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2016-01-15苏爱月
苏爱月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对于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本文针对国有煤矿企业有关产权制度方面改革的必要性作了相关分析,并对如何对国有煤矿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作了探讨。
关键词:煤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体制下不断完善自身的经营模式,逐步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规则。但与此同时,也有部分国有煤矿企业存在着效率低、成本高、市场敏感度差、市场开拓性不够强等滞后的运行模式。特别是在一些完全竞争性的领域,国有煤矿企业因其自身体制上因素致使在决策、激励、用人等方面的机制出现了许多约束,而国有煤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相较而言比较频繁的更换变动使其在决策时更注重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而忽略长期效益。国有煤矿企业在长期发展中遗留下来的历史性问题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诸多因素,无时无刻不在约束着国有煤矿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导致国有煤矿企业错失许多发展机遇。因而,在当前这样的局面下,出现了关于国营煤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此实现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快速稳定发展的前景。
一、改革必要性
1.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激烈竞争环境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以及通讯行业实现飞速发展,中国加入世贸、大量外资以及合资企业的出现、离岸经营以及业务外包等模式的流行等等,短短几年就让各行各业的竞争压力越来越激烈。曾经很多一线品牌都已经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所淘汰,剩下性价比更高的产品。在这样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国有煤矿企业在全面竞争时对危机意识不到位,不能从机制上、体制上施行有效改革,国有煤矿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空间将会越走越窄,直到被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给淘汰。因此,国有煤矿企业想要得到发展,想要增强竞争力,那么进行有效的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2.自身生存与发展要求改变现状
国有企业的性质是指企业属于国家所有,企业是由国家对其投资以及国资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职权,企业里的高层管理人员基本都是通过直接任命,这样也就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人员、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职责不清,高度重合,从而面对企业对各类事件的决策效率低下,以致于错失投资与抢占市场先机的最佳时机。而高层人员较为频繁的更换变动也使得其更为注重短期利益,对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以及战略目标显得模糊而不关心。国有煤矿企业想要得到发展,对自身发展中的这些现状问题也就迫切需要被处理解决,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消除国有煤矿企业发展中的各类问题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3.企业人员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
一些国有煤矿企业里出现分配制度以及用人制度不合理现象比比皆是,使得企业缺乏激励机制。国有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全身心投入工作,发挥自身聪明才智带来众多职员一起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为企业创造出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但是往往受到自身个人工资收入的限制,这些人的自身价值还是难以体现。企业的业绩情况与个人所得高低不对等会使得企业人员丧失工作积极性,甚至造成极少数人因追求自身更大的利益而做出有失职业道德的行为。比如,同为国企的云南红塔山集团发生过一个事件,原董事长诸时健由于腐败问题被判刑,这就是因为制度改革不到位引起的。若国有煤矿企业对产权制度进行有效改革,使得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持有企业的部分股份。为了实现自身价值,这些人员自身就会积极主动的努力工作,把企业发展壮大,一同分享成功后带来的物质收获以及精神喜悦,让自身价值得以体现,从而更好的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让这些人为国有煤矿企业创造出更大的利益,自身获得更多的价值体现机会,逐步形成互相有利的良性循环。
二、国有煤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途径
1.转让国有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3号令”的提出要求,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为了遵守这个原则,国有煤矿企业需在结合其具体情况下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国有权。
比如,某国有煤矿企业的产权持有企业认为对该国有煤矿企业的母公司业务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也不需要再留下剩余的部分国有股权,想要对该国有煤矿企业国有权彻底转让给外部投资者或该国有煤矿企业里面的管理人员及职工。而该国有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企业改制后持有该国有煤矿企业的愿望没有很强烈,面对企业被别家投资者收购的结果能接受,又或者该国有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员工有意受让该企业。而这家国有煤矿企业在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不能超过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接受能力,那么这家国有煤矿企业就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其剩余的全部股权。因此,国有煤矿企业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务必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
2.部分国有产权转让与部分国有产权定向转让相结合
国有煤矿企业进行产权制改革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部分产权和定向转让部分产权相结合的模式实现,只要是以市场交易发现价格,从而以相同的市场价格定向转让相同比例的国有产权给原企业职员,以此确保原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员工在企业改制后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在此改制后国有煤矿企业也可以保留一部分国有股权但不绝对控股或者国有产权全部退出。
比如,用这样公开转让部分产业与定向转让部分产权相结合的模式可以采用“550”、“334”或者“442”模式,其中“550”这个是指改制后国有煤矿企业股份选择仍然持有的股份比例,“334”这个是上市交易的股权比例,而“442”是定向转让给国有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职工的股份比例。这样的改制模式比较适用于国有煤矿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职工对自己企业经过改制后的发展抱有积极心态,有信心改制后发展更好。
但是国有煤矿企业改制时要满足资产属于较优资产的实况,即改制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较好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较高的行业资质以及地位、企业发展预期相对稳定等优势。而国有产权在定向转让给原企业职工时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企业管理层自身拥有高素质,具有与员工很好地合作共同创业的积极心态。这样该国有煤矿企业施行这样的产权制度改革模式相对而言就会拥有优势,适合企业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才能达到改革后搞活企业体制、更好的发展前景、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提高企业职业自我价值实现的机会、激发职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市场竞争力等等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
三、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煤矿企业的改制并不是一味的甩包袱,也不是如今国有煤矿企业完全生存不下去。而是想要通过产权制度的改变来搞活国有煤矿企业的经营体制,激发国有煤矿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让企业发展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规则,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从而企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职员也在获得应有的个人利益下实现自我价值。但是在此过程中,不要忽视根据企业内部具体情况来实现经营模式的变革。因此,当今国有煤矿企业对于产权制度进行有效改革的研究变得越来越有其必要性与重要性,以期通过改革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贴近市场发展规律,让国有煤矿行业能够更加快速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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