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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

2016-01-01潘俞彤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法律

◎潘俞彤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

◎潘俞彤

社会保障制度关乎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本文首先阐述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指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改革建议,以期指导实践。

作为现代国家的基本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影响到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局,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对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一些差距。鉴于此,笔者将在分析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改革的建议。

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公民在面临克服来自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遇灾等方面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时,国家给所有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障主要涉及社会保险、救济、福利、优抚安置及服务等方面。社会保障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维护社会稳定。实行社会保障首先是最低生活保障,使全体公民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这是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从而化解了各种可能的社会矛盾,促进了整个社会乃至统治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稳定的社会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社会保障具有调节投融资功能、平衡需求功能、收入在分配功能、保护和配置劳动力的功能,有利于促进经济稳定和长远地发展。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向国家基础设施、重点项目投融资,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当经济衰退而失业增加时,通过经济支持失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高购买力并调动需求,而经济高涨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实现收入不公平的情况下再分配;社会保障促进劳动力的保护和配置。

调节社会公平。市场活动所导致的收入不公平,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实现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减小社会的贫富差距并缓和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调节社会公平。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立法滞后 执法无据。对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我国未能实现宏观地规划,从而导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健全。2010年,为了满足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目前为止,社会保障方面专业的法律仍然相关匮乏并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社会保障执法时缺乏可靠的相关依据,仅仅依据其他法律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条例。由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进程滞后,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不得已而依据自己制定的管理条例进行执法,致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缺陷。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很不够。

政出多门 多头管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很多方面,需要通过多个职能不同的部门来执行管理,每个部门均立足于自身的智能角度而制定了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规划,从而带来了许多问题。首先,基于社会保障的宏观功能,过于分散的管理往往效益低下,不利于构建功能健全、层次分明的保障体系。其次,不同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之间不能有效地进行沟通和衔接,面临参保人员身份变动和随之带来了社会保障关系改变时,不能有效的链接,导致重复参保、报销等问题。

政府介入过多 社会化程度不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是全体城乡劳动者和社会成员。近几年,国家一直致力于扩大社会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构建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然而,城乡居民之间收入水平、缴费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在农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还有待完善,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进一步改革提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成效较小、进展缓慢。较多的农村居民还未能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险,医疗保障水平低且受益面较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较大,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政事不分 监督乏力。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制定和具体实施管理均是由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来负责的,这造成了该部门的权利过于集中,同时,监督工作也是本身内部负责的,外部监督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致使社会保障体制失去了有效的监督管理。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建议

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保障的发展需求考虑,我国亟需以《社会保险法》为核心构建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结合以往改革的经验,在社会保障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肯定会涉及到各部门、集体、地方之间各种利益关系,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为改革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阻力。立法工作的支持发挥着重大作用,只有在法律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转变政府的职能、剥离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具体经办职能,有利于改革工作高效顺利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内容应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

加强社会保障项目集中管理。纵观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经验,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具有高效率等优势,符合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我国政府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公民很大程度上认可服从政府组织。与政府、市场组织分散管理社会保障相比较,政府组织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项目的集中管理,更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和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三方面,这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同时又调动了全社会资源,有利于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需要划清三方的社会保障责任,建立职责分明的体系,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管理、运行、发放等工作实现了社会化,但是社会参与程度较低、社会化的水平较低,参保人缺少一定的途径和方法来维护和监督,从而导致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受损。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时需要秉承“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首先,社会保障的基金管理和事务经办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制度政策等宏观管理;其次,有效地把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在人员招聘、考核等方面建立弹性机制;另外,为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的公平、高效、安全、透明,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基金理事会,并实行绩效评估、审计监督、信息公开等制度。

(作者单位:中共辽阳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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