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 向家暴说“不”
——从电影《忍无可忍》说起
2015-02-06王学文
●王学文
以法之名 向家暴说“不”
——从电影《忍无可忍》说起
●王学文
暴力不是开始于
一个人卡住另一个人的脖子
它开始于当一个人说:
“我爱你,你属于我!”
——奥地利诗人 傅立特
(一)
《忍无可忍》(Enough) 是一部紧张刺激的美国电影,讲述了一位普普通通的家庭妇女,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丈夫反目成仇,并不惜一切勇敢抗争到底的故事。在一场比勇气、比胆识的肉体和精神的较量中,她使自己由一个柔弱无助的家暴受害者变成一名独立果敢的反家暴勇士,为了自己和女儿的安全绝地反击并一举成功。
电影的女主人公丝丽姆原本是一名生活清贫单调的美丽女招待,她在餐馆打工的时候被一个花心男人纠缠,旁边的客人米奇挺身而出,令丝丽姆感动不已。很快,丝丽姆便坠入爱河,与米奇结婚。
婚后不久,丝丽姆生下了女儿格蕾丝,米奇对宝贝女儿格蕾丝疼爱有加,让丝丽姆沉浸在幸福之中。但一次偶然的机会,丝丽姆发现米奇背着她和其他女人有染,因无法忍受丈夫的背叛,她和米奇争吵起来,却被米奇出手打伤。渐渐的,丝丽姆发现外表正人君子的米奇有着奸诈、阴险的一面,他甚至不惜以女儿为筹码,对丝丽姆进行言语的恐吓与暴力的威胁。
惊恐万分的丝丽姆对这段婚姻感到绝望,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女儿由她抚养。这无疑遭到米奇的拒绝,并因此又招致一顿毒打。为了逃离魔鬼般的丈夫,丝丽姆带着女儿离家出走,却无奈发现账户里的钱已被丈夫冻结,只能靠朋友们的救济勉强度日。
令丝丽姆没有想到的是,米奇不但无休止地纠缠不放,甚至派打手四处跟踪追杀,让她无处藏身。尽管丝丽姆带着女儿辗转于西雅图、旧金山等多个城市,甚至想方设法改名,整容,变换身份,却仍然无法摆脱米奇的魔掌。她四处求助,但是面对不择手段的米奇,连警察和律师也表示没有办法。走投无路的丝丽姆不得不找到已是知名富豪的生父寻求金钱援助。
丝丽姆的行踪再次被米奇发现,侥幸逃生后,丝丽姆受够了这些恐惧和逃亡,也终于明白躲避终究不是办法,一味地逃避只会使她更加无法脱离米奇的暴力侵犯。为保护自己和女儿,她决心放手一搏。于是,她在生父帮助下偷偷通过一个搏击教练进行了艰苦的封闭式魔鬼训练,掌握了擒拿和防身术等多项技能,并伺机潜入米奇的住宅,和他徒手展开了殊死搏斗,最终将这个恶魔送入了地狱。
因为完全是徒手格斗,双方都伤痕累累,现场没有任何凶器,丝丽姆被断定属于家暴过程中的正当防卫而不必对米奇的死负任何刑事责任,她终于如愿带着女儿过上了平静正常的生活。
(二)
这部影片的最终结局看起来令人欣慰,但影片中也反映出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与反思。
一是家暴往往以爱之名实施。米奇在第一次对丝丽姆实施家暴后说,“爱有多深,伤害就有多深”,让丝丽姆放弃了报警的念头,这也进一步助长了米奇的嚣张气焰。
2002年,中国曾有一部深刻剖析家庭暴力的伦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剧中的女主人公梅湘南尽管多番遭受严酷的家暴,但由于传统的“尊严”以及残存在心底的爱,她努力维系着家庭的完整,而男主人公安嘉和却以“爱”的名义一次次对妻子拳脚相加、施以暴力。
以爱之名实施家暴,这一现象至今有增无减。“我爱你,所以我要控制你”,这种荒谬的借口让多少粗暴的丈夫以爱之名对妻子挥拳相向。“打是亲骂是爱”,这种迂腐的观念使得多少家长以爱之名对年幼的子女举起棍棒。正是因为打着“爱”的幌子,家庭暴力这种野蛮的违法行为才会屡禁不止甚至被认为“见怪不怪”。
二是法律有时无能为力。丝丽姆在被实施家暴后也曾试图求助于警察,但是警察告诉她,即便她报警,警察逮捕她的丈夫,他也可以花钱把自己保释出去,而这不能保证他在释放出来后不会变本加厉。丝丽姆求助于律师,律师却也爱莫能助。丝丽姆的丈夫以她吸毒为由申请争取女儿的监护权,如果她不参加监护权听证会,裁决肯定会对她不利;如果她参加听证会,她的丈夫很可能栽赃她是吸毒者,然后拿到单独监护权。面对善于钻法律空子、利用法律漏洞嫁祸于人的丈夫,丝丽姆束手无策。
的确,家庭暴力作为违法行为有其特殊性,使得法律有时也无能为力。就家庭暴力司法救济实践来看,还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诸多现实难题。而面对家暴方面的报案,一些执法或司法人员却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让受害人难以踏入法律之门,维权之路更是变得难上加难。
三是以暴制暴值得深思。丝丽姆被米奇跟踪并遭到生命威胁,但米奇有钱有势还有个做警察的朋友暗中相助,丝丽姆却一无所有,连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公平的机会都没有。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为了生存,丝丽姆只能杀死丈夫。当她在门外坐着,等待警察的到来,警察对她说:你是幸运的!丝丽姆脸上那种历经沧海的表情,让人感觉到莫大的讽刺。
家庭暴力不同于来自陌生人的暴力侵袭,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制裁,施暴者会越来越失控,越来越凶残。未成年的孩子、孱弱的老人等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人往往逆来顺受,而那些尚具有行为能力的被施暴者,如果走不通法律途径,无法通过法律寻求公正和公平,那么他们能看到的唯一出路就是杀死施暴者以解脱自己,所以因家庭暴力而采取“以暴制暴”的报复行为屡见不鲜。
(三)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触目惊心,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就表明,中国有24.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伤害家庭成员,而且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和谐,与法治精神也严重相悖。
自古以来,法不入家门。公权力通常只有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才开始介入,而对于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干预,这无疑不利于受害者权利的保护,也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用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依法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后,《反家庭暴力法》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将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也将补齐反家暴的法治“短板”,我们也更有理由期待“法律能断家务事”。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依法遏制家暴行为,关键要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家庭暴力,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尤其要在审判中充分考虑家暴案件的特点,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适当扩大调查取证范围,恰当地把握证明标准,客观地采信证据,力求在司法中破解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以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更要强调司法的适时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使被施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对待妇孺的态度,是一个国家文明之根本。只有以法之名对任何形式的家暴说“不”,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才会得到遏制,才不会有成千上万的人活在家暴的阴影之下,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社会才会绽放文明和谐之花。
(作者单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