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信箱
2015-12-16
建筑业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
如果本人工资难以作为计发基数怎么办问:湖南岳阳市薛倩
我亲戚是一名建筑工人,意外遭遇工伤。听说可以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但是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这该怎么办?
答:
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文件规定:“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经营困难企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基金
支持稳岗位政策问:辽宁沈阳市许真学
最近经济下行,我们企业经营困难,请问是否能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的稳岗位政策?
答:
可以享受。
文件规定:“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的
如何领取《就业创业证》问:北京市赵翔宇
我是已经毕业的高校学生,现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问该如何领取《就业创业证》?
答:
文件规定:“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规定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
需哪些条件
问:辽宁朝阳市孙涛
孩子今年考上大学了,想办助学贷款,请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需哪些条件?
答:
文件规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户籍在已经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之一组成生源地贷款共同借款人。
贷款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原则上应为借款人学生的父母
如果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原则上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教育部等《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