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管理面临的组织困境及其双轨治理*
2015-12-27哈洪颖马良灿
哈洪颖 马良灿
社区矫正管理面临的组织困境及其双轨治理*
哈洪颖马良灿
马良灿,男,回族,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社会学博士(贵阳550025)。
摘要:社区矫正实践中,我国已形成“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负责、公检法部门辅助、社会力量补充”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呈现出合法性与合理性、广泛性与同质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等特征。现行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潜藏着深层的社会风险,陷入了内生性与外迫性、实质性与形式性、民间性与官方性、常规性与权益性等相互冲突的组织困境中。要摆脱这种困境,就应当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融入社区矫正的实践过程中,迈向一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链接、上下通达的双轨治理之路。这种治理不仅涉及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条块关系的重构,还关涉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角色与功能的重新定位。
关键词: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组织困境;双轨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中发挥着自身独特的社会治理功能。目前,这项工作除在西藏部分地市尚处于试行外,已在全国其余省、地、县、乡四级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并深入开展,在于国家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负责、公检法部门辅助、社会力量补充”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由“摸着石头过河”的小范围试点转向“全国一盘棋”的规模化、组织化、常态化运作阶段,在社区服刑人员与日俱增、社区矫正任务日益繁重、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不断出现的背景下,当前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社区矫正管理是落实社区矫正制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枢纽。围绕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及其面临的困境,学术界进行了一些富有成效的探索。这些探索主要围绕两个层面展开: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学术分析理路,从公权力间的组织关系与层级关系视野出发,对现行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运行特色、实践效果及其面临的组织困境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新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如王顺安、刘强、张荆、武玉红、张传伟、王燕飞、陈和华等关于社区矫正管理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江苏模式的组织内部管理结构与组织关系、运行特征、实践方式、特色体系、面临的组织间管理困境与矛盾、完善策略及建构“1+X”等管理模式的构想。①二是采取自下而上的学术分析理路,从社会情境论与社会建构论视角出发,将社区矫正嵌入社区环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等社会情境中,将社区矫正管理视为一个社会互动与再社会化的过程,彰显社会力量与社会因素在社区矫正管理中的突出地位。如郑杭生、郭星华、吴宗宪、方舒、付立华、俞国女、琚磊等关于社区矫正管理及其再社会化问题中的本土适应与社会环境(社区、民间组织、人文与体制环境)的分析,关于社区矫正管理及其再社会化的社区根基、社区建设、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介入等问题以及社区矫正社会化管理模式建构的研究。②
在上述研究中,第一种研究视角过于关注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管理体系及其组织间关系,将社会力量视为行政管理的附属物,忽视了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管理中的主体性作用。第二种视角则将社区矫正过度嵌入社会环境系统中,夸大了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管理与再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和功能,忽视了社会力量与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之间的有效对接。总体上说,当前学术界关于社区矫正管理问题的研究,并未将社区矫正作为一个社会治理事件和系统过程来看待,没有就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的社区矫正与社会治理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没有看到社区矫正过程中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之间纵横交织的互动过程,将国家与社会进行了二元分割。与这两种视角不同,本文力图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交融的学术眼光,将社区矫正视为一个重大的社会治理事件,从国家与社会相互嵌入的层面探索一条多元主体参与共治的社区矫正管理“双轨”治理路径。
在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形势下,多元主体如何在社区矫正实践中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达成共识、展开合作进而完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这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良性运行、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保障。本文将社区矫正视为一个社会治理的过程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从双轨治理的层面探寻社区矫正管理之道,这为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和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思路。
二、当前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社区矫正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一直将司法行政机关定位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牵头组织者与主要实施者。但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相比,作为社区矫正组织主体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和权限相对弱化,往往难以有效组织和调动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任务。因此,为缓解并减轻上述沟通负担和协调压力,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努力推动党委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并自设办事机构,将关涉社区矫正工作的公、检、法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借助党委政府的强有力领导,促使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从而逐步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负责、相关部门辅助、社会力量补充”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具体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呈现出以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
1.合法性与合理性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肩负主要的刑罚执行工作,是行刑权最主要的承担者。因此,将该部门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力量完全符合刑罚执行的运作规律。同时,社区矫正相关裁决、强制性措施、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刑事法律所要求的刑事判决、对罪犯的惩处与管制等也离不开公、检、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此外,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吸纳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管理及矫正工作,既是社区矫正的实质内涵,也是社区矫正的优势所在。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成功经验看,“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管理尤其是培育和发挥社团组织及利用社团运作,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有效途径”③。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形成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负责、相关部门辅助、社会力量补充”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既符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又满足现阶段非监禁刑事执行工作的需要,还顺应了刑罚执行的国际趋势。因此,这种管理模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不言而喻。
2.广泛性与同质性
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同质性,无论是刑事立法、司法,还是执法工作都鲜明地体现这一特色。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与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进行统一规范和整体部署。特别是我国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权力体制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格局,更是便利了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相互模仿与快速复制,使其呈现“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式的迅速繁荣和“大同小异”般的整齐划一。而且一旦这种组织管理模式建立起来,便“有一种向同质化发展的不可阻挡的动力”④。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06个地(市、州)、2496个县(市、区)均已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局(处、办、科、股),绝大多数省份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等类似的社区矫正组织协调机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高度一致性和趋同性不仅“促进了组织的成功和生存”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全国范围内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运作与有序开展。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这是当前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突出特征。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同为刑事执行制度的构成要件,都是国家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方式,两者均以将犯罪分子改造为守法公民、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最终目标。但社区矫正组织体系从历史渊源、现实设置、人员类型、行刑方式、监管要求等诸多方面与监狱管理机构存在较大差别。例如,我国监狱系统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垂直管理,监狱的事权、财权等均由上级予以管理与掌控。通常情况下,监狱与所在辖区党政部门及社会接触较少,往往是所在地带有较强神秘色彩的“自由王国”,呈现明显的条状管理结构特征。与之相反,社区矫正组织则因其工作性质、职责要求、地域范围等方面的特殊性,自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天然的亲社会性和部门连带性,具有明显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特色。以社区矫正组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司法行政机关为例,上至司法部、司法厅,下到司法局、司法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既离不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又必须紧紧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提供的支持与帮助。
上述特征表明,当前我国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形成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负责、相关部门辅助、社会力量补充”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为短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迅猛发展和繁荣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现有的管理模式潜藏着深层的社会风险,很难应对社区矫正发展的强大势头所带来的挑战。
三、社区矫正管理面临的组织困境
当前,社区矫正管理模式陷入了内生性与外迫性、实质性与形式性、民间性与官方性、常规性与权益性等相互冲突的组织困境。这种困境不仅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因此,尽快厘清制约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组织困境,对于新时期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内生性与外迫性的组织困境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内生性与外迫性相冲突的组织困境。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了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和刑事近代学派、社会防卫思潮的长期洗礼,行刑社会化理念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无论是波士顿的缓刑尝试还是明尼苏达州的《社区矫正法》,都鲜明地体现同样的特点,即社区矫正兴起以及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走的是一条自下而上、上下通达的内生性治理路径。这种内生性特质使西方的社区矫正在发展伊始便具有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进而避免了“公共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⑥的颐指气使的现象出现。与之相对的是,我国以往的刑罚理论中既无社区矫正的提法,也不存在相应的社会实践。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社会结构形态表现为一种具有较强同质性特征的“总体性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社会的政治中心、意识形态中心、经济中心重合为一,国家与社会合为一体、资源与权力高度集中,国家具有较强的动员与组织能力,但社会结构较为僵硬、凝滞。⑦在这种自上而下的组织管理模式中,社会本身没有存续的空间。改革开放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单位制的逐步消退,国家逐渐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退出,我国社会正在由一个高度同质的总体性社会向一个充满原子化、个体化和多元化的异质性、分化性社会转变,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了重组和巨变。社区矫正制度的试行和全面开展正是在这样剧烈变迁的社会环境中发生的。可以说,我国在短短10余年内全面建立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既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政策法规强力推动的结果。因此,这项制度运行之初,便是“沿着自上而下的轨道发展”的,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高度行政化的“单轨政治”,缺乏“由下而上的政治轨道”⑧即社会力量支撑,缺乏内生性的社会组织基础。
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在缺乏社区行刑经验的前提下,被迫承担起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任,整个管理模式难免带有强烈的“人为”色彩和浓厚的“外迫”气质。这种试图调集一切行政资源并以僵硬、呆板的管控方式来维系社区服刑人员低再犯率的做法,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处于高度紧张的压力之中。在以上下级命令—服从关系为特征的行政管理体制得到强化的同时,组织体内的各个组成部分却在权力划分、职责承担、执法权限等方面面临诸多的迷惑与不适。例如,曾在一定时期甚嚣尘上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争议,被迫迅速启动的各级议事协调机构等正是上述症结的集中体现。因此,在这样的体制下,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中出现推诿塞责、相互扯皮、消极抵触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这种外迫性与内生性的冲突使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不得不承受体制内的忧虑、观望和体制外的不解甚至抵制情绪,极大地影响了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
2.实质性与形式性的内在冲突
社会学结构功能理论认为,社会每个组成部分都有各自的功能,每个组成部分的功能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均不可或缺。犯罪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犯罪控制问题需要社会各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各自功能,从而整合”⑨。社区矫正制度能否得以顺利运行、能否取得成效,“关键是看参与社区矫正的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是否能够齐心协力”⑩。就形式层面而言,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已将这项工作涉及的主要职能部门及相关力量都囊括其中,组织体系呈现出完整、规范、统一的景象。正常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只要通过沟通协调就可以形成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强大合力。但在社区矫正实际运作过程中,这种“大而全”的组织管理模式权责不清、“职责同构”现象严重,加之缺乏高效力的上位法支撑和强有力的问责机制,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区矫正效能的充分实现。如在横向关系上,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之间权责不清,部门利益本位思想严重,大局意识不强。在纵向关系上,上下级国家机关间权责边界模糊,事权层层下移,基层负担过重。
与此同时,大型组织特有的松散性和边际递减效应,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与能动性,以致工作效率不高,矫正质量难以保证。此外,现行管理模式对各级党政领导的依赖性较强。倘若党政领导意识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抑或受经济指标等考核压力的影响而过于强调中心工作,必然导致社区矫正组织在推动业务工作与维护地方利益的条块冲突中进退两难,进而削弱社区矫正组织的功能发挥。事实上,在部分社区矫正试行地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一家在唱的“独角戏”,甚至成为司法助理员一个人的“战斗”。
3.民间性与官方性的内在冲突
社区矫正离不开国家执法机关、社会团体、社区组织等各种力量的相互依赖与互动,尤其离不开良好的社区环境的强力支撑。社区矫正的理论预设之一是存在一个功能完备的社区生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不仅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各种社会支持与帮扶,而且可以对该群体进行社区改造、惩戒与教化,最终使其尽快回归到正常的社会轨道上来。(11)我国目前正处在由“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已经不可能将聚居于一定辖区的居民和各类组织整合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12),现有的社区不仅无法承接“单位制”解体后的社会治理功能,还缺乏现代社区成员应有的社区意识、一致的行为规范、持续的互动关系和共同的利益追求。社区仅仅是一个开展或接受矫正的地方。(13)与此同时,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社工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发展滞后、数量有限、依附性强,尚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由多元主体共同承担的社区矫正工作,几乎全部落在了司法行政部门身上,导致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从一开始就存在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国家权力包办一切的缺陷。迫于工作压力,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国家机构的触角尽可能伸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囿于人员、经费、精力等限制,行政权力又不得不面对角色错位的尴尬,陷入越忙越乱、越乱越忙的恶性循环之中。这种国家机关职能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非理性膨胀,必然导致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只能在“减少脱管、不出大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低水平层面上徘徊。此外,这种“全能行政”“无限行政”(14)的单轨治理路径也挤压了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治理过程的空间,削弱了公民和社会的责任感,导致社会力量逐步削弱、萎缩。长此以往,社区矫正的改造质量和发展前景亦不容乐观。
4.常规性与权宜性的冲突
在全球一体化浪潮的洗礼下,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流不断加深,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层面相互影响、彼此渗透,法治理念也在很多方面逐渐趋同。我国在21世纪如此高规格、全方位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方面是对国际刑罚制度改革潮流的积极回应,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刑罚制度改革“已不仅是一个世界大国在文明社会中自觉的、或然性的选择,全球范围内的人权运动及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行所带来的压力使我们也不得不作出这种制度移植的安排”(15)。然而,我国至今尚无就社区矫正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大部分工作虽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对社区矫正主体进行明确界定,而只是原则性地用“社区矫正机构”指代,更缺乏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权限与职责划分、社区矫正机构责任追究等的具体规定。这不仅与刑事执行一体化趋势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不相符合,也在很大程度上使“两院两部”设计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框架面临合法性危机,成为法律支撑乏力、人治模式主导、低效管理运行的权宜之计。
此外,社区矫正组织和队伍建设制度的缺失,导致社区矫正组织力量时常因党政领导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受到冲击或弱化,这种低效且不稳定的社区矫正管理组织模式与社区矫正蓬勃发展的强大态势不仅格格不入,而且是相当危险的。如果不及时对这种局面加以引导、调节,很可能会引起社区矫正负面的蝴蝶效应,给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运行带来较大危害,并直接阻碍这项工作的长期稳步推进。
四、迈向社区矫正管理的双轨治理之路
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背景下,“传统意义上那种依赖暴力统治并使民众臣服于国家权威、刑罚权威的单一组织模式已不合时宜,犯罪治理必须寻找新的提升之道——给民众参与刑事政策实施提供一个顺畅的渠道”(16)。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差异不仅体现在行刑理念、执行手段等方面,更体现在行刑组织管理模式的建构上。努力从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层面建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治理路径,是破解当前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组织困境的重要抉择。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转型既涉及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条块关系的重构,又涉及对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角色与功能的重新定位。因此,当前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治理应当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融入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迈向一条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互链接、上下通达的双轨治理之道。在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中,拆除任何一条轨道,都不可能开创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社区矫正管理双轨治理路径见图1。
图1 社区矫正管理的双轨治理路径
在国家治理层面,应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权限,理顺相应的条块关系与条块结构。纵观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运行情况,“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处在社区矫正中的罪犯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些机构尽管称谓不一,但在隶属关系上,多数国家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17)。国家应在刑事执行法律一体化的理念指导下,认真总结现有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的成功经验,加紧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专门法律,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对国家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规范,以推进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在纵向的条条关系上,国家一方面应推进刑事执行主体一体化的法治建设步伐,逐步将法院、公安的刑事执行权过渡给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取消司法行政机关其他的行政管理职能,由该部门统一行使国家刑事执行权,最终建立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中权责明确、通力协作的格局,真正将我国《宪法》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司法原则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国家应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指导和管理职能,在确保工作指令一致性与畅通性的基础上,避免职能交叉、重复劳动。同时,国家应加大投入,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加快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步伐,使其成为社区矫正执行、非政府组织联络、社区资源开发的平台和载体。
在横向的块块关系上,国家应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内的主导地位,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所需的执法权限。同时,国家应将两大刑事基本法中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予以明确化,对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职责、保障义务、责任追究等予以明晰界定。国家应积极倡导刑事司法中的大局意识和协同性理念,尽可能减少“条块”矛盾带来的效能低下现象,真正构建起“执行机构相对统一、相关机构分工合理、各个机构相互配合”(18)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在社会治理层面,国家与社会应展开良性互动,将社会力量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依靠力量,共同实现社区矫正的善治目标。在社区矫正治理过程中,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的单轨治理远远不够,为避免以往“各类组织的力量被绝对排斥在行刑活动之外,导致国家在改造犯罪人过程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却没达到更好的效果”(19)的弊端,还“必须要有自下而上的一个平行轨道。一个可以长时间维持良好的体制将是‘双重轨道’”(20)。实践中的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相互融合与上下通达的结果。缺失了社会力量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不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从这个层面上说,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与进步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21)。社区矫正作为在社区这一场域开展的刑罚执行活动,兼具刑罚执行与社会工作等多重属性,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成员的理解、接纳、包容与支持对社区矫正的长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借此契机加快社区和社会组织建设步伐,积极鼓励社区成员、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参与和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
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应转变“秘而不宣”的矫正思路,重视社区矫正普法工作,广泛利用现代媒体,运用社会调查、影视推介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及社会公众理解国家推进非监禁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国家应积极推进现代城乡社区建设。社区建设说到底是为了“社区居民”的建设,因此必须赋予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成员资格,充分尊重社区居民自身的主体性、优势与能力,鼓励社区居民通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等与社区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营造社区公共领域,增强社区认同、社区公共性与社区凝聚力。通过社区建设,使社区矫正建立在坚实的社区根基之上。同时,国家应当合理利用、培育社区组织等民间治理资源,逐步放宽公益性社会团体设立标准,按地域重点扶持一批基层社区矫正类社团组织,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项目评估机制,逐步提高社会团体提供社区矫正服务的水平。另外,国家应培育和发展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兼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从岗位设置、实务操作、教育培训、考核机制、资金扶持等多个层面整体推进,着力建设一支适合我国国情“用工形式灵活、协调高效运作”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的任务不仅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还要促使他们进行再社会化,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矫正社会工作者价值观的展开过程。(22)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关键手段,社会工作者则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依靠力量,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23)
五、结语
据司法部官方网站2014年1月6日公布的数字,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人。仅2013年1至10月,社区服刑人员净增9.4万人。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将会呈现继续上涨的态势。可以预见,未来社区服刑人员将超过监狱服刑人员数量,该群体正在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一个规模庞大、身份特殊的人群。因此,如何有效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群体进行治理与矫正不仅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更直接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治理,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上下通达的善治局面。这必将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进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治理方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新发展创造新的历史契机。我国正处在剧烈而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结构日渐消解,社会关系的多元性与复杂性以及国家机构介入社会生活的有限性都在提醒我们要重视国家治理中的正式力量与非正式力量间的平衡与互补。
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执法机关与社会组织间的良性互补,如何构建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新格局,是我国在新时期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必须应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命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下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必须摆脱旧有观念的羁绊,冲破制度惯例与惯性的牢笼,充分尊重和激发社会成员的权能,让社会力量成为社区矫正的坚实基础。总之,努力构建既能保证国家机关有效行使刑罚权又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管理格局,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既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的组织基础,也是健全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前提。
注释
①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1—119 页;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法学》2005年第9期;张荆:《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中国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武玉红:《对我国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的检讨》,《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张传伟:《社区矫正“1+X”运行模式》,《法学论坛》2010年第1期;张传伟:《社区矫正机构“1+X”模式及其经济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0 期;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王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形态演化及体系特色》,《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②郑杭生:《社区矫正与当代社会学的使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郭星华、李飞:《制度移植与本土适应——社区矫正本土化面临的困境》,《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吴宗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方舒:《我国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的检视与创新》,《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付立华:《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的社区矫正与和谐社区建设》,《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4期;俞国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模式的建构——基于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的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琚磊、陈震:《社区与社区矫正》,《天府新论》2012年第3期。③⑩王顺安:《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20、297页。④[美]迪马久、鲍威尔:《铁的牢笼新探讨:组织领域的制度趋同性和集体理性》,《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5页。⑤[美]迈耶、罗恩:《制度化的组织:作为神话和仪式的正式结构》,《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页。⑥高鸿钧、马剑银:《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98页。⑦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⑧(20)瑐瑠费孝通:《中国士绅》,赵旭东、秦志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62、65页。⑨翟中东:《刑罚问题的社会学思考:方法及应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11页。(11)哈洪颖、马良灿:《试论社区矫正的社区根基及其遭遇的发展困境》,《探索》2014年第1期。(12)黄锐、文军:《走出社区的迷思:当前中国社区建设的两难抉择》,《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13)郭星华、李飞:《制度移植与本土适应——社区矫正本土化面临的困境》,《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14)胡象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行政管理面临的十大挑战》,《探索》2006年第1期。(15)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5页。(16)(21)姜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48、149页。(17)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114页。(18)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5—76页。(19)廖斌:《监禁刑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68页。(22)高巍:《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中社会工作问题研究》,司法部政府网,http: / /www.moj.gov.cn/yjs/ content/2012-10/18/content_3973326.htm? node = 30028,2012年10 月18日。(23)方舒:《我国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机制的检视与创新》,《甘肃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责任编辑:海玉
【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13AFX0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多重逻辑视野下西部农村基层政权行为及其政权建设问题研究”(13CSH086)。
收稿日期:2015-06-01
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7-0072-07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C916
作者简介:哈洪颖,女,回族,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北京10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