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购销双方账务处理对比
2016-01-06王亚兰
摘 要: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是企业商品购销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会计事项,文章从销货方及购货方角度对折扣与折让进行分析,探讨其会计处理方法的异同。
关键词: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 会计处理 购货方 销货方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136-02
商品购销活动中的商业折扣、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它们不仅涉及销售企业应收账款的确认和计量,同时涉及购货企业应付账款的确认和计量,购销双方对于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有何异同呢?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促进销售,在商品价目单原定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扣除。通常是用百分数来表示扣减比例,比如:购买100件商品折扣5%,购买200件商品折扣10%等。
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它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需在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账上反映,对销货方而言,商业折扣实质是一种折价销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根据这一规定,买卖双方均按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成交,销货企业的应收账款入账价值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确认,购货企业的应付账款入账价值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实际支付价(实际售价)确认,因此,购销双方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是一致的,都是按照增值税发票载明的实际售价,购销双方都不需要对商业折扣单独进行账务处理。由此可见,商业折扣只影响发票价格,对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入账价值没有影响。
例1: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M产品一批,货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由于是老顾客,双方协商给予1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出,出纳已按规定办妥托收手续。甲企业将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率为17% )。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假定乙公司已收到货物,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05300
二、现金折扣
现代商业活动中赊销频繁,销售环节与收款环节严重分离,现金折扣已成为一种常用的商业惯例。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尽早偿还货款,而向购货方提供的债务扣除,是销货方为了加快销售资金回笼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措施。通常销货方与购货方达成协议,购货方在不同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越早付款享受的折扣越高。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率/付款期限”表示。例如“2/10、1/20、n/30”表示:信用期限30天,如果买方在10天内付款给予2%的现金折扣;在20天内付款给予1%的现金折扣;若超过20天但在30天内付款则必须全额付款。
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总价法是指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以未减去现金折扣前的发票金额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这种方法下,销售方把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视作为融资的理财费用,只有客户在折扣期内支付货款时,会计上才予以确认为财务费用处理。净价法是指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入账价值。这种方法是把客户取得现金折扣视为正常现象,认为一般客户都会提前付款,把因客户超过折扣期限付款而多收的款项,视为提供信贷获得的收入,于收到账款时入账,作为其他收入或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这一规定,销售企业必须采用总价法对现金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应收账款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入账,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理财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与之对应,购货企业同样采用总价法核算,应付账款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入账,购货方将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因此,购销双方对现金折扣都采用总价法,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入账金额保持一致,双方都将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但不同的是前者增加财务费用,后者是减少财务费用。这里要注意的是现金折扣计算究竟按含税售价还是按不含税售价,由购销双方协商而定,一经确定后双方应保持一致。
例2: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售价(不含税)10000元,增值税率额17%。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货物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甲公司采用总价法下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收到,折扣额=10000×2%=200(元),实收款=11700-200=11500(元):
借: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
乙公司采用总价法下有关账务处理如下(假定乙公司收到货物):
(1)乙公司在收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支付,享受的折扣额=10000×2%=200(元),实付款=11700-200=11500(元):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三、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或其他原因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销售折让是为了避免发生销售退回而采取的措施,从而与商品促销采取的商业折扣和加快资金回笼采取的现金折扣区别开来,销售折让的实质是原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对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有影响。
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销货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销货企业确认收入之后,会计核算一般要分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销货方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没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处理相当于商业折扣,即在销售商品时直接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销售方实现的销售收入按实际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减去销售折让)确认,购货方支付的货款同样按实际售价确认,购销双方都不需要对减让的价格单独进行处理。
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销货方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同时销货方应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规定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购货方则按发生的折让及收到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应付货款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进项税额”专栏,显然购销双方都要对销售折让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例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30000元,增值税为51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的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前,则销售折让直接在销售收入中抵减。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33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500(3000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45(5100×95%)
如果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500(30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5100×95%)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755
(3)实际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33345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33345
假定乙公司已收到货物,其账务处理如下:
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前,则直接冲减应付账款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等。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28500(3000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845(5100×95%)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33345
如果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
(1)销售实现时: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351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755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1500(3000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5100×95%)
(3)实际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33345
贷:银行存款 33345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张学平,孙红梅.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几个因素分析.商业会计,2011(8)
[4] 何伟范.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8(5)
(作者单位: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 广东广州 510075)
(作者简介:王亚兰,广州工程技术职业学院财经与管理系高级讲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成本会计。)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