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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文学商品化与碑传风格的融合

2015-12-27张世敏

华中学术 2015年2期
关键词:商品化墓志铭传记

张世敏

(上饶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论明代文学商品化与碑传风格的融合

张世敏

(上饶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江西上饶,334001)

延续史传贵“信”传统的文集传记,在明代中期成为商人的消费对象,是明代文学商品化的最重要的标志。收取润笔费的商人传记比例不断攀升,说明明代文学商品化程度呈不断加深之势。文学商品化加深对碑传文的影响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塑造了文人越是赞誉商人,内心就越反感商人的创作心理;二是以相同的创作心理为基础,传记、墓碑文在风格趋于融合,即墓志铭传记化与传记墓志铭化。

传记 文学商品化 商人传记 碑传文

在商品化的诸类文体中,传记由于承袭了史传贵信的传统,是不易被商品化的文体;“屠沽小人”向来被文人轻视,因此难以求得请托之文,更难以请文人为其撰写传记。明代中期大量出现的商人传记,同时在以上两个方面有了突破,是明代文学商品化进一步加深的典型代表。可以说,只有对商人传记商品化的过程有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对明代文学商品化的程度做出更客观的判断。

对于商人传记,余英时等学者将其与为商人撰写的墓志铭、寿序、赠序等文章一起,全都视为请托应酬之文。不过,这些论著未能对文献进行拉网式搜集,因而得出的结论难免存在偏差。有鉴于此,本文以对明中期商人传记进行全面搜集作为研究的文献起点,考察明中期文学创作商品化的程度及变化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探索文学商品化对碑传文风格的影响。

一、商人传记是否都为润笔费而作

商人墓志铭最早见于宋代,商人传记在文集中出现始于元代。商人墓志铭、传记、寿序、赠序的大量涌现,则是明代中期及以后的事。由于商人身份的特殊性,研究者往往将这些文章直接与润笔费联系在一起。余英时论道:“文人谀墓取酬,自古有之,但为商人大量写碑传、寿序,则是明代的新现象……明代不少士大夫(如在中央任清要之职的人)往往要靠润笔来补贴生活费用。”[1]

商人墓志铭几乎都会收取润笔费,但商人传记是否都是文人谀墓取酬之作,是值得商榷的。由于文体的差别,明代文人对墓志收受润笔费是直言不讳的,但对传记收取润笔费却讳莫如深。金瑶说道:“汪子守敬,旧知也……一日来,忽出币,肃衣冠,拜,为其族子早求铭其母金氏墓。”[2]汪守敬与金瑶关系亲密,即使是他请金瑶写墓志铭也要支付润笔费,而且作者在墓志中也不讳言。商人传记的情况恰好相反,笔者在《四库全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续修四库全书》中搜集到的160篇明代中期商人传记中[3],没有一篇能够看出作者收取了传主或其家人财物的蛛丝马迹。商人传记的作者对于润笔费的讳莫如深,与商人墓志铭作者对于润笔费直言不讳之间的巨大反差,说明明代文人对这两种文体认识是有差异的。

传记以正史为正宗,最基本的要求便是真实可信。刘勰在诠释史书编撰原则时说过“文疑则阙,贵信史也”[4]。这一原则在明代受到史学家与文人的推崇,嘉靖《徽州府志》在编撰过程中受到商业化影响较大,但作者及作序之人却不忘标榜史传贵信的原则。胡松在序言中论道:“郡邑志,即古列国史也。所以纂言记事,用垂来宪,理道之所资,贵于考信焉耳矣。”[5]

在贵信传统的影响下,明中期很多商人传记并没有被商品化。商人传记中所记载的“机诈商人与义士化商人、高士化商人,虽然同称为商人,实质上已经可以视为完全不同的亚群体”[6]。因此,我们可以把明代中期的160篇商人传记分为机诈商人传记、一般商人传记与高士化商人传记三类,考察它们在收受润笔费上存在的差别。

1.机诈商人传记无润笔费

商人传记记述机诈商人之事,目的是惩恶,这类商人传记在明代文集中屈指可数。殷云霄所作《朱恺传》,记述了商人朱恺本与姚明相交甚厚,姚明欠赌债,知朱恺持钱物出外经商,便谋财害命之事。殷云霄于传末论道:

殷子曰:“以利合者,以利而败,岂不然哉!恺之见杀,以厚明也。故信其诱而不避,示其有而不疑明也。利有所重,而爱有所忘,相与俱毙,悲哉!”[7]

传中所载之事,对传主朱恺及其家人来说,是悲惨之事;殷云霄对朱恺与姚明两位商人“以利合者,以利而败”的评价,包含他对商人的批判之意,由此可以推知,传主及其家人不会为该传付费。殷云霄也不会为商人撰写请托之文,其文集《石川文稿》中没有一篇应酬之文是为商人所作,可以证明此说。

2.一般商人传记并非都为润笔费而作

一般商人传记,指的是为介于机诈商人与高士化商人之间的商人所作的传记,它们是明中期商人传记的主流,在笔者搜集到的160篇商人传记中,三分之二以上是一般商人传记。

一般商人传记有相当大一部分不为润笔费而作。如汪道昆为叔父所作《世叔十一府君传》,李梦阳为祖父所作《贞义公传》,宋仪望为高祖、曾祖等祖先所作的《南山居士传》、《仲玉翁传》、《贞寿公传》等,都是为至亲之人所作。汪道昆、李梦阳、宋仪望为他们的至亲之人作传,很难想象会收润笔费。

明人在为关系疏远的亲人与关系亲近的朋友撰写传记,可能会收费。李诩《戒庵老人漫笔》中“文士润笔”条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

嘉定沈练塘龄闲论文士无不重财者,常熟桑思玄曾有人求文,托以亲昵,无润笔。思玄曰:“平生未尝白作文字,最败兴,你可暂将银一锭四五两置吾前,发兴后待作完,仍可还汝可也。”[8]

这段文字确可证明明代文人即使为亲昵之人作墓碑传状类文章,有时会收取润笔费,但同时也曲折地流露出以下两个方面的信息:第一,托以亲昵,证明关系并不太亲近,否则就没有必要再“托”了。前文所述汪道昆、李梦阳、宋仪望为他们的叔父、祖父、高祖、曾祖等至亲作传,无须经过请托这一环节,润笔费也就无从谈起。第二,明人即使是为沾亲之人作传,通常情况下应当是不收润笔费的,否则,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就没必要把桑思玄之事当奇闻记录了。

3.高士化商人传记大多不收润笔费

高士即有高义之行的人,它是相对于一般义士而言的概念。当商人传记的传主是高士时,即使传主的身份是商人,作者也会在传记中流露出发自内心的敬佩。周思谦《胶东二高士传》中的传主之一梁生,以卖蔬菜、书为生,有人怜梁生贫困,买菜时多给钱,往往遭到他的怒骂;卖书则在书上标明价格,若顾客给的钱超过了标价,梁生会不高兴,并把多余的钱还给顾客。周思谦在叙完梁生之事后,感慨道:

斯人也,是吾之师也夫!是吾之师也夫!夫陈仲子、郝子廉,吾始以为战国人也,秦汉人也,今之人无有也。乃今复有斯人耶?使天下皆得斯人者为之也,天下其有弗治耶?[9]

以梁生之贫困,应当没有能力支付得起该传的润笔费;以梁生之正直,根本不会想到通过金钱为自己求传扬名;更何况梁生根本没有给周思谦相见的机会。通过作者在传末对梁生的褒扬,尤其是“是吾之师也夫”这种高度评价,可知周思谦作此传是有感而发,传中对梁生的由衷钦佩与盛情赞誉,非商品化的传记可比。

此外,田汝诚《阿寄》、汪道昆《汪永锡妻传》等高士化商人传记,情况也与《胶东二高士传》类似,基本可以断定与润笔费无关。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商人传记是否都为润笔费而作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承袭史传贵信的创作原则,传记是不宜被商品化的文体,因而文人为商人作传,即使收取了润笔费,也不敢公然承认。在实际创作过程中,文人为机诈商人、高士化商人作传,创作目的是惩恶扬善,基本可以断定与润笔费无关。即使是一般商人传记,其中为至亲之人所作的传记,大多也与润笔费无关。

二、商人传记商品化比例攀升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知,明代中期的商人传记有些不是为了润笔费而撰写的。不过,随着明中期文学商品化程度的加深,文人撰写传记收取润笔费,的确已是常见之事。金瑶在为商妇吴氏所作行状中道:“余性喜作文,然不喜为人作状传,惧犯谀墓中人戒。”[10]此言道出了明代中期以后传状文与墓碑文一样,有了谀墓之讥。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哪些商人传记收了润笔费,哪些没有收?回答这一问题是勾勒明代中期文学创作商品化发展趋势的基础。然而,如前文所言,每篇商人传记本身都没有明言该传是否收了润笔费。因此,描绘明代中期商人传记商品化的发展趋势,我们得另辟蹊径。

笔者认为,通过梳理明代中期商人传记作者与传主之间关系的变化,可以反映商人传记商品化的变化过程。明代中期的160篇商人传记,按照亲密程度的不同,作者与传主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亲缘关系、师门关系、朋友关系、同乡关系、官民关系、不明及不识六种。关系越亲近,收取润笔费的可能性越小;关系越疏远,收取润笔费的可能性便越大。如果作者与传主关系亲密的传记所占比例越来越小,关系疏远的传记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就足以证明商人传记在明中期商品化的程度是不断提高的。

明中期的160篇商人传记,分别由50位作家所作[11]。将这50位作家按照时间先后排序,再将他们的作品中作者与传主的关系进行对比,过于繁琐;此外,50位作家在家庭背景、地域环境、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不一定具有可比性。为提高可操作性与可比性,本文将删繁就简,从这50位作家中,选出两组作为代表进行比较。

1.徽州文人所作商人传记商品化比例攀升

金瑶、汪道昆、吴子玉三位作家都来自徽州地区,而且都出身于商人家庭。金瑶为从侄金潭所作《侄松溪君传》、为嫂所作《亨十九嫂汪氏传》、为侄孙所作《东泉处士传》,传主是商人或商人妇,这说明金氏家族中不乏商人。汪道昆为其父撰《家大夫述》,明言其父为盐商。据吴子玉为其曾祖所作《德四公传》及为季父所作《吴枢传》,为伯兄所作《吴琏传》,传主都有经商经历,可知吴氏家族也算得上是商人世家。相同的地域背景,相同的家庭背景,使得三人之间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将金瑶、汪道昆、吴子玉三人的作品进行对比,反映明代中期商人传记商品化变化的过程,还需要弄清楚他们的生卒年或主要活动时间。依据现存文献,对金瑶的生卒年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大略时间。《四库全书总目》中《六爻原意》叙录曰:“明金瑶撰。瑶字德温,号栗斋,休宁人,嘉靖辛卯(1531年)选贡生,授会稽县丞。”[12]范涞《明新安金栗斋先生文集序》载金瑶“弱冠以诗补邑廪士,郡守郑公首拔入紫阳书院。凡九试南北闱不第。乃谒选,初丞浙之会稽”[13]。金瑶一生中,可以确定的一个时间点是嘉靖辛卯(1531年)选贡生。男子20岁称弱冠,试南北闱即会试,三年一次。金瑶在选贡生之前,九试南北闱,需要27年,20岁补邑廪生,才有资格参加会试。由此可以推测,金瑶当生于1484年之前。

汪道昆的生卒年可以确考。据汪无竞所撰《汪左司马公年谱》[14]可知,汪道昆生于嘉靖四年(1525年),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卒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生年在金瑶之后至少40余年。

吴子玉的生平,《休宁县志》、《茗洲吴氏家记》、《列朝诗集小传》、《明代传记资料索引》等文献中有简略记载,然其生卒年,明清文献没有确切之言。笔者认为比较稳妥的办法是对其确切生卒年存疑,根据相关文献梳理出他在文学上的主要活动时间。吴子玉为其文集所作自序《序略》落款为万历丁亥(1587年)季秋月之朔,汪道昆为其文集所作《太函集自序》落款则为万历辛卯(1591年)十月朔,通过对比,可知两人的文集最终完成的时间也相差不久。

确定了三位作者在地域、出身家庭上具有可比性,以及他们在时间上的先后排序之后,接下来将用表格将他们所作的商人传记进行统计分析。

表一 金瑶、汪道昆、吴子玉商人传记传主与作者不同关系数量统计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汪道昆所作31篇商人传记中,有两篇传主与作者不识,分别是《孝感传》与《庖人传》,这两篇传的传主俱有高义之行,可归为高士化商人传记。金瑶、吴子玉二人没有为高士化商人作传,因而这两篇传记与金瑶、吴子玉二人的传记不具可比性,应排除在比较的范围之外。

通过对比上表数据,可以发现随着年代推移,收了润笔费的比例不断攀升。其中为亲人而作,通常不收费的商人传记所占比例不断下降,金瑶为61.5%,之后的汪道昆为41.9%,吴子玉为26.3%。为同乡、朋友而作,通常收取润笔费的商人传记所占比例不断增长,金瑶为同乡而作的商人传记比例为15.4%,之后的汪道昆为19.4%,吴子玉为26.3%;金瑶为朋友而作的商人传记比例为15.4%,之后的汪道昆为32.3%,吴子玉为36.9%。当作者与传主之间的关系为师门关系时,可能会收费,上表中看不出明显的变化。

2.前、后七子所作商人传记商品化比例攀升

就笔者所见,前七子为商人作传记者,唯李梦阳一人;后七子为商人作传记者,有李攀龙、吴国伦、王世贞三人。李梦阳生于成化年间,比出生于正德年间的李攀龙、吴国伦、王世贞三人早四十余年。他们所作商人传记中传主与作者关系的变化情况见下表。

表二 前、后七子商人传记传主与作者不同关系数量统计表

通过将前、后七子的商人传记进行对比,同样可以发现收了润笔费的商人传记比例呈不断攀升之势。李梦阳为不收费的亲人所作占总量的50%,李攀龙、吴国伦、王世贞三人都是0%;李梦阳为可能收费的师生关系的人所作为0%,王世贞为22.2%;李梦阳为很可能收费的同乡所作为0%,王世贞为11.1%;李梦阳为很可能收费的朋友所作占0%,吴国伦为100%,王世贞为22.2%。为关系不明或不识之人所作之传,情况稍显复杂。李梦阳为不识之人作有《鲍允亨传》,占总量的50%,但可归为高士化的商人传记,基本可断定没收润笔费。李攀龙为关系不明之人作有2篇传记,占总量的100%;王世贞为关系不明或不识之人作有传记4篇,占总量的44.4%,俱为一般商人传记,应当收了润笔费。由此可知,前七子李梦阳的2篇商人传记,都无润笔;后七子李攀龙、吴国伦、王世贞所作商人传记,几乎都收了润笔费。

通过对徽州文人群体与前、后七子所作商人传记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即明中期商品化的商人传记的比例呈攀升之势。商人传记商品化趋势在前、后七子这个群体中,比在徽州文人群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三、碑传文风格受文学商品化影响趋于融合

不能被商品化的传记越来越多地成为商品,标志着明中期文学创作商品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明代大量出现的为商人撰写的墓志铭、寿序、赠序,则反映了明代文学创作商品化已非常普遍。文学商品化重塑了碑传文作者越是赞誉商人,内心越反感商人的创作心理;相同的创作心理,使得商人传记、商人墓碑文、商人行状等碑传文在风格上趋于融合。

1.重塑作者的创作心理

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商人的地位不高,文人对商人的态度多是轻视、贬斥。不过,当文人为商人创作传记、墓志铭等请托之文时,由于利益的驱动却不得不违心地赞誉商人。这对矛盾越积越重的结果是,文人越是在请托之文中赞誉商人,内心就越反感商人。这种矛盾心理,最明显的表现在李梦阳与唐顺之二人身上。

李梦阳颇负文名,晚年靠卖文过着奢华的生活。李开先在《李崆峒传》中说:“崆峒虽四次下吏,而晚景富贵骄奢,以其据纷华之地,而多卖文之钱耳。传据素闻,或不得其真。”[15]向李梦阳买文的顾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商人,《空同集》中为商人撰写了墓志铭四篇、赠序两篇、寿序一篇、商人传记两篇。由于接受了商人的润笔费,他在上述文章中,对商人多有吹捧之言。为拔高商人地位,他在《明故王文显墓志铭》一文中有“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16]之言。这句话似乎可以证明李梦阳对商人群体是充分肯定的。然而,此类请托之文中的话诚如李开先所言,既不能反映商人群体的真实面貌,也不能表达李梦阳对商人的真实态度,反而激化了李梦阳对商人的厌恶。他在《贾论》这篇议论性的深思之文中,就明确表达了对商人群体的深恶痛绝:

语人曰:“贾之术恶。”人必以为谬。然不知贾深刻取赢羡,深刻则心易残,取赢羡则戕物。故非大奸巧不能逾等夷。然贾亦不尽尔,若尔常十七八,亦其术使然也。夫心,神舍也。深刻则耗神,耗则昏眊而形不和,形不和则不能修于身。行此,非术之罪哉!……传于后世,故不务仁义之行而徒以机利相高者,非卫欲喜生之道也。[17]

在李梦阳看来,“贾之术恶”这一论断是能够成立的,理由是商贾“深刻取赢羡”,既伤了自己的本性,又会残害他物。不是因为经商之人本性都有问题,而是因为他们所操之贾术有问题。

又,李梦阳在《拟处置盐法事宜状》一文中论道:

夫水遇下则奔,兽睹圹则走,人见利则趋。今盐非商不售,商非召不集,以故市井锥刀之子,举得鼓舌与官府争低昂。设一无赖子弟,攘臂贾众,观望摇撼,需满而应,则轻重之柄,岂复在我哉![18]

相对于《贾论》对商人的厌恶,这段文字可以看成是对商人的声讨。李梦阳声讨商人的原因是商人取得相对于士人的经济优势之后,政治上的地位也不断提升,“轻重之柄”渐渐被商人掌握。

李梦阳在请托之文中对商人的赞誉,与他在《贾论》及《拟处置盐法事宜状》这类深思之文中对商人的厌恶、声讨,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同一文集中出现对商人完全矛盾的观点,说明李梦阳在商人参与文学消费的大背景下,为了润笔费不得不遵循文学创作商品化的规则,在请托应酬之文中违心地赞誉商人。作者对于商人的反感与厌恶,则随着对商人的赞誉而加深。

李梦阳并不是孤证,同时期的唐顺之也是如此。他在文集中为商人创作过不少的墓志铭、行状、传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吴氏墓记》与《葛母传》。《吴氏墓记》的墓主吴翁与作者为同乡,吴翁是一位“取人所弃,予人所取”的商人。唐顺之为他作墓记的原因是“翁葬后几年,而其孙嵩与岳求余记其墓,余不能辞也”[19],而为之记。

唐顺之在其文集中不仅为商人撰写了墓记,还为商妇李妙贤撰写了传记。李妙贤是商人葛钦之妻,她事舅姑恭谨,有“振里族之乏,缮桥甃衢,粥饿槥胔”的义举。这些义举算不上是高义之行,仅凭这些义举,不值得文人为她立传。唐顺之为其作传的原因是“余亦知涧(葛母子)者,于是涧以传属余”[20]。此外,唐顺之为商人所作的《休宁陈氏墓庐记》、《弟妇王氏墓志铭》、《程少君行状》大抵类此。

对于自己所作的这些请托应酬之文,唐顺之很是懊悔。他在四十多岁时写给王慎中的书信中写道:“近来自观旧稿,支离叛道之言,篇篇有之。理既不当,文亦未工,郝然尽欲焚烧而为快,缘颇为人抄录,无可奈何。”唐顺之想焚烧而后快的文章,到底是什么呢?唐顺之在这封信中有回答:

居常以刻文字为无廉耻之一节,若使吾身后有闲人作此业障,则非吾敢知。至于自家子弟,则须有遗属说破。此意不欲其作此业障也。仆居闲,偶想起宇宙间有一二事,人人见惯而绝是可笑者。其屠沽细人,有一碗饭吃,其死后则必有一篇墓志。……汉唐以前绝无此事。[21]

唐顺之认为文人为“屠沽细人”之类的小商人作墓志铭,是无廉耻之事,并不愿自家子弟作此业障,可见他对商人作墓志铭的反感之深。墓志铭且不应该作,为商人作传就更不应该了。透过唐顺之对自己的反省,可知他对商人的反感与自己曾为商人撰过不少请托之文,有着密切的关系。

李梦阳与唐顺之越是在请托之文中赞美商人,在议论文、书信等深思之文中,对商人的反感与排斥就越深。这种矛盾心理正是在文学商品化中孕育而生的。

2.影响文学创作,改变文体风格

明中期文学的商品化,导致作者内心对文学消费者的态度出现了矛盾,矛盾两端的张力作用于文学创作,使墓志铭的风格向传记靠拢,传记的风格向墓志铭靠拢。传记与墓志铭的同化趋势,从整体上改变了碑传文的风格。

首先是墓志铭的传记化。吴讷论道:墓志铭“埋于圹前,文则严谨。其书法,则惟书其学行大节,小善寸长,则皆弗录”[22]。尤珍认为“碑铭当日纪盛事,惟有扬颂无微词”[23],颇得碑铭之真味。按照墓志铭的文体要求,不管作者有没有收取润笔费,都应当多写墓主的善行,只有赞美,没有批评,而且只记作者的“学行大节”。明代中期及以后,商人通过支付润笔费向文人求墓志,由于对商人天然的轻视与反感,一些文人即使收了润笔费,还是将自己对于商人的轻视、反感直言不讳地写在文章之中。这就导致了墓志铭风格发生了显著变化。李开先在为卖煤小商人刘祥所撰墓志中,述其生平曰:

煤客姓刘名祥,无字,生平不以文称,不以才称,不以辩称,不以雄赀尚气称,而不染浮华,不知机巧,则其长也。……及出酒食,则甚丰洁,以其妻刘氏之贤耳。邻里每挟其同姓为婚,将闻之于官,即以煤求免,随邻里之强弱,而为煤之多寡。刘死继徐氏,听其间言,逐出其子,后以他事感触,遂为父子如初。祖居韩婴村,迁居宣武门外大街南。父素无名,止称刘二汉子,无字,而父无名,愈见其朴……[24]

按照文体要求,墓志铭在内容上以记述墓主“学行大节”为主,而该墓志铭开篇便道煤客刘祥“不以文称,不以才称,不以辩称”,就连商人的“雄赀尚气”也没有,轻视之情显而易见。接下来,李开先在墓志中直言刘祥与同姓刘氏结婚,邻里经常以告官要挟刘祥,刘祥送煤息事,这简直是与刘祥及其家人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墓志铭典雅肃穆,一变为诙谐轻薄、生动活泼。

李开先《煤客刘祥墓志铭》之所以会在内容与风格上与墓志铭的文体要求迥异,关键原因在于文学创作的商品化。如果不是煤客之子刘都以币相求,李开先根本不会创作该篇墓志。李开先答应为刘祥作墓志铭,墓主刘祥确无学行大节可书,作者对刘祥这类小商人,带着根深蒂固的轻视,导致这篇墓志铭在内容与风格上发生了变异。内容与风格变异后的《煤客刘祥墓志铭》,已完全不同于普通的墓志铭,反倒与“质实而随所传之人变化”[25]的传记更加接近。王世贞《渔江沈君墓志铭》等也类于此。

其次是传记的墓志铭化。与墓志铭相一样,由于受到文学创作商品化的影响,传记的文体特征也发生了变化。未商品化的传记是天下公器,承担着“彰善瘅恶,树之风声”[26]的社会功能。商品化后的传记,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被削弱,与墓志铭一样变成了传主后代纪念祖先的工具。王世贞在为商人程汝义之妻汪氏所作《程母传》末论道:

以程母之为妇为母,而足称贤,然亦贤者之常耳,胡至汲汲焉而求传之?甚哉!人子之不欲死其亲也!不得其所以无死,则求传之,夫传成而程母不益贤也,则何如?孟氏不云乎:“虽加一日愈于已。”善定者庶几能用其思者矣。[27]

王世贞之所以为程母作传,不是因为程母之贤足以移风易俗,而是经不起其子程善定的苦苦相求,程善定为母亲求传的目的是“不欲死其亲”,而不是为了实现传记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与墓碑文记载先人功业以图不朽相合,公器被私用。王世贞将此段议论性的文字附于传末,显然已意识到了商品化了的传记与史传之间的差异。他把不得不撰写该篇传记的缘由道出,当是试图避免私用公器之讥。

总而言之,传记成为商人消费的对象,收取润笔费的商人传记的比例不断提升,反映了明中期文学商品化呈加深之势。文学商品化加深对明代碑传文的影响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塑造了文人越是在商品化传记作品中赞誉商人,内心就越反感商人的矛盾心理;二是以相同的创作心理为基础,明代传记、墓碑文等碑传文的风格开始趋于融合,即墓志铭的传记化与传记的墓志铭化。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人文学消费与明代商人形象嬗变研究”【ZGW1416】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余英时:《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70~171页。

[2](明)金瑶:《邑西汪母金氏墓志铭》,《金栗斋先生文集》卷九,《续修四库全书》本。

[3]参见张世敏:《明中期文人别集中商人传记文献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3年。其中附录二《明中期文集中商人传记目录》列出了160篇商人传记的篇目与文献出处。

[4](梁)刘勰:《史传》,《文心雕龙》,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51页。

[5](明)嘉靖《徽州府志》卷首,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北京图书馆珍本丛刊, 1998年。

[6]张世敏:《明代中晚期士商关系反思》,《北方论丛》2013年第1期,第72页。

[7](明)殷云霄:《朱恺传》,《石川文稿》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8](明)李诩:《文士润笔》,《戒庵老人漫笔》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6页。

[9](明)周思谦:《胶东二高士传》,《周叔夜先生集》卷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0](明)金瑶:《范母吴氏行状》,《金栗斋先生文集》卷九,《续修四库全书》本。

[11]参见张世敏:《明中期文人别集中商人传记文献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其中附录一《明中期商人传记作者小传》,对每位作家的生平,有简单介绍。

[12](清)永瑢:《四库全书总目》卷七,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56页。

[13](明)范涞:《明新安金栗斋先生文集序》,《金栗斋先生文集》卷首,《续修四库全书》本。

[14]刘彭冰:《汪道昆文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79~192页。

[15](明)李开先:《李崆峒传》,《李中麓闲居集》卷十,《续修四库全书》本。

[16](明)李梦阳:《明故王文显墓志铭》,《空同集》卷四十六,《四库全书》本。

[17](明)李梦阳:《贾论》,《空同集》卷五十九,《四库全书》本。

[18](明)李梦阳:《拟处置盐法事宜状》,《空同集》卷四十,《四库全书》本。

[19](明)唐顺之:《吴氏墓记》,《荆川集》卷八,《四库全书》本。

[20](明)唐顺之:《葛母传》,《荆川集》卷十一,《四库全书》本。

[21](明)唐顺之:《答王遵岩书》,《荆川集》卷五,《四库全书》本。

[22](明)吴讷:《文章辨体序说》、(明)徐师曾:《文章明辨序说》(合刊本),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第53页。

[23](清)沈德潜:《清诗别裁集》卷十三,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52页。

[24](明)李开先:《煤客刘祥墓志铭》,《李中麓闲居集》卷七,《续修四库全书》本。

[25](元)陈绎曾:《文说》,《四库全书》本。

[26](梁)刘勰:《史传》,《文心雕龙》,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1页。

[27](明)王世贞:《程母传》,《弇州续稿》卷七十二,《四库全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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