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实现机制
2016-01-20徐爱花
徐爱花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当前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实现机制
徐爱花
(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应从教育公平、分配正义、法治公平等方面进行实质性推动。只有基本解决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才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公平 正义 政治实现机制
不论一个社会共同体特定的文化和价值如何,有一种东西是每个成员都应该得到和给予的,这就是公平待遇。但是正义不仅要强调公平对待,还要求“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只有每个公民都有了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对满足感,才谈得上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平正义的内涵
20世纪名政治哲学家之一罗尔斯明确地规定,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或者说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他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受到人们出生伊始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种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社会制度,从全社会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罗尔斯认为,各方将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1]。其实罗尔斯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强调的是无论在什么样的起点,每个人都有获得更好发展的权利,既要有平等对待的公平,因为正义的内在一致性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又要有差别对待的公平,因为某些人由于享有或者缺乏某种资格,需要受到区别对待。
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政府的良心与责任
中国历史上讨论、践行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例不胜枚举。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有较全面的论断,其中以儒家最为突出。仁与礼是孔子全部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孔子认为爱人为仁。《论语·颜渊》载孔子的学生“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孔子认为,爱人是仁的基本内容,社会各个等级之间应该相互仁爱,特别对于居于统治地位的等级来说,爱人尤其重要。孔子试图以仁爱为根本,建立起各等级之间充满人情味的伦理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儒家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则更直接地宣扬统治者在政治上要施仁政,“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仁政是治国的基本原则,能不能行仁政是决定一个国家成败得失的关键。孔孟的政治哲学思想经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的发扬成为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中政治、文化、思想方面的指导思想。
同时,普通民众有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从一些农民起义的口号可以看出来。唐末起义农民就提出过“均平”的要求。北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王小波、李顺在四川发动农民起义时曾说:“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他们提出了“均贫富”的口号。到北宋南宋之交金兵南侵时,协同宗泽(1059-1128)防守汴京的义军首领王善说:“天下大变,乃贵贱贫富更替之时。”明末李自成起义军口号是:等贵贱,均田免粮。清末太平天国农民起义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提出“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的思想。及至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后一直实施土地改革动员普通民众的支持,最终取得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改革开放后,我党领导人民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总量的增长,公平正义目标才有可能实现。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是与生俱来的。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政府产生的起源即使不是契约,也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契约:民众让渡部分个人自由给政府,而政府则有义务管理好社会,这就包括有安定的秩序,有公平正义的分配,能廉洁高效地运转。温家宝同志曾深情地提出 “政府良心”说,即“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2]。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3]无论是温家宝同志的“政府良心说”,还是十八大报告中对公平正义的强调,都是政府政策的宣示,契合了公众渴望公平正义的要求,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共鸣。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要在社会中实现公平正义,就要依靠拥有公共权力、服务公众利益的政府推动。
三、当前我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由于近现代以来中国国力贫弱及面临着极端恶劣的国际环境,因此即使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的初步发展并且取得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果,我们仍然在解决国计民生方面及推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一些挑战。一是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各种资源在城乡间分配不平等,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距,学校、医院等资源相对集中在城市。二是贫富差距比较显著。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9,而0.4是社会分配不平均的警戒线,故基尼系数应保持在0.2~0.4。要解决以上不公平现象除了政府还要从根本抓起,而教育公平强调的首先是起点公平,只有平等的教育才有助于消除现实中的不公平;消除贫富差距需要注意分配公平,只有效率优先同时切实兼顾公平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所有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法治公平。把这三方面措施落到实处,那么距离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就不远了。
(一)教育公平: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石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克曾指出,当人类面临未来种种挑战和冲击时,教育将成为人类追求自由、和平与维持社会正义最珍贵的工具。美国著名教育家贺拉斯·曼强调 “教育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它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人类发明都要大得多”。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是公平价值观念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也是社会公平问题在教育领域中的反映和折射。教育公平指的是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与教育机会,享有同等的教育资源,享有同等的教育质量,享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并向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一定的倾斜[4]。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和教育结果的公平。从本质上看,教育机会的公平属于“起点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强调的是整个过程中的教育制度或安排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儿童,以消除外部经济障碍和社会障碍对儿童学业的影响。教育结果的公平则通过向儿童提供使个人在入学时存在的天赋得以发展的各种机会,使不同社会出身的儿童获得进步,进而获得平等的教育效果。有了教育机会的均等,社会弱势群体才有可能通过知识改变命运,社会各阶层才有可能实现正常的流动与分化,只有依靠正常的阶层流动,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保持相互开放及平等进入,各群体和阶层之间才能实现互利互惠,全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安定有序,进而实现“天下大同”。
各国教育经验表明,在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教育公平是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政府应该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正如瑞典教育家胡森所言,争取平等或削弱不平等,应该成为政府和社会共同认可的一个目标,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数量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对于政府的责任而言,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义务教育作为政府为全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决定了必须由政府免费向社会提供,在对义务教育资源和权利进行分配的过程中,还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使每个儿童都能享有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分配正义: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原则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人们都能够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利益,能够通过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合作实现追求的价值,那么这种合作体系才是稳定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最初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在收获经济硕果的同时,的确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在当时条件下,作为一项推动国家从贫穷落后走向繁荣富强的策略,非均衡性发展无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道德的正当性。但是经过改革开放三四十年的发展,当我们在经济发展快车道上飞奔,蓦然回首,却发现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从社会发展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那些首先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那些最先被允许吃螃蟹的人,在市场竞争中占得了先机。与之相反,那些为经济发展做出牺牲的地区和群体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且在经济生活方面处于不利境地。只有把所有人都纳入社会利益分配的范畴,让每个社会合作者都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才能保持社会互利协作体系的稳定,唯有如此,作为协同互动的“和谐”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我们必须通过分配制度的调节,进行合理的财富和资源转移、补偿,从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分配上过大的鸿沟会造成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矛盾,过大的分配差异容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只有把财富和社会资源的差别限制在人们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使人们满足合理的分配期待,才能保证社会安定团结,为人民幸福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分配正义理论中,我们要排除某些群体对资源或利益占有、利用的原始优先性。每个人都需要拥有占有、获取这些资源或利益的同等机会。而机会的平等能够真正给予人们自由的空间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三)法治公平: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法,治国安邦之利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5]。善法,说的是所立之法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若立法先天不足,质量不过关,执法、司法、守法难免出问题,甚至引起不良后果。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科学立法是引领。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才能筑牢人们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坚实平台。
“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以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的实施是关键。“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习近平主席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在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历来都是正义的 “终极捍卫者”。虽然我们经常在大学法律教科书里看到这样的话语:“在法律的帝国里,法官是独一无二的‘王侯’,除了宪法和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可以制约法官,法官只需向法律负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官能够超越任何限制而为所欲为,或违反法律的意旨就无从追究;恰恰相反,对“正义守卫者”进行监督和制约,向来都是法治内涵的一部分。广东用“无限期追究”的形式将责任与当事人捆绑在一起,对规范办案可产生强烈的“倒逼”效应,为我们完善法官监督机制、构建司法职业伦理提供了路径。
当前我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政治体系内各主体的联合推动,从社会层面而言,在于增强社会的自主性,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的主观能动性。在现行正式制度中,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居民自治都是社会自治的基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众多行业协会不断推进的行业自治。同时在政治体系中,需要众多具有政治参与能力和参与热情的公民个体的发展,这样的发展既包括物质状况的改善,更重要的是精神境界、思想意识、文明程度的提升,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要让人成为大写的人。这样的公民才能积极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最重要的推动方还是政府,只有改善实现当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政治实现机制,才能真正跻身民主发达国家之列。
[1]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56-57.
[2]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答记者问.http://www.xinhuanet.com/ 2008lh/zb/0318b/.2008年3月18日.
[3]中共十八大报告.http://www.xj.xinhuanet.com/2012-11/ 19/c_113722546.htm.
[4]周洪宇.教育公平——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5.
[5]北宋·王安石.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