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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原经济区战略背景下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研究

2016-01-08李佳勋

时代金融 2015年36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金融风险

【摘要】为了建设中原经济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梳理小额贷款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并进行防范,才可以更好的促进中原经济区在新常态进程中建设目标的达成。

【关键词】建设中原经济区 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风险 农村金融

中原经济区是中国首个内陆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区,于2012年获得批准设立,是中国新一轮改革的重要标志,预计到2020年要完成既定计划,如今,为配合下一个十三五计划的同步实现,也为了确保农村金融建设的工作到位,对于金融创新中的小额贷款公司主体来说,更需要重视对其金融风险的防范。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的金融风险主要有:

一是处于公告利率下行期产生的高利差风险。2015年8月6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其中提出民间借贷年利率的24%与36%“两线三区”:第一条线(即年利率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在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由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高于36%),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小于等于24%),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亦即24%~36%区间。随着人民银行不断降准、降名义利率(双降),最新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亦即按此利率上调至4倍的上限(17.4%),对贷款人(出借方)来说,其吸引力也不大,为了维持以前的高利差收益,可能一浮到顶,反而让出借方利用“手续费”或“买卖合同”等名义回避,实质上提高了“利差”风险。随着实体经济效益的下滑,小额贷款公司高息的恶果也逐步显现——不放高息则亏、发放高息则死的魔咒使得行业不良率急剧攀升,哀声四起,小贷公司盈利模式的缺陷暴露无遗。

二是借款人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由于多数农户属于“个体户”,一般没有银行对公往来信用记录,会计账簿等记录也不甚清晰,其还款能力由于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等的制约,难免遭遇贷款成数低、各类明目收费高的做法,加大了风险的涵盖范围。

三是人员素质低落与风控机制不足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人员没有从事过金融业务,专业知识较为欠缺,风控机制落实不到位,处置业务等操作大多停留在文字上的规章制度层面。

四是法律不完备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身份定位和筹资来源模糊,造成社会观感不佳,导致当初“民间金融阳光化”的美意蒙上一层阴影。

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对上述的金融风险进行以下的调控与防范:

第一,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为利差收益的有益补充。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是民间金融的一个重要出口,也是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建设的一个重要渠道,在允许赚取传统利差收益的同时。也应该为其提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机会,以扩大其资金来源和增加风险转嫁渠道,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降低对借款人的单一、高额利息索取,既减轻借款人的本息还款压力,也可以确保借款人能按期、足额还款,资金链安全不断裂,对借贷双方都有利。

第二,构建借款人征信平台提供更便利的信息共享服务。可以将农户的银行账户往来信息提交到征信平台,分别纳入黑白名单,便利贷款公司接入查询,并完善信用法制体系,以增强农户的信用观念,让其无法心存侥幸,最终得以回避逆向选择的困境。

第三,提高从业人员的风控素质。由于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股东没有金融从业背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仍沿用实业运作的传统思路,难免“适应不良”,应该从人员的录用和培训上增加风控教育,并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逐条要求,制作符合现代化公司管理的章程,以完善内控制度。

第四,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以省级地方政府、位阶较低且零散的条例、规章、办法为主,以河南省为例,除了主管单位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之外,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其中,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1}

由于实行多头监管,监管成本高,责任分担不明确,何况主管部门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难免遭到“外行领导内行”的非议,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形象和观感不佳;《放贷人条例》如能在近期顺利出台,将能在法制层面为其提供较为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制度。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企业,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对其自身的呆坏账拨备、核销等风险预警必须事前严格要求建立,事中随时以报表形式审查,事后及时实现内部风险补偿。在提高农户信用等级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信贷产权抵押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让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可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高的效率盘活固定资产,创造所需的现金流以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

结语: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创新主体的出现,原本初衷就是为了在农村金融建设中提供更多元的选择与服务,经过多年来的论证和探索,确实起到了预期的一些作用,但仍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融资及杠杆率与信贷投放范围严格受限、单一股东持股比例限制、贷款期限、现金管理等诸多方面过度监管的根本性原因,不同地区的经营环境、监管环境差之千里,造成小额贷款公司良莠不齐,全社会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普遍的歧视,管理层许多敏感问题无法解决,导致经营者露出疲态,甚至一些监管者的本能意识里还交织着对民间金融的恐惧与道德教化者的优越感。在一阵风的热情之后,唯有提高风险防范作用、保持合理的获利空间,才是稳健经营的长远规划。

注释

{1}《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第4条第2款。

基金项目:1.2013年度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基于建设中原经济区战略的小额贷款公司研究》(立项编号:13B820074);2.2014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支持计划;3.2015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绿色金融法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GH-001);4.2015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河南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和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JC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佳勋(1969-),女,汉族,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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