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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媒体的报道规范
——以CNN对“德国之翼”飞机失事案报道为例

2015-12-30唐亚明艾雪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2期
关键词:隐私权新闻报道公众

■唐亚明 艾雪

浅析美国媒体的报道规范
——以CNN对“德国之翼”飞机失事案报道为例

■唐亚明 艾雪

一、美国相关法律背景梳理

(一)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美国的法律最早是从英国脱胎而来,因而早期主要是借鉴英国的藐视法庭罪来调整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藐视法庭罪的设立和判决主要出于以下两个目的:保护法律争议中诉讼人的权利;维护法律、法院的权威或法官的权力。新闻界成员往往是藐视法庭罪的高涉入人群,因为无论是报道了法官认为不适合的报道内容,或是拒绝披露消息来源都可能犯法,并因此被处以罚金或监禁。1789年出台的 《司法法》,其规定与藐视法庭罪相类似。

早在1791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被通过之后,就已经开始有人反对藐视法庭罪和 《司法法》的相关规定了,但是直到20世纪,反对者们的努力才渐渐取得成效。立法限制、法院施加的限制,特别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使得现在的法官再不能像他们以前的同行那样相对轻易地作出藐视法庭罪的判决了。美国最高法院分别于1941年、1946年和1947年作出的三个著名的判决——“布里奇斯诉加利福尼亚州案”“时报—镜报公司诉高级法院案”“彭尼坎普诉佛罗里达州案”,明确表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报道和评论司法的自由。于是,新闻自由在司法报道中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得到大幅度提升,新闻报道也自此极少涉及藐视法庭罪了。

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谢泼德案让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重新感受到了“媒介审判”的危害。新闻媒介对被告的报道很有可能造成读者对被告的不利的偏见,而这种偏见很有可能通过影响舆论和陪审团的态度威胁司法公正。传统的司法救济方法已经有些过时,谢泼德案使限制性命令的采用率有所增加。限制性命令包括针对新闻界的限制性命令和针对审判参与人的限制性命令。它们旨在禁止涉案各方、律师、证人,新闻界评论一些案件的具体方面,尽量减少报道可能给审判造成的影响。尽管如此,针对新闻界的限制性命令是十分慎重的,在它得到宪法允许之前,被告人的权力必须面临着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分别保障新闻自由和每个刑事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这两条修正案的矛盾很难避免,因为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很难使读者不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偏见,从而使法院不可能或很难找到一个完全公正的陪审团。然而,在公平审判和新闻自由之间,最高法院不愿通过剥夺任何一方的方式来保全另一方。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雨果·布莱克说:“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司法与传媒的矛盾和统一关系必将长期存在,而法律工作者和新闻工作者们也必将尽力寻求智慧的平衡之道。

(二)隐私权与新闻报道

作为一种只适用于自然人的权利,隐私权最早在美国奠定了其概念和理论基础。1890年,学者瓦伦和布兰迪斯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要求用法律保护私人生活不受干扰。1960年,学者威廉·普罗索提出了侵犯隐私的四种情况,即入侵、挪用、公开披露私事、错误曝光,这是目前流传最广的隐私权侵权界定方式。

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难免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过于强调对隐私权的保护,就会损害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公众利益、公共人物、公共记录是新闻报道豁免侵犯隐私的三条主要的抗辩理由。

公众利益主要指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一般认为包含以下事项:防止、侦查或调查涉嫌犯罪的事项;某人执行其公职或专业职务的能力;某人是否适合担任他所担任的公职或是否适合从事他所从事的专业;防止或消除非法行为、严重不道德行为、对公众不诚实行为和严重不端行为;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国家的安全等。任何涉及到公众利益的个人事务都将不再享受隐私权的保护,媒体对其加以曝光也属于合法行为。

公众利益是三条抗辩理由的核心,另外两条都是在其合理推论的基础上存在的。公众人物包括自愿的公众人物和非自愿的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一些私人事务是符合公众兴趣,属于公众利益的,所以他们会在不同程度上失去隐私权。公共记录是指人尽皆知,或者皆可知道的资料,法律不承认当事人在这些方面享有隐私权,新闻媒介也可以予以公开。

二、CNN对 “德国之翼飞机失事案”报道的内容分析总结

通过对CNN官方网站edition.cnn. com上关键字germanwings的检索,共得到分布于3月24日至4月7日174个检索结果。这174个检索结果涵盖了CNN对于“德国之翼飞机失事事件”所有的报道,通过整理并按报道时间分类,所有报道在时间轴上呈现如下分布 (见表1)。

表1

在报道的内容上,笔者通过内容分析法的方式,对各个报道文本进行了解读和分类,整理如下。3月24日,事件发生之初,CNN以突发新闻的方式进行事件报道,内容主要涉及事发地点、主体、时间及后续,仅对目前掌握的客观事实进行转述和报道,提到飞机失事前存在的加速下降现象,但并未对事件的原因进行主观猜测和推断。3月25日,由于官方并没有公布任何事故的最新调查结果,CNN主要延续新闻的热度进行报道,并结合美国的基本情况,从 “接近性”的原则出发,对事故中美国公民的信息进行了报道,从 “名人性”原则出发,报道了在此次事故中遇难的著名歌剧家“olegbryjak”。同时,还涉及到“欧洲航空的安全度”“廉价航空是否安全”等相关话题的讨论。此阶段CNN的总体报道倾向为传达客观事件,公布伤亡信息协助警方和遇难人员家属及时获取信息,解决受众对 “航空公司是否安全”等议题的困惑等。3月26日,官方正式公布事故的原因,根据收集到的黑匣子提供的指令信息,副驾驶安德烈亚斯·卢比茨涉嫌故意坠毁客机。官方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尤其是驾驶员人为撞毁飞机这一极富“新闻性”因素,使CNN关于此事件的报道达到峰值,共计47篇。这些报道中CNN使用了某些极具刺激性字眼,如 “deliberately”“destroy”等。同时,CNN披露了大量驾驶员个人及相关信息,如详细的个人信息、警方对其房屋搜索的信息、朋友的采访等。但尽管CNN报道明示了副驾驶操控了飞机坠毁的事实,文章却并没有站在 “普世的高度”上滥用批判之词,而将 “心理疾病者与社会”作为一个议题在文中讨论,在事实之余将责任分担到社会,令人深思。此外,由于 “机长自杀”场地在对于广大受众颇神秘的 “驾驶舱”,CNN对于事件的产生机制,A380机型驾驶舱图解,事故背后的法律缺陷及可预防的可能性,都进行了大量的专家采访报道。值得一提的是,当报道涉及名人价值评判时,在报道标题后,CNN都会加上一个醒目的 “opinion”,提醒读者此为个人观点。接下来,由于媒体已经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全面总结性报道,27日的20篇报道主要涉及飞行常识、未来航空公司的安全性预防措施等。28日,由于抗抑郁药在安德烈亚斯·卢比茨的公寓中发现,报道更多的倾向在心理疾病者的社会关怀、航空公司如何发现并治疗员工的心理疾病问题、社会如何对待心理疾病患者等议题的讨论上。29日至4月2日为事故的后续期,陆续而间隔的有关于此次事故责任的讨论、精神状态的讨论和机长的报道。4月3日,第二个黑匣子的发现将事件定性。5日调查人员离开事故现场,标志着事故调查的结束。7日随着最后两篇关于事故反思的报道,“德国之翼飞机失事事件”基本上告别了媒体密集报道期。

三、报道文本中体现的报道规范

(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绝对保护

“新闻自由”包含了两个层面,即“新闻工作者”说的自由——“自由表达的权利”,和受众 “听”的自由——“知情权”。自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颁布已来,美国新闻界便拥有了堪称全球最自由的新闻环境。为了规避 “寒噤效应”和 “预先禁言”对自由环境的预设破坏,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 “即时危险”原则再一度把新闻媒体的自由权力捧向了最高潮。表现在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见,对于事实各方面的还原和描述是十分丰富的,包括事件的原因、地点、主体、时间等基本信息和涉及的其他延伸信息,随着政府信息的进一步公布,媒体还及时修正自我报道,追踪报道将信息传送到受众的面前。这保证了受众第一时间了解到世界其他地区正在发生的事情,关于美国遇难公民信息的及时公布,一方面能够让遇难者家属第一时间掌握到自己亲属的信息,便于其安排善后部署;另一方面也消除了其他相关人群的 “不确定因素”,信息的透明性利于安抚群众和后续调查工作的进行,马航MH370事件正是由于其基本信息的不公开,导致群众情绪的波动和游行事件。

(二)公民隐私权与公共利益

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自然人都隐私信息都受政府保护。但在CNN对 “德国之翼飞机失事案”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副驾驶员信息被披露出来,包括其 “用药史”、“家人访谈”、“朋友访谈”、“女朋友访谈”、就职状况和日记等。因为在美国 “隐私权”中有明显的限定,即当个人隐私涉及 “公众有正当理由关注的事”;个人正在从事某项公职或专业职务时,个人隐私不被保护。在该事件中,主要信息被揭露者安德烈亚斯·卢比茨驾驶载有100多人的飞机坠毁,已经涉及到关系100多名乘客,甚至空中飞行安全这一 “公共领域”事项,因而,CNN对于安德烈亚斯·卢比茨个人隐私信息的揭露并未侵犯其隐私权利,而在此处充当了为满足公众需求这一 “公共利益”服务的角色。但 “公共利益”这一盾牌并不能完全撬动 “个人隐私权”,必须在个人隐私中严守 “公共利益”的部分。回顾CNN对案件信息的披露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并未过多的揭示个人信息,而是紧扣 “坠机”事件的原因调查选择性地呈现,同时对于相关人,如家人、朋友、伴侣,也是在 “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为“公共利益”服务。

(三)最大限度规避媒介审判

信息化时代,很难去控制媒体的舆论影响对于 “审判者”的传播效果。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规避媒介审判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坚守 “合理倾向”的原则,即不能带有主观臆测去推断案件发展的因果,只能客观传达官方揭露的客观事实。因而在事件之初,由于案件仍处在调查的最初阶段,官方并没有公布任何准确信息。CNN的突发新闻报道集中在转述飞机失事、降落前降速等客观事实,未对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作任何揣测。基于事件的热度和新鲜度,第二日在官方仍没有公布调查结果的前提下,CNN将报道的重点体现在对遇难人员信息的公布,知名遇难人士的怀念,航空业安全问题的讨论等议题上,即贴近新闻要素,又体现客观。直到26号定性的事故原因公布,CNN才大量报道事实,即便如此,在文本分析中,也很难看见对于事件的评论性语言,事实的表述 “胜于雄辩”式的呈现在报道里,并总能看见抛砖引玉式的反思,而不是盖棺定论式的总结。即使偶有的评论式文章都会打上 “评论”的标签,论风也温柔又 “普世”,不刺耳而充满关怀。

(作者均系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

①王瑞芳:《从文化价值观的差异看中西方新闻报道的特点》,《新闻知识》2010年第8期。

②许爱兵:《浅析美国新闻娱乐化》,《知识经济》2009年第18期。

③毛家武、王小玲:《美国新闻特稿人情味构成要素探析》,《新闻传播》2008年第4期。

④傅毅飞、姜凌云:《美国新闻自由的沉沦及滥用》,《新闻爱好者 (理论版)》2008年第4期。

⑤张玉:《美国新闻传播调控机制探析》,《今传媒》2007年第1期。

⑥袁艳、王金礼:《中西新闻报道观念的差异及其文化成因》,《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⑦蒋荣耀:《美国新闻报道的平民化趋势——对亲近性新闻的解读》,《国际新闻界》2001年第1期。

⑧邵薇:《美国新闻报道的平民化趋势——对亲近性新闻的解读》,《军事记者》2001年第4期。

⑨约翰·泽莱兹尼:《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张金玺、赵刚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⑩魏永征:《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⑪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⑫唐·彭伯:《大众传媒法》,张金玺、赵刚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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