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治理水污染的前置性条件
2015-12-27
信息公开是治理水污染的前置性条件
马军表示,污染信息公开是进行大规模水污染治理的前置性条件,否则就会像无头苍蝇一样,找不到治理的内容和方向,同时要提高公众参与度,它的前提也是污染信息的公开。
水污染没有完整的信息发布系统
我国目前严重的水污染影响着3亿农村人口,还有很多城市人口的饮水安全,但是水污染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解决。
马军解释道,这是因为水污染不像空气污染那样时时刻刻出现在我们身边,而且城市还有桶装水、纯净水等可以逃避水污染问题。然而,事实上,水的污染比空气污染更为严重,尤其当它进入土壤以后,更加难以治理。农民在种地,而工厂却往地里排污,造成土壤和粮食受到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与生命安全。
要治理水污染,首先就要像治理空气污染一样,把排污源头控制住。要切实控制住污染源头,有赖于环保部门的严格执法。马军指出,虽然我国出台了治理水污染的政策和法规,但是地方上去执行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执法不严的情况,地方保护主义牵制了环保执法。
要克服执法不严,就需要做到污染信息公开。目前水污染信息公开不如大气污染信息公开系统那么完善,各大天气预报app都能显示空气质量指数,非常地透明公开化。
马军表示,与治理大气污染一样,信息公开是大规模治理水污染的前提条件,否则治理什么,去哪治理,如何治理都会很盲目。如果污染信息不能公开,那么治理前的水质状况与治理后的水质状况不能进行对比,治理效果没有说服力。比如进行地下水治理时,资金投入巨大,如果治理效果不清楚,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投资盛宴的背后是一片狼藉。
污染信息如果得不到及时公开,还将导致恶性循环。如2013年1月山西天脊集团发生苯胺泄漏事故,当地政府事后瞒报,导致苯胺污染了漳河下游,影响了山西、河北和河南等多地居民的正常饮水和生活。
为了能够更好地做到水污染信息公开,需要有一部分资金用于加大软件方面的研发和投入,如建设用于检测和发布的相关体系和平台。大气污染的治理得益于我国建立了全国性的空气质量检测网络,但是目前我国在水质方面的监测和信息发布要比大气方面落后很多,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像大气一样的全国性监测网络,如此就可以有治理前与治理后的数据支撑。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即使有水污染数据,也存在很大的数据质量问题。据马军介绍,近日他们曾组织相关人员去河北考察水污染情况,当时发现河北某地区的六家污水处理厂都存在数据造假问题,这六家污水处理厂发布的在线监测数据与马军一行人员实际监测的数据存在着很大的出入。马军指出,在治理水污染时,尤其需要警惕部分企业的数据造假问题。只有做到信息充分公开,建立在法制制度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借鉴美国的经验
美国早年也面临着水污染问题,为治理水污染,美国制定了《清洁水法》及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水法》有两个主要管控对象:污染物直接排入地表水的主体受“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制”管控;将污染物排入集中污水处理系统的间接排放者受“国家预处理项目”管控。预处理项目要求间接排放者应获得排污许可证,方可将其污水排入处理厂。许可证通常要求企业在排入集中处理系统前对污染物做预处理,并对出水水质做出具体要求,许可证制度规定了不同的企业可以以何种方式排放不同量的污染物。
同时,为了避免污水处理厂在负荷过重时影响处理效果,美国在《清洁水法》中设立了严格的预处理条例。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体制主要针对处理量超过500万加仑/日(约合19000吨/日)的大型集中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接收可能影响处理效果的小型污水处理系统。
马军表示,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绝对不是一纸空文,它严格要求企业对全社会公开排污数据并且落到实处。在早年,也有部分美国企业不遵守该制度,违规排放,然而美国的公众参与度非常高,美国的民众一旦发现企业违规排放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且成功率非常高。
美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值得我国去学习和借鉴,另外环境诉讼制度也是需要我国去不断提升与完善,在公众的参与下,排污企业面临更大的压力,在这种巨额赔偿的压力下,排污企业将提高自觉性,减少排污。
马军告诉记者,很多西方国家在治污时,都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提高公众参与性,以及提高水价,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在多方合力下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
另外,在国际上,通常有惯例,要求企业对某些特定的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由此一来,可以从排放主体、排放量到治理主体做到全过程公开,这种做法也值得我国去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