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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源起及相关条款解读

2015-12-28本刊编辑部

汽车与安全 2015年7期
关键词:肇事者醉酒刘某

文 本刊编辑部

“危险驾驶罪”的源起及相关条款解读

文 本刊编辑部

5月2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京城豪车隧道飙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两位肇事者因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该案看似尘埃落定,但是给大家带来的警示发人深省。

危险驾驶罪的源起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被正式提出,基于2009年杭州的胡斌(超速驾驶造成一人死亡)、成都的孙伟铭(无证醉驾造成4死一重伤)、南京的张明宝(醉驾造成5死4伤)等一宗宗超速、醉驾严重交通事件引起全国的关注,产生恶劣的影响,因此在2010年的两会期间有人提议将危险驾驶列入刑法。

到了2011年2月份的人大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正式列入刑法,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何为追逐竞驶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人民法院报》给出了更加权威的解释,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为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简单举个例子,李某和刘某都非常的喜欢街头飚车这款游戏,同时二者也具有比较高的驾驶技术,2013年3月2日晚,李某和刘某相约在一家赛车服务部见面,二人见面之后交流了很多驾驶方面的经验与心得,同时升起了比试一场的念头,随后二人分别驾驶两辆大功率摩托车在街上飙车取乐,多次超速驾驶,闯红灯并以各种方式来展示自己的车技,当他们遇到警察的拦截要求停车检查时,二人驾车夺路而逃,警察追之不及。三日后,李某被抓捕归案,刘某也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罚金4000元。被告人刘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3000元。

可能有的读者不理解,为什么没有发生事故,闯了几个红灯就判刑了呢?其实,这主要是因为该法条所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保护不特定的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广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故意逞一时之快,将他人的利益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中,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公共安全遭到严重威胁是本罪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在竞驶过程中出现意外,将根据案情及行为人主观意识判断定罪。因此,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除此以外,认定本罪还需要注意: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如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都能以本罪论,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何为醉酒驾驶

在危险驾驶中最常见的就是醉酒驾驶。不禁有读者要问,只要喝酒开车都是醉酒驾驶吗?当然不是,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分为酒驾和醉驾两种。

数据抽象了点,为了更好地理解,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量达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酒驾和醉驾标准是不一样的,同样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酒驾处罚包括: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2.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而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在2011年5月1日,是新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第一天,晚8时40分,执勤民警在某市某路口检查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时,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了红灯前。民警发现该车故意遮拦号牌,民警上前示意其停靠在路边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接受检查。当司机打开车门时,一股刺鼻的酒味扑面而来,执勤民警使用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呼出气体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同时,该驾驶人侯某持有的是D证,而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这与准驾车型不符。民警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四天的处罚,并立案侦查。经该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测,驾驶人侯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23.7mg/100ml,几乎达到80mg/100ml醉酒驾驶标准的近3倍。随后,侯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被移送起诉该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理判决侯某拘役4个月。

201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重大相关新闻事件回顾

1、杭州胡斌飙车案

2009年5月7日晚8时,胡斌驾驶改装车在杭州文二西路超速驾驶非法改装车将路人谭卓撞飞致死。由于在警方召开发布会时提及“事发车速为70km/h”引发舆论不满;再加之同日宣布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时,却有网友发现肇事者QQ还在进行更新,因此质疑肇事者是否被及时拘捕,从而因此引起大量网友关注。

后经详细调查认定事故车在事发路段的行车时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间,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2、成都孙伟铭交通肇事案

2008年12月15日,孙伟铭驾车由成龙路向龙泉驿区方向出城,行至蓝谷地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后逃逸。在驾车逃逸的过程中又与路上多车相撞,最终导致其中一辆长安奔奔车上5名乘客中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人重伤。

成都孙伟铭事件在当年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无证驾驶、醉驾、4死1重伤等等一个个关键词让人触目惊心。法院在一审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后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南京张明宝撞车案

2009年6月30日晚,肇事者张明宝酒后驾车在南京江宁区岔路口地区连撞9人,最终造成死亡5人,其中包括一名孕妇及其腹中七个月的胎儿。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明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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