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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占中国煤矿述论(1895-1945年)

2015-12-24薛毅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6卷,第3期,2015年9月

Journal of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16,No.3,Sep.2015

日本侵占中国煤矿述论(1895—1945年)

薛毅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煤矿史研究所,江苏 徐州 221008)

E-mail:xueyi1954@aliyun.com

摘要:在近代帝国主义侵华史上,日本是对中国煤矿侵占最多、统治时间最长、统治手段最为凶残的国家。从《马关条约》签订到日本战败投降,在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日本为了满足本国工业及其侵略的需要,先后侵占了台湾、东北、华北、华中、中南等地区的百余座煤矿,掠夺了数以亿计的煤炭,造成了数以百万计的中国矿工伤亡,同时也给当地的地质结构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关键词:近代日本 ;中国煤矿;侵略

收稿日期:2015-03-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

作者简介:薛毅(1955—),男,河南焦作人,教授,从事煤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K25;K26

Japanese Occupation of Chinese Coal Mines(1895—1945)

XUE Yi

(InstitutefortheHistoryofChina’sCoalMines,ChinaUniversityofMiningandTechnology,Xuzhou221008,Jiangsu,China)

Abstract:In the history of imperialist’s invasion to China in modern times, Japan occupied the most coal mines, ruled the longest time and with the most furious means. During the time between Treaty of Shimonoseki’s sign and Japan’s surrender, to meet the demands of Japanese industrial construction and expansion, Japan built a batch of aggression institutions after careful exploration of Chinese coal mine resource, and occupied more than a hundred coal mines in Taiwan, Northeast, North China, Central China and the Middle-South area, thus plundered a large amount of coal, and caused millions of Chinese coal miners casualties, which brought about serious destruction of local geologic structure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s:modern Japan; Chinese coal mine; occupation

一、日本侵占中国煤矿的缘由

煤炭是一种化石能源,它有特定的形成条件和分布规律,属于不可重复利用且不可再生的一次性地下矿物资源。日本是一个人口稠密、资源贫乏的国家,尤其是煤炭,日本不仅储量不多、品种单一,而且还主要集中在北部的北海道和南部的九州岛,开采史也仅“可以追溯到200年前的筑丰煤炭的开采。当时开采筑丰煤炭是为开发獭户内海盐田服务的。日本煤炭产量1874年为21万吨,1903年超过1 000万吨,1919年曾有过3 100万吨的记录”[1]188。北海道是日本的主要产煤区,其最高年产量曾经超过全国年产量的一半。北九州市位于日本九州岛的最北端,该市的煤炭产量历史上在日本曾位居前列,年产量最高时占全国煤炭总产量的40%多。“20世纪初,日本煤的国内需求市场中,以工厂(包括冶金、瓦斯、化工和制盐业)用煤最多,约占有63%的比重;其次为船舶(24%)和铁路交通(13%)。随着工业的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的1916—1920年,煤炭总消费量较1906—1915年期间倍增,而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1896—1905年期)的3.85倍;其中,船舶用煤是1896—1905年期的3.55倍,铁路用煤为同时期的4.48倍,工厂用煤则是4.47倍弱。”[2]71由于日本所需煤炭在国内得不到满足,于是就把侵略的目光投向了邻近的中国。“如何掌握中国煤矿,使其生产和流通能配合日本所需,遂成为攸关日本工业发展的一大课题。”[2]2日本侵华期间,将中国的产业分为关键产业和自由产业。所谓的关键产业,是指和日本国内产业发生重要关联的产业,例如煤炭、钢铁等。所谓的自由产业,是指和日本国内产业关系不大或与日本国内产业发展有冲突的产业,例如棉纺、面粉、烟草等。当时,煤炭不仅是重要的燃料,而且还是火力发电、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不可缺少的原料。

中国是世界上煤炭储量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据当时的煤田预测报告显示:中国的含煤面积为55万平方公里,垂深在1 000米以内的煤炭储量约为2.86万亿吨。当时已探明保有储量约1万亿吨,仅次于俄罗斯的2.5万亿吨和美国的1.5万亿吨,居世界第3位。在中国已经发现的100多种矿产品中,煤炭分布最广、储量最多。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日本国内生产的煤炭已供不应求,并开始从中国进口。进口的煤炭一部分来自中国适宜炼铁的开滦煤矿,一部分来自距离日本较近且产量很高的抚顺煤矿等。以上所述就是日本侵占中国煤矿、掠夺煤炭资源的主要缘由。

二、晚清时期:从台湾到东北

19世纪中叶,日本还是一个闭关自守的封建国家。1868年,日本开始明治维新,国家日益强大。此后,日本也逐步走上了扩充军备、对外侵略的道路。明治初期,日本军国主义就极力鼓吹要在沙皇俄国和欧美列强之前抢先占领朝鲜,并作为侵略中国东北、征服全中国的跳板。这一时期,日本确定了侵略中国的基本步骤:“第一期征服中国台湾;第二期征服朝鲜;第三期征服中国的满蒙地区(中国东北和内蒙古地区);第四期征服中国内地;最后征服世界。”[3]337-338

日本对中国煤矿的染指最早在台湾地区。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日本当局即已探明台湾矿产约有63种,其中煤炭占有重要地位。1894年,日本通过发动甲午战争,强迫清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签订《马关条约》,从而霸占了台湾地区。占领台湾后,日本首先侵占了地处台湾北部地区的基隆煤矿。基隆煤矿创办于1876年,最初由两江总督沈葆桢主持,福州船政局总监工。1884年中法战争期间,督办台湾事务大臣刘铭传为防止被法军占领并利用,下令炸毁基隆煤矿。战后,煤矿恢复生产,年产量在1887年时突破17 000多吨。甲午战争前后,染指台湾煤矿的日本财阀先后有大仓组、藤田组、三井等。日本占据台湾后,在殖民政策影响下,台湾煤矿业进入大发展阶段。同年9月,日本颁布《矿业假规则》(暂时规则),限定以前从事矿业者及前已开掘的区域始准许采掘。随着日本国内对煤炭需求的不断增加,对台湾煤矿业的发展起到了刺激作用。如1906年,台湾的煤炭年产量突破10万吨;1915年,突破37万吨;1916年,突破51万吨;1919年,突破100万吨。新建立的煤矿从海岸附近向深山发展,煤矿的机械化程度也越来越高。1897—1942年,矿坑数由20个猛增至331个,煤炭产量则由42 262吨猛增至2 853 832吨(1941年),此后几年基本保持在年产量230万吨的水平。

1904年2月,日本与俄国因争夺中国东北和朝鲜发生了战争。战后,日本乘着战胜俄国的余威,强占了辽宁抚顺的千金寨、杨柏堡、老虎台3家煤矿和辽阳县的烟台煤矿,设置了抚顺采炭所和烟台采炭所。1905年,日本成立了南满州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满铁”首任委员长儿玉源太郎当时是日军大将,曾担任过日本统治下的台湾总督、日本参谋本部参谋总长。首任总裁为曾担任过台湾总督府民政长官的后藤新平。从名义上看,“满铁”是一家铁路公司,实际上它是推行日本大陆政策,肩负着日本国家使命实行对中国东北侵略扩张的特殊会社,是日本在中国设立的最大的殖民国策会社。就法人资格而言,该会社是根据特定立法设立经营的特殊会社;就其产生的作用来看,它是代表日本国家意志和代行政府职能的所谓“国策会社”。该会社的资本构成以国家资本为主,正副总裁均由日本政府任命。“满铁”总裁后藤新平曾声称:“表面上经营铁路,背地里百般设施。”[4]9“满铁”经营的项目非常广泛,包括铁路、煤矿、电力、运输、旅馆、市政建设等,其中重点是铁路和煤矿),专事侵占中国资源。当年9月,日本又通过和俄国签订《朴茨茅斯条约》,继承了俄国在中国的矿业权。1907年,抚顺煤矿和烟台煤矿被南满铁路有限公司接办。这一年,抚顺和烟台煤矿的年产量为22.5万吨。这一时期,日本还侵占了辽宁瓦房店、吉林宽城子等煤矿。

1909年9月4日,清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了《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其中规定:中国政府承认日本国政府开采抚顺、烟台两处煤矿之权。日本政府“承允上开两处煤矿开采煤斤向中国政府应纳各项,惟该税率应按中国他处煤税最惠之例另行协定”。“中国政府承允上开两处煤矿开采煤斤出口外运时,其税率应按他处煤斤最惠之例征收”[5]599。此后,抚顺、烟台煤矿的产量逐年上升,1909年为61万吨,1910年为84万吨,1911年为129万吨。

位于辽宁本溪的煤田面积约120平方公里,煤炭储藏约有2.2亿吨。日俄战争后,日本商人大仓喜八郎派人到辽宁本溪湖地区勘察,随后组建了大仓炭坑公司,经营本溪湖煤矿。后经多次交涉,中日双方于1910年5月22日签订了《本溪湖煤矿合同》,规定企业名称为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股本限定为200万元,由中日两国商人各出一半合办。1911年9月,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兼办苗儿沟磁铁矿,中日各增资本100万元,公司改称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公司虽然名为合办,“但实权全为日方把持。如矿业部的重要职员均系日人,重大工程皆由日人包办,聘请技师采购机器,也由日方总办定夺。华商总办既不懂洋文,也不真懂洋务,办事听命于日总办。该公司年产煤量急剧增长,1910年仅5.8万吨,1911年猛升至12万吨”[6]335-336。

三、民国初年到“九一八”事变时期:从华北到华东

民国初年,日本三井财阀组建了调查机构,对中国各地的煤矿进行调查,并勘探尚未开发的煤田。此后,日本的“满铁”调查部、军部调查班、东亚研究所、华北经济调查所等对中国的煤矿布局、运输销售等事宜进行了比较广泛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其中,既有对中国比较全面的“中国经济调查委员会”进行的调查,也有“石门寨煤矿对策小委员会”之类的对某一地方煤矿的勘查。1915年1月,日本通过向袁世凯政权提出21条,强迫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及福建省享有采矿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乘着德国战败,攫取了德国在山东胶济铁路沿线的采矿权。早在1914年底,日本军队就占领了山东淄川煤矿,并通过将淄川煤炭送到“满铁”试验所和日本海军水雷艇等军舰上进行分析和实验,得出淄川煤炭十分适合日本海军需用之结论。日本大仓财阀和藤田组随即共同设立了淄川炭矿株式会社(淄川煤矿股份有限公司)。该会社后来与中方合资,于1923年8月组建了鲁大矿业公司,公司办公处设在青岛。公司总理名义上由中方人士靳云鹏担任,实权则掌握在日方专务、董事田中末雄手中。1928年2月,淄川煤矿公司易名为南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控制山东的煤矿,由日本陆军省、外务省、大藏省等部门出面,责成“满铁”、三井、三菱、大仓、东洋拓殖、住友等企业集资500万日元,于1923年1月组建了山东矿业株式会社,以大仓喜八郎为董事长。该会社在东京、北平、张店、济南设立了4个事务所,在博山设立了1个矿业所。同一时期,日本在山东还侵占了博山、博东、章丘等地的煤矿。

这一时期,存留和继续经营的规模较大的外资及中外合资的煤矿有42家,其中,日资和中日合资(办)的占35家(表1)。由此可见,日资和中日合资(办)的煤矿已占外资和中外合资煤矿的绝大部分。

在这一时期日本经营的煤矿中,抚顺煤矿是产量最高的煤矿。抚顺煤田储藏的煤炭预计为10亿吨,最厚的煤层有100多米。另外,抚顺还蕴藏有丰富的油页岩,藏油量约54亿吨。日本最初接手抚顺煤矿时,仅有职工360多人,年产煤炭40多万吨。到了1926年,已有52 000多名职工,年产煤炭600多万吨,不仅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第一大矿,而且在东亚地区也是首屈一指。“至1936年抗日战争前夕,抚顺煤产量占东北煤产量的77%,占全国煤产量的30%。在不足30年的时间里,日本就从抚顺掠夺煤炭资源1.278 1亿吨,其中直接运往日本2 076万吨。”[7]100除了表1所列的35家煤矿外,还有一些规模小、已经停产或记载不详的日资和中日合办煤矿。例如,“满铁”从俄国人手

表1 日资及中日合资煤矿简表

资料来源:根据刘克祥等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上册)整理。

中接办的位于吉林省双阳县五牌沟陶家屯煤矿,中日合办的吉林省伊通裕昌煤矿公司及双阳济国煤矿等。台湾学者陈慈玉女士曾对1915—1925年间日本对华重要煤矿投资做了详细的统计,其数据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日本这一时期在华侵占的煤矿大多在华北的河北和华东的山东、江西、安徽等省。侵占的方式,既有贷款给中方机构或人员,也有中日合办。

表2 日本对华重要煤矿投资表(1915—1925年)

注:1元≈1.03日圆;1两≈1.44日圆。

资料来源:陈慈玉的《日本在华煤业投资四十年》,台湾稻香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7页。

这一时期侵占中国煤矿的日本企业主要有“满铁”、大仓矿业株式会社、三井矿山株式会社、明治矿业株式会社、古河合名会社、合名会社铃木商社、三菱合资会社等。1920年9月,日本政府出面协调相关会社联合组建了大源矿业株式会社,会社总部设在东京。

煤炭工业是山西省的支柱产业,全省含煤面积为6.2公里×104公里,占山西全省国土面积的40.4%。近代以来,山西不仅享有“煤海”“中国煤仓”“乌金之乡”“煤炭之乡”等称号,而且其煤炭资源分布也十分广泛。山西全省共有6大煤田,分别是大同煤田、宁武煤田、西山煤田、霍西煤田、河东煤田、沁水煤田。除了这6大煤田,还有浑源、五台、灵邱、广灵、平陆、垣曲6个小煤田。山西全省105个县市中,97个县市储藏有煤炭资源。另外,山西煤种齐全,拥有主焦煤、配焦煤、动力煤、化工用煤、民用煤等。其种类之多,不仅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为了侵占山西煤矿,日本财阀以组成“企业联合团”的方式,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山西的上层人士和北洋政府的交通系,成立中日合资公司,染指山西煤矿。

四、从“九一八”到“七七”事变时期

早在1927年7月,日本首相田中义一就明确提出:“欲征服支那(中国),必先征服满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支那。倘支那完全可被我国征服,其他如中亚细亚及印度南洋等异服之民族必畏我、敬我而降于我,使世界知东亚为我国之东亚。”必须“以铁与血主义实保东三省”[8]23-24。

“九一八”事变前,日本主要占领了东北南部地区的煤矿。“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占领了中国的整个东北地区。此后,“辽宁瓦房店、复州湾(五湖嘴)、本溪牛心台、本溪湖、黑山八道沟、辽阳尾明山,热河北票,吉林穆额蛟河、永吉火石岭、黑龙江鹤岗等煤矿,相继被日本侵略者占据,并驱逐原有管理人员,另行派人管理。1931年12月27日,日本侵略者在汉奸武装护卫下,强行‘接收’东北最大的官矿——西安煤矿。中东铁路局开办的黑龙江扎赉诺尔煤矿,也随同中东铁路让渡与日伪,原为中俄合办的吉林穆棱煤矿,则由日本统制。一些小煤矿也相继被日本浪人、流氓、恶棍占据。至此,除已停产或尚未投产的少数煤矿外,均被日本侵略者占据或控制”[9]423。日本占据或控制的煤矿主要由“满铁”单独经营,但也有“满铁”与其他财团或公司的联合经营。

1932年,日本扶持成立了“满洲国”。“满洲国”成立后所制定的《经济建设纲要》规定:由“国家”统制矿产资源,煤矿发展必须遵循“日满一体”的原则。根据每一行业只设立一个公司的原则,“满铁”和“满洲国”于1934年5月合资组建了满洲石炭株式会社(简称“满炭”)。“满炭”成立时,理事长由日本人十河信二担任,副理事长则由李叔平担任。“满炭”组建时,资本为日元1 600万,“满铁”和“满洲国”各占一半。“满炭”主要经营和管理除抚顺、本溪之外的东北煤矿。“满炭”初建时,主要负责煤炭的生产和运销,1937年后专门从事生产,运销则由日满商事株式会社负责。“满炭”经营的煤矿分为直接经营和间接经营两大类,直接经营的主要有复州湾、西安、八道壕、尾明山、新邱、孙家湾、扎赉诺尔、林口、阜新等煤矿,间接经营亦称委托经营,主要有鹤岗、北票等煤矿。“满炭”名义上由日方和“满洲国”合办,实际上一切实权均掌握在日本人手里。1937年底,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简称“满业”)成立,“满炭”实际上成为隶属于“满业”的子公司。原来隶属于“满炭”的密山、扎赉诺尔、鹤岗、西安(今辽源)、北票、阜新等煤矿相继独立,另组炭矿株式会社。从1931年到1937年,日本在东北占据的主要煤矿煤炭产量见表3。

表3 日占东北主要煤矿产量统计 万吨

续表3 日占东北主要煤矿产量统计 万吨

资料来源:刘克祥、吴太昌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25页。

由表3知,在1931—1937年7年的煤炭总产量中,日本占领煤矿的产量约占总产量的99%,其中抚顺煤矿1家的产量约占日据煤矿总产量的74.2%。据统计,抚顺煤矿这7年间的煤炭总产量为6 285万多吨。其中,1 486.4万吨运往日本,297.9万吨运往日本统治下的朝鲜,合计1 784.3万吨,占产量的28.4%;438.5万吨销往关内地区,占产量的7%;其余4 063万吨,除供“满铁”和煤矿附属发电厂消费外,主要就地加工。煤矿建有炼油及各类化学制品厂,生产煤气、沥青、偏苏油、臭油、硫酸氩和炸药原料等。本溪湖煤矿所产煤炭,除供公司炼铁外,其余全供关东军昭和制钢所及朝鲜兼二浦制铁所之用[10]621,625。据统计,日本统治下的东北煤矿在1942年共生产煤炭3 110万吨,其中输往日本600万吨[11]237。

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日本曾在华北地区制造了一系列事件,大搞军事讹诈和武力威胁。1935年底,日本在华北组建了由“满铁”全额出资的兴中公司,总部设在大连,染指华北煤矿。兴中公司侵占的煤矿主要有河北的井陉、正丰等。

这一时期,日占煤矿生产的煤炭用途:“一是供给鞍山、本溪、昭和、朝鲜兼二浦、日本八幡等制铁所冶炼钢铁,供给其他矿厂、公司冶炼铜、铅、铝、镁等有色金属。而这些钢铁和有色金属,主要用于军火生产,尤其是枪炮和军用飞机等杀人武器的生产;二是为铁路运输提供动力,以保证军队和军用物资的调运;三是发电、制造煤气和日用燃料,确保军队和侵略机器的生活需要和正常运转;四是就地进行深加工,研制和生产包括毒气、炸药和其他化学武器在内的化学制品。显然,煤炭大部分用于战争和军事。”[9]432-433为了保障日本方面对煤炭的需求,“满铁”商务部、“满炭”营业部、抚顺煤贩卖会社于1936年联合成立了日满商事株式会社,对煤炭实行配售统制和价格统制。

五、由点到面:从“七七”事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期

1937年发生的“七七”事变,标志着日本对华侵略进入全面升级阶段。在东北,日本在原有的“满铁”“满炭”机构之外,于1941年7月由“满业”、日本制铁、日铁矿业3家公司出资组建了密山炭矿株式会社。1943年,日本关东军将“满炭”一分为五,新组建了阜新、西安、北票、鹤岗、“满炭”5家公司。

在完成了对东北主要煤矿的全面侵占后,日本把扩大侵略的目光投向了华北。华北是中国重要的产煤区,1931年,国民政府实业部地质调查所预计的中国煤炭储量为2 436.77亿吨,其中华北地区的储量为2 113.28亿吨,占全国的86.7%。当时的华北主要包括山西、察哈尔、绥远、山东、河北、河南、北平、天津市和苏北地区,其范围北起燕山,南到淮河,西起太行山,东至渤海和黄海。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就取代德国获得经营山东淄川、坊子煤矿的权力,随后于1923年组建了山东矿业株式会社。1935年末,“满铁”组建了旨在开发华北矿业的兴中公司,制订了《华北经济开发的投资机关纲要》,其中计划煤炭年产量为800万吨。“七七”事变后,兴中公司先后接收了河北的井陉、正丰、峰峰、长城、柳江,绥远包头大青山,察哈尔花园,北平门头沟,河南的焦作、六河沟,山东的中兴、大汶口、新泰、华宝、华丰、坊子、章丘,山西的大同、阳泉、西山、保晋、轩岗、介休、孝义、轩岗等煤矿。1938年11月,为了加强对华北地区煤矿的统制,在日本军方、日本政府大藏省及外务省、兴亚院华北联络部等部门的推动下,日本官方和民间组织联合组建了北支那开发株式会社(亦称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其性质与“满铁”无异,均是日本的国策会社,由前藏相贺屋充担任该会社首任总裁。公司总部设在东京,下设煤业、交通、电业、产业等8个部,并在北平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总裁由曾担任日本政府拓务大臣的大谷尊担任)。公司侵占的煤矿主要为河北的井陉和山西的大同煤矿。除成立煤炭开采公司之外,还成立了专门负责销售的华北石炭贩卖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兴中公司成为华北开发株式会社的子公司。1939年初,该公司将华北主要煤矿划分为淄博、中兴、大汶口、井陉、磁县、太原、大同7个煤矿集团(表4)。

表4 抗战时期华北煤矿区

资料来源:林时懋的《沦陷区煤矿之现状》,载于1941年《资源委员会季刊》第1卷第1期第208页。

对于所占领的煤矿,日本军部的管理方式是:“把需加统制的重要事业,一并委托国策会社经营。”[4]102在华北地区,日本军方把占领的煤矿大多交给兴中公司实行军管理。“在军管理期间内,军部对该企业享有绝对支配权,原权利人无任何发言权。”[12]24截至到1939年4月,由兴中公司实行军管理的煤矿见表5。

表5 兴中公司实行军管的煤矿

资料来源:根据兴中公司的《兴中公司关系事业现况》附表整理。

为了使占领的煤矿尽快为日本侵华战争服务,日本方面显得迫不及待。在河北的磁县、峰峰和山西的孝义、介休等地的局部战争尚未完全停息的情况下,就对煤矿实行军管理。

上述煤矿生产的煤炭统一由华北石炭贩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1940年,日本侵略者组建了山东煤矿产销公司,公司机关设在青岛,对胶济铁路沿线煤矿生产的煤炭实行统制。统制的目的之一是确保日方所需煤炭的供应和价格低廉。

在华北地区,日本计划1938—1942年每年产煤3 001万吨,其中输往日本国内1 000万吨。

1940年12月,日本华北开发公司和大仓矿业公司联合组建了山西炭矿矿业所(该所于1943年2月易名为山西炭矿股份有限公司)。该所董事长为殷汝耕,副董事长为日本大仓矿业公司的田边重训,经营的煤矿有阳泉、寿阳、灵石县富家滩、平定荫营、介休、孝义、霍县、潞安等煤矿。同年,日本进口的煤炭中来自华北的占38%,来自东北的占8%,来自南库页岛的占34%,来自朝鲜的占15%,来自越南鸿基的占5%[13]191。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随即对原来由英国统治的开滦煤矿实行军管理,随后于1943年转给华北开发株式会社经营。至1943年,日本经营煤矿的资本额占华北煤矿资本总额的54%,产量占总产量的62.73%;中日合办煤矿的资本额占资本总额的45.11%,煤炭产量占总产量的29.84%[14]115。

1939—1944年上半年,日本华北开发公司对华北煤矿的投资与贷款见表6。从表6可以看出,1939年至1944年上半年,如果按照当年的币值计算,日本华北开发公司对华北煤矿的投资和贷款在这5年间上升了19倍;如果各年一律按照1939年的币值计算,则分别上升了77%和82%。之所以这样,是日本方面经过比较,认为将掠夺的煤炭就地加工比长途运输更加合算。

华中沦陷区包括安徽、江苏南部、浙江、湖北4省的部分地区。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日本方面成立了具有国策会社性质的华中振兴株式会社,先后占领了江苏的柳泉,安徽的淮南、大通、宿县普益,浙江的长兴,湖北大冶的源华等煤矿等。

1937年“七七”事变后,被日本侵占的煤矿合计74家(表7)。

需要说明的是,抗战时期,日本对于英国、德国等国在中国经营的开滦、焦作、门头沟、井陉等煤矿相继采取了排挤、孤立等手段,直至取而代之。中英合办的开滦煤矿是华北地区最大的煤矿,该矿的煤炭产量曾占整个华北地区煤炭产量的一半左右,有“近5万名工人(其中,里工9 759名,外工38 990名;井下40 505名,井外8 244名)”[4]355。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当天,日本的华北方面军就对开滦煤矿实行军管理,没收了英国方面的权利。

日本侵占中国煤矿的目的,除了掠夺煤炭资源之外,还企图将煤炭液化,将煤炭加工成新能源。为此,日本在东北的抚顺、四平、锦西和吉林市先后建立了4个煤炭液化工厂。占领华北后,日本华北方面军特务部命令“满铁”华北事务局拟定了《华北煤炭液化九年计划》,要求成立特殊会社,将煤炭瓦斯化和液化。另外,日本还在华北等地的焦炭厂将焦油进行蒸馏,以生产液体燃料和各种副产品。

表6 华北开发公司对华北煤矿投资及贷款

注:(1)历年投资及贷款额见开发公司的《北支开发株式会社及关系会社概要》。(2)将历年投资及贷款,折合为1939年价值系以天津支那问题研究所编华北批发物价指数折合者。该指数以1936年=100(我们使用时又将其改为以1939年=100)。编制方法为简单几何平均,包括项目,计食物43项,布匹及其原料19项,金属15项,燃料12项,建筑材料12项,杂项5项,共计106项。(3)表内投资及贷款额,均为每年新增加的额数。

资料来源:汪敬虞的《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总体考察和个案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六、侵占和经营方式与特点

日本对中国煤矿的侵占主要有下列方式:一是通过签订条约。例如1915年,日本与袁世凯政权签订了21条条约,其中规定,中方允许日方探采东北南部的9座煤矿,即牛心台矿、田师傅沟矿、杉松岗矿、铁厂矿、暖池塘矿、鞍山矿、缸窑矿、夹皮沟矿等。二是讹诈强占。例如,新邱煤矿原为

表7 “七七”事变后被占领的煤矿

续表7 “七七”事变后被占领的煤矿

资料来源:延安时事问题研究会的《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沦陷区》,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33-134页。

华商开办,1914年3月,日本方面借口有3名日本人在该县境内被害强占了新邱煤矿。三是合办。例如1924年,日本以债款的名义将原来华商经营的山东博山、博东煤矿改为中日合办的博东煤矿公司。四是先行合办,继而吞并。悦升公司曾是山东淄博地区最大的民营煤矿,该矿创办于1919年,创办人为丁敬臣。1938年8月,日本军队占领该矿。1941年9月,山东矿业株式会社与悦升公司签订了合办合同,日方投资占总资本的55%,中方则将原有产业折合为股金。

由于日本把煤炭视为重要的战略物资,所以它在中国每占领一座煤矿后,随即由军部派人接收,实行军管理。军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日本军队直接管理,一种是委托日本会社代为管理。这种模式往往以武力为后盾,强行占领。日本华北方面军特务部长喜多诚一于1937年11月23日曾对兴中公司声称:军管理企业经营是“配合作战,作为军事活动的一部分”[4]461而进行的。在日本占领的煤矿中,大部分都实行军管理。其中,河北8家、山东4家、山西9家、河南3家[15]3。在华北,军管理的经营者最初大多是兴中公司。1940年后,日本统治煤矿的组织形式大多改为矿业所,但仍然实行军管理。例如在山西,日本军方对于占领的工矿企业明确规定:凡属军事管理的工矿企业之固定资产、库存原材料等全部没收,无偿交付军队使用;负责经营的日本财阀和商社享受与日本军属同等待遇;产品要优先保证军事需要;所得利润由军队和经营者分享等[16]64。日本侵占山西期间,先后对44家工矿企业实行军管理,厂名全部以数字代称,例如第一厂、第四十四厂等。其中,煤矿包括西北煤矿第一厂和第二厂、东山采煤所、阳泉煤矿、介休煤矿、洪洞煤矿、东山煤矿、富家滩桃钮煤矿公司等。

日本占领煤矿后,大多委托日本的株式会社经营。其经营方式主要有:一是直接经营。日本在占领的矿区先后组建了一些公司,直接经营煤矿。直接经营者主要为关东军和“满铁”,例如,“1905年3月日军于奉天附近打败俄军,占领抚顺煤田,接管所有机器设备。……此后该煤矿即称为抚顺采煤所,隶属于日军大本营”[2]33。“满铁”直接经营的煤矿主要有抚顺、烟台、牛心台、瓦房店、蛟河、火石岭、老头沟等煤矿,日本南昌洋行直接经营的有南昌煤矿,日资溪湖煤铁公司直接经营的有本溪湖煤矿。二是联合经营。联合经营者主要是“满铁”与其他财团或公司的联合经营,这方面的代表是1934年3月成立的“满炭”。“满炭”成立时,资本额为1 600万元,“满铁”和“满洲国”各占一半。“满炭”经营的煤矿主要有西安、八道壕、新邱、孙家湾、扎赉诺尔、鹤岗、北票等。需要说明的是,“满炭”名为日满合办,实际上一切实权都掌握在“满铁”手中。三是单位或日本个人经营。四是出租。日本鲁大公司的矿区范围跨越淄川、临淄、潍县三地,矿区面积为1 229平方公里,但“公司自营只有淄川本坑矿区,其余出租。承租者既有日资公司,也有华商公司,有的还出现多重转租,租金亦因此节节攀高,华商交付缴纳的租金尤为高昂”。例如,“租给日资南定矿业所的华坞矿区,每吨煤拿租洋3分;租给华商鲁业公司位于华坞附近的罗家庄矿区,每吨煤纳租洋3角,相当前者的10倍;由承租人日商吉木转租给日商善芳公司的坊子西矿,纳租14%;由善芳公司将其中一部经兴华、利和等公司之手转租给华商中孚公司,须纳租33%,比前者高出1.4倍”[9]410。

日本在中国侵占的煤矿大多条件优越,如台湾、抚顺、本溪、淄博、开滦、焦作、门头沟等煤矿均属矿场条件优越的煤矿。煤炭是大宗物资,其运输主要依靠铁路。在铁路方面,仅华北地区的铁路就有京汉线、京山线、津浦线、京包线、石太线、道清线、陇海线、胶济线、同蒲线等。侵占煤矿期间,日方大多采取只采厚煤层而不采薄煤层,只取煤块而不要煤末的开采方式,致使煤田受到严重破坏。“据测算,阳泉煤矿8年间有2 300万吨煤因滥采浪费,回采率仅为17%。”[17]62-63表8是1943年时在华北地区中日合办及日资独办煤矿的资本及产量。

表8 华北地区中日合办及日资独办煤矿资本

注:本表不包括土法小矿。

资料来源:《北支开发株式会社及关系会社概要》;《北支煤矿现况》,转自佟哲晖:《战时华北矿业》,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社会科学杂志》第10卷第1期,1948年1月版。

为了尽可能多地掠夺煤炭资源,日本在一些占领煤矿安装了机器设备。“例如,大同煤矿于1940年为加快采煤速度,引进链式割煤机4台、泉式1.51-P型煤电机315台。”[18]193

1895—1945年,日本侵占了中国数以百计的煤矿,掠夺了大量煤炭资源。据顾国华《建国前后中国煤矿概况》统计:“抗战8年中,在沦陷区被日本霸占的中国煤矿的煤炭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93.8%……1931—1945年,共掠夺中国煤炭资源34 600多万吨,价值88 200万美元。”[19]这些煤炭不仅满足了日本国内工业和民用等方面的需求,而且为日本在中国占领区的电力、钢铁、化工、建材、交通等方面的发展提供了保障,达到了日本“以战养战”的军事目的。例如,抚顺煤炭的生产保证了鞍山钢铁的需求。本溪湖煤铁公司最初仅是一家单纯经营煤矿的企业,后逐步发展成为具有煤炭生产、选矿、炼焦、化工、制铁、发电等的联合企业。日本对中国煤矿的侵占和对煤炭资源的掠夺,充满了杀戮和血腥,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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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