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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良法 保平安

2015-12-13南辰

汽车与安全 2015年7期
关键词:超员公共安全修正案

文 新华社记者 南辰

立良法 保平安

文 新华社记者 南辰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前不久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外,在草案分组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还提出,“毒驾”已成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大祸患,应尽快将其纳入刑法予以严厉惩处。

笔者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酒驾入刑”,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热议的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拟入刑,再到有关部门近几年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的“毒驾入刑”建议,都体现了立良法保平安的依法治国精神。从中可以看出,中国汽车社会正稳步沿着法治大道、平安大道前行。

笔者注意到,与几年前“酒驾入刑”立法时激烈博弈不同,无论是立法机关参与人员,还是公众舆论,对于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罚打击范畴的共识越来越统一。尤其是“醉驾入刑”从立法到执法层面,再到社会效果和良好反馈,为后续立法工作推进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公安部数据显示,当前,机动车超速、超员是导致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群死群伤事故的主要原因。尤其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一旦严重超速或者超载,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而道路上一起起血淋淋的惨剧背后,往往是校车和客运车辆驾驶人,因违法成本低而肆意采取的严重超速、超员的恶意违法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将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刑罚打击范畴,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目的、法治的程序正义、平安的源头意识,符合民意期待和汽车社会法治进化方向。

值得关注的是,有的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认为,“毒驾”已成为继“酒驾”之后的又一重大社会安全隐患,“毒驾”行为对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构成了现实、直接、重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动用刑罚手段加以规制。“毒驾”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十分严重。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刑法才介入,这种介入无甚意义。事先防御比事后惩罚效果要好得多。“毒驾入刑”可以将刑法防卫社会的重心前移,从而实现对法益的前置性保护。此外,“毒驾”行为因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得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制裁。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刘跃进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说,国家禁毒办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加强对毒驾的治理和处罚,进行“毒驾入刑”立法的调查研究。他指出,“毒驾入刑”问题要真正进入立法的程序,还有一些比较具体、比较复杂的问题和困难。比如说毒驾的认定,确实有一些技术困难。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把毒驾纳入刑法、列入下次刑法的修正案才有基础,才有可能。

笔者认为,这体现了毒驾的特殊性,是科学立法必须未雨绸缪的,需要公安交管、禁毒等部门协同联动,尽快实现技术认定的突破,以响应民意和立法人员的呼吁,将毒驾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早日关进刑罚的“笼子”。

同样需要联动考虑的是,随着“酒驾入刑”,以及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和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有可能入刑的立法趋势,交通民警在执法环节面对违法人员铤而走险的情况有可能增多,暴力抗法、野蛮逃逸等情况可能增多,这就要求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在路面执法环节为民警配备更多安全保障,从执法硬件到执法策略,都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甚至极端情况的准备。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以法律条文的修改为契机,大力宣传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像对待醉驾、酒驾一样,形成强大的“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震慑力,让试图违法者面临巨大的舆论和道德压力以及高昂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多管齐下,借助修法东风,尽最大可能形成遏制危险驾驶行为高发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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