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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意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比较研究

2016-01-20金多才

中原工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注册商标

中法意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比较研究

金多才a,b

(中原工学院 a.法学院; b.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郑州 450007)

摘要:《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意大利商标法》和我国2013年《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法国、意大利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均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其中法国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比较完善,可以为其他国家进一步完善其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提供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

关键词:商标;商标法;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无效

收稿日期:2014-12-06

作者简介:金多才(1963-),男,河南西华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

文章编号:1671-6906(2015)02-0001-05

中图分类号:D923.45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1-6906.2015.02.001

Abstract:“Paris Convention” and “TRIPS Agreement” system provide essential rule about the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Italy Trademark Law” and China 2013 “Trademark Law” make provision about conditions, procedures and legal effect on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Systems of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France, Italy and our country are in line with the “Paris Convention” and “TRIPS Agreement”. Systems of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France and China country are more perfect,which can be regarded as reference of legislative experience for other countries.

法国和意大利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商标立法的水平代表当今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水平。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依法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该商标的注册无效,从而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涉及到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先权人利益的平衡问题。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本文就中国、法国和意大利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加以比较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

1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立法概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5条、第6条、第6条之二、第6条之三、第6条之五、第6条之七对取消商标注册的条件和商标注册无效的条件作了规定[1]759-762。《巴黎公约》虽然没有使用注册商标无效这一法律术语,但该公约同时规定了取消商标注册制度与商标注册无效制度。该公约关于商标注册无效制度的规定为其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提供了依据。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5条第5款要求成员提供请求撤销商标注册的合理机会,但未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制度[2]200。该协议第62条第4款和第5款对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作了规定[2]219。

我国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均对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作了规定,但均未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制度。2013年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一次对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作了专章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和程序,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法国于1992年7月1日颁布了92-597号法律,将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法律汇编整理成统一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以下简称《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从而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在此后的6年时间里,法国对该法典进行了12次修改和增补,使其包括商标法立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始终处于世界各国的前列。该法典既继承了法国大革命以来200多年的知识产权立法成果,又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不断进一步完善,是一部既先进成熟又充满生机的法典[3]8。《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4-3条、L.714-4条、L.715-2条和L.715-3条对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作了规定[3]140-143。

现行《意大利商标法》颁布于1942年6月21日,意大利于1992年12月4日对该法进行了修改[4]251。《意大利商标法》第47条、第47条之二、第47条之三、第48条和第59条对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作了规定[4]262-263,265。

2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

2.1我国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

2.1.1注册商标因违反绝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条件

根据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违反绝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条件:

(1)已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2)已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3)已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

(4)已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2.1.2注册商标因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条件

根据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条件:

(1)侵犯他人的驰名商标权;

(2)侵犯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已注册的商标含有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

(4)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局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冲突;

(5)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先申请原则或者先使用原则;

(6)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应当说明的是,已注册的商标具备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条件的,在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是,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2.2法国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

2.2.1一般商标注册无效的条件

2.2.1.1注册商标因违反绝对禁止规定而无效的条件

已注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违反绝对禁止规定而被判决无效的条件[3]140-141:

(1)已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合法[3]133;

(2)已注册的商标不具有显著性[3]133-134;

(3)已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用作商标的标记[3]134。

2.2.1.2注册商标因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无效的条件

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的,即具备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被判决注册无效的条件[3]134-135。

应当说明的是,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且该商标是依善意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人必须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法提起商标注册无效诉讼;驰名商标所有人对非恶意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诉讼,诉讼时效期为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3]141。

2.2.2集体商标和集体证明商标无效的条件

2.2.2.1集体商标无效的条件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关于注册商标无效条件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3]142。

2.2.2.2集体证明商标无效的条件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关于注册商标无效条件的规定适用于集体证明商标[3]142。

已注册的集体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具备依司法决定被判决注册无效的条件:不属于《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5-1规定的集体商标;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合法;不符合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集体证明商标的转让、质押[3]143。

2.3意大利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

根据《意大利商标法》第47条和第47条之二的规定,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注册商标无效[4]262:

(1)已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合法[4]255-256;

(2)已注册的商标在注册申请提交当日不能被视为新标识[4]256-257;

(3)已注册的商标使用禁止注册为商标的标识[4]257;

(4)商标注册申请是恶意的[4]258;

(5)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或者驰名标识权[4]257-258;

(6)商标注册是以非权利人的名义被核准注册的[4]259。

根据《意大利商标法》第47条之三和第48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注册商标部分无效:

(1)当商标注册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存在无效的情况,那么无效应只影响这部分商品或服务[4]262;

(2)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商标的在先使用权人的商标不知名或仅具有地方知名度,当商标所有人已容忍在后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连续使用满5年,除在后商标的注册是恶意抢注的以外,商标所有人无权以商标在先或使用在先为由申请宣布在后的注册商标无效或反对在后的注册商标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使用,但在后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可反对在先商标的使用或在先使用的继续。上述对注册商标无效诉请的排除也应扩大到其他人,也适用于注册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的情形以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驰名标识权的情形[4]262-263。

3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3.1我国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3.1.1注册商标因违反绝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依职权宣告违反绝对禁止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宣告违反绝对禁止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

(2)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1.2注册商标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被宣告无效的程序

(1)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

(2)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2法国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3.2.1一般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已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合法、不具有显著性或者使用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的,检察院依职权依法提起商标注册无效诉讼。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商标注册无效诉讼[3]141。

3.2.2集体商标和集体证明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关于商标注册无效程序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注册的集体商标。关于商标注册无效程序的规定适用于已经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已经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因违反《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关于集体证明商标的特别规定的,检察院或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宣告其注册无效[3]142-143。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商标注册无效制度切实落到实处,该法典L.716-15条规定:“行政法院法规在需要时制定本卷施行办法”[3]148。

3.3意大利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意大利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仅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诉讼也可由检察官依职权提起”[4]265和“注册商标的无效应在其终局判决时生效”[4]265。

4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4.1我国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我国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有以下三个方面:

(1)被依法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或者决定,对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前已经履行的注册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3)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赔偿金、转让费、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4.2法国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

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集体商标和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依司法决定被判决无效的,判决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者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无效的司法决定具有绝对效力,即被司法决定判决无效的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集体商标和已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的注册视为自始即不存在[3]141,143。

4.3意大利注册商标无效的效力

《意大利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效力未作具体规定,仅仅原则性地规定“无效的诉讼对于原商标注册证所载各权利人均成立”[4]265。

5结语

《巴黎公约》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未规定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和法律效力;《TRIPS协议》未规定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和法律效力,但对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意大利商标法》和我国2013年《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作了规定。通过对中国、法国和意大利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5.1法国、意大利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均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

《巴黎公约》第2条规定:“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不得规定成员国国民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每个成员国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1]757

《TRIPS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议第二、第三及第四部分,各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1967年版本)第l条至第12条以及第19条规定。”[2]196第62条第4款和第5款规定,所有成员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以及国内法规定的程序、行政撤销及诸如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无效和撤销程序,均应适用该协议第41条第2款和第3款所规定的总原则;经上述任何程序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但在异议不成立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只要该程序的依据能够在无效诉讼中得到处理,应无义务对该决定提供司法审查[2]219。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意大利商标法》和我国2013年《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尽管法国、意大利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各有千秋,但均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要求。

5.2法国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比较完善,为其他国家进一步完善其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关于商标注册无效制度的规定非常简洁,是比较科学的,也是比较可行的。我国2013年《商标法》不仅具体规定了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具体规定了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国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比较完善,为其他国家进一步完善其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

相对于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而言,法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之处。第一,《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的溯及力未作限制性规定。第二,《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未规定平衡相关当事人利益的措施。因此,法国可以借鉴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其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具体建议如下:在《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4-3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的第5款和第6款,分别对注册商标无效决定溯及力的限制、平衡相关当事人利益的措施作出规定。

相对于法国和我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而言,意大利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在规定注册商标的无效条件时,没有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进行分类。第二,对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第三,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效力未作具体规定。因此,意大利可以借鉴法国和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其商标注册无效制度。具体建议如下:第一,修改《意大利商标法》第47条关于注册商标无效条件的规定,分别对注册商标因违反绝对禁止规定而无效的条件、因违反相对禁止规定而无效的条件作出规定。第二,修改《意大利商标法》第59条第1款关于注册商标无效程序的规定,对在先权人、检察官和其他人依法提起注册商标无效诉讼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在《意大利商标法》第59条之后增加一条,对注册商标无效的效力作出具体规定。

相对于法国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而言,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未规定宣告注册商标部分无效的条件;第二,未规定宣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无效的条件;第三,未规定在先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注册商标无效诉讼的程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法国注册商标无效制度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注册无效制度。具体建议如下:第一,在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章中增加一条,对宣告注册商标部分无效的条件作出规定;第二,在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章中增加一个条文,对宣告已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无效的条件作出规定;第三,在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一章中增加一个条文,对在先权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注册商标无效诉讼的程序作出规定。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报编辑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及国际条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2]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黄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二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张同学)

Comparative Study on Registered Trademark Invalid System

of China, Italy and France

JIN Duo-cai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ology, Zhengzhou 450007, China)

Key words:trademarks; trademark law; registered trademark; invalid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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