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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国际正义的溯源

2016-01-06高旋

经济师 2015年12期
关键词:罗尔斯建议

摘 要:作为国际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的《万民法》中所提及的国际正义理论对当今世界正义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随着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研究的深入,其理论发展过程、理论重要价值体现、理论的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未来延伸方向等均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目前,国内对于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相关研究较少,部分研究未能从全面客观地对罗尔斯国际正义所存在的理论困境进行探讨,特别是部分研究成果仅重视理论而忽视实际的研究方式也是不可取的。文章从罗尔斯国际正义的溯源角度出发,分析其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并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进一步从宏观的研究层面分析其理论存在的诟病,最后提出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演变与发展方向,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的溯源研究提供些许参考与建议。

关键词:罗尔斯 国际正义 建议

中图分类号:F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33-02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1.研究背景。相对而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对正义的关切力度也在不断加强,在这种形式下,罗尔斯的《正义论》无疑成为了学术界所聚焦的热点话题之一。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融合也存在着诸多潜在的危险,特别是一些国家针对其他一些国家的制裁,也使得一些地区局势变得更加错综复杂。因此,如果从全球化背景分析角度,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中的相关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应用,并且,从罗尔斯理论的角度还不仅仅具有国际正义这一层次,其还包括团体内部正义理论以及国家内部正义理论两个层次。显然,本文从罗尔斯国际正义的溯源角度进行研究,需要将国际正义实际应用到国际法的层面上,只有这样,才能从更为全面的角度探究罗尔斯国际正义的重要意义与理论价值。

2.研究方法。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如下两种研究方式,第一是文本解读分析法,这一分析方法主要是通过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的相关著作,例如《正义论》《万民法》等相关著作的深入分析与相应的解读,并对国内外研究罗尔斯国际正义的相关著作尤其是正义理论相关著作进行分析,并对其中相应的理论释义进行总结与概述,从而得出相应的文献综述结论。第二是文献比较分析法,这一方法主要是通过比较的角度,从罗尔斯学者理论与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两个层面探究罗尔斯理论的实际应用价值,并通过对其现实意义与时代环境的考察方式对其理论未来的延伸价值与方向提出多种切实性参考意见。

二、罗尔斯国际正义的发展现状分析

1.时代背景。国际社会是一个由多个主权形式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实际上,从通俗的角度分析而言,国际社会并不具备相应的政府职能与政府状态,也不具备实际的主权价值,而为了避免国际社会处于一种纷乱复杂的无政府状态,因而罗尔斯国际正义应运而生。一些学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具有对国家与国家之间规则运行的重要价值,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实际上很难应用到具体的实践中,无法在大范围内取得国际社会的通用认识,特别是无法通过这一理论获得实际的分配效益。实际上,罗尔斯国际正义从诞生之初,对全球公平正义环境的建立也具备了一定的参考价值,从万民法的角度分析而言,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着差距,一边是富裕,而一边是贫穷,我们生活的世界本身不是正义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正义的角度提出切实的完善措施,这恰恰也是哲学的重要意义所在。

2.理论来源。研究罗尔斯国际正义的理论来源之前,不得不先就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有关哲学问题进行探究,在这一理论架构中,西方哲学家对于正义问题的解释更多地是从《正义论》的角度出发,可见罗尔斯的理论对哲学界解读正义问题的重要影响。但是,时至今日,西方哲学界对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的理论来源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一个着重的体现就是罗尔斯在探究国际正义理论的同时,其理论来源是出自哪一个方向。笔者在研究相关文献后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是从正义的相关原则角度出发,因而在其论述正义原则的过程中没有对相应的原则过程加以分析,并且,其国际正义理论并不是简单地从国内正义、团体正义以及国际局部地区正义的角度出发,而是切实以强调国际大环境的公平正义为主体基调。同时,罗尔斯万民法理论的由来也是国际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部分中的有关论证方式、论证标准、论证结构、论证价值等方面也会随着国际大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产生变化。不过,由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际正义中的经济平等问题在当今的经济大环境中已经没有进行逻辑论证的必要性,故而对此方面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

三、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诟病

1.对不同社会经济差别的忽视。事实上,自从罗尔斯《正义论》问世至今,学术界对于其理论的探讨与研究一直在进行着,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对于正义这一命题研究而言都是一种完善与发展。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更多地是从空想的角度出发,这种正义理论的阐述竟然可以忽视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大差距,这种经济形式差距对理论的应用是致命的,因而是其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不过,对于罗尔斯而言,其一直认为自己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在民主国家的体制下,无论是以平等的形式还是一种非平等的形式,均不需要从全球化的角度对经济不平衡问题提出相应的解释。虽然,《万民法》中对经济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概述,尤其提到了对于不平等的社会经济架构中,社会可以负担相应的不利条件,但这一概述相当笼统,经济不平等问题很多时候不是仅仅依靠从社会的层面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解决与完善的。

但是,正义理论要想进行阐述,其也是逃脱不利国际经济平等这一命题,显然,如果从这一角度而言,无论是经济差距、历史差距、文化差距等都是《万民法》中过于强调社会制度而忽视经济差距的重要体现问题。不过,经济理论不是哲学所研究的重点范畴,国家之间存在的种种问题与矛盾可以依靠构建一种合理的正义程序机制加以妥善地解决与完善。并且,在国际经济差距方面,由于国际正义理论的设计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罗尔斯理论也存在着经济差别与相应的正义原则之间的漏洞,其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罗尔斯理论中政治制度的设计与需要坚持国家内部权力的,对国家之间的分配主义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态度是持以反对的立场,但其忽视了世界是一个整体范围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利弊分析问题。第二是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对不利条件的社会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帮扶,但对于很多国家而言,其作为一个主体,具有其独特的利益需求,不会也不能因为相应的现实主义理论就做出违背自身利益的帮扶行为,因而这一方面也是存在一定的正义原则与社会主体经济差别的漏洞问题。

2.理论存在前后划分的不一致。有学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存在理论前后划分不一致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其理论的前半部分是基于世界的眼界去进行分析,而理论的后半部分是从差别原则的角度,从一定程度上并未涉及到全球范围内。笔者经过对相关资料的归纳与总结后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存在前后不一致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对于个体权益的关注度不够,特别是其理论阐述的后半部分对于个体权益的保护与关注问题理解得过于狭隘。同时,罗尔斯在其著作中认为对于正义理论而言,个体应当成为一个较为基本的单位特征,而国家与民族才能成为国际正义所关注的原单位,个体与国家民族之间的差距较大,这也是罗尔斯对个体利益关注度欠缺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此外,在这一问题上,罗尔斯还认为应当重视对一些贫穷国家的关注力度,特别是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帮扶,但其具体的措施应当是当权者而非个体权益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学者对这一理论产生了质疑。第二方面是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中关于原始状态与国内正义问题的环境阐述问题,原始状态又被称作为“原初状态”,这一状态的选择对象与原则需要从合理设计的角度与观念入手,特别是在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下,这一状态所代表的模式需要富有极其强烈的逻辑性,这与国内正义的相关理论在逻辑上存在较大的出入。并且,原初状态的观念也并不是罗尔斯首创,但罗尔斯将其应用与延伸到万民社会中,关于自由与正义的论述需要运用到这一观念中的道德能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在国内社会这一大环境中形成良好的组织体系架构。不过,国内体系架构在原初状态中的自由社会设计,仅仅从共同体的角度也会加深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差距。第三方面是罗尔斯国际正义标准与国内正义标准存在标准方面的不一致,这一方面也引发了诸多学者的广泛批判。但是,笔者认为,国际社会正义原则与国内社会正义原则理应存在一定的标准不一致,这也是由于国际大环境与国内大环境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因而,不能仅仅从理论的角度对其加以评判,需要进一步结合相应的实践经验。

四、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演变与发展

1.演变路径。笔者认为,随着国际环境的不断变化,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也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其演变路径着重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国际正义理论空间维度的变化,首先,在公民平等的角度,公民所具有的自由原则是政治权益保障的基础,也是其利益保障的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社会结构是一种具有良性循环性质的特点,个体会根据自身所受到的自然资源、偶然性分布等相对去寻求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力度。与此同时,罗尔斯国际正义中针对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保障问题也是具有一定的原则基础条件的,例如:在A决定以工业化发展路线后,B决定安于现状,显然,当若干年后A具备了比B更多的社会价值后,不应当仅仅通过对A征税的形式去补偿B。但是,国内社会是一个整体,如果罗尔斯不同意通过这一方式达到社会正义,但其也没有具体提出相应的解释或完善路径。第二方面是国际正义理论研究的方向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中对于差别原则的适用是提出相应的解释与说明的,但其差别原则的适用对象问题却没有提出相应的范围,这就可能会导致了在国际环境中,某些社会主体会因为这一差别而产生一些过激行为。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而言,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需要进一步将正义的原则适用到个体范畴中,这样才能达到正义权益的最大化。第三方面是论证罗尔斯国际正义的逻辑起点问题可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显然,过于强调从原初状态进行论证会对正义的原则产生一定的偏差,特别是在正义原则不再适用原初状态后,社会的功利主义、道德主义等相继涌现,这就会导致各项正义标准与原则受到极大的冲击,这对构建世界范围内的正义制度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2.发展方向。首先,罗尔斯国际正义可以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权与社会个体之间的自由观念之间进行深入的发展,这也显示出其主权与个体权利之间的不同定义与差距。一般意义而言,对于世界主义者,国际范围是存在广泛的不平等问题的,但完善与解决这一问题不仅仅需要从正义的发展方向入手,还需要从分配正义的原则入手,进一步实现个体之间的自由与价值。其次,罗尔斯国际正义的原初状态理论可以进一步延伸与发展,但是,需要注意将全球化的纵深发展角度以及地区之间的发展不平等问题加以关注。客观而言,具体的原初状态发展方向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从解释其基本定义入手。第二是从对不同社会主体之间构建正义世界的角度入手。第三是从将正义原则的标准进行重新界定与选择的角度入手,进一步分析其原初状态的一致性与社会性。最后,笔者认为,罗尔斯国际正义还可以从国际平等的发展方向进一步进行扩展,需要在强调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基础上,对财富分配的范围、差异原则进行平等的界定,特别是需要对负重社会问题进行关注。此外,在一个国家已经制定好相应的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世界秩序必然会发生一系列的社会结构变迁,无论是哪种变迁,均会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国际正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当从制度、现象、存在问题、经济、社会等多种角度加以分析与完善,其不仅仅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这也是罗尔斯国际正义发展方向探讨的一项重要价值体现。

五、小结

罗尔斯国际正义为理想的国际环境构建了一种架构形成,要想真正的实现国际公平正义,需要从各种角度实现社会个体最小受惠者利益的最大化问题,并不断对国际社会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进行妥善的解决与融合,从而为形成国际正义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性条件。

参考文献:

[1] 柳文.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3

[2] 刘雪梅,顾肃.探寻全球正义的法理基础——围绕罗尔斯正义理论国际意涵的争论[J].社会科学,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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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姚选民.罗尔斯政治秩序观问题:一种以中国为根据的问题化理论处理[D].复旦大学,2012

[8] 苑银和.环境正义论批判[D].中国海洋大学,2013

[9] 刘志云.全球化背景下罗尔斯正义理论在国际社会的适用[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1)

[10] 高景柱.差别原则能够在全球层面上适用吗——评约翰·罗尔斯与查尔斯·贝兹的国际正义之争[J].世界哲学,2014(4)

[11] 吴楼平.国际正义之限度:援助义务——对罗尔斯拒斥全球差别原则的探源[J].道德与文明,2015(1)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作者简介:高旋,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全球化理论。)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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