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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构建

2016-01-06宋晓洪赵龙珠陈晓菲

经济师 2015年12期

宋晓洪 赵龙珠 陈晓菲

摘 要:黑龙江省为国内粮食产量第一大省,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供应与储备安全的重要使命,作为国家粮食生产的核心地区需重点发展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然而,现行的用于粮食补偿的政策存在着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的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区域经济及农业可持续发展。因此,从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和客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机制的运行等方面出发探索适合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机制尤为重要,是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粮食主产区 粮食利益补偿 利益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86-02

为了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并在实现黑龙江省粮食总产量增加、种粮农户收益和地区经济总量同步提高的同时保证粮食主产区可持续发展能力,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建立粮食利益补偿机制,以实现对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的补偿。

一、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和客体

(一)补偿主体

在粮食利益补偿机制中,可以认为能够为粮食利益补偿提供补偿资金的即为补偿主体。对于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而言,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包括中央政府、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各关联粮食主销区及社会组织。

1.中央政府。中央政府虽然不是黑龙江省粮食生产正外部性的直接受益者,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导者应成为粮食利益补偿的第一主体。只有中央政府成为粮食利益补偿的主体,才能有效实现补偿效率的最大化,使粮食生产社会效益和粮食安全保障效益的支付成本得以保证。

2.黑龙江省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内各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的直接负责人,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应为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执行主体,提供财政支农的配套资金、合理分配各项补偿资金比例等。

3.各关联粮食主销区。作为黑龙江省粮食生产的直接受益者,粮食主销区有义务承担粮食生产的成本,通过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成为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主体。

4.社会组织。社会组织通过合法的运作方式募集资金,从社会公益性资金支持的角度充实粮食利益补偿基金池,提供粮食利益补偿所需资金,成为补偿主体。

(二)补偿客体

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客体即为直接参与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承担了粮食生产成本、自然灾害和粮食市场价格管控等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个人或组织。因此,对于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而言,补偿客体包括种粮农民、农业合作社及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市、县政府,且主要以农民及农业合作社为主。

二、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范围

补偿的范围以2011年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黑龙江省农委对黑龙江省耕地性质及享受补贴的面积为依据。其中,融合了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的粮食直补资金面向黑龙江省内的实际粮食生产者,良种补贴则以农技推广的受众为指向对象,农机购置补贴以国家政策引导为依据,面向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方式

粮食利益补偿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着黑龙江省种粮农民所得补偿收益的增长速度和幅度,因此,以粮食利益补偿基金为核心,利益补偿方式主要表现为将粮食补偿资金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的粮食直补资金、为种粮农户提供优惠价格的良种及农业机械的种粮成本间接补贴资金。

(一)粮食直补资金

依托于中央政府的专项财政补贴和粮食主销区的转移支付基金形成面向黑龙江省的粮食补偿专项资金,将粮食直补资金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合并为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将黑龙江省内粮食生产者种粮面积和商品粮产出量结合起来实现累进补贴的方式,规避单一补偿依据所出现的补偿不到位问题。粮食直补资金的累进补偿以黑龙江省内种粮农民的实际播种面积为基础,根据当年出售粮食数量的水平设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而实现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

(二)种粮成本间接补贴资金

该补贴是对良种补贴及农机购置补贴的整合,并逐渐面向农业合作社,通过明显降低各类型农机具的购置费用和以良种推广为平台的优良种子的价格,降低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支出。

四、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标准

黑龙江省对于种粮农户的利益补偿标准应能保证农户种粮的收益不低于从事经济作物种植或务工所获取的收益。因此,补偿标准必须经过科学的核定,按照粮食利益补偿方式的不同,粮食利益补偿标准的设定包括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标准及种粮成本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粮食直补资金的发放标准

融合了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的新型粮食直补资金以种粮农民的补偿面积、粮食产量为基础,根据当年粮食产品价格指数变动率、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率、通货膨胀率设定。

(二)种粮成本间接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

种粮成本间接补贴以原有的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为基础,将良种补贴与农业技术推广投入结合起来,面向黑龙江省内使用良种的种粮农户或农业合作社,按照普通种子相同的价格给予提供,并由国家财政以粮食调出量为依据提供农技推广的专家费和教育经费;农机购置补贴在黑龙江省现行补偿种类和补偿金额区间的标准下,根据当期市场价格上涨指数进行核增,2014年,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涵盖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耕整地机械、动力机械7个大类和16个小类,补偿金额最低为120元/台,最高18万元/台,每种品类的农机在不突破国家制定标准的前提下,根据黑龙江省农机具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稳定农业机械投入成本,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

五、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资金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粮食利益补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税、关联主销区土地出让金提成及社会募集。

(一)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是黑龙江省粮食利益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目前由国家财政全额承担,黑龙江省不再配套,但现有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金额很难满足补偿机制下粮食利益补偿的需求,必须拓宽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粮食风险基金、地方粮食储备基金、粮食发展基金等进行整合,吸收社会资金,提高粮食利益补偿基金的上限。

(二)粮食安全税

在商品粮流通环节尝试征收粮食安全税,以税收方式保障补偿资金稳定获取是较为有效地增加动态粮食补偿基金的途径。从理论上讲,所有享受到黑龙江省商品粮生产外部性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作为粮食安全税的纳税人,粮食安全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商品粮的最终消费者,但不包括自给自足的种粮农民。粮食安全税的征收应以商品粮消费量为税基,税率的设计可以借鉴消费税的方式,采取比例税率,按照固定的税率进行征收,推行低税率、广税基的方式,由国家统一征收,并统一划归至粮食利益补偿基金。

(三)关联主销区土地出让金提成

粮食主销区将农业用地特别是粮食生产用地转作非农业用途是主销区粮食调入量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因此,接受黑龙江省商品粮调入的主销区有义务提供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高黑龙江省粮食利益补偿基金的存量,而该部分资金从关联主销区的土地出让金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是当前最为合适的途径。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各粮食主销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土地出让情况确定土地出让金提成的比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要求,与黑龙江省相关联的粮食主销区用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土地出让金提成比可在5%~8%的区间内,以兼顾粮食关联主销区与黑龙江省两者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社会募集

在国家发改委、粮食局、财政部等部委的授权下,黑龙江省政府可以尝试通过社会募集方式为粮食利益补偿基金筹集资金,吸纳有关企业、组织的私人投资,接受有关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甚至可以借鉴福利彩票的模式发行粮食安全彩票,将募集的资金归入粮食利益补偿基金中,有效提升粮食利益补偿基金存量。

六、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运行

黑龙江省粮食主产区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包括中央政府、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和关联粮食主销区,补偿客体包括黑龙江省内的种粮农民、农业合作社和黑龙江省内各粮食生产主体功能区的地方政府,各主体和客体以粮食利益补偿基金为核心,推动黑龙江省粮食利益补偿机制的运行。

由中央财政支付的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税、关联粮食主销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社会组织筹集资金形成黑龙江省粮食利益补偿基金。其中,粮食风险基金来源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关联粮食主销区则从其当年的土地出让金中按照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投入粮食转移支付资金中,同时,黑龙江省及关联粮食主销区的粮食消费者通过向中央政府缴纳低税率的粮食安全税,通过税收资金的转移支付补充到黑龙江省动态粮食补偿基金池中,社会则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纳入资金池中。在粮食利益补偿机制中,各方资金共同汇集形成的粮食利益补偿基金通过粮食直补资金和间接补贴资金形式发放给补偿客体,从而增加粮食产量,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升种粮农民的收入。具体运行方式如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院,省农村财政研究会联合课题组.加快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问题和建议[J].农村财政与财务,2012(5)

[2] 刘洁.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初探[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3] 沈琼.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的经济分析[J].世界农业,2014(5)

[4] 孙顺强,李宏婧.粮食生产直接补贴的理论依据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2(4)

[5] 潘亚东,马君,孙大明.黑龙江省农作物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现状和建议[J].农机化研究,2014(11)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MBA、MPA教育中心 黑龙江哈尔滨 150076)

(作者单位:宋晓洪,管理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赵龙珠,国际商务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陈晓菲,教育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