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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土地确权下一步要更大力度 更严标准 更实举措

2015-12-27万珍

江西农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承包方经营权农村土地

◇文/万珍(本刊记者)

我省土地确权下一步要更大力度 更严标准 更实举措

◇文/万珍(本刊记者)

在日前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中明确提出,2015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2014年进行3个整省和27个整县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

“我省被列为2015年全国9个整省推进试点的省份,这是对我省前段时间工作的充分肯定,同时也说明我们没有走弯路,没有走错路,我们的大方向、大原则是正确的。”在2月11日召开的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上,江西省副省长李炳军表示我们要坚定信心,以更大的力度、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进一步做好土地确权各项工作,把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好、把群众的热切期盼回应好,确保今年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严控“确权确股不确地”

确地到户和确权确股不确地是土地确权的两种模式,在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提出“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因此不少地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允许采用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模式。然而,今年的一号文件和《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转变,明确指出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意见》强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确权确股虽然能体现农户对承包地的收益权,但不易体现实际占有权利,处理不好,还容易损害农民利益。”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对确权确股不确地,在政策上是审慎的,要由省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严格限制使用范围,明确条件,规范程序。在经济发达地区、城市近郊区,对于已经实行土地股份合作、一直坚持集体经营的村组,或者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很少且地界早已打乱的村组,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审慎实施确权确股不确地。

对于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这种模式,是否需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意见》中也给出了答案:“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

进度要服从质量

2014年,我省在没有被列入全国试点省份的情况下,不等不靠,强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了“五级书记抓确权、四套班子齐上阵、十万干部下村组、千万农户共参与”的生动局面。截至今年1月底,全省有确权任务的111个县(市、区)、1501个乡镇都已陆续推进此项工作,其中97.56%的村民小组完成了调查摸底情况的公示,75.55%的农户完成了调绘勘测,58.77%的村民小组完成了调绘勘测情况的公示,12.45%的村小组完成了证书填写情况的公示。

“我省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经开展了将近一年,多多少少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各地要对照《意见》的具体要求,把工作进一步做扎实,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错什么、纠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李炳军表示,没有质量的改革,不仅劳民伤财,还可能会损害党和政府的信誉。确权登记工作,只有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能得到农民的满意,通得过国家的验收,才算质量过关。

坚持进度服从质量,这是《意见》中提出的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把握好的政策原则。《意见》表示,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各地要先抓好试点,及时发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

属地化管理 县乡全面负责

从中央到地方,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都十分重视,各级之间应该如何做好分工,《意见》中予以明确说明。

《意见》表示要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地方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具体说来,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地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意见》还回应了我们工作当中迫在眉睫的问题,明确县级要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以县级为单位建立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李炳军希望各县(市、区)应先行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管理模块,省级层面也要进一步搞好顶层设计,加强培训、强化检查,尽快制定出台验收实施办法。

当然,农民作为土地确权的主角,既是改革的受益者,也是改革的参与者和决策者。各级部门在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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