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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马甲”之际的反思——基于974份报道案例的实证研究

2016-01-07苏新建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诉讼马甲法庭

废除“马甲”之际的反思
——基于974份报道案例的实证研究

苏新建

(浙江工商大学 法学院,杭州 310018)

摘要:根据1996—2014年《法制日报》报道的974份刑事案例进行分析,发现自1996年以来,在法庭上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的数量没有减少,呈现出反复和上升的趋势;刑事被告人是否穿“马甲”受到其身份、所犯罪行和文化程度的影响。这说明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未能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尊严和权利,且未能做到平等地对待刑事被告人。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已经明确禁止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但隐藏于“马甲”背后的司法偏见仍须慢慢祛除。

关键词:法庭;诉讼;刑事被告人;马甲;程序

收稿日期:2015-03-29

基金项目:司法部项目“基于程序正义的司法公信力评估及提升对策研究——主观程序正义的视角”(13SFB5005)

作者简介:苏新建,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司法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

Reflection on the Abolishment the Vest

—A Positive Study Based on 974 Reported Cases

SU Xin-jian

(SchoolofLaw,ZhejiangGongshangUniversity,Hangzhou310018,China)

Abstract:Database is built according to the collection of the data from criminal cases which were reported on Legal Daily from 1996 to 2014. The analyses of those 974 samples show that from 1996 the number of the vests appears in the courts increases and that the identity, the crime committed as well as the education background of the defendant influence whether he wears a vest in the court.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judicial system does not follow the requirements of procedural justice, does not treat the suspects with dignity and does not treat the suspects equally. The vest in the court will be terminated after the new measure which is called Supreme People’s Court 4th 5 Year Court Reform Plan. However, it takes time to drive out the bias behind the vest.

Key words: court; litigation; criminal defendant; vest; procedure

一、引言

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为了表达简洁,本文后面的论述中用“刑事被告人”来指代“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用“马甲”来指代“识别服、马甲、囚服等”。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些庭审细节要求,更加符合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并因应了国际惯例。*国际文件《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中明文规定:88.(1)未经审讯的囚犯如果服装清洁适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谈到法庭上的“马甲”这个话题,我们首先必须提及众所周知的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任何一个刑事被告人在法官宣判为有罪前,都被推定是无罪的,不应该受到不公正对待”。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定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的重要理论依据,基于该项原则,任何一个刑事被告人在被法官宣判为有罪前,都应当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在外在形象上不能贴上“犯罪化标签”。“马甲”或多或少都是与犯罪有关的标签,如果让处于审理阶段的刑事被告人贴上这些标签,无疑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而这一点,学界已经达成共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且没有授予让被告人穿“马甲”以合法性。虽然之前我们没有明确禁止给刑事被告人穿“马甲”,但从一些相似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逐渐重视“无罪推定”原则在诉讼程序各个环节中的体现,逐渐意识到去“犯罪化标签”的重要性。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也明确指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尽管学界一致认为刑事被告人不能穿“马甲”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并且我国也基本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刑事被告人身穿“马甲”出现在法庭上。法官对刑事被告人是否穿“马甲”似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案例一:49岁的被告人王如高昂着头,阔步走上法庭,在开庭前,她拒绝穿上一般刑事被告人必备的橘色号服,并说:“这关乎我一生的尊严和名誉!”;并且因为情绪激动而被安抚,从而导致开庭时间延迟。而同案的另一被告人方咸如则穿着“马甲”。[1]

案例二:庭审现场,周文斌指出,一些省部级官员及明星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他也要求同等待遇。在遭到审判长拒绝后,他自行脱下了黄“马甲”。法院没有去制止。从那天之后,周文斌出庭时就没再穿黄“马甲”了,审判长也没有再就着装提出要求。[2]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刑事被告人是否要穿“马甲”这个问题上态度有些暧昧,尽管法官们都是法律的研习者,但他们却没有成为法治精神的彻底捍卫者。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规定,我们也许可以乐观断定法庭上的“马甲”现象将不复重现,但另一方面,我们仍须进一步思考隐藏于“马甲”背后的问题,比如,如周文斌所言,为什么“一些省部级官员及明星出庭受审时均未穿黄马甲”?这里面除了“马甲”本身问题外,是否还有平等对待的问题?

近年来,笔者比较关注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真实实践,对“马甲”这个能够反应程序正义的话题,笔者曾经收集了大量的数据。本文拟通过大规模数据分析,对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盘踞了多年的“马甲”现象及背后的因素进行分析,归纳其对我们的司法启示,以资备忘并警鉴。

二、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可以方便地看到有关刑事审判的新闻。如前所述,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所有的刑事被告人均不应穿“马甲”受审。但从新闻报道中,我们的确注意到有很多刑事被告人身穿“马甲”在法庭上接受审判。那么,有多少刑事被告人穿着“马甲”,又有多少未穿?历史地看,穿“马甲”的人数是在减少还是在增多?影响刑事被告人穿“马甲”与否的因素又是什么?其中有什么规律吗?循着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历史地看,穿“马甲”受审的刑事被告人人数在减少。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们的法制体系逐渐完善,法治状况不断改进。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的司法活动越来越文明,司法行为越来越规范。故此,我们假设法庭上身穿“马甲”受审的刑事被告人人数呈减少趋势。

假设2:刑事被告人是否穿“马甲”与其身份无关。

我们注意到,在新闻报道中,有些刑事被告人身穿“马甲”,有些则没穿。我们假设总体上刑事被告人是否穿“马甲”属于随机现象,与其身份没有必然联系。

假设3:刑事被告人是否穿“马甲”与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无关。

《刑法》分则规定了10类犯罪,它们的构成、性质、危害程度等都有差别。如果刑事被告人涉嫌的是严重暴力犯罪或有暴力倾向,司法机关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马甲”在此并无保安功能;并且,即使是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在法院审判前被告人仍被推定为是无罪的,仍不应穿“马甲”。我们假设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穿“马甲”与他们所犯的罪行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

假设4:刑事被告人是否穿“马甲”与其文化程度无关。

作为一种自然现象,刑事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会有各个层次的。我们假设刑事被告人有无穿“马甲”与他们的文化程度无关。

(二)研究设计

为了收集到能够反映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无穿“马甲”的信息,我们需要查阅记录当时庭审情况的资料,在该资料中应该包含有被告人在法庭上穿着形象的录像或图片。由于本研究不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分析,再加上到法院获取材料的手续比较繁琐,本文选择已经公开的资料作为数据来源。同时,为了使研究结论更科学、更有说服力,选取的研究材料应该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并且为了克服数据的碎片化和断缺,追踪收集某家媒体在相当长时间内的新闻报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3]综合上述考虑,本研究主要选取《法制日报》(含《法制日报》的前身《中国法制报》*《法制日报》于1980年8月1日创刊于北京,时名《中国法制报》,1988年1月1日更名为《法制日报》。)上关于刑事审判的新闻报道为主要材料来源。

由于本研究需要从样本中直观地观察到被告人的穿着形象,故而我们收集样本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在一篇新闻报道中须有被告人形象的图片,二是该新闻报道中须有关于案件的较详细的文字说明。为了尽可能反应较长一段时期刑事被告人的衣着变化,我们查阅的材料在时间上涵盖了从1980年《法制日报》创刊日开始到2014年年底的各期报纸。2013年与2014年,本研究组的成员在浙江省图书馆累计工作近五个月,翻查每一期《法制日报》上的新闻,共浏览了1980年以来《法制日报》上刊登的上万份刑事案件新闻,收集兼具庭审图片和文字的报道。

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刑事案件新闻报道中很少有庭审图片,即使极少数有图片的新闻报道,这些图片也因时间太长而无法辨认清楚,所以我们不得不放弃这些少数案例,实际有效的案例样本从1996年才出现。巧合的是,1996年恰恰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年,一些重要的法治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被吸纳到新法之中。于是,以1996年为起点年,也具有了另一个标志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媒体采写的焦点或捕捉的新闻点不尽相同,报道提供的信息量、侧重点也不一样,这种描述性偏差和选择性偏差可以通过增加案件的数量和时间跨度、拉长数据时间段和尽可能增加个案数量来缓解。[3]本研究中,如果《法制日报》所报道的案例的信息不完整,比如缺少刑事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的信息,我们会进一步查阅其他权威报纸获得信息补充,一般会查阅《检察日报》和《人民法院报》上的报道。

在收集样本信息时,除了核心变量“是否穿马甲(1=是,2=否)”外,我们大致按照以下两类变量进行整理、记录:

首先是有关刑事被告人基本信息的变量。这些变量包括刑事被告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其中“文化程度”分为小学及以下(=1)、初中(=2)、高中(=3)、大学及以上(=4)等;“职业”分为政府公务人员(=1)、国企管理层(=2)、私企管理层(=3)、事业单位(=4)、普通工人(=5)、农民(=6)、无职业(=7)、其他(=8)等。

其次是有关案件基本信息的变量。这些变量包括案件性质、审判地点等。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将“案件性质”共分为10类: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2);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第五,侵犯财产罪(=5);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7);第八,贪污贿赂罪(=8);第九,渎职罪(=9);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10)。“审判地点”,则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分成31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按照拼音的顺序,从安徽到浙江依次编码为1—31。

三、数据库的总描述

我们收集到1996—2014年的有效案例样本共计974份,然后根据设定的变量进行数据输入,建立数据库。采用的软件是SPSS。数据库的总体情况如下。

(一)样本的性别分布

在收集到的974份样本中,被告人为男性的共有852名,占全部样本的87.5%;被告人为女性的共有122名,占全部样本的12.5%。可以看出,男性犯罪的比率远远高于女性,是女性的7倍。这个数据与其它公开的资料中关于男女犯罪比例的数据大体上是一致的。*有报道称,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女性和男性犯罪性别比例约为1∶10;近年来,这个比例上升到1∶4。参见张敬:《专家: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每日新报》2010年12月23日。据一项关于深圳女性犯罪的统计,2006至2008年,深圳市女性犯罪所占比例约7%左右;2009年这个比例已近8%;而2010年至2011年,女性所占比例已超过9%。参见游春亮:《女性犯罪率上升呼唤社会加强人文关怀》,《法制日报》2012年3月13日。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涉及女性的普通刑事犯罪一审案件占普通刑事犯罪一审案件的比例从原来的9.4%飙升到了17.22%。参见李松、黄洁:《北京一中院调研显示女性犯罪案件大幅攀,升侵犯人身权暴力犯罪占六成》,《法制日报》2011年3月23日。

(二)样本的罪种分布

根据《刑法》分则,我们在变量中设计了10类犯罪,但在收集到的数据中有3类犯罪没有涉及到,它们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余的7类犯罪均涉及到了,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罪的最多,有225人,占23.1%;其次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177人,占18.2%;然后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173人,占17.8%;除了样本中没有涉及到的三个罪名外,最少的是渎职罪,21人,占2.2%。具体数据见图1。

图1 样本的罪种分布

(三)样本的年度分布

1996年《法制日报》中兼有图片和文字的刑事案件报道共有8篇,自此开始每年的数量大体上呈逐步增长的趋势,2006年共有124篇,数量上达到了顶峰。

表1 1996—2014年样本的年度分布

就样本的这种变化而言,我们推测,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科技进步了,照片采集技术变得越来越发达,加上报纸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图文并茂的新闻报道在逐年增多。另一个原因是《法制日报》的版次和版面都在不断增多*早期的《中国法制报》,为四开四版周一报;后改为周三、周六刊,进而又改为对开四版的日报。更名为《法制日报》后,1994年1月1日增扩为每日八版;2002年10月1日起每周二、三、四的报纸由八版增扩为十二版。,相应地,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在增多。

2006年后,样本的数量又有所减少,但每年的样本数量大体上维持在几十个;2012年度样本数量明显减少,只有17个。全部的样本年度分布情况见表1。

(四)样本的地域分布

在我们收集到的974份样本中,除青海省外,其余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均有涉及。样本数最多的是北京,有243例,占到了全部样本的四分之一;其次是广东,有90例,随后的是浙江58例、安徽47例、江苏44例。最少的是贵州,有2例,其次是广西和天津各有4例,宁夏6例,内蒙8例,新疆9例。考虑到一家报纸往往会对新闻素材有自己的选择,且本研究在收集样本时所依据的两个条件(兼有被告人衣着形象的图片和较详细的文字记录)对案例报道做了进一步的筛选,可以说,本研究样本的地域分布大体上也印证了“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率较高”[4]这个论断。全部样本的地域分布情况见表2。

表2 样本的地域分布

四、数据分析与讨论

本部分我们将通过数据来分析有多少刑事被告人穿着“马甲”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并且进一步验证这些刑事被告人穿“马甲”是完全随机的,还是不同的人会得到不同对待?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要求司法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时,要中立、无偏见、平等对待,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外在条件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司法部门有选择地让刑事被告人穿“马甲”和不穿“马甲”,这不仅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还违反了平等对待原则。我们通过分析“是否穿马甲”与“被告人的职业”“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之间的关系来研究被告人的身份特征和个体特征有无影响到司法部门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区别对待。

(一)“是否穿马甲”的总体描述

数据显示,在全部的样本中,穿“马甲”出庭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有608人,占62.4%,不穿“马甲”的有366人,占37.6%。这个数据意味着,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着“马甲”接受审判,这个比例和数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料。从而可以看出,司法机构还没有充分尊重刑事被告人的尊严和权利。

现代文明社会,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其中当然包括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尊重。从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的刑事被告人仍以穿“马甲”的形象出现在法庭上,这些都让司法机构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的嫌疑。刑事被告人的衣着形象,往往决定了法官和普通民众对他们的第一印象,这样的印象,对于法官来讲,可能会影响他所做的判决,对于普通民众来讲,可能会在法院还未做出有罪判决以前,就已经把他视为一个罪犯了;与此同时,这样“与众不同”的穿戴让被告人自己对自己产生了深深的自卑感,行使权利的意识也因此减弱,“不敢再为自己进行充分的辩护”[5]。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某个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了,他在周围民众中的形象仍是负面的,这跟犯罪嫌疑人出庭时的穿着形象不无关系。*朱占平律师回忆到,他的一位律师同行,在办理一起强奸案的时候,把自己记录的一份证言递交给检察机关,结果被认为是一份伪证,当即将其刑事拘留,虽然最后没查出什么问题无罪释放,但是,进去时的乌黑大背头,几天后出来时已经变成了光头。那年整个一个夏天,他都不合时宜地戴一顶布帽遮羞,能不见的人尽量不见,能不去的场合尽量不去,性格也变得孤僻冷漠。参见朱占平:《我看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保护》,载《闲话法律》2007年第4期。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强调司法机构要尊重当事人的时候,并不是说司法机构不能对当事人科以处罚。但是“如果制裁是以一种侵犯人的尊严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它的后果是将增加而不是减少违法”[6]。布雷思韦特的羞辱理论(Shaming)[7]和谢尔曼的藐视(Defiance)[8]理论都指出,司法机构在处罚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果能够谨慎地顾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价值和尊严,那么犯罪嫌疑人会更加遵守法律。

(二)法庭上“马甲”数量的演变轨迹

1996年以来,法庭上“马甲”的数量有无发生变化?这里面有无轨迹可循?客观上看,我国的法治建设的确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已经基本完成,司法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我们似乎有理由大胆推测,我国的司法机构越来越尊重程序正义,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然而,从本研究的数据来看,司法机构在维护程序正义和保障被告人的尊严和权利方面并没有预估的那么理想。

为了具体分析这个发展变化,我们把1996年以来每年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人数和不穿“马甲”的人数对比列表,参见表3。

表3 1996—2014年年度“是否穿马甲”的数量统计

为了能够从直观上把握穿“马甲”人数和不穿“马甲”人数的发展变化趋势,我们以全部的974个样本为基数来分析1996年以来的变化轨迹。以每年的样本中“穿马甲”与“不穿马甲”出现的频率为基础,把1996年以来的数据按年度顺序制图如下,参见图2。

图2 “是否穿马甲”年度频率图

图2中虚线条(……)是不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的年度频率变化趋势,实线条(━)是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的年度频率变化趋势。从图2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1996年以来,在法庭上穿“马甲”受审的被告人人数呈增长趋势,不穿“马甲”的人数呈下降趋势,这个趋势一直维持到2013年。虽然这个变化轨迹在一些年份会有些迂回,但大体上各自的趋势还是比较明显。

从样本的数量来看,1996年度共有样本8个,不穿“马甲”的有8个;1997年共有样本3个,不穿“马甲”的有3个。故而我们从图2中看到,1996年前后,不穿“马甲”的被告人的频率达到100%,而穿“马甲”的频率则是0。1999年全部的样本有50个,不穿“马甲”的有50个,无论从数量来看还是从频率来看,不穿“马甲”的样本到此形成顶峰。如果说1996年的8个样本和1997年的3个样本属于小样本的话,1999年的50个样本则属于大样本,可以比较充分地说明在该时间段不穿“马甲”为“主流”现象。这种不穿“马甲”占多数的现象一直持续到2000年前后。到2004年,在总数为46个的样本中,穿“马甲”的有24个,不穿“马甲”的有22个,两者的频率几乎相等。从图2上也可以看出,两条曲线在2004年前后走向中间,平分秋色。

2004年以后,相对于不穿“马甲”的人数,穿“马甲”的人数逐年增多。2005年在全部的97个样本中,穿“马甲”的有69人,不穿“马甲”的有28人。2006年,在全部的124个样本中,穿“马甲”的有92个,成为年度数量上最高峰。到2010年,在全部96个样本中,穿“马甲”的占81个,则成为频率上的最高峰。从图2上看,在2008—2010年前后,穿“马甲”的被告人人数频率达到最高,不穿“马甲”的则降到最低。2011年以后,每年度的穿“马甲”的数量仍然高于不穿“马甲”的人数,但差距有所减小。从图上看,两者有向中间靠拢的趋势,但2012年和2013年的样本数量不是很多。2014年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不穿“马甲”的人数自2003年以来首次超过了穿“马甲”的人数。

总体上看,法庭上“马甲”数量的变化趋势比较微妙。就本研究的数据来看,我们很难看出司法机构比以前更加关注法治精神和司法细节。受到某个时期的司法政策的导向和影响,司法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在摆动和迂回。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前后,“无罪推定”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去除刑事被告人“马甲”的呼声也很大,于是出现了1996年、1997年1999年三年“零马甲”的现象。世纪之交,伴随着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建设,诸多的审判细节受到关注,比如法袍、法槌等,此时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人数明显少于不穿的人数。再后来,随着司法不断被要求服务于“维稳”大局,“穿马甲”这种小事便变得不值一提,于是2008年前后,穿“马甲”的人数达到顶峰。可以看出,受到不断变动的国家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影响,司法的行为也抹上了“运动”的色彩,使得本来可以彻底脱下的“马甲”又被穿上。到了2014年前后,中央再次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的问题,这既增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治信心,也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股春风为建设法治国家注入更强动力的同时,也吹走了一些刑事被告人身上的“马甲”。

(三)“是否穿马甲”与“被告人的职业”的关系

我们以“是否穿马甲”为因变量,以“被告人职业”为自变量建立模型进行分析。由于两个变量都是无序分类变量,故我们用两者建立logit分析模型。数据见表4。

表4 “被告人的职业”对“是否穿马甲”影响的logit模型

注:a.This parameter is set to zero because it is redundant

b.Model: Multinomial Logit

c.Design: Constant + 马甲 + 马甲 * 职业

通过数据可以看出,在8类职业中,有4类跟“穿马甲”(马甲=1)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4类职业是,政府公务人员(职业=1)、国企管理层管理人员(职业=2)、私企管理层管理人员(职业=3)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4)。也就是说,这4类职业的刑事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比其他4类职业的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明显要低。具体而言,“政府公务人员”对“穿马甲”的负影响最大(-1.557,p<0.05),换言之,曾经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不穿“马甲”的概率最大。其次是国企管理层的管理人员(-0.800,p=0.05)、私有企业管理层的管理人员(-0.603,p<0.05)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26,p<0.05),这3类职业的刑事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也明显要低。

这个结果与我们平时感受到的一些具体案例是一致的。如果我们在新闻中看到有不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出现了,他们往往属于这4类职业群体。比如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重庆市原市委书记薄熙来、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北京市原市委书记陈希同、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汉龙集团原负责人刘汉、建昊集团原董事长袁宝璟等。这个结果意味着司法机构在对待刑事被告人时,会因被告人的职业而有差异。如果说的更具体些,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的概率较小,这些人曾经或拥有权力,或具有财富,或两者皆备。

(四)“是否穿马甲”与“案件的性质”的关系

案件的性质是否会影响到司法机构的区别对待呢?我们以“是否穿马甲”为因变量,以“案件的性质”为自变量,建立logit分析模型,数据见表5。

数据显示,在样本涉及到的7类刑事案件中,有5类案件与“穿马甲”(马甲=1)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5类案件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性质=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性质=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性质=4)、侵犯财产罪(案件性质=5)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性质=6)。这5类案件中,对穿“马甲”影响较大得有:危害公共安全罪(2.409,p<0.0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369,p<0.05),侵犯财产罪(2.310,p<0.05)。因为样本容量的问题,渎职罪没有显示出明显的结果。这个数据结果意味着,涉嫌这5类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的概率较大。

表5 “案件的性质”对“是否穿马甲”影响的logit模型

注:a.This parameter is set to zero because it is redundant.

b.Model: Multinomial Logit

c.Design: Constant + 马甲 + 马甲 * 案件性质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贪污贿赂罪(案件性质=8)没有对“穿马甲”构成明显影响;也就是说,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的概率比较小。

这个结果非常有趣,大多数犯罪类型的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都很大,只有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非常小。这个结果与前述“穿马甲”与“被告人职业”关系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可以互相印证。因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情况都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私有企业管理层管理人员”,他们与“穿马甲”的关系最弱。这样看来,不同的刑事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的尊重程度不同。当国家公务人员、企业高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为刑事被告人时,会得到司法机构更多的尊重,他们穿“马甲”的人数明显少于来自其他职业的刑事被告人,这其中的司法偏见还是能够比较清晰地被感觉到。当然,法庭上被告人权利有无受到限制跟其犯罪的情节也是有关的,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被告人就会受到较多的限制。但是从我们的研究来看,除了这种策略性的考量外,更多的被告人是因为身份等外在原因的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

(五)“是否穿马甲”与“文化程度”的关系

在新闻报道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包含了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这一信息,在全部的974个样本中,包含被告人文化程度的样本共计488个,并且在各个文化程度类别的分布不平衡。基于这样的样本数量和分布,我们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按文化程度的类别得到各个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穿“马甲”和不穿“马甲”的总人数和所占比例(见表6)。

表6 “是否穿马甲”与“文化程度”关系

从表中可以看出,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马甲”的所占比例为56%,但这个样本是小样本;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马甲”的人数比例最高,达到72.3%,远高于全部样本的平均值62.4%;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甲的人数比例是62.2%;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马甲”的人数比例最低,占49.6%,这是唯一一个穿“马甲”人数低于50%的数据。这个数据告诉我们,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平高的刑事被告人,权利和人权受到尊重的机会较大,维护自身人格和权利的可能性在增加。

在本文开头的两个案例中,一个刑事被告人具有大学文凭并具有副教授职称,一个是大学的校长、教授,他们在开庭时拒绝穿“马甲”。这两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司法机构在刑事被告人是否要“穿马甲”这个问题上态度暧昧。法官当然知道“无罪推定”这个原则,也知道让刑事被告人穿“马甲”不符合这个原则,所以在被告人拒绝穿的情况下,他就只能同意了。那么,为什么司法人员不能让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不穿“马甲”呢?他们的这种心理状态颇值得思考。这里至少有一点可以指出,当司法人员面对刑事被告人是否要穿“马甲”这样的问题时,他们未能守护法治的精神,某种退让和狡猾代替了对法治的责任和坚守。

五、结语

从本研究的数据来看,一方面,司法实践中的确有大量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身穿“马甲”;另一方面,刑事被告人是否穿“马甲”会因其身份、职业、文化程度和犯罪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个国家法治的进步离不开对司法规律的渐次总结,除了总结正向的司法规律外,隐藏在司法表象后面的反向规律同样值得我们去关注。本研究从“马甲”这个小的庭审细节入手,通过近千份数据探讨了由“马甲”所折射出来的一些司法实践现状。尽管“马甲”是程序化或形式化的表征,但是其影响却是实质而重要的。与宏大的法治体系相比,“马甲”仅仅是细枝末节,但这样的一个细节却具有标志性意义,它可以客观地说明我们有无在认真地对待法治。如果想避免法治变成华而不实的口号,就应当从改造诸如“马甲”这样的具体细节开始。庆幸的是,最近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正是努力从“马甲”这样的细节入手来进行司法改革。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马甲”可以一日脱掉,但隐藏在“马甲”背后司法偏见和狡猾却不会一日扫除,这个问题的解决仍须假以时日。未来,司法共同体须齐心戮力、荣辱与共,在司法实践中敢于担当,共同守护法治精神。这样,我们将真正有理由相信,伴随着一些细节的改善和对司法观念的坚守,我国的司法将会更加公正。

当然,有人可能会主张,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没有实质地影响到法官的无罪推定,也没有影响到法官的审判。但即使这样,也会影响到刑事被告人对司法程序的感知和判断——这一点从本文开头两个例子中被告人的语言和行为即可看出,他们对司法程序的正义性的判断,会进一步影响到司法服从以及矫正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效果,[9]影响到司法的权威。[10]参与到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或为争取利益,或要受到制裁,往往带着紧张、不乐意、怀疑等情绪。如果司法人员以一种尊重的态度来对待当事人并且在做决定的过程中给当事人以参与的机会,可以把当事人情绪中的“消极情感”(negative affect)最小化,并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继续制造紧张和违反法律的可能性。[11]

本研究也有些不足之处。首先,一家报纸有自己的兴趣点——《法制日报》也是如此,这种兴趣点会导致本研究收集的样本之间的平衡。比如,全部样本中,来自北京的就占了四分之一,这可能跟《法制日报》社位于北京、取材北京比较便易有关。其次,新闻传播的规律要求一篇新闻稿子追求诸如“新颖性”“吸引读者眼球”“趣味性”等,一些没有新闻价值的普通刑事审判便无法成为“新闻”,这无疑也会多多少少影响到样本的代表性。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通过进一步扩大样本的容量,或者增加样本的来源渠道来缩小研究上的误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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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桂田田.“刑案被告”出庭受审将不再穿囚服[N].北京青年报,2015-02-28(04).

[3]公婷,吴木銮.我国2000—2009年腐败案例研究报告——基于2800余个报道案例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12(4):20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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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新建.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J].政法论坛,2014(4):125-133.

[10]季卫东.论法制权威[J].中国法学,2013(1):21-29.

[11]AGNEW R. Foundation for a General Strain Theory of Crime and Delinquency[J]. Criminology,1992,30(1):47-88.

(责任编辑陶舒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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