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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现状与资源化利用展望

2016-01-10杨军香

饲料工业 2016年13期
关键词:病死猪尸体无害化

■杨军香

(全国畜牧总站体系建设与推广处,北京100125)

我国集约化畜禽生产快速发展,在保证肉蛋奶供给的同时也产生了数量庞大的病死动物。我国已有数部法律、法规规定了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要求,包括《动物防疫法》、《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由于法制意识淡薄、监管体系与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部分养殖场随意处理病死畜禽尸体,造成环境污染,并危及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给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社会公共安全和新农村建设造成严重威胁。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为今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本文综述了我国病死畜禽尸体处理的现状并提出了对策。

1 病死畜禽尸体处理现状

1.1 处理现状

养殖水平低、畜禽死亡率高是造成病死畜禽尸体处理压力大的重要原因之一。与规模化养殖场相比较,散养户是病死畜禽尸体的主要来源。据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处2013年的统计,北京市养殖场所每年可产生动物尸体4.9万余吨,其中养殖场来源约1.16万吨,养殖小区来源0.25万吨,散养户来源约3.5万吨,占比70%以上(李传友等,2014)。

无害化处理设施匮乏、处理方式和缺乏监管不当是制约畜禽尸体处理效果的主要原因。北京地区的调研发现养殖场所只有33%左右配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散养户则不足6%(李传友等,2014)。欧广志等(2012)调研了河南周口地区规模养殖场322个,其中约1/4的养殖场没有专用无害化处理场地和设施设备。河南省驻马店市89个畜禽养殖场的调查表明,约有25.84%的养殖场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多数处理设施为填埋井(郭小玲,2015)。上述问题不仅存在于养殖场,也存在于屠宰场和兽医诊疗场所。在对17个定点屠宰场中70.59%有无害化处理设备,大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为大铁锅(郭小玲,2015)。欧广志等(2012)对113个畜禽诊疗场所(兽药经营门市部)的调查表明,这些诊所均没有染病动物剖检室,在室外择地剖检,剖检后畜禽尸体随意处置。以上调研结果说明,我国病死畜禽尸体处理现状亟待改变,健全设施,加强监管是关键。

1.2 处理技术与效果

1.2.1 深埋与焚烧为主要处理方式

近两年全国畜牧总站对北京、天津、山东、四川、福建、浙江、辽宁、广西、广东、新疆10个省(区、市)开展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调研,结果表明,现阶段病死畜禽的主要处理方式为:深埋法、焚烧法、堆肥法、化尸窖处理法、化制法、生物降解法等(见表1)。麻觉文等(2014)的调查表明,目前常见处理方式主要有掩埋法、化制法、焚烧法、发酵生物分解法。杜雪晴等(2014)的调研也表明,当前我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焚烧、堆肥发酵、生物降解池、化制、专业处理机等方法。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处2013年统计表明,北京市养殖环节病死动物通过掩埋处理的约占86.9%,仅有13.1%的动物通过焚烧或化制方法进行处理(李传友等,2014)。上述各处理方法,其优缺点不尽相同(见表2)。乔娟等(2015)提出应规范并严格监管深埋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式,杜绝可能带来的二次污染。

表1 10个省市病死畜禽尸体主要处理方法

表2 不同处理方式的效果与适用范围

1.2.2 生物处理方式发展潜力巨大

近年来,堆肥和高温生物降解复合无害化处理技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杜雪晴等(2014)调研表明,微生物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的应用前景较好。微生物降解方法包括高温生物降解和自然堆肥降解。高温生物降解处理法是在密闭环境中,将生物灭菌和高温灭菌复合处理,通过高温灭菌,配合好氧生物降解处理病害动物尸体及废弃物,转化为可产生优质有机肥原料,实现灭菌、减量、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适用于规模饲养场无害化处理。据全国畜牧总站在北京万全恒瑞生猪养殖场开展的试点表明,利用该方法在特制封闭设备中放入病死猪尸体与适量辅料(锯末、秸秆、玉米芯、垫草垫料等),加热的同时,破碎、灭菌(灭菌温度可达140℃,4 h);降温至70℃以下,再加入生物复合菌降解剂进行生物降解。目前应用生物发酵降解处理动物尸体的有北美、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利用堆肥方法也可对畜禽尸体进行降解,是利用堆肥原理,自然发酵降解动物尸体。该方法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为欧美等国家普遍采用,山东金锣集团养殖场也采用发酵床方法对正常死亡的猪只等进行了有效处理。乔娟等(2015)也认为,应当鼓励养猪户通过生物方式就地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龚寒春等(2015)根据广西钦州地区甘蔗和木材加工厂的副产品甘蔗渣和木糠,利用这些原料开展动物尸体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可以达到资源再利用的目的。李海龙等(2014)的研究表明,利用锯末+病死猪(粉碎)堆肥,可以使病死猪尸体有效降解,堆体温度达到60℃以上天数可达8 d以上,达到无害化标准要求。

此外,利用高温化制、碳化或高温发酵等方法生产有机肥、工业油脂等处理工艺,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则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1.3 存在问题

1.3.1 病死畜禽处置不规范

个别养殖场户、贩运人甚至屠宰加工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将病害畜禽尸体随便丢弃在河流池塘中。或在掩埋处理时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在鲜活畜禽产品运输过程中,一些贩运者将死亡的畜禽沿途抛尸公路边,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

1.3.2 病死畜禽处理技术不先进

我国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深埋、焚烧、化制和发酵等技术方法,目前仅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理提出了粗略处理要求,缺乏对生物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方面的考虑,存在二次污染等问题,不能适应我国集约化规模化养殖的需求。

1.3.3 病死畜禽补偿机制不到位

畜禽养殖属微利行业,畜禽死亡及处理成本对养殖场(户)而言是不小的经济负担。虽然生猪、奶牛及能繁母猪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对参保家畜死亡能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手续繁琐、耗时长。此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和生猪保险补贴的覆盖面有限,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发放效率低也是原因之一(乔娟先等,2015)。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是造成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效果不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防疫法规定病死动物尸体处理费用主要由货主承担,一些养殖主体为降低经济损失,甚至将病死畜禽尸体低价出售给不法商贩,流入交易市场,构成食品安全隐患。

1.3.4 病死畜禽监管难度大

一方面,我国养殖场户多,监管工作点多面广。目前全国有畜禽养殖场户近1.8亿户,数量庞大、素质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监管力量及投入有限,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不完善,难以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监督。

2 病死畜禽尸体处理的组织模式

我国防疫法规定,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农业部也制定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以上法规重点关注了因疫病造成死亡的畜禽尸体处理,但是对于养殖场内正常死亡的动物如何处置则缺乏明确的规定。目前,病死畜禽尸体处理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为养殖场自身。

2.1 组织方式

当前,我国政策病死畜禽尸体的处理主体有两种类型,一是由养殖场自行处理,二是统一收集后由处理中心集中处理。据农业部畜牧业司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生猪出栏量低于500头的养猪场占生猪出栏量的60%,存栏低于100头的奶牛场占奶牛总存栏量的50%,蛋鸡存栏量低于10 000羽占比50%。因此,在大型养殖场建立自有的无害化处理中心,在中小型养殖场(户)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是适宜的组织方式。它可以避免由养殖场自行处理带来的各种隐患,使得病死畜禽的处理在一个可控制的状态下进行(孙军,2008)。郭小玲(2015)提出,建立以分散处理为主、集中处理为辅的无害化处理模式,有利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在分散小型养殖场户较为集中的区域,无害化处理中心可由第三方或养殖协会进行建设与管理。例如由养殖业协会建立和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规范,管理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理点(朱国良等,2012)。

2.2 收集方式

在集中处理模式中,病死畜禽尸体的有效收集是该模式成功运转的关键。由于畜禽死亡具有零散性、日常性等特点,病死畜禽尸体具有易造成疾病传播、易腐烂等特点,因此建立安全、合理的收集和运输体系是关键。

李牧等(2014)建议应根据城乡区域,建立尸体收集、封闭运输体系,对于非规模化养殖农户所在的村镇可结合生活固废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区域,采取“户投、村收运、定点集中”的收集方式。山东省诸城市把无害化处理经费补助作为激励,建立了“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鼓励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日照市岚山区依托企业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辅助以全区设置的7个病死动物收储站(配备50 m3冷库),密闭冷藏运输,无害化处理后生产有机肥(王海洲,2015)。上海金山区实行病死畜禽申报登记、专车运送、收集、运输、消毒和处理台帐及举报奖励等制度,根据区域内养殖业特点及分布,定点定时统一收集(孙军,2008)。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将主要规模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处理纳入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收集系统,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收集,由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集中焚烧处理;通过建立一户一档的畜禽养殖信息卡(本),建立健全本镇畜禽饲养户的信息档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病死畜禽监管长效机制(沈万红,2015)。

浙江龙游县畜牧兽医局与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与无害化处理中心联合全过程参与病死猪尸体的现场勘查、取证和无害化处理,行业管理部门通过GPS、随车记录仪、二维码对病死猪收集处理进行监管。在这一组织模式中,通过生猪保险和无害化处理结合,实现了三个确保,即确保了畜产品安全,确保了环境卫生和确保了养殖户少受损失,实现了养殖户、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政府部门四方共赢的效果(林海虎,2010)。

2.3 运行机制

病死畜禽尸体集中处理模式的高效运行,需要养殖户、处理中心、保险公司和政府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参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是集中处理模式正常运行的关键。杜雪晴等(2014)调研指出,收集、运输、运营机制是无害化处理当中的共性难题。各地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建立了不同的运行机制。

①将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与畜禽保险结合,建立联动机制。例如,浙江省龙游县建立了“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贴补,保险联动”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充分调动了养殖户、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政府部门四方的积极性,达到了四方共赢的效果。②明确处理中心的处理主体地位,建立财政补贴刺激运行机制。山东省诸城市政府建立了“属地管理、企业主体、集中处理、联防联治”运行机制,初步破解了病死畜禽收集及处理难题。三是建立专门化的收集体系,前后畜禽卫生防疫体系监管的机制。沈万红(2015)建议应建立一支以政府购买服务、专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队伍。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和乡镇监督作用,监督养殖场(户)将病死畜禽及时送往乡镇病死动物收储站进行冷冻保存,由中心统一收集处理(王海洲,2015)。

3 对策与建议

尽管我国在病死畜禽处理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兽医卫生安全观念淡薄、宣传不到位、设施不健全、处理不规范、费用无保障、监管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亟待在无害化处理方法与技术、收集体系的建立与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机制等开展工作。浦华等(2014)认为,国外在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方面的成功经验为严格处理的法律约束、完善的补偿机制、适宜的处理措施和产物的资源化利用。

3.1 建立健全法规,落实扶持政策

补充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养殖过程中正常死亡畜禽的处理规定,制定和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扶持政策,保证无害化处理效果。

3.2 建立分散与集中处理结合的组织模式

建立以大型养殖场自主处理和中小型养殖场集中区域集中处理的无害化处理模式。采取PPP模式,积极鼓励大型规模养殖场自主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养殖集中区域或中小型养殖场集中区域建立县域范围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和制定优惠政策,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高效运作。

3.3 健全补偿机制

各级政府应把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偿费用纳入财政,结合畜禽保险,对按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的养殖主体,按照畜禽种类、处理数量、处理结果等标准给予一定补偿。同时,行业部门应立足产业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将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纳入农业机械(畜牧)补贴范围,为切实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3.4 建立监管、保险和无害化处理的联动机制

畜禽养殖业风险较大,积极推行畜禽养殖保险制度,将死亡动物的监管和无害化处理列入保险理赔的主要条款,实现监管、保险赔偿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在保护养殖场户利益的同时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中心、保险和政府四方共赢,保障食品与环境安全。

3.5 鼓励无害化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

鼓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包括肥料化、工业化等利用。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推动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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