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博弈视角思考车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
2015-12-29曹东亚
曹东亚
从博弈视角思考车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
曹东亚
21世纪,中国的经济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人们的生活水平即将接近小康,因而私家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交通事故也有不断增加的趋势,人们购买车险的欲望也愈来愈强烈。而在购买的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文章从博弈视角就车险中出现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怎样有效地规避车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对我国车险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车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一、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内涵
(一)道德风险的含义
海上保险是道德风险的概念最早起源。一般来讲,道德风险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有效监测到另一方的行为或市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一种风险,即隐藏行为的一方由于其疏忽大意致使对另外一方不利结果出现的概率加大或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而行使损害另外一方利益的行为。在目前的车险市场中,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风险,但由于它属于经济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从而打破了车险市场的供需均衡并导致车险市场的低效率。道德风险的形式主要有:捏造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没有遵循诚实守信基本原则;虚构从来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无减损意识。
按照不同的依据,道德风险有不同的分类法。按当事人来分类,道德风险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被保险人没有有效监测保险人的行为而使保险人出现道德风险;另一类是保险人没有有效监测被保险人的行为而使被保险人出现道德风险。
按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的先后来分,道德风险有以下两种类型:一类是事前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前并无防损意识或基于已购买保险而疏忽大意增加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另一类是事后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后并无减损意识或基于已购买保险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更多的赔偿而增大保险事故的损失。
(二)逆向选择的含义
逆向选择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人寿保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相互之间并不了解,投保人(或保险人)利用自己拥有更多的信息的优势,而这些信息有可能会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从而签订对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人(或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视为逆向选择。因此,逆向选择可以有两种:一种是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另一种是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在保险市场中,最普遍的是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即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而导致的高风险投保人驱逐的低风险投保人的现象,从而使保险市场中只剩余了高风险的投保人。
二、车险市场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要求在公平的基础上以最小的支出得到最大的回报即效率问题,而增加效率的前提就是存在竞争。微观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市场的重要假定之一就是所有人具有完全的流动信息,并且有“理性人”假设,即买卖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在现实的车险市场中,前一个假定很难成立。实际上,车主总比保险公司更清楚自己的车即将面临哪些风险、风险程度如何,会造成什么样的损失。虽然车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即保险公司与车主相互之间不得捏造虚假信息,要尽最大可能全面、准确、及时地相互告知自己知道的确实会影响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信息,其主要是要求车主在投保前和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真实地告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事故情况的义务。但作为经济市场的当事人都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车主一定会利用各种机会来为自己谋利。
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区别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车主,为了简便,通常对高风险、低风险的车主都设定相同的保险费率,并不能设计出适合于不同风险程度车主的保费费率水平。最终出现的结果是在相同保险费率的条件下,高风险类型的车主对车险的需求增加,而低风险类型的车主认为如果购买了高保费率的车险将得不偿失从而对保险的需求下降甚至消失,导致保险公司面临的几乎都是高风险类型的车主,赔偿的概率大大增加,保险公司不能盈利,甚至要亏损,进而保险公司想方设法提高车险费率,并进一步引发更多的相对低风险类型的车主退出车险市场,形成提高车险费率——低风险车主退出市场——进一步提高车险费率的恶性循环。由此恶性循环引发的逆向选择在降低车险合同签订效率的同时,还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车主对车险的需求,最终导致车险市场的低效率运行和车险合同质量的下降。
三、车险市场的博弈论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的车险市场中,博弈的双方为车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车主)。现在将保险人设定为博弈中的参与人甲,甲的策略如下:策略A(低保险费率)与策略B(高保险费率);投保人设定为博弈中的参与人乙,乙的策略如下:策略C(公开信息并对保险标的采取必要合理的防损与减损措施)与策略D(隐瞒信息并对保险标的不采取任何的防损与减损措施)。甲与乙的博弈支付矩阵如下:
博弈支付矩阵1
由博弈支付矩阵1可以看出,参与人甲会选择策略B,参与人乙会选择策略D,(5,6)是此博弈支付矩阵的纳什均衡。但是对于参与人甲来说策略B并非是他的占优策略,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会制定高保险费率并不是他可供选择策略中的最好策略。因为高保险费率会使得低风险类型车主得不偿失而退出车险市场,同时高保险费率与低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相比并没有竞争优势。对于这个博弈支付矩阵,车主最好的策略应该是选择策略D,即隐瞒信息并对保险标的不采取任何的防损与减损措施。这个博弈支付矩阵充分地反映了目前车险市场的真实状况。
博弈支付矩阵2
从理论上来讲,保险公司对于低风险类型的车主应当收取低保险费率即选择策略A,此时策略A恰好是保险公司的占优策略,并且车主的占优策略是C即公开信息并对保险标的采取必要合理的防损与减损的安全措施,博弈支付矩阵2显示的纳什均衡(5,6)。
博弈支付矩阵3
保险公司对于高风险类型的车主应当收取更高的保险费率即保险公司会选择策略B,策略B也是保险公司的占优策略。此时,车主的占优策略是策略D即隐瞒信息并且对保险标的不采取任何的安全措施,即为博弈支付矩阵3显示的纳什均衡(5,6)。
四、车险中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防范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车险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产生是多方面的,因此,在防范的过程中,应从不同的角度来下手进行规避。
(一)车主角度
1.建立和完善车主的信用评级制度
信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降低车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带来了道德风险。因此,建立和完善车主的信用评级制度已迫在眉睫。目前,少许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已经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并在逐步完善。而在车险市场中,由于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而言相对于车主处于信息劣势的地位,无法充分了解车主个人的风险类型、道德品质、信誉和车的质量问题,从而无法制定相对应的个性化保费率,因而必须把个人信誉评级制度运用到车险市场中来。我国现在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还处在启步阶段。为了建立一个真正有实际意义、可被利用的信用评级体系,应该建立“车主信用数据中心”,该中心既要存储车主个人的基本信息,还要对外开放,并与各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媒体合作,尽快实现信息的安全共享。
2.对于积极采取防损和减损措施的车主进行奖励。
对于实际参保的车主,即使购买了车险,签订了车险合同,车主仍然非常爱惜自己的车,在行驶的过程中仍提高警惕,最大化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出现,就算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最大化减损的同时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情况,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对于具有减损或防损意识的车主,保险公司通过现场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对车主进行不同形式的奖励。
(二)保险公司角度
1.保险公司尽最大可能收集与车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通过各种途径、方式来搜集与车相关的信息,并根据车主的风险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对车主进行较为准确的分类,据此制定相对应的保险制度。在车险保险中,为了判断车的质量情况,在车主对车投保之前要邀请相关的部门对车进行质量检测。显然,为了使保险公司以合理的标准对车做出准确的分类,搜集与车有关的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2.推进车保费率市场化
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合理制定保费。推进车保费率市场化可以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费率的制定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在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来决定费率,并在政府监管的同时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二是加快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同时,应融入转换费率机制;三是费率的制定要以较小的幅度变化,使车主能快速适应。因此,应该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的车主适用于相对应的保险费率,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高风险的车主得到额外的利益,低风险的车主由于保费率太高而退出市场,最终导致优良车主驱逐劣质车主的现象。
3.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大力发展互联网车险
目前,互联网+为各个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平台,车险也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这个有利平台,在促进车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同时,有效解决车险市场中存在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首先,互联网通过快速传递信息可以解决车险市场中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通过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车主基本信息与附加信息栏目,进行信息沟通与信息反馈,从而掌握车险市场动态,并结合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高端车险技术、车险资本与车险人才形成更完美的车险要素组合。其次,通过网络车险,保险公司可以从网上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到车主的个人信息,节省了保险公司对车主信息的调查成本,加快了信息交流的速度,积极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三)外部环境角度
1.加大对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程度
车险的相关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对车主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条款的详细内容(尤其是新型车险产品)。同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应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信息的调查与记录,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方便社会、车主与公众的快速、及时查询。披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借助公开的信息载体(如报纸、网站、杂志等)由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披露车险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并完善相关的披露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定期、不定期披露相关信息;三是通过设立严格的评级机构,完善评级制度,制定合理的评级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包括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规模、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信用等方面。
2.健全车险的法律环境
健全与完善的法律环境对于规避车险市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是必不可少的。中国的保险市场的立法环境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主要有人大所设立的《保险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与其配套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在此基础上,依据《公司法》和《保险法》的基本条款,将《保险法》中关于车险市场与其营销的法律条款从《保险法》中分离出来,并与现行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有关车险的行政法规相结合,制定《中国车险业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与规章。只有通过法律措施的制定与具体实施和法律环境的健全,才能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避车险市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从而促进我国车险市场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1]康爱香.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治理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9.
[1]余国民.对财产保险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经济学思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1,(02):30-32.
曹东亚,女,山西省临汾人,云南民族大学金融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与风险管理。
F8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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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428(2015)08-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