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研究
2015-12-18于凯旋
知识产权许可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权利人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以及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信誉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日益凸显,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学界对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可以帮助技术落后方实现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本身也可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将知识财产与企业资本相结合,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与应用。
当知识产权碰上互联网这一话题时,“先授权,后使用”这一制度则呈现出“失灵”的趋势。互联网的发展始终秉持自由、开放、共享等精神,从其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可谓层出不穷,从最早的著作权问题,发展成至商标、专利等各个领域。“分享”与“授权”看起来的确处于“水火不容”的对立面,甚至有学者指出在未来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仍需事先获得许可,将有无穷无尽的诉讼产生,消耗社会管理成本。传统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制度难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技术传播之间做出平衡。
在遇到上述困境之时,我们应当回归知识产权许可制度本身,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制度完善研究以及合同实务研究等。首先,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性质究竟为何?根据知识产权的无形特征来看,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与权利本身的“无形”存在差异,知识产权许可问题应当属于权利变动领域,它的重点不在于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具体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而在于为知识产权权利变动提供更为一般的理论说明。其次,“许可”本身也涉及到诸多更为复杂的问题,比如专利的强制许可、当然许可,或专利池中存在的交叉许可等。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制度的研究并未达到应有的广度和深度,无法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及论证。
知识产权只有通过传播和使用才能凸显其价值,但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表明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垄断权,他人须经权利人许可才能使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从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这一层面来讲,知识产权由权利人实施还是由他人实施在效果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积极促进知识产权的流通和应用,才能实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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