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几经变更 房子应该归谁
2015-12-29
协议几经变更 房子应该归谁
文/王雪
“作为父亲,不支付抚养费在先,出尔反尔在后,将来孩子长大了,你还有什么脸面对他?”2014年7月18日,宋晓敏义愤填膺地指责坐在被告席上的前夫李威,而矛盾的缘由,是李威名下一套拆迁房屋换置的补偿巨款。
窘迫父亲以房产抵付抚养费
宋晓敏今年34岁,是云南大理人。2006年7月,她在北京打工时结识了年龄相仿的李威,两人互相爱慕,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1月,宋晓敏与李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的宋晓敏已经怀有身孕。为了让宋晓敏专心安胎,李威辞去了市里的工作,带着妻子回到了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城的家中。李威的父母早逝,留有一套民房,登记在李威名下。虽然远郊的工资低,但少去了房租等开销,仅李威一人的收入仍旧足以应付小家庭的需要。8个月后,宋晓敏生下了儿子李雨强,有了孩子,家里的开销猛增,李威一家的经济开始告急,无论怎样节俭算计,依然显得捉襟见肘。
宋晓敏完全没有想到,婚后的生活完全不是她想象的样子。本以为嫁了北京人,生活质量会有所提升,却没想到不仅没了自由还要整日照料孩子,更要面对生活上的窘迫,宋晓敏由此而生的埋怨逐渐聚拢到了李威身上,埋怨李威没有本事,不能让妻儿过上好日子。也怪不得宋晓敏抱怨,李威每月拿给家里的钱越来越少,也因为生活的不如意,李威开始了酗酒。
情侣变成怨侣,时间久了,李威与宋晓敏之间本就不够炽热的感情逐渐转淡,分手也成了吵架时必会提及的话题。2010年3月,都已经对婚姻失望了的李威和宋晓敏和平分手,两人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同时约定,家中全部积蓄3万元归宋晓敏所有,孩子李雨强由宋晓敏抚养,李威每年支付李雨强抚养费1万元,于每年12月底付清。次月,宋晓敏带着孩子搬离了李威的住处,在密云城区内以每月600元的价格租了一套一居室。此后,宋晓敏每天早晨将孩子送往小区内的托幼班,并以裁缝的手艺顺利在附近服装厂谋得了一份每月工资3500元的工作。
离婚后,李威每周固定来探望孩子,拿着玩具和衣服,但始终没有提抚养费的事。宋晓敏明白李威的状况,也不催要。2010年8月,因为李威在上班期间酗酒造成公司发生事故,遭到辞退,李威连自己的生活都无法应付,更谈不上支付抚养费。当年12月30日,李威给宋晓敏出具了欠条,约定当年抚养费同下一年度一同给付。此后,李威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收入也是时有时无,宋晓敏一个人养孩子压力很大,遂于2012年6月找到李威,希望他能多少给付一些抚养费应急。李威此时身上没有分文,吃喝全靠朋友接济,无奈之下,提出以房抵债。“反正我就雨强一个儿子,这房子将来也是留给他的,现在我就把房子给你吧,照我现在的情况,以后恐怕也拿不出抚养费。”李威觉得前妻一个人带孩子也很不容易,心生愧疚下提出了这个想法。当天,李威与宋晓敏约定,李威将名下3间民房送与宋晓敏,抵付之前拖欠及日后应付的抚养费,李威享有永久居住权。基于对往日情分的信任,宋晓敏并没有提出过户的要求。
协议几经变更 房产应归谁所有
2012年8月,在朋友的帮助下,李威搞起了货运,借钱租用了一辆十轮货车,雇佣了两名装卸工,自己拉活自己开车,两个月就还清了因失业拖欠的债务。2012年12月,李威再次探望孩子的时候,给宋晓敏送去了2万元钱,补上了之前拖欠孩子的抚养费。“这回找到了挣钱的路子,把以前拖欠的抚养费还给你,以后每年,我还是会按照之前的协议,每年年底给你送抚养费,你一个女人带着孩子不容易,再说我那民房根本就不值什么钱,你当时同意要房不要钱,就是在照顾我。以后,还是按之前的协议走。”李威感谢了宋晓敏的理解,也承诺以后每年都按约送抚养费。照当时的市价,李威的房子也只能卖个五六万元,宋晓敏当时接受房子也是迫于李威根本无力支付抚养费的无奈之举,如今李威有能力支付抚养费,也就收了钱默认了。
2013年5月,因旧城改造,李威名下的民房被划入拆迁区域,按照政策分得了一套120平米的楼房,同时获得了70万元的补偿款。宋晓敏得知后,找到李威索要房款:“之前你已经承诺房子给我了,那么拆迁得到的补偿款和房子也理应归我所有。”对此,李威却有不同的理解:“没钱的时候我是这么说过,但后来我把钱补给你了,你也收了,总不能两边你全占啊!”这次谈判两人不欢而散,但碍于孩子,李威每次去探望孩子的时候,宋晓敏虽然没有好脸色,但也没有阻拦吵闹。2013年12月,李威再次送来1万元抚养费,宋晓敏仍旧没有拒绝。
之后,宋晓敏越想越气,觉得房子虽然还在李威名下,但理应归自己所有,遂于2014年2月春节后将李威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要求李威将拆迁所得房屋及补偿款交还给自己。
庭审中,李威表示,自己确实与宋晓敏就房产问题有过协议,但自己有钱后,已经补足拖欠的抚养费,宋晓敏也没有异议地收下抚养费,那么以房抵债的约定自然也就失效,而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拆迁分得的财产也应归自己所有。故不同意宋晓敏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宋晓敏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李威。
【法官说法】默示行为在合同变更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可以口头、书面、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甚至以行为也可订立协议。只要双方通过语言、行为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且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就可视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了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书面或口头等明确表示的形式。同时,除了明确表示接受协议内容的明示行为以外,以行动认可协议内容的默示行为在订立、变更、解除合同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李威当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儿子每年1万元的抚养教育费,在别无他所居住的情况下与宋晓敏达成了转让房产所有权以抵充抚养费的协议,该协议成立有效。但李威在经济条件好转后,立即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并表示房产并不值钱,还是按照第一次的协议履行,宋晓敏对此并无异议且也收下了2万元抚养费,此时,应视为李威与宋晓敏就“以房产抵充抚养费”协议的变更,且李威与宋晓敏均以实际行为履行了变更后的协议,李威交付了抚养费,宋晓敏无异议地收下了钱,此时按照李威与宋晓敏的意思表示,双方仍应按照第一次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并受其约束,而期间“以房产抵充抚养费”协议则因内容被合议变更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的传达为载体,具体可以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日常中,明示的行为在交往中比较常见,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等,还包括依照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言,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的意思。在日常交往中,默示行为较为含蓄,需要经过推理的方式才能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这种推理,应该是一般人根据生活常识很容易推断的,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并继续交付租金,而出租人没有异议照常收取租金,即可推知双方要延展租赁期间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无论是李威与宋晓敏第一次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还是第二次达成了“以房产抵充抚养费”的协议,抑或是之后双方达成的“房子不值钱,仍旧按第一次约定协议履行”的第三次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期间,李威与宋晓敏就房产与抚养费的问题几次变更协议内容,应以两人最后一次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约定内容为准。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既然第一份协议、“以房产抵充抚养费”及后来的实际行动均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第一份协议得到实际履行,那就应该得到尊重与确认。本案中,宋晓敏不能同时要求李威履行第一份协议和“以房产抵充抚养费”两份协议,即宋晓敏不能因同一个法律关系而获得双重利益。如果2012年12月,李威补送拖欠的2万元抚养费时,宋晓敏并不同意更改协议的内容,则应该拒绝收取2万元抚养费,并表明“自己选择要房产”的态度。但当时宋晓敏收下2万元的行为已经以其实际行动表示宋晓敏接受了李威“继续按照第一份协议履行”的提议,此后在2013年12月,李威再次送来当年度的抚养费时,宋晓敏依然照常收下,这两次分别送去和接受抚养费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双方对“房子不值钱,继续按照第一次协议履行”这一合议的认同和履行。此时宋晓敏或许并没有意识到,她已经放弃了“拥有李威名下房产”的权利。默示行为在合同变更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协议不仅局限于书面或口头形式,行为也可订立协议,宋晓敏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