问题的相关提案是代表公众为环境发声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实际操作中,有关环境提案不多,质量也参差不齐,发挥作用不明显。环境听证会虽然已经在多地实践,但并没有形成规范、科学的制度性机制,出现的问题很多。如参与意见征集的公众范围有限,存在较大的盲目性和随机性,信息收集质量不高,很难代表最真实、最迫切的民众意见。环境听证会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公众参与管道,其有效实施和广泛推广还有赖于相关法规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范围较窄,难以发挥监督、约束作用。我国政府2007年公布施行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此处参考环保部网站http://www.zhb.gov.cn/gkml/zj/jl/200910/t20091022_171845.htm.,旨在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化进程。从那以后,多数地方政府开通了相关网站,还通过电视、报刊等形式定期发布环境相关数据和信息,如直辖市及部分省会城市每天公布PM 2.5数据,对一些环境敏感项目做相关介绍,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等,还有不少地区政府公开了建设项目审批、排污费征收、环境违法处罚等部分信息。可以说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各地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在行政权威与施政惯性巨大的现实中国,政务公开还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过程,既需要破除体制障碍,又要克服人为干扰,短期内完成“政”和“民”的位置转换,实现治理观念的飞跃,将信息公开视为对民众的职责和义务,都是不现实的。不少地区的环境信息公开就是一种形式,是完成“来自上面的要求”,存在着信息不完整、披露不及时、关键信息模糊等诸多问题,有的地方甚至拿环境法律条文和政策的宣讲在所谓信息公开版面上充数。

第四,公众环保参与的主体意识不强,影响力不大;环境维权困难重重,政策应对乏力。近十年中公众环保参与虽然有了一些发展,但也多是在政府政策推动下被动地铺开的,“体制性”明显,民间性、自发性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环保模式,公众在环保相关事务中参与度低,大多数人更倾向于依赖政府,寄希望于政府全责治理环境。时间一长,这种模式削弱了公众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感和参与意识,也降低了公众的参与能力,直接导致了公众在环保事物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大部分人对于环保的认识也只停留日常生活层次,缺乏对重大环境事务的关心能力。尽管损害环境的行为在各地不断发生,但公众的反映基本上都是被动地维权,“后发性”地抗争。十几年来频发的环境群体事件基本都是这一性质。这也从侧面证实,现有制度框架下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信访渠道效能有限,没能预防和解决各类环境损害,民间的环境维权问题并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支持。

总的来看,环境危机与环境保护虽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但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度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众环境知识和环境责任感不够,另一方面是公众参与环保事务的有效平台不足,制度性管道并不畅通,其有效性大打折扣。

四、复合型环境治理形势下环保公众参与的切实推进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有多项环境保护的重大举措出台。2002年在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 明确提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环保工作;200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性社会的方针;2006 年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2007年中共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同时提出了形成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的产业结构、增长模式与消费模式的构想,同年颁布实施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众环保参正式纳入了政府工作议程;2011年,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明确了节能减排、农村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开始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2012年党的十八大、2013年十八大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史上最严的一部环保法”,它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复合型环境治理的新阶段。

在复合型环境治理的思路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我们应看到,现今我国的环保事业具备了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机遇和社会条件。经过四十多年的环保政策实践,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到各级政府的认识和工作规划层面,从环保机构建设,到环境宣传教育与民众动员,我们都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环境保护理念已渐入人心,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与此同时,面对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艰巨和痛苦,面对过去几十年粗放、低质的发展积弊与地方保护主义的顽固,面对我国民众文化素质不高、物质主义倾向严重等薄弱基础,我国的环境保护又必须经历一个强化、增效、改革与提高的过程。一句话,环境治理的结构转型势在必行,环保公众参与必须推进,所有的政策措施都应有利于社会组织、企业及公众的环保参与。

第一,转变人的认识与行政惯性。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科学技术大发展的近几百年来,随着对大自然的“去魅”进程,人类构建了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价值体系。新发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更大程度地刺激了人类成为地球主宰的意志和决心。然而大半个世纪以来,环境灾难连绵不断、难以控制的自然风险最终教训了人类。人们开始思考和领悟如何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按照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则办事。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每一个人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环境保护必须成为公众的事业,需要公众参与,脱离公众参与的环保难以为继。为了改变现实,就要破除行政惯性这一突出弊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行政权力包揽一切资源,尽管人们已经反感其低效与不公,但改变制度惯性,非有持久、卓绝的努力不可。

第二,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公开的管控作用。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信息公开是社会治理的制度创新过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代政府的执政智慧就体现在借助政务公开来降低治理成本、加强竞争约束,从而提高执政效率和管理质量。在现阶段,亟需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化的力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标准和落实机制,尤其是要重视对污染源、企业排污信息、环评信息、执法信息、审批和整改情况等重要信息的发布。这些信息的发布一方面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更重要的是奠定了公众参与环保的根本基础。

知情才能实现有效参与,知情才能保证监督。知情、参与和监督,是密切关联的一个整体。正是有了环境信息公开做基础,才能有效地开展环境监督,实现公众的环保参与。只有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督中来,各种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的行为才有可能被及时揭露和制止。这其中尤其要明确各类企业必须公示的环境信息的具体标准,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对公布虚假环境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都要追究责任。总之,必须提供尽可能多的真实可靠的环境信息,以确保公众参与环保的效率。

第三,支持和壮大环保社会力量。相较于个体的环保行动,具有一定规模、人才、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参与中的角色和作用无可替代。在我国,环保组织的发展尽管受到了各种因素的限制,但其现有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已不可小觑。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对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加强管理、健康发展”的原则,以实现“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该文件还特别提到要“改革和完善现行民间组织登记注册和管理制度,为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此处参考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5006.htm.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深入,行政主导型的环境保护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和问题,环保运动亟需转型。在这一进程中,环保组织作为健康而活跃的社会力量,在代言公众利益、实现公众理性维权等方面有着天然优势,在促进环保市场发育上也大有可为。首先,有着较高专业水准的环保组织能引导、带动和提高大众的环保参与水平,也能代表公众更有效地介入环境事务;其次,在社会底层的环境维权行动中,环保组织也可承担精英引领者的责任,助推理性维权者。现阶段由于各地信访部门的职责所限,信访管道在受理和解决环境纠纷中的作用极为有限,环境受损者总是在多次上访乃至越级上访之后,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体制外的甚至是法治外的诉求正是由此才发生,其成本极高,代价惨重。环境维权需仰仗更强大的独立环保组织,民间力量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再者,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把财税手段运用于环境治理,有关环境经济政策也在不断摸索发展之中,但我国环保市场的发育还远远不够,碳交易市场还很有限,环境金融体系还未建立起来,而环境保护需要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才能提高效率。为发展环保市场,要完善各种交易制度,更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作中,推动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这就需要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环境治理的行列中来。

第四,改进环境动员模式,提升民众的参与能力和社会自主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出台,展现了我国政府强化复合型环境治理的坚定决心。所谓复合型环境治理,其本质内涵是从单一环境要素管理上升到整体环境系统管理,从关注直接污染主体(企业)到重视关联污染主体,从过于偏重行政管理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社会、行政政策,特别强调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复合环境治理需要日益成长的公民社会以及不断放大的民众参与动力。这与我国的现实情况还有较大的差距,也就是说,对复合型环境治理的最大挑战就在于如何提升民众的参与能力和社会自主能力。为此要改进我国现行的环境动员模式,以有效地激发广大民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激情和动力。复合环境治理模式意味着政府的能力和社会的能力都要同步提升。政府在环境治理格局中仍要发挥核心和枢纽作用,但社会的自主性必须大大增强,与政府在功能上有所差异,但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简言之,环境保护不再是简单地解决各种污染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促进整个社会系统的变革,是民众的参与能力和社会自主能力的整体提升,这也是未来生态文明社会的必由之路。

[1] Sax J L.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 in natural resource law: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J].Michigan Law Review,1970,68(3):471-566.

[2] Jackson L S.Consensus processes in land use planning in British Columbia:The nature of success[J].Progress in Planning,2002,57(1):1-90.

[3] Hannigan J A.The postmodern city:a new urbanization?[J].Current Sociology,1995,43(1):151-217.

[4] Folz D H,Hazlett J M.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recycling performance:explaining program success[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1991:526-532.

[5] Depoe S P,Delicath J W,Elsenbeer M F A.Communication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decision making[M].SUNY Press,2004.

[6] Webler T,Tuler S.Public participation in watershed management planning:Views on process from people in the field[J].Human Ecology Review,2001,8(2):29-39.

[7] 程子君,李志强.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及其原因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4(9):17-20.

[8] 李凯胜.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思考[J].能源与节能,2014(2):123-124.

[9] 张萍,杨祖婵.近十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征简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3-61.

2016 - 07 - 25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我国城乡居民的环保参与及其有效动员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BSH037)的阶段性成果。

张 萍(1967-),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社会学、社会政策; 韩静宇(1993-),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农 麟(1995-),中央财经大学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X24

A

1009-105X(2016)06-0052-06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6期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2016年11月

猜你喜欢

环境保护公众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中水污染治理措施探讨
长期锻炼创造体内抑癌环境
一种用于自主学习的虚拟仿真环境
公众号3月热榜
公众号9月热榜
公众号8月热榜
公众号5月热榜
孕期远离容易致畸的环境
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