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文化在文化育警中的重要作用
2015-12-19李广仓
文 / 李广仓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文化育警与科技强警是提升公安软、硬两种实力的重要途径。就两种实力建设而言,科技强警可以通过物质硬实力投入,短期内予以实现,似乎更量化、显性,更容易一些;而文化育警软实力构成则非常复杂。众所周知,文化这一大概念,由概念群通过广义、狭义描述构成,而公安文化,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分支。从此角度讲,文化育警内涵丰富,但实施起来相对困难。若想将文化育警落到实处,首先必须明确一个问题:我们以什么样的文化范式、何种文化载体、哪种“文化文本”来育警?
一、文化分层理论与公安文化形态
当代文化理论一般把文化分为几个层面:其一为基本层,是社会人群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娱乐性技艺、兴趣、爱好等。它们和人的生活联系最为紧密,是人生活乐趣的基本表现形式,具有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会、参与面广等特点。比如,各种文玩器物之把玩,三教九流之绝技、鸟兽鱼虫之饲养、琴棋书画之表演、劳动实践之创造等。其二是习俗层,是人们在长期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礼仪、禁忌、习俗、宗教等。其三是制度层,是国家、单位、机构、组织等为规范社会行为所制定的法律、规则、契约等。其四是精神层,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体系。精神层不仅仅是作为个体人的价值取向、精神皈依,同时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和赖以存续的精神支柱。比如,国家推行的核心价值观理念,就是文化的精神层最集中的体现。精神层看不见,摸不着,其实它才是文化之精华、文化运作的大脑与中枢。所谓政治信仰、民族精神、道德律令等,皆属于精神层面。哲学思想、文学艺术等是精神层最为常见的载体。
有人把文化分层形象地类比为一个“洋葱头”,最外的为基本层,处于核心位置的为精神层。各个层面紧密相联,形成一个结构系统。没有外层文化的支撑,内层文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少了精神文化的主脑引领,文化也就失去了精气神,成为无帅之兵。
与之相适应,公安文化同样也是分层的。第一层是公安文化基本层,它虽然不像社会文化层那样包罗万象,却具有公安文化特色。比如警察图书馆、警察博物馆、警官俱乐部、各种类型的协会等。第二层为公安礼仪层,包括公安特有的文化礼仪。比如各种行为仪式等。第三层为制度层,人民警察的各种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条例、禁令等,都包括其中。第四层是精神层,是建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上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体系。四个层面相互关联、渗透,形成公安文化分层运作体系。
当然,文化分层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其目的在于说明人类文化以什么方式存在,以何种功能作用于人群。尽管分层略显生硬,但基本表明了人类社会文化运作的方式,为我们研究文化基本功能,实施文化育警战略,提供了基本参照系。
二、公安文化育警现状分析
根据上述文化分层理论,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文化表现为多个层面。在此背景下,文化育警也不再是单个层面的实施,而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浅层次的行为规范,有兴趣、爱好培养;也要有中层的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管理;更需要高层次的精神文化哺育、心灵的升华。但在当前公安基层文化育警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平衡现象,那就是实体化、浅层次、形而下、操作型、娱乐型文化研究多,高层次、形而上、审美性、精神性文化活动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文化育警的认识不够全面,将文化育警等同于“表层文化悦警”、“文化产品享警”、“文化技艺惠警”层面,还没有上升到精神文化产品育警的高度。
在当前公安文化育警过程中,基层蕴含着巨大的热情与能量,成千上万的人民警察参与到公安基层文化建设伟大实践中。而公安基层领导比较偏爱“看得见、摸得着、可操作、见效快”的实体文化形态,将文化建设重点主要放在浅层次实体文化建构方面。诸如警察图书馆、警察博物馆等知识文化形态,警察茶社、棋社、沙龙等休闲文化形态,音乐、绘画、书法、摄影等才艺文化形态,警营文化月、文化周、开放日等仪式文化形态,警官艺术团等社团组织文化形态,地方特色警民联谊文化形态等。
这些当然是有很大育警价值的公安文化形式,但由于其大多处于公安文化体系的表层,因此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公安文化的精神特质。其结果是将文化育警过程淹没于大众文化建设的海洋里。实体文化过剩,精神文化缺失,导致实际文化活动与警察精神需求脱节现象发生,给许多警察留下“被文化”的印象。
不可否认,公安文化的繁荣要靠基层文化的繁荣来支撑,但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在抓大众实体文化的同时,更要重视高层次、审美性、精神性文化产品的建设,因为它是公安文化的“塔尖”。“塔基”和“塔尖”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崇高的文化理想和艺术追求,创造出具有公安灵韵的黄钟大吕之作,才是公安文化发展的黄金塔尖。基础层、特色层、精品层,三者构成公安文化建设的基本结构层次,有了这样合理的结构体系,文化育警才能兼顾形而上和形而下,达到对人民警察娱形、悦心、培德、聚魂的作用。
三、高层精神文化在文化育警中的重要作用
文化育警不仅要让人民警察享受技艺、礼仪等实体文化,恪守、信服中层制度文化,更重要的是让他们在心灵开放层面上自觉地接受高层精神文化,形成高素质的人,而非工具的人和单向度的人。其原因在于,实体文化的娱形、悦心作用,可以使人民警察在繁重工作之余,舒缓疲劳,减轻压力,以便投入到更为紧张的工作之中;制度文化能使他们形成坚硬如铁的法律理性精神。但达到这样的层面依然不够,因为在当代文化理论看来,一个不知疲倦、拼命工作的个体,一个唯命是从的被动主体,一架冰冷的法律机器,并不能称之为高素质的人,因为他们可能是“工具”的人或“单向度”的人,而不是马克思所倡导的“全面发展的人”。
怎样才能避免培育对象成为“单向度”的人,答案显然是明确的。“单向度”的文化才是培育“单向度的人”的根本原因;而丰富、立体、全面、高品位文化哺育,才能避免“工具”、“单向度”的人的出现。这就要求文化培育者自觉遵守文化教育基本规律,避免强制性文化灌输,实施多渠道的“润物细无声”式的文化哺育。除了培育身体强壮、心理健康的主体,还需要培育具有更高精神追求的马克思意义上的“全面发展的人”。最终目的是培育警察的精神世界,形成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筑牢精神信仰体系。
总之,高层精神文化育警是文化育警的高级阶段,在文化育警中具有统摄地位,是培育高素质人民警察的必由之途,也是文化育警的最终目的与归宿点。就目前情况看,基础性文化活动开展得轰轰烈烈,人民警察享受到了文化活动带来的种种乐趣,但也确实存在样式单调重复、行为功利应付、形式缺乏新意等现象,高层次、精神性、审美性文化教育机制、体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与提高人民警察文化软实力,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提升人民警察价值判断力这一育警总目标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四、如何实施高层次精神文化育警
其一是思想意识方面。实施主体,特别是领导层,一定要充分认识文化分层理论,了解文化诸层面的性质与功能,把文化哺育看做一个相互关联的结构系统,既要有浅层次行为文化,也必须有高层次精神文化。
其二是培育体制方面。制定合理的文化育警大纲,正确配比文化育警所需文化产品层次比例,制订近期、中期、长期培养计划,使文化育警规范化。
其三是层次转型。在夯实表层文化教育基础上,应适时向高层次、审美性、精神性文化教育转向,这是文化育警成功的关键步骤,也是文化育警的根本目的所在。选取的高层次育警文本要有思想、哲理深度,尽量贴近警察生活,引起他们思想上的共鸣,例如一些优秀公安小说,显出丰厚的人性内涵和公安文化底蕴。《无悔追踪》中老肖的忠于职守,不为邪气所动摇的人性和法律底蕴。欣赏这样的艺术文本,才能给受教育者以审美震撼力,陶冶和净化心灵,形成高素质警察队伍。
其四,实施文化育警要遵守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原则。育警形式可灵活多变、多种多样,从低级到高级逐步引导实施。如引导警察开展读书活动,培养艺术鉴赏力,聘请专家就某些人类精神价值极高的文化名著做导读报告,做到“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提高普通民警对文化精品的接受与欣赏能力。
其五,最终实现受教育主体的文化塑型。所谓文化塑型,是指通过文化氛围熏陶,让人自觉按照某种行为规范、思维方式、精神信仰行事。一个精通法律文本的人,如果缺少人性内涵,他的执法水平就只能停留在较低层面上,甚至可能变成缺少人性光辉的酷吏;一个真正体悟杜诗“忧国忧民”高尚情怀的人,在执法活动中才不会出现“扰民”现象。文化育警不是一种知识教育(浅层),而是一种“精神塑性”教育,一种信仰和价值观判断能力的培养,一种对社会、自然人生正确体验能力的培养,一种美好心灵的哺育(深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