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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与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的改革

2015-12-16常淑静

关键词:法官司法法治

● 常淑静

法官职业化与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的改革

● 常淑静

要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必然要求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因此,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开展法官教育培训的成功经验及其合理因素,重塑我国法官教育培训理念、以专业化提升作为法官教育培训目标,构建与法官职业化发展相适应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职业化 专业水平 培训机制

一、回顾与反思: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历程三十年

法官教育培训制度,是随着现代意义上的法官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在此后的近30年里,中国法官教育培训逐步从萌芽走向成熟,从摸索前进走向科学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对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对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法官教育培训也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对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经验,作为司法改革与推进法官职业化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一是必须把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置诸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础性位置。二是要充分发挥系统办学的优势和特点,走特色化办学的道路,逐步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培训理念、管理机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等。三是法官教育培训必须与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适应,与时俱进。

客观地讲,现行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与法治社会建设和法官职业化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尚未形成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配套法官教育培训机制;二是尚未形成与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及法官员额制相适应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三是培训目标与法官职业化要求相差甚远,如培训内容多以学习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或开展某一具体工作而进行的岗位培训,存在着明显的功利性,极少设置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及职业精神等提升综合素养方面的课程;四是尚未形成培训、考核、逐级遴选、定期晋级为一体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等。

二、借鉴与启示:域外法官教育培训机制之考察

(一)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教育培训机制概况

世界许多国家在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进程中,都十分重视对法官的职业培养,在此我们仅选择以下几个有代表性国家进行介绍,以资借鉴。

美国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具有多元化、市场化程度高,互动性、实践性较强的特点。美国的司法培训大多数是由法官选择培训机构,而不是由培训机构确定法官培训人选。很多培训机构采取公司化运作方式,以市场营销的理念推广自己的产品,并从市场反馈意见中不断完善自己的产品。美国的司法教育实际上是在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自我促进和发展的。①刘韶华:《美国法院教育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载《云南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德国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的特点在于教育培训的终身性。在德国,法官教育培训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大学法学教育,一般为5年;第二阶段是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的两年实习期间,其中6个月是关于民庭的庭审实践,参与者通过实习亲身了解不同的法律职业,熟悉各种法律职业的特征,初步掌握职业技能;第三阶段是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后的见习法官期间;第四阶段是法官的继续教育,目标是让法官了解立法的新进展。在德国,法官学院在法官和司法官教育培训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法官学院的培训教学中,老师并非照本宣科,而是自由地讲授。培训班的授课教师由法官学院负责组织,大多数由法官担任,也有一部分检察官、大学教授、律师和其他领域的专家。

日本的司法官培训具有课程设置严格、集中性强的特点。在日本,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是司法研修所,起源于二战之后的法律改革时期,为最高法院的一个下级机构。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对象是法律实习生和接受在职培训的法官。与此相对应,研修所分为法官研修分部和法律实习生分部。法律实习生分部负责任职前训练,训练期共两年,分三个阶段,包括四个月的初始训练、十六个月的实务研修以及四个月的后期训练。期满后,经过最高法院安排的严格的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合格者,就取得了法曹资格。②孙奎:《日本司法研修所的启示》,载http://www.lawtime.cn,2014年11月24日访问。法官研修分部根据法官的层级分为五种形式的研修:一是简易法官的研修;二是候补法官的研修;三是法官研习会议;四是特殊研修;五是司法研究。③周静、于立华:《德国和日本关于法官的培训机制》,载http://bigychinacourt.org,2014年11月24日访问。

(二)法治发达国家法官教育培训机制之启发

纵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或地区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大致由以下两个环节组成,即职前训练与在职培训。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培训机构隶属体制、培训理念、培训目标、培训组织、培训方式等方面各具特色。我国法官的成长路径同其他国家相比,在招录、管理、晋升、考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而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法官的培训制度,但国外重视法官职业培训的理念、培养目标以及在开展法官职业培训方面的一些具体做法,依然值得我们借鉴。

1.“专业化”和“同质化”。从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状况看,法官教育培训还显示出其作为专门职业的特征。它与一般职业不同,具有专门的素质要求。从事并胜任这一职业,不仅需要掌握专门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具备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遵行专门的职业伦理。这既是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专业化和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的本质要求。④葛洪义、刘治斌、李燕:《法官、检察官不可纳入“国家公务员”》,载《立法研究》2003年第6期。作为司法人员,法官具有不同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特性,改革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应当体现法官的职业特性。

2.“实践性”和“互动性”。首先,法官教育培训一定要服务于司法实践,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培训,更应注重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和法治素养方面的培训。其次,互动性一方面体现为授课教师与培训学员的相互交流和讨论;另一方面体现为法官培训机构之间的互动性,让他们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且师资共享等等。

3.法官是可以培养或培训出来的。在法治发达国家法律界有一个相当普遍的理念就是:法官是通过培养或培训出来的。一方面,从法官职业要求看,一个真正的法官必须忠于法律,具备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在职业道德上要为人正直并显示其公正性;在日常生活中要有公正、谦恭和尊重他人的修养和气质,在裁判中要有运用常识和创造性智慧的能力。显然,法官所具有的这样一种专门素质的养成,是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另一方面,从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看,经过漫长时间的磨合,司法以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获得了良好的定位。法官教育培训更应注重于法官任职后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不断更新。

此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司法教育培训事业的演变和发展、法官教育培训对从整体上提升司法在国家和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所做出的潜在贡献,对我们今天正在从事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也具有深刻的启发。

三、路径与选择:我国法官教育培训机制的改革

(一)重塑法官教育培训理念

培训理念是培训的灵魂和指针,以什么样的理念指导培训,其培养的目标、内容、方法、效果是不同的。先进的培训理念有助于法官教育培训更为有效地发挥其对于司法工作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描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中,提出了司法工作理念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维护社会稳定要更多地用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因此,法官教育培训作为整个司法体系完善与构建的一部分,在遵循司法工作新理念的基础上,坚持以实践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法治队伍建设、服务法官职业化可持续发展、服务司法公开与公正”为原则,确立培训目标、内容和方法,建立各种有效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从而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以“专业化”提升作为法官教育培训的目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因此,法官教育培训机构,不仅应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培训模式,而且应将“专业化”提升作为法官教育培训的目标。我们认为,提升法官队伍专业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即法官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及职业精神”。法官的人文精神是推动司法尊重人、关怀人的动力,其最高境界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唯有如此,才能将司法人文关怀的温暖传递到社会每个角落,让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个案件感受到司法公正。法官的科学精神具体包括科学证据的采信标准、科学推理或判断事实、科学适用法律等。在诉讼中,法官常常需要寻求科学的帮助,有时可能是惟一的方法,以期解决具体的争端。因为在人民的心目中,科学总是同真理、公理划等号。⑤唯有如此,才能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化解社会矛盾。法官的职业精神是公正的灵魂。然而法官的职业精神不是朝夕间形成的,而是行业传承和历史积淀的产物,其产生于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养成,完善和发展于司法的实践过程,是调整法官意识行为的内在准则,并能够通过法官的意识行为作用于外在的司法环境。因此,法官教育培训应以提升法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及职业精神”为目标,对法官进行有针对性、可预见性、超前性的培训开发,将“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及职业精神”外化为高超的职业技能,乃是法官教育培训的实质和根本目的所在。

(三)建立与法官选任机制相适应的任职培训机制

1. 将法官任职培训作为法官任职的法定要件。现行《法官法》并没有规定法官任职培训在法官选任中的法定地位。借鉴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在法官任职条件上的通行做法,我们认为,未来我国立法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严格我国法官的任职条件。实质要件包括专业知识门槛、实践经验条件、职业品德要求三方面⑥;形式要件包括法官任职考试和法官任职培训两个方面。建议《法官法》应明确规定:“法官的任职培训是法官任职的法定条件,只有经过任职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不同职级的法官”。

2.健全与法官选任方式相适应的任职培训机制。如上所述,严格的法官选任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良好开端。法官成为一个独立的职业,需要一个自成一体的产生机制。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四级法院法官选任渠道是,基层法院采取初任法官的招考方式和社会遴选方式,中级及以上法院则采取逐级遴选方式和社会遴选方式。总体来看,我国将存在三种法官选任方式,即初任法官的招考方式、逐级遴选方式与社会遴选方式。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官任职培训应根据法官的选任方式,实行分类培训模式(如下表所示)。

(四)建立与法官分类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培训机制

法官职业化建设目标之一是实现法官“单独序列、单独管理、单独保障”。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应建立一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层级简约、规则明确、相对独立的法官职级结构。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官职称等级及定期晋级机制,确保法官能够通过正常的职称晋升机制定期晋升到较高的等级,以期吸引高素质的人才流向审判一线。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官续职培训应按照法官职称等级和晋级年限,实行分类培训:一是初级法官培训,按定期晋级的年限,可分为任职1至2年、任职3至4年两种类别。这一阶段培训的目标是通过法律实践获得司法经验。二是中级法官培训,可分为任职5至6年、任职7至8年、任职9至10年三种类别。这一阶段培训的目标是更新知识、精进技能。三是高级法官研讨会议,培训对象为具有高级法官职称的人员。这一阶段培训的目标是发展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法官在司法方面的杰出表现。

(五)建立与法官员额制相适应的培训机制

毋庸置疑,理想状态的法官员额制,就是要让“司法权行使主体”实现群体的正规化、技术的专业化及人员来源的精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那些受过良好法学教育、具备优秀专业能力、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人员才可被编入法官队伍。与此相适应,我国法官续职培训应根据法官队伍的特征及其客观需求探索建立专业化培训机制,在尊重法官教育培训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的调研机制,保障培训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探索建立法官培训机构之间的培训课程和师资共享机制,打破地域界限,以有效配置教学资源,保障培训质量;不断创新培训方式,适当采取一些独特的、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的培训方式,以提升培训效果。如针对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研讨或互动性教学。在对疑难问题交换意见或讨论适宜的解决问题方案时,不仅可以检验法官们的不同观点,还可以将资深法官的经验和知识得以充分的挖掘和广泛的传播,从而提高法官教育培训的影响力;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重大案件,可以采取恳谈的方式,安排法官与司法界其他同行如律师、检察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家等直接对话,目的是让法官和社会各界互相沟通,交流对案件的看法。

(六)建立培训、考核与逐级遴选、定期晋级为一体的培训管理机制

现行《法官法》并没有规定法官续职培训考核的效力。《法官培训条例》虽然规定“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晋级、续职”,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法治发达国家司法运行的实际状况看,法官教育培训已经作为一种职业在其司法体制中获得了自己独特、不可替代的位置,同时在法治建设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培训、考核与逐级遴选、定期晋级为一体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势在必行。具体而言,通过建立法官培训《档案卡》制度,将法官培训情况归入法官遴选委员会永久性档案,并作为法官逐级遴选和晋级、晋升的依据。《档案卡》记载每位法官每年是否依法接受教育培训,培训的成绩与表现等内容。《档案卡》可由法官本人持有,由法官培训机构在全国联网实行信息化管理。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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