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因植入心脏起搏器死亡获赔办案手记
2015-12-29
法 治 文 化
耄耋老人因植入心脏起搏器死亡获赔办案手记
文/王志刚
2013年8月我收到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患者为近百岁的离休老干部,参加过抗战时的多次战斗,解放后担任过政府的重要领导职务,在被告医院就诊后因多种原因导致最终病逝,其继承人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0余万元。2015年新年伊始,该案历经一年半的审理、十几次的谈话和庭审、多次鉴定、调查取证、数不清的电话沟通,最终以判决的方式审结,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子虽然已经画上了一个比较圆满的句号,但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对医学知识和法律观点的唇枪舌战、医患之间严重的不信任以及双方对法院公平、公正裁判从质疑到满意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一名专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此案只是我所参与办理和审理的近千件案子中的一个小案例,但它的典型性不仅折射出当下时代的医患矛盾、司法信任等大话题,更让身为法官的我对如何妥善化解矛盾、平抚当事人心绪有了深刻的职业体会。每一起医疗纠纷的审理不仅需要严谨、慎重的思考,更需要耐心、温暖的沟通,因为这不仅关乎法律的公正,更是一位法官对生命负责与尊重。
起诉——安装心脏起搏器后竟离世
2012年7月,耄耋之年的患者杨某因偶感身体乏力前往被告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后诊断为房室传导阻滞(间发性),室性早搏,交界性逸博伴房室干扰,遂为患者安装了心脏起搏器。术后两天患者感觉腹胀,医院诊断为肠梗阻,给予灌肠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病人出现谵妄,医院给予相应的药物治疗,在此后的胸片检查中发现患者肺部感染,经过抗生素治疗并未取得治疗效果,后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的病逝给家属造成了较大的心理打击,家属认为患者虽年事已高,但入院前身体和精神状况都很好,老人突然的离世让家属一时不能接受。又因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家属与院方就安装心脏起搏器的必要性、发现肠梗阻的及时性以及复印病历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冲突,故患者家属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医院存在篡改病历、过度医疗、肠梗阻发现及救治不及时等过错行为,请求赔偿损失。
鉴定——激烈的争执和漫长的坚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坚持认为被告医院提交的病历存在大量的篡改行为,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当直接推定院方有过错,不用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就可以认定医院的过错。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也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最大难题之一,能否依此规定避开司法鉴定程序直接判令医方有过错对于法官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庭审中,原告组织了数十位医学方面的专家及亲朋好友参加旁听,直接跟我说:“我们大家都非常关注这个案子,看看法院能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给逝者一个说法,必要的时候我们将请媒体旁听本案的审理!”当时庭审的场面犹如舌战群儒,整整一个下午,我用尽所掌握的法律和医学知识,耐心做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的法律解释工作,告知本案病历评估的必要性及不评估的法律后果,庭后还不断给原告打电话沟通此事。
经过近3个月的说服工作,原告终于同意病历评估进而启动司法过错鉴定程序。而在确定鉴定机构过程中,双方又产生了矛盾,原告说:“我已对本市范围内的鉴定机构逐一进行了考察,能够让我认可的鉴定机构没有几家!”显然被告不能认可只由原告选择鉴定机构。双方争持不下,我建议双方各自选择一家认可的鉴定机构,法院组织双方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体现公平、公正性,双方认同了此方案并以抽签方式抽到了原告方选择的鉴定机构。
鉴定听证会上,原告、被告就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唇枪舌剑、激烈辩论,充分发表意见,鉴定机构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半年后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在过错鉴定后,原告又认为被告医院为患者安装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问题,多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请求调取被告医院在心脏起搏器购置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同时向食药监局进行投诉,通过行政部门的介入对医疗器械的质量作出认定,希望在民事赔偿中加重被告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心脏起搏器已在火化中销毁,没有实物作为鉴定检材,我向原告释明了相应的法律风险,说服其放弃了医疗产品质量鉴定,同时也依其申请调取了相关的材料,体现法院的不偏不倚,打消原告对法院偏袒一方的质疑。
判决——法槌落下终化解
通过一年多的前期铺垫工作,我为正式庭审扫清了各种法律和证据方面的障碍,及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少了激烈的对抗,多了相互之间的理解,更多了对法官和法律的敬畏,庭审过程十分顺利。合议庭及时在农历羊年之前作出了裁判,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为了能够让双方在心理上接受法院的裁判,我又通过判后释法工作,向当事人解释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告知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的理由,最终原告、被告双方都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原告在收到判决后表示:“虽然结果未能完全实现心理预期,但一年半的诉讼历程,法院还给了逝者一个公道,法官公正公平的形象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的希望!”我听后感触很深,铭记于心。
法官说法
(一)患方在诉讼中应走出以下理解误区
第一,医院有义务治愈患者的疾病。在审判实践中,患方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花了这么多钱,医生没给治好,反而更重了,医院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还有“我们在医院治疗后受到伤害,怎么鉴定后我们患者还要承担责任,我们有什么过错?”其实,在法律上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服务合同有很大的不同,不是患者交了医疗费医院就有义务将患者的疾病治愈,因为人类疾病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有许多医学领域的难题以人类现有的知识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人体个体的差异性以及医院的等级、医生的经验和能力都会影响疾病的治疗,故在司法过错鉴定中一般不会认定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毕竟医生的医疗过错并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这是患方在诉讼前应有的心理和知识准备。
第二,病历中的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就应直接推定院方有过错。患者一方多在病历质证过程中以病历记录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就直接认为病历虚假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材料,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一般不能保留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情况”,又因病历书写也有相应的规范加以规定,法院多需进行病历评估以及文检等鉴定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篡改、伪造以及是否能够作为司法过错鉴定的材料,患方如坚持不配合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此患者或其家属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法官审理此类医患纠纷案件的心得体会
第一,深入理解患者身心病痛或者家属失去亲人的心情,利用移情的方法设身处地用心体会其感受,建立起患者与法官之间的信任关系。庭审中法官要多关注患者或其家属的心理变化,询问病情发展情况及后续治疗的困难,避免只关心案件的审结而对患者的病情不闻不问,不要让当事人觉得法官是冷冰冰的、高高在上的判官,法官应当是一个充满正义感而又能给予患者关怀的活生生的人。
第二,审理程序规范、严谨、公开,让双方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不要因惧怕发生冲突而剥夺双方发表意见的权利。医患纠纷的产生更多的是基于医患双方之间沟通的不顺畅,所以法官应当组织双方有效沟通,取得相互理解,疏导对立情绪,建立其医患间的基本信任。
第三,做好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工作。法院的裁判或调解工作的目的不应仅仅是确定责任和赔偿数额,而且还应有更高的要求,就是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从中得到慰藉或教训,开始全新的生活和工作。只有这样,医患纠纷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有效地解决,法院的裁判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