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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与出口商风险防范

2016-01-04宋静静

现代企业 2015年12期
关键词:进口商出口商受益人

宋静静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上最常用的结算方式,它对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信用证由于以银行信用作担保安全性较高,因此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普遍的国际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结算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有些人就趁机钻了空子,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严重的妨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信用证进行深入的研究、了解信用证欺诈的表现方式并提出了一些关于出口商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信用证作为一份书面文件,代表着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下面就从信用证具有的三个特点了解一下信用证。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表明银行成为第一性付款人,开证行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3.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二、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

1.信用证自身的缺陷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者其他行为。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实行的是:“单据严格符合的原则”,即要求“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这就意味着即使开证申请人发现单据是伪造的,即被欺诈但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开证申请人就必须要向开证行付款。因为其被欺诈与信用证及开证行没有任何关系,后者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开证申请人只能以进口商身份凭贸易合同与出口商交涉,或申请仲裁,甚至是提起诉讼。

2.低成本,高收益。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单据文件特别容易伪造。在当今技术发达的时代,制作单证文件与信用证严格一致更加便利。在国际贸易中,单据也没有固定的格式,增加了审单员审核单据的难度。制作出来的单据和信用证更加形象甚至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并且所花费的时间金钱都比较少,由此带来的丰厚利润使得不少人铤而走险。

3.信用证欺诈问题立法保护环节薄弱。到目前为止国际立法部门还没有公布关于信用证欺诈行为的有效条款。虽然国际贸易惯例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是条理不够清晰,打击程度不够严厉,对行骗者的约束程度有限,仍然有不少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4.外贸工作人员基础知识不够扎实。信用证结算方式涉及众多环节,业务人员对信用证业务的基础知识,国际惯例的掌握必须透彻。从事国际贸易工作人员警觉性不强,贸易经验不够丰富,对信用证业务没有做到深入的研究分析,这些都会导致贸易公司上当受骗,从而造成巨大的损失。另外,对对方过于信任防范意识不够,没有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进行深入调查都会给对方带来可乘之机。

三、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1.开证申请人欺诈。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的是伪造信用证欺诈,通过开立假的信用证诱使受益人上当受骗谋取不合法利益。开证申请人通过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立信用证或者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假信用证。另外,利用一些“软条款”欺诈。软条款的一些附加条件对出口商极其不利,如:货物的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开立、货物只能通过进口商指定的船公司装运或者货物必须经过进口商验货后才能付款。经验不足的外贸人员对这些软条款的防范意识不强,进口商常常利用软条款为难出口商使得出口商无法正常收到货款。

2.受益人欺诈。受益人通过伪造一些假的单据迷惑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期得到货款,这种欺诈最常见也最容易成功的一类欺诈。出口商通过伪造一些假的单据例如商业发票、保险单、提单,不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当议付行审核单据没有发现不符点之后就要垫付货款给出口商,进口商必准备货款赎出单据后提货却发现货物不存在,再去追索的时候出口商早已逃之夭夭;其次,出口商在单据中做虚假描述。商业发票是由进口商制作的,对他们来说做出一些虚假描述是非常简单的。

3.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联合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以根本不存在的交易为幌子,榨取银行的款项。某些犯罪集团在贸易中既扮演申请人角色,又扮演受益人角色。他们收集有关目标银行的各种资料包括信用证的格式、银行的印鉴,然后把这些伪造的信用证以正常的方式送往一家通知行,然后走正常程序让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而受益人往往是犯罪集团的一部分,受益人已经以虚假的名义注册了公司而且开立了银行账户,然后受益人得到款项后与犯罪团伙携款逃窜,在受益人与申请人相互勾结的情况下,银行很容易上当受骗。

四、信用证欺诈的特点

1.复杂性。信用证业务涉及范围比较广包括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且各国也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中间流程比较繁琐。例如出口一批货物会需要许多单证包括信用证、运输单、保险单、发票以及租船订舱等行为的发生。对一般的进出口商来说,全面清楚这些情况并作出准确的判断及防范是有难度的,另外在这些程序中也会存在一些漏洞。

2.国际性。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开展的一般都要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会涉及到诸多国家。而且当事人往往在不同的国家,适用的国际惯例也不同。产生的信用证欺诈案件相比之下比较复杂,受害方跨国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当受害人发现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行骗者往往已携款物逃之夭夭,追索所付出的代价也很大,接近甚至超出诈骗所造成的损失,即便追索,所追回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五、出口商风险的防范措施

1. 选择恰当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出口商可以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灵活结算不必一成不变。在选择了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当进口商未能履行其所承诺的义务时,银行做出了担保进口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就得向进口商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大大降低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也可以选择非信用证方式例如电汇,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等,多种的结算方式也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但是不同的贸易结算方式都有着各自的特点,出口商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变通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努力保证安全经营。

2.严格审单。针对信用证审单人员缺乏、审单经验缺乏的实际,要加强对信用证诈骗的识别与防范教育,不断丰富他们的业务知识,提高对信用证单据的识别与防范能力;认真严格全面的审核单据,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修改。除此之外,还要认真审核贸易背景,防止贸易背景不真实,被进、出口商或二者联合起来诈骗。还可以使用电子提单,它是一种无纸凭证,有着特定的密码,因而大大提高的交易的安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信用证欺诈。

3.重视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有学者指出,“欺诈的防止唯有一途,那就是拒绝与“无赖”作交易。据调查发现,信用证欺诈案件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而造成的。资信状况一般由履约能力和能诚实守信的履约组成,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买卖双方是否讲信用讲商业道德。出口商可以通过一些资信评估机构调查客户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审慎做出选择,同讲信用的客户建立贸易关系。

4.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时刻拥有防范意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外贸人员的整体素质越来越高。很多失败案例启示我们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的了解程度不够深。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当程度的经贸、法律、航海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避免上当受骗。因此,出口商应当不遗余力的抓业务人员素质培训,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完善内部信用和风险管理制度,这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措施。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就去否认它。相反的,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应当摆好姿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完善反信用证欺诈的防火墙,促进信用证业务的正常进行。各个国家地区应该贡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通力合作,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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