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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驱动下的舆情风险管理研究——基于涉法舆情的多维度思考

2015-12-16成都锦江法院四川成都610070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舆情法院公众

文 (成都锦江法院,四川成都 610070)

世界已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信息风暴为我们生活创造前所未有的可量化维度。随着我国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高风险期,法院的职能和性质发生了嬗变,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集中点”,越来越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而现有的网络舆论生态使公众情绪的表达不断走向“两极分化”。“一边是最美、最好、最感动,一边是最雷人、最丑恶、最无耻,仿佛这世界,不是天堂就是地狱。语出惊人才能吸引眼球,回归常识却无人喝彩”[1],如何寻求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的和谐互动、推进公正司法、实现理性监督,已成为当前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实证管窥:基层法院网络舆情现状及管理困惑

(一)基层法院网络舆情现状

法院的网络舆情既具有一般网络舆情的共性,又鉴于法院本身的职能、社会地位、公众关注等原因而具有自我的特性。本文截选J法院网络舆情信息115起486条,提炼出J法院网络舆情的现状、特点和演化规律。

1.指向对象集中于司法公正。486条舆情网络信息中有23条是正面舆情,486条信息中有高达61.42%属于同一起网络舆情多条重复。如一起论坛舆情中,相关重复信息高达69条。主要是针对J法院的案件结果、工作开展及法治活动等进行的肯定;剩下的463条信息内容分布见图1。

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网络舆情的着眼点更多地落在个案结果和审判公正上,这两项加起来占全部信息的70.58%,也就是说有大多数的网络舆情关注的是实体公正而非程序正义,这与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的程序正义存在差异,也侧面反映出了普通公众对于法院最关注的是如何行使好审判权,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2.发布主体既隐性又显性。从J法院收集到的115起网络舆情可以看出,法院的网络舆情信息的发布者同样也具有隐性特征。与此同时,由于法院的裁决结果涉及到部分公众的直接利益,导致部分公众试图通过在网络中营造一定的舆论对裁决结果产生影响。这部分公众表达诉求时为了证实事件的真实性,引起“围观”,力图做到“有图有真相”,往往以实名的方式发贴。甚至一些新闻媒体为了炒作某一话题,也通过实名发布营造氛围。还有部分发布者虽然是用匿名进行发布,但是从其发布的内容上分析,可以推定出具体的主体,因此本文也将此类网络舆情归属于实名发布。见图2。

图2

3.载体形态伴随大数据发展趋势。伴随着大数据时代技术、形势、理念上的革新,大数据时代的载体呈现出更加多元化形态,因此网络舆情的载体形势也发生了变化,从原来传统的媒体网站、论坛、贴吧、博客等逐渐向更加便捷、及时的微博、微信转移。J法院的网络舆情载体形式也清晰呈现了这样的变化,见图3。载体主要集中在微博和论坛,其中新浪微博因其活跃度、影响力更高,更是成为网络舆情的主要“阵地”。而论坛由于关注的主体更具有针对性、内容限制较少等原因,依然属于网络舆情的重要平台。关于微信,伴随着微信作为即时媒体的高速发展,微信网络舆情很可能会成为新的“战斗前线”。

图3

4.影响力广泛中也有局限。由于网络舆情的参与主体呈现广泛性的特征,也消除了时间、地域的限制,网络舆情在传播的方式、速度、范围上较传统舆情有了新的突破。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信息化的时代也决定了每天的每个瞬间都会产生无数个信息 “游荡”在网络中,而且这些信息瞬间变化、稍纵即逝,也就是说网络舆情不可能影响到所有的潜在受众。从J法院中抽取一例关注度较高的微博舆情案例进行分析(见图4),可以看出两个特点,一是公众的对网络舆情的直接回应,如转发和评论要远低于浏览,二是所有的关注都集中在舆情刚产生的时间段,后续的关注度非常有限。

图4

5.产生机理呈现相互交叉。按照舆情的产生机理原则,可以分为原生舆情和次生舆情。一般的网络舆情是在一段时间内公众意见或言论的集中投射,这是原生舆情。但也有可能是因为其中部分因素或事态发展所形成的意见或者言论的再投射。[2]同样选取J法院一则网络舆情案例为例,某当事人在某论坛对J法院的诉讼服务中的某项收费标准提出了质疑,原贴发布后并没有任何的关注和回复,该原生舆情并未引发负面效应。隔日后,另一网友对该原帖发表了意见。由于该网友的言论涉嫌法院内部人士发布,引发公众关注,关注点从原来的收费是否标准转移到J法院整体工作的评判,从而形成新的原生舆情。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网络舆情的产生机理相互交叉,相互转换。

(二)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恐网之心”依旧严重。面对网络舆情,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都患有“恐网”的心理,害怕、担心审判工作中的任何小细节被放到网上扩大,因此推、躲、捂就成为常态,当舆情发生时,往往采取“冷处理”任由网络舆情的发展,坐等舆情沉寂,不做解释。如法院正在审理的某案件因为当事人之前一直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引起关注。媒体联系法官要求采访,但是法官面对公众的质疑,直接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记者后来以公民个人的身份旁听庭审时,被法官发现,立即以记者不适合旁听庭审为由,要求其离开。此类事件使公众和媒体从关注个案法律适用,转为对法官态度的质疑,进而引发到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甚至是整个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认为法官如此强势“拒绝”必定有“猫腻”。这都反映了当下法院对于网络舆情极度的“恐慌”心态。

2.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一方面是现在网络舆论环境亟需净化、媒体引导存在偏失的外在背景,另一方面是法院内部本身不善于和媒体打交道、与公众做交流,从而缺乏正确的方式方法,容易出现失误,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一旦出现舆情,首先想到的是“删”,如果不是法院本身的信息发布错误,就采取非常规手段,费尽心思试图清理“痕迹”,甚至是“求爹爹、告奶奶”央求媒体或发布者删除信息。其次是草率应对,对已发生的网络舆情没有充分研判分析,企图采取发布一份声明或者情况反映等迂回形式应对,然而寥寥数笔无法真实反映事态原貌,也无法有效地引导舆论走向,反而让公众对于如此草率应对产生更多质疑,令事态升级。

3.机制运行效果有限。虽然根据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或者上级党委要求,各法院都形成了一些网络舆情风险管理机制,然而,现在还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应对引导处置工作体系,特别是鉴于基层法院人、财、物的限制,导致如网络舆情分析研判机制、预警处置预案机制、正面引导机制还没有完全真正地形成,即使法院内部形成了有关文件,也建立了相关应对机制和工作流程,但因为相关的配套措施和保障还没有及时地跟进,导致实际的运行效果不佳。同时,因为裁判中立及裁判过程中审判信息的保密要求,也客观地导致了法院人员缺乏良好的媒介素养,与网络媒介疏离,进而导致法院的应对引导机制的整体运行和实际效果打折。

4.“单打独斗”苦苦支撑。应对网络舆情需要有专业人员,舆情应对要了解公众心理,熟悉网络语言,因此,需要善于危机应对的网络舆情专业人员,但目前人民法院大多是安排宣传人员或者其他兼职人员来负责网络舆情的收集监测和处置。由于要及时掌握熟悉网络技术,法院往往会安排对于技术更易上手的年轻同志担任,年轻同志缺乏社会认识和工作经验,应对引导容易情绪化。同时,在法院内部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不是自己的案子发生的舆情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甚至是自己承办案件出现了舆情,也只是动动嘴,给负责舆情的部门备个案,之后就“全身而退”,这种让网络舆情具体负责部门或者是具体工作人员“单打独斗”的态势显然难以担当引导处置网络舆情的重任。

5.过于依赖技术手段。大数据时代技术手段显然是网络舆情风险管理最基本的保障,由于在风险管理投入资源的有限性,现在的很多工作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开展。如对舆情的监测更是完全依赖于技术,然而无论是低级通过引擎搜索,还是较为成熟的技术手段如专业监测系统,都或多或少存在技术漏洞,因为采取哪种技术方式,都有技术缺陷的存在。如果我们把网络舆情工作全部依赖于技术之上,一旦技术存在漏洞或者是瑕疵,甚至被外界所破解、干扰,很可能会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重新解读:“大数据时代”下网络舆情的形成原因

(一)时代的变化

1.大数据改变生活方式。大数据时代最大的革新是新媒体的蓬勃发展。新媒体的核心界定标准:数字化、互动式。新媒体能够给予用户极大参与空间,不仅能够满足网民个人基层资料存放的需要,最重要的是能够满足用户“被人发现”和“受到崇拜”的心理感受需求,能够满足用户“关系建立”和“发挥影响”的需求。[3]因此,新媒体正是为了迎合社会节奏的加快、人们的时间被“碎片化”的这种变化的需求而产生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特征。今年是互联网进入中国20年,新媒体也随着互联网的发拓展到各个领域,与社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创新引领发展,融合成就未来”[4],新媒体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社会生产的新工具,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大数据激发社会参与。与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相对应的是当前中国在经历了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了成就也面临不少压力,社会分化和市场化背景下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激发了公众对于社会机制的参与热情,“参与不仅是一种更为直接、有效的约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而且对于一个日益分化的社会来说,它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整合机制。”[5]大数据的蓬勃发展也体现了社会话语权分配的重大变革,人民群众借助互联网来“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社会事务。随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激化和网络时代公众政治参与度的提高,人民法院面临着公众认同感与司法公信力的考验,公众失望的背后恰恰反映了他们对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支持。因此,公众会运用互联网来行使自己的话语权,来实现社会参与。

(二)法院的职能特性

宪法赋予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基本功能是“定纷止争”,当下社会转型时期关系越加复杂、矛盾冲突凸显、权利观念越发强盛,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公众越发会对法院是否实现审判权最基本、最主要的诉求——公平正义引发关注。法院通过对纠纷的处理,不断地将纠纷化整为零,以此防范冲突规模的扩大。在法治社会,几乎所有的争议的最终处理主体都是法院,法院最本质、最狭义、最传统的纠纷解决功能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传统角色在公信权威受到严峻考验的背景下越发突出。而法院的其他职能都是以此为中心,都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纠纷而服务,通过对纠纷的解决了解公众的司法需求、纠纷发生的社会原因、发现法律“漏洞”形成司法建议、营造法治氛围维护法制统一。对于基层法院来说,作为最基础的审判单元,解决纠纷的职能更是其根基。

但在不同的历史背景和语境下,法院所承载的任务和蕴含的意义并非一成不变,事实上,对法院功能及其变迁的分析与思考也是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关注。[6]社会发生的变迁,也引起了司法价值的改变,现代司法的价值指向已经不再是控制或者谋利,而是解决纠纷和维护法律尊严,其职能将发生“从简单的适用法律向具有一定预测未来作用的政策制定性工作扩展,以便在新形势下实现法院正统性维持策略的转变;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律解释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漏洞补充和法外续造;并以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作作风建设为契机,适应现代诉讼的需要,实现法院职能的转型。”[7]需要均衡发挥好法院的各种具体职能,实现最佳的整体效应,这也是实现宪法的期望和法治的要求。因此,也正是法院的职能的特别属性导致了公众对法院的关注是以公平正义为基准,包含法院所有的司法行为和活动,当然也包含对法官个人的关注。

(三)信息不对称

如前述分析的法院职能属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性是为了避免社会各类因素的干扰,理性司法,实现公平正义,审判活动是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内进行的。专业性是指审判活动需要具有运用法律技能的法律专业人士,而非一般人通过社会经验和常识就可以胜任的。正是审判活动的这两个属性,导致了法院的审判活动与社会存在了一定的疏离,也造就了法院自有一套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

反观普通公众,由于社会公众往往运用自身对正义价值的评判标准和道德感觉及有限的法律知识,结合片面、孤立的事件信息来进行评判,因此其评判的结果具有非理性。这是因为公众对事件信息的真伪没有形成筛选或者是甄别的方式和手段,往往都是“道听途说”、“小道消息”或者“断章取义”。同时,公众的法律专业的理性有限,公众会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判断是非,而这种衡量标准很难与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形成契合,特别是在我国当下法治建设还在路上,公众的价值取向还停留在传统理念,和已接受现代法治洗礼的法律价值自然就形成了冲突和矛盾。如云南的李昌奎案,云南高院的二审裁决并无不当,是在我国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动态递减的趋势下裁决的,然而普通公众却会将把李昌奎案与之前发生的其他命案联想起来,认为该案判决不公,这就是体现了公众接受的信息与法院不对等。

在网络环境中,社会公众意见表达呈现出个性化,人人都有话语权,但是人人都不是法官,因为每个人都无法获得如法官那样——能够做出缜密判断的技术条件和制度支持,[8]司法专业逻辑与社会公众判断之间的冲突作为法治的内在基本矛盾。因此,法院和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对等也是导致网络舆情产生的原因。

(四)自身存在问题

在我国法院司法权威还缺位的情况下,公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不理解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反而因为先入为主的观念已经形成,本来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瑕疵或者失误都会被无限的放大,进而阻碍审判活动的开展。法院的职能属性也决定了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期许和要求较之其他要高得多,因此,公众越来越关注法院和法官的一举一动,不仅热衷评论法院所判案件的公正性,而且也对法官“私事”产生了浓厚兴趣[9],除了对案件的关注,小到警车管理、复印收费,大到经费支出、场所修建、建筑物外观等等,甚至是“八小时”之外的法官日常生活,都成为公众关注、评头论足的热点。

就法官而言,公众希望的法官是铁面无私、为民做主的正义象征,而由于我国法官的专业化、精英化都还处于启动阶段,非专业化的法官的公平正义感与一般公众并无巨大的差异,也具有一般公众的思维方式。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第一线,对于基层法官而言,更多的注意力在于纠纷的化解,由于办案数量大,在化解纠纷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瑕疵和失误。再加之近年来个别法官的司法腐败等阴暗面也导致了民众对法院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在司法体制改革还处于试水阶段,法院人才流失严重、断层明显,自信心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管理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

三、进路展望:法院网络舆情风险管理机制的重构

(一)自律开放的管理

网络上各种意见都可以自由地表达,网络舆情并非“洪水猛兽”,舆情中也存在客观、有效、真实的意见和建议,如果善于巧用,可以集纳民意、汇集民智,促进法院科学管理、民主决策。而信息的开放透明可以释疑解惑,疏解公众情绪,提升法院司法的公信力。同时,把网络建成表达民意的平台,善于从网络舆情中发现工作的缺失和错误,进而查实网络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争取主动,抢占网络舆情制高点,把握新闻传播主动权。[10]因此我们对于网络舆情应当摒弃“闻网恐惧”的心态,采取自律且开放的管理。

自律是指法院不能通过公权力的资源优势来钳制公众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追求自我的利益,要多合法权利诉求提供自由的空间和适度的保护。开放是指要营造较为宽松的舆论环境,提供更为多样化、可选择的服务平台,建立监管违法与保护合法兼顾的制度规范。[11]开放就是变“堵”为“疏”,就是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保护”,是一种海纳百川的态度,要的是多元观点的碰撞、交流、交锋和辩论,本身就包含了“多元”含义而非“一个声音”,因此,保护不同意见成为开放的一个特征,而这正是网络政治参与的可贵之处和精神气质。

(二)多管齐下的监测

大数据环境下,我们应当更有危机意识,网络中发出声音不一定会产生效应,但是如何把握尺度,实现良好管理,关键就在于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动态,也就是如何监测。

一是源头监测。网络舆情的产生是信息被公众“围观”,当舆情出现时,要立即跟踪监测舆情源头,分析原因作出适当的反馈,提高对舆情演变的预判。从图一舆情信息指向内容可以看出,法院的网络舆情绝大多数是针对法院自身的裁决、管理等,涉及外部社会因素的较少,如果我们在源头监测上下功夫,及时发现关注焦点的出处,快速研判处理,可以有效地平息负面舆情。

二是对象监测。一方面是对“人”的监测,正如在第一部分实证分析中看到,486条信息中有超过三分之二属于多次重复,其发布的主体主要是个别案件的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试图通过多次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营造舆论范围,实现自己的诉求,对于这部分特定对象属于我们的监测重点。另一方面是对“事”的监测。个别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是案情性质可能与公众的预期价值和判断存在出入,还不清楚网络舆情可能“引爆”的主体,对于这类“事”也应当纳入监测中。

(三)立体多级的处置

网络舆情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导致舆情危机。因此,处置网络舆情是风险管理机制中的关键点。在处置时应当把握好时机、联动好力量、运用好媒介。

一是时机的把握。网络舆情出现后,如果法院出现“失语”情况,就会给“小道消息”制造机会,会给公众形成“首因印象”,即使重新发布真实信息也无法消除之前的影响。因此,要在第一时间给予回应,发布权威消息,速报事实,慎报原因,赢得主动,掌握走势,如法院正在开展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就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可以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信息,澄清事实,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二是力量的联动。网络舆情不是某个人、某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应当联动法院的所有力量,宣传、维稳、信访、监察、安保、具体舆情关注部门等都应当纳入其中,迅速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联动上级法院、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形成内外、上下的联动,发挥不同力量的作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应对引导。

三是媒介的运用。一方面发挥官方网站的引导作用,坚持大局观和政治观,以正面宣传为主,针对网络舆论的热点敢于讲真话,维护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最大限度地传递法院的声音,压缩负面信息和错误观点的传播空间。另一方面联动大数据优势。在很多舆情处置中,越是最新的大数据载体,发挥的作用越大。这也正是在分析大数据发展未来时所提到的,其最根本的趋势是“以人为本”,大数据载体能够与公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形成信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公众情绪。

(四)标本兼治的反馈

网络舆情消除后,不是草草了结,或者是寥寥数语,束之高阁,而是需要进行及时的评判,既要对网络舆情处置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评判,总结经验,以提升应对处置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要对网络舆情所关注和指向的问题进行评价。对网络舆情的风险管理最终落脚的地方是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法院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建议形成网络舆情督办机制,将网络舆情进行梳理、分类、研判后,责成具体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和落实,同时建议将督办机制纳入到工作职责和绩效考评中,并把网络舆情涉及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公开公示。

反馈机制往往是内部管理措施,因为属于“自己给自己打分”,其效果会有所局限。如果要保持客观、中立的角度对于网络舆情处理效果进行评价,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由第三方来对整个网络舆情事件的监测、应对处置、引导、督办等过程进行独立评价,并作为绩效考评的重点内容,通过借助第三方视角来重新审视我们的工作,促进我们应对引导工作有质的提升。

(五)专兼结合的队伍

网络舆情是人产生的,那么也就需要人来风险管理。用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时候用哪些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网络舆情应对引导的成败关键点。

一是打造专业团队。专业团队首先应当是了解法院工作、具有政治敏感度和大局意识、熟悉网络传播特点和规律,并有较强的舆情辨别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固定队伍。主要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梳理分析、反馈回复、归纳总结等具体事务。

二是拓展兼职队伍。网络舆情的发生具有突发点、引燃点,仅靠专业队伍是无法全额完成任务的,首先需要在法院内部选拔和培养部分兼职人员,主要负责网上远程与公众分享信息,形成对专业团队的有力补充。

三是发展“意见领袖”。“意见领袖”不仅在网络中积极的交换信息,而且还在网络中处于焦点位置,他们“粉丝”众多,容易将“意见领袖”的观点扩散到更大的范围,并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认同。虽然现在有些法院对此有所建树,如通过打造明星法官微博等方式,但影响力和效果还较为局限。相反公安机关对此取得的成就值得我们借鉴,如“警察叔叔”、“江宁在线”等微博异常活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诙谐幽默、切入民生等举措都形成了独有的“意见领袖”,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利用其“领袖”地位引导舆情走势。建议法院也突出打造和发展具有特色的“意见领袖”,发挥“领导”作用。

(六)保障有力的技术

大数据时代打的就是“技术战”,大数据的发展和演变说依靠的也是技术的革新,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依靠人工方法显然无法应对。特别是大数据的信息搜索引擎技术和数据挖掘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有了新的突破和发展,一些集舆情信息收集梳理、分析研判、自动过滤等功能的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分析系统正在开发和完善,并运用到实践中。建议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托先进的网络技术和设备,构建一套集合对网络舆情主动收集、自动过滤、重点监测、研究预判、警示提醒等功能的监测分析网络,通过以“网管网”的方式实现全立体的防控。

同时,还要充分借用其他的专业检测技术,现在部分技术实力更为优厚、程序运行更为成熟的专业检测系统已经市场化,他们已经可以对覆盖国内外所有的媒体从流量、关键词、影响力、互动性、活跃度、地域、时间等进行全角度检测分析,形成了自有的一套非线性变量指标。我们既可以参照其指标进行检测分析,也可以通过委托其对重点事件进行重点跟踪,形成更为全面、权威的监测数据,对作出风险管理提供更为坚实的数据基础。当然,我们对于技术不能仅仅停留在单纯的“依赖”之上,还应当以“人脑加电脑”的模式来实现技术效果的最优化。

[1]冯雪梅.可以旁观 不被左右[N].中国青年报,2012-06-21.

[2]林恩伟.涉法网络舆情的现状与引导处置——基于88件涉法网络舆情案例的实证分析[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4).

[3]闵大洪.传统媒体的网络社会化媒体使用[J].南方传媒研究,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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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兴勤,董万伟.应然与实然:关于法院功能的思考[J].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2012(01).

[7]梁平,陈焘.我国法院职能转型过程中的法理探究[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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