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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沿革探究

2016-01-23王桂丽

终身教育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成人教育职业教育

肖 菲,王桂丽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沿革探究

肖菲,王桂丽

摘要:自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政策逐渐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框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本研究基于政策文本分析法,较为系统地梳理了有关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从当前政策文本看,其主要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培育试点、培育主体、培育经费投入以及资格认定方面进行相关规定,体现出政策的延续性与层次性、部门的合作性与协调性、内容的完善性与科学性等特点。从现有政策看,其在立法保障、公平性、执行性和效益性方面依然有拓展和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农业现代化道路必然需要具有现代化素质的农业从业者来实现。“政策是一种权力的经济体现,它是地方情景中那些被利用和争夺的一系列技术和实践。”[1]为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为国家诸多政策文件中的重要话题。自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在短短5年时间内,国家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政策不断探索试点,逐渐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政策框架。通过有效梳理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可以管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基本内容、特点以及缺憾,从而为政策发展提供相关思考。

一、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沿革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更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政策的支撑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必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本。

2012年之前的中央一号文件都非常重视农民培育的话题,如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2]。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以提高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为核心,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养农村发展带头人、农村技能服务型人才、农村生产经营型人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未升学的农村高初中毕业生免费提供农业技能培训。”[3]该文件不仅首次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也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类型和应该具备的能力。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对象,强调“着力加强农业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培训资源,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4]。

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提供便利和发展条件。同年,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六项重大修改中,对“积极推进农村改革”一项专门增加“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适应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需要,破解“谁来种地”的难题。[5]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不仅强调“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还要求“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6]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7]同时,为了给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提供土地保障,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8]。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描述较为详细,包括将职业农民教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育发展规划,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队伍建设、资金支持等。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并在宏观政策方面指明了我国农业、农民发展的方向和思路,不仅旨在解决“谁来种地”的难题,更旨在解决“怎样种地”的问题,以此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更好地惠及广大农民。

二、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基本内容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建设,既是对国家农业现代化战略的响应,也是新常态下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的重大举措。通过对相关文件的梳理,当前政策主要关注如下方面的内容。

1.新型职业农民内涵的演变

“新型职业农民”一词不是舶来品,其出现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早在2005年,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初步界定了“职业农民”的从业领域,提出“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职业农民”[9]为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育对象。

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10]。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再次指出,“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11]。这时,政策术语由“职业农民”转变为“新型农民” 。2007年,新型农民培养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12],首次实现了由“培养”到“培育”的转变,更加注重通过“环境”和“扶持”去“育”[13]。之后,随着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就更多地使用“新型农民”这一表述。

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其中“新型职业农民”的表述取代了“新型农民”,这也可以看作是“职业农民”与“新型农民”的有机结合,此后,国家政策文件中统一使用“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农业部印发《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14]。由此,我国相关政策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类型及内涵特征,对新型职业农民也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历了由“职业农民”“新型农民”到“新型职业农民”,由“培养”到“培育”的政策演变。新型职业农民是相对于传统农民、身份农民、兼业农民而言的,虽然政策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新型职业农民仍然是一个处于变化发展中的概念。这一术语的出现,既是中央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战略决策使然,也标志着我国农民开始由身份型向职业型转变。然而,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依然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例如其来源、胜任力要求以及与传统农民的区别等。同时,在我国提及“农民”一词,大多数人想到更多的是一种身份和社会等级,而不是一种职业,那么如何实现这种心理上的转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试点

在国家的大力推动下,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建设成为一个风向标。2012年,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农业科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在各地自愿申请基础上,确定100个县(市、区)开展包括财政扶持、农业金融、政策倾斜、科技传授为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培育模式和认定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体系。[15]2013年,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2014年8月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其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范围由100个市县扩大到2个示范省、14个示范市和300个示范县。[16]2015年试点范围增加为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由此看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试点规模越来越大,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并在实践中检验了现有政策的有效性。

3.新型职业农民的资金扶持

2012年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规定: “农民学员只要能够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全日制教学计划,均应该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做到应免尽免,应补尽补。”[17]2014年教育部、农业部还起草了《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办法》,建议建立国家出资购买农民学习成果的公益性补偿制度。在《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出,在中央财政安排农民培训补助资金的支持下,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扶持。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1亿元农民培训经费,同时还拨款26亿元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资金的扶持和保障,不仅使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成为可能,也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提供前进的动力和坚实的基础。

4.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主体

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需要相关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否则难以为继。2013年7月,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建设加快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强调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在农民教育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快构建以农广校为基础依托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18]2014 年教育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提出,50岁以下、初中学历的农民均可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并获国家认可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19]这标志着中等职业教育率先向一线成年务农农民开放,促进了中职学校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活动。2016年,《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支持农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定向培养职业农民。”[20]谁来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已然成为政府政策关注的重要问题。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农业院校等已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主体,应该积极发挥它们的教育和培训功效。当然,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这三类主体,凡是能够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机构都应该纳入其框架范围内。

5.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工作是衔接教育培训和扶持政策的关键环节,且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人才队伍的建设。随着新型职业农民试点工作的不断探索和对国外经验的借鉴,我国正在积极探索推进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工作。2015年6月,农业部制定《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结合前几年的试点实践经验指出,各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水平和生产要求,以职业素养、教育培训状况、知识技能水平、生产经营规模等为参考要素,提出生产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条件,根据实际逐步确立初中高三个等级的认定标准。

除了规范认定标准外,还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程序,同时做好证书发放工作,并建立保障措施。虽然由于地区差异致使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通知》的发布极大地推动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培育,也为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制度积累了经验。如果把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与政策扶持、优惠待遇等有机结合起来,无疑能推动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参与到资格认定中去。

三、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特点

1.政策的延续性和层次性

“公共政策的连续性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实现。一旦一项关系公共利益的合理政策不能够保持连续性,则会增加政策的随意性,容易出现朝令夕改,无章可循,全局性变成了片面性,长远性变成了短期性,从而使得公共政策难以为继。”[21]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并非国家或个人单独能完成的事情,需要各个层面,协同共进。通过梳理发现,自2012年国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后,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十三五”规划中都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做出了重要的部署,在政策设计上体现了连续性的特点。这种连续性的政策使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从短期性的工作任务变成了长远性的工作目标,从局部性策略变为全局性战略,有利于该理念深入到国民意识中,从战略目标转化为现实行动。除此之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体现了中央与地方的有效联结。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都积极配合国家顶层设计推出意见方案,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出可供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扶持政策。各地政府(如江苏、四川、安徽、吉林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形出台符合本地发展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给予政策、资金、培训等方面的保障。

2.部门的合作性与协调性

加拿大著名的环境管理专家汤普森(Derek Thompson)、麦克艾格(James Mc-Cuaig)和威尔克斯(Brian Wilkes)认为,跨部门合作是带来更好决策和结果、带来方法创新以达到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工具。[22]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各相关部门都大力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以农业部为中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合力辅助,教育部促进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财政部通过农业部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每年财政部都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充裕的财政保障。公共政策“既是社会利益分配方案付诸现实的实践过程,也是相关各方为争取自身‘比较利益’最大化而进行‘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若利益各方无法达成相对合理的妥协方案,政策执行便难以实现有效均衡”[23]。通过不同部门直接利益的协调和沟通,教育部、科技部等部门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提供教育培训、科技支持等,从而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逐步完善,也保证了相关政策在现实中有效执行的可行性。

3.内容的完善性与科学性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这种目标就是政策之善,也是评价一项政策是否符合伦理的标准。结构学派认为,公共政策之善体现在政策内容体系的完善。只有政策内容逐步完善,其“善”才能逐步实现。从近5年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发展趋势看,其内容框架逐步走向完善,主要体现在:(1)从政策的角度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对象,使得政策执行有了较为明确的“受众对象”;(2)从政策角度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主体,使得相关机构与部门明确了自身在其中的价值;(3)从政策角度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费投入,作为一项教育事业,需要足够的经费保障,从而确保培育行为的有序进行;(4)从政策角度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目标,从而使得政策“受众对象”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当然,任何一项政策走向“善”的道路,都需要不断完善自身。为此,现有政策提出了培育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展开,能够有效地完善现有政策体系,从而使得政策逐步走向科学性。

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若干思考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制定和完善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通过现有政策框架的梳理发现,其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有效地推动实践的开展。当然,作为一项惠农政策,其依然有不断拓展的空间。

1.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制化问题

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虽然,现有的《农业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提及了农民教育与培训工作,但大多数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缺乏规范的、有针对性的条款。[24]最近几年,有关新型职业农民政策逐步出台,但是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法律法规。纵观其他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历程,都是把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作为发展农业的重要工程,并从立法层面来保障其顺利实施,如美国的《2012年农业法草案》、英国的《农业培训局法》、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韩国的《后继农民教育法》等等。因此,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实际,是否能够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立法工作,对培育对象、方式、培育主体、经费支持、奖励和考核机制等在法律上进行规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制化是其迅速发展的根本保障,有利于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制度和政策上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具体化。

2.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公平性问题

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认为,“一项政策的实质在于通过那项政策不让一部分人享有某些东西而允许另一部分人占有它们。”[25]因此,“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26]。这也就意味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需要彰显“公平性”的价值理念。然而,我国地域辽阔,在国内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制度、人口结构等方面大不相同,导致相关政策在执行或实施过程中,遭受到各种要素的干扰,“公平性”并没有得到良好体现,存在着经费投入差异大、培训对象选择的随意性、地区政策执行的落差等。可以说,公共政策的本质是国家对政治价值的分配,如何分配这些政治价值?受众从该分配中获取什么?过程如何?这关系到政策受众对象的尊严与自我生活目标的实现,是公共政策必须考虑的问题。为此,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地域如何,任何有意愿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个体都应该得到相关政策的“普及”,在参与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体现“公平性”的价值理念。当然,公平并不意味着绝对公平。为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需要在培育群体、经费投入、资格认定等方面体现一定的区域特色,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执行性问题

政策的执行可以看作为任何政策的核心环节。霍恩指出:“政策执行指公私组织或团体为了致力于先前政策决定所设立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各项行动。这些行动可以归结为两大要项:一是将政策转化为可运作的努力,二是为实现政策所确定的目标而做出持续的努力。”[21]新型职业农民是一个新兴的群体,培育大批有技术、经营意识和市场意识的农民,广大民众要有主动意愿和积极参与的行动。为此,政策执行首先应该加大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使得相关政策深入民心。其次,组织问题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没有专门机构的组织发动,任何政策目标都只能停留在构想的阶段。为此,要有效推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就需要成立一个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功能。第三,公共政策的本质是运用权威对社会利益进行公正的协调,因此,政策执行过程实质上就是政策执行主体与目标群体在相互作用中对利益加以选择的过程。为此,在新型职业农民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相关教育部门、农业管理部门以及参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从而避免各方由于利益受损而产生“退出意念”。第四,任何政策的执行都需要经费的投入,否则工作难以为继。然而,在国家政策文件中,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经费规定还较为模糊,如《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提出建立国家出资购买农民学习成果的公益性补偿制度,但具体补偿补贴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为此,如何在明确经费投入的前提下,对经费投入进行细化和量化是未来政策完善的一个难点。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效益性问题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做出的策略性选择,是否实现了目标,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目标,实现该目标所耗费的资源情况,这些都指向一个共同的问题——政策效益。政策 “需要重视的是目标而非过程,委以责任需要明确目标,提高效率要紧紧地盯住目标”。虽然,该观点有刚性之嫌,但是其凸显的一个理念是,任何一项政策的实施都应该紧紧关注效益,从而保障和体现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为此,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不仅要重视条款的完善,更要重视政策效益的实现程度。这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是检验现有政策是否完善。当然,相比较于市场效益的“投入与产出比”,政策效益更加复杂。关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效益性,需要从三个维度着手:一是制度层面的效益,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是否对国家制度与法律体系产生效果,是否完善了国家宏观管理的功能;二是社会秩序层面的效益,即该政策是否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贡献;三是政府自组织层面的效益,即政府在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中,为实现目标所付出的公共性支出是否合理。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理念,吹响了政策建设的号角,并不断拓展延伸。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功能是对社会进行权威性的分配,而这种分配是为公共目的需要进行的。伴随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践的不断开展,公共目的在实践中必然有所调整,而这种调整也需要政策不断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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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军涛

Research on Cultivation Policies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in China

XIAO Fei, WANG Gui-li/JiangxiScience&TechnologyNormalUniversity

Abstract:Since the concept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was first put forward by the No. 1 document from the national central government in 2012, the cultivation policy of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into a fairly sophisticated framework and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ultivating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This study systematically investigates the policies concerning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olicy tex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olicy text, it mainly stipulates the connotation, the pilot cultivation, the cultivation subject, the cultivation expenditure, and qualification confirmation, which reflect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ntinuity and tiers of the policy, the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departments, the perfectness and scientificity of the content. In terms of the existing policy, there's a lot space for growth in legislative guarantee, fairness, performance and profitability.

Key words:adult educatio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new professional farmers; cultivation; policy

收稿日期:2016-03-05

DOI:10.13425/j.cnki.jjou.2016.02.008

作者简介:肖菲,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成人教育管理研究;王桂丽,江西科技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开发与教育研究(nst998@sina.com)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青年课题“基于职业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学习策略与支持体系研究”(CKA15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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