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不是先验的范畴
2016-01-14舒胜
舒胜
著者:王人博 程燎原
出版者: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11月底第1版
定价:48.00元
本期刊登的是上周本栏目评论的《权利论》的姊妹篇——《法治论》。从当今的学科发展水平以及全球在该领域的实践状况的视角出发,评论者很难对一本20年前在资料缺乏情况下形成的草创探索著作持满意的态度。之所以如此,不是评论者的偏狭,而是时过境迁,它已经淹没在短短的时间沼泽中。评论者既不能够以苛责的眼光看一本旧著,同时,又无法抛开现状去迎合作者。但是,如果说苛责对于作者是有益的,那么就去苛责;如果苛责对读者是有益的,那么只能够选择苛责。因为,在这个领域内,即便是20年后的今天,似乎有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范畴和实践的——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
当初的信心满满、雄辩激昂的理念现在倒是很难见到。读者在读这本旧著的时候,能够感受到一种少年壮志的气息,这是现在少有的朝气和信心。不过,这种懵懂的信心和激昂可能无助于厘清并进一步解决问题,这又是读者重读这本旧著时应该时刻提醒自己的。
时间原本对于真理尚有翻云覆雨的功效,那么对于这本旧著来说,实在是名副其实的魔鬼。相信,当其时,这本内容涉及上下几千年、东西五大洲,以“法治”为主题的“门类史讲义”,其杂驳和激情,一定能够激起诸多学子的心潮。20年时间,足以将其洗尽铅华,露出本色来。
首先,这是一本法学某领域的史论著作,从古希腊罗马到当代中国。其次,这是一本立论的著作,从概念讲到结构,但是无论从哪个方面讲,这都不是一本学养深厚的学术著作。如从本书引用的著作状况来说,尚不具备一本高水平学术著作依据的材料应该具有的特征——全面、平衡、一手。仅从这一点,就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作者已经充分掌握了他所要涉及那个领域的全面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得出结论。所谓“眼界决定高度”。在偏狭的材料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的可靠性非常值得怀疑。再如,将东西方社会治理方式过于简单地类型化,这种分析方法显然是对历史和法律的粗暴阉割,结论明显是预设的,所有引用、证据和推导,只不过是给作者的论断做的背书。对于社会治理的分析,更多的是类型化概念之间的游戏,而对于社会运行及其治理,显然并没有充分的材料和扎实的研究。
如果说,这部不小的著作,在当时或许起过一定的作用,那么现在来读,显然存在很多混淆和误导。无论是“法治”还是“权利”,在中国都是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存在太多歧义的领域,太需要不断地推进研究,超越过去,甚至是超越当前。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本理论素养和洞察力都缺乏的旧著,在20年前如果还有启蒙和草创的意义,那么现在已完全失去其价值。但是,即便如此,它对于作者个人的价值是任何外人所无法判断的,那可能是与岁月一样沉重的纪念。重版的意义在哪里?或许是为了“问题域”草创时期的“忘却的记忆”?或者作者对自己学术生涯的自恋与执着?
法治是一个大题目。那种依据经典作家的著作及其概念,甚或依据权力机构的文件,对中国社会治理做类型化分析和推导,并且企图进行“顶层设计”的做法,一方面得不到真知,另一方面贻害无穷,绝对会开错药。
要讲历史上中国社会的治理目标、途径和方式,那一定是历史学科的任务,这个任务现在还没有完成。而要讲当今中国社会的治理目标、途径和方式,那一定必须首先深入研究中国现今社会。
同时,要研究社会治理,若不了解社会治理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处置的目标、途径,任何研究终究会是基于先验哲学的空想,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极其有害。
从阅读角度看,本书已经完全不适合一般读者阅读,一个没有受过专业理论训练的读者很难在其中挖出合理部分来。
关于作者的《权利论》,我建议重写,重新构筑更合理的新时代的权利理论。而本书我只建议重写半本——就是其历史部分。不知道20年间作者是不是在史学方面有更进一步的修为,但是如果作者对自己的作品还有示人的兴趣,那么建议重写这部分,重新梳理全球社会治理的前身今世;而理论部分,则建议放弃。因为在现在的语境之下,关于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还是讲得更具体一点,更深一点为好,可以避免理论与实践之间不必要的脱节或者混乱。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