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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虚构情节会侵权吗

2015-12-29

法庭内外 2015年6期
关键词:名誉权亲属受害人

经 法 视 点

影视作品虚构情节会侵权吗

文/吴斌

近年来,关于影视作品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的案件屡屡发生,如霍元甲后人诉电影《霍元甲》侵犯名誉权、杨三姐后人诉电视剧《杨三姐告状》侵犯名誉权等。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只有广电总局针对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到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电影剧本有所规定,但对涉及到类似于高永侠这样的普通人物却没有任何规定。

广电总局第52号令《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将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内容的称之为特殊题材影片。《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中规定,制片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报送材料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而对于电视则没有进行规定。即使在上述规定中,也仅仅只是简单地要求制片单位出具历史和文化名人“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规定的内容相当笼统与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导。

首先,亲属应如何界定?在我国民法上只有近亲属的概念,《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此亲属是否等同于近亲属?其次,在原型人物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亲属同意如何界定?亲属同意是指所有在世的亲属都同意还是部分亲属同意?亲属同意所指的亲属有没有一定的顺位?由此可见,我国规范拍摄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是否需要本人或亲属同意的法律法规过少同时过于模糊。

如何认定影视作品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属人格权,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维护其社会评价不被非法贬损的民事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公民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个方面来认定。侵权行为是指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损害事实指名誉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其中,难以举证与认定的是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损害事实的认定应考虑两个方面,第一是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是否具有排他性,即只有针对特定的行为才构成名誉权侵权。这一“特定人”,应该是被社会公众知晓或周围公众所知为何人。将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放置于现实生活中,与特定的人在相貌、性格等基本特征,工作、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比较,如果高度一致,可以得出排他性的存在,从而确定名誉权被侵害的受害人。第二是如何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认定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为依据,而是以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是否因此降低为依据。公众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直接或间接知悉受害人被加害人侮辱或者受害人受到诽谤这一事实,并且由于对这一事实的知悉,而影响了其对受害人的评价。社会评价降低从3个方面来考量:一是社会其他成员对其产生不良的看法,出现不利于受害人的各种议论甚至攻击等;二是使受害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孤立、冷落等;三是使受害人在其职业、职务、营业等方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困难。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以事实为前提;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直接或间接知悉受害人被加害人侮辱或者受害人受到诽谤这一事实,并且由于对这一事实的知悉,而影响了其对受害人的评价。应当注意的是,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作为一种认识存在于第三人的思维和情感之中,不是一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之物。这种观念可能外化为第三人的态度或者行为而影响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不外化为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行为。同时,这种社会评价降低的强度、范围等更难进行量化的分析。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虽然为主观心理状态,但判断标准应以客观分析为主,主观分析为辅。认定过失时应以一般人理性的注意义务为判断标准来衡量,并根据个案情形针对行为人具体的个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用以判断;在认定故意时,应采取主观分析法,透过行为探究行为人的实际心理状态。法定义务及注意义务的违反,可看成是过失的一种推定。就影视作品而言,应该将虚构情节结合整个故事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来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先探究影视作品对于其中的虚构内容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区分原型人物的身份,若属公众人物,则影视作品只有在具有实际恶意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责任,若属普通人物,则影视作品对其内容应满足一般理性人的注意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谁是原告

影视作品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如果原型人物在世,其自身有权向法院起诉,相对比较简单。如果原型人物已经去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规定,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我国法律已经将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的主体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法律并未对此种情况下的起诉主体是否有顺位问题进行规定。我国《继承法》按照与死者的血缘及亲属关系的远近分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此外,如果被影视作品侵犯名誉的原型人物已经去世,只有三代以外的亲属在世或者没有亲属在世,是否就不受法律保护或如何保护,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影视作品侵权谁是被告

在霍元甲后人诉电影《霍元甲》侵犯名誉权一案中,10名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表明自身与案件无关,不是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就影视作品而言,出版单位就是其发行方。

《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基于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相对等的原则,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作为著作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承担影视作品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制片者有权就影视作品对外行使著作权并获得利益。一般而言,我国《著作权法》中影视作品制片者的含义就是投资人,也是著作权人,确定投资人为影视作品这一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人更符合影视剧的商业属性和运作规则。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以及《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电影制片者可以是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也可以是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非电影制片单位,在署名上可以体现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摄制单位和联合摄制单位。《著作权法》中对于作为著作权人的“制片者”在影视作品中的标注形式并无要求,因而实践中存在多种标注形式,例如出品单位、出品人、联合出品、制片人、制片者、制片单位、投资方、出资人、某某作品等等,对制片者身份的认定应结合具体事实予以考虑,而不能仅仅依据电影作品中的标注形式予以确定。《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制片者”并不等同于具体的电影作品中标注的“制片”或“制片人”,前者是指对电影作品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用语,而后者只是电影行业中的用语,二者并非当然是同一主体。即使在影视作品中标注为制片人,也并不相当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

由于署名情况不一,各种法律关系复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只能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把握权利审查的范围,这使得司法实践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权属判断具有个案差异,法院在认定影视著作权归属时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事实、影视行业内的惯例予以认定。

影视作品标明“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是否可以免责

在以真人真事改编而成的影视作品片头或结尾以字幕的方式打上“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是影视公司采取的通用做法,在发生侵犯名誉权纠纷时,期望以此来规避责任。艺术的创作遵循“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的规律,对于原型人物的艺术塑造应允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行虚构和夸张。同时,作为普通观众观看影视,注重的往往是情节的跌宕起伏与表演的生动自然,不会刻意去区分具体情节的真实与虚构。如果影视作品并未将虚构与夸张的情节加以区分,明确告知观众,同时观众依据一般常识又无法区分,而这些情节又影响到观众对影视人物的主观评价,并进一步将这种评价与对真实社会原型人物的社会评价建立对应关系,就超出了允许的程度与范围。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之诽谤就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免责条款是不能免责的。

如何避免影视作品侵犯原型人物名誉权

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在真实故事的基础上,突出虚构性和表演性,创作中离不开虚构、想象、夸张等艺术手法,舍弃这些艺术手法,将会使人物形象缺乏生动与饱满,故事情节丧失流畅与感人,也不会有艺术上的创作之说。简单以“完全真实的人物”为标准去评价艺术化了的人物形象,不符合影视作品的创作规律。但是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人物为原型拍摄而成的影视作品,应充分尊重原型人物或其后人的内心感受,照顾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

如何让影视作品艺术创作自由与保护原型人物及亲属合理利益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影视公司一方面可以事先与原型人物本人或其亲属进行沟通协商,在其了解剧本大致剧情的基础上取得相应的同意拍摄授权。另一方面在剧本创作和影视拍摄阶段,在尊重故事真实的基础上,从常人理性的角度考量原型人物本人或其亲属的内心情感,将虚构的情节限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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