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模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与挑战

2015-12-11叶湘榕

创新 2015年4期
关键词:诚信信用监管

叶湘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每个进入信用经济阶段的市场经济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当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的时候,该市场或国家就进入了信用经济阶段。根据这个标准,目前世界上有超过一半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进入信用经济阶段,我国则是在2006年进入信用经济阶段的。较早步入信用经济阶段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陆续建立起了成熟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后来国家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模式。然而,每个国家的国情是不同的,尤其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时间相差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单纯的模仿照搬并不合适。中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大国,在参考国外模式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探索了一种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中国首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标志着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中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模式仍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有必要对中国模式的创新之处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准备好迎接新的挑战。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国模式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涵义

社会信用体系又称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指适应信用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经济和社会管理制度安排,它保证一国的市场交易形式向信用交易方向转变。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社会信用体系仅作用于经济领域,主要解决信用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问题;广义社会信用体系既作用于经济领域也作用于社会道德领域,不但解决信用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问题,还解决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规范等诚信问题。[1]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狭义社会信用体系概念,我国则采用广义社会信用体系概念。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建设工程,包括信用法律法规、征信体系、失信惩戒机制、信用监管、诚信教育等多个子系统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原理,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建设征信体系,将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记录下来,并在合法范围内传播与共享,形成失信惩戒机制,以促进社会成员的守信行为,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征信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失信惩戒机制。也正因为此,国外及国内一些学者把征信体系建设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质上,征信体系建设并不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但不是全部,社会信用体系是包含更多内容、更为复杂的系统建设工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各种不同的方法,总结归纳不同方法的特点和经验,上升到理论高度,就形成为不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所谓模式,是用于描述在环境中不断出现的一种问题,并能阐述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2]在信用经济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是因信息不对称而给信用关系双方带来风险的问题,以及由此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形成一种社会约束机制,让信用经济中的每个社会成员都表现得诚实守信。不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提供了信用经济背景下解决社会信用问题的不同方法。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征信系统建设,因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一般是指征信系统建设模式。按照征信系统建设主导者的不同,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致可分为美国模式、欧洲大陆模式和日本模式三种。[3-6]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参考这三类模式,或采取引进的方式,或采取自己建设的方式,尝试建立起自己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国在吸收各种模式优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一种独具优势和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模式即市场主导模式,又称私营征信模式,除美国之外,采用此模式的国家还有英国、荷兰等。市场主导模式是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自然形成的,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在漫长的市场活动过程中“水到渠成”地建立起来。在市场主导模式中,众多的私营征信机构经过激烈的竞争,最终形成几家大的有影响力的私营征信机构,他们领导并承担征信系统的设计和建设工作,政府只需要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和市场监管服务,财政基本上不投入资金。私营征信机构面向全社会提供门类齐全、高质量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能够较好地满足市场需求。美国模式的特点是:建立了完善的信用立法体系;对信用行业实行高效监管;信用中介机构运作良好;市场主体普遍具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2.欧洲大陆模式

欧洲大陆模式即政府主导模式,又称公共征信模式,以法国、德国为代表,主要由一些欧洲国家采用,也包括个别拉丁美洲国家。在公共征信模式中,政府财政出资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Public Credit Registry)即公共征信系统,中央银行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公共征信系统通常只服务于商业银行,有时也包括个别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会员。大多数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也允许私营征信系统存在,但基本不允许私营的征信机构使用公共征信系统的数据。公共征信模式能较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不会造成重复建设,但由于缺乏竞争,公共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种类少,服务质量相对较差,系统和产品的技术水平低。欧洲大陆模式的特点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内设部门;商业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用信息;中央银行对信用行业承担主要监管职能。

3.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即行业协会主导模式,又称会员制征信模式。这种模式以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的非营利信用信息中心为主,也包含市场化运营的商业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的非营利信用信息中心由日本银行业协会牵头建立,是以银行会员为主的会员制机构,会员单位有义务提供其掌握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中心只对会员提供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日本三大行业协会的信用信息服务基本能够满足会员对个人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化运营的商业征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运营,主要满足市场对企业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是行业协会信用信息中心的必要和有益补充。

(三)新兴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式

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选择市场主导的美国模式显然不现实。一是征信体系自发形成,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周期太过漫长;二是由于征信市场竞争激烈,容易造成重复建设问题;三是政府的监管处于被动状态,往往在问题出现时才出台或改变监管措施。对于他们来说,选择行业协会主导的会员制模式也不现实,不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往往力量比较弱小,很难担当起主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因此,参考欧洲大陆模式,由政府推动建立公共征信系统,同时允许私营征信机构的发展,让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或是更为恰当的选择。建立起自己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又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建,二是委托国际知名的大的征信机构建。

1.引进方式

一些比较小的新兴国家要自主建立起自己国家的征信体系是件困难的事情。自20世纪60年代起,一些亚洲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增长很快,跨进了信用经济的门槛。其中一些国家为了尽快建立起自己国家的征信体系,便接受跨国征信机构的咨询,委托他们提供征信体系总体设计方案并承担系统建设工程,建成之后再接手过来。采用这种引进方式,可以快速建立起一国的征信体系,并且征信体系的工程建设质量和软硬件技术水平都比较高,对委托国征信技术人才及其水平要求也不高,但建成的征信体系可能存在不适应委托国市场环境和社会文化的问题,而且委托国不掌握系统和产品的关键技术,信息安全没有保障,还会在软件和数据格式等方面受制于外国征信机构。[7]

2.自建方式

为保证国家信息安全、避免水土不服和受制于人,许多后发国家都在探索自主建立征信体系的方式。这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是:大多建立了公共信贷登记系统;①据世界银行统计,世界上已有68个国家建立了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征信机构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注重信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四)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建设之初就已确定要探索一种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经过十几年时间,中国已逐渐形成了一种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在中国模式中,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约为依据,以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用服务业为依托,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监管、信用主体自我管理,实现各类信用活动规范运行,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机制,促进和谐诚信社会建设的管理机制。[8]目前来看,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是比较成功的,通过多个方面的创新探索,中国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征信体系大部分的建设工程,并搭建起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各个子系统建设工程正在稳步推进之中。对于其他的新兴国家来说,他们又多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更具参考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模式的创新

(一)提出广义社会信用体系概念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问题上,西方国家普遍使用的是狭义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西方国家都建有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但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如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征信体系、诚信教育体系、信用监管体系等,并不都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齐步建设的,而是各自在不同市场需求和供给以及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建成的。如西方国家也都非常重视诚信教育,诚信教育几乎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但政府可能并没有把诚信教育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和征信系统一起同步建设。西方国家早在一两百年以前就已进入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并经历了“道德沦丧”和“道德重建”的过程,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时,整个社会已有比较好的诚信基础,公民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相对都比较高。因此,在面对由于信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信用问题时,西方国家并没有把它看成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而只是把它看成是一个需要解决的经济问题,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信用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问题。西方国家眼中的狭义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是比较简单的,那就是建设征信体系以保证信用的安全和高效投放(见图1)。

图1 狭义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示意图

中国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广义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国家。中国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时,充分考虑到了本国的实际情况,那就是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都比较低。中国在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时,正面临着社会诚信意识低下的严重问题,这与西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中国政府希望下大力气推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能解决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还要能解决社会领域的信用问题,希望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能从根本上改善中国的社会信用环境。《纲要》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确立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也就是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关于经济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制度安排,其建设目标是要将社会领域的诚信问题和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一并解决。中国广义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比狭义社会信用体系功能要更为复杂,诚信道德建设和政府信用监管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体系,以更好地综合解决经济和社会的信用问题(见图2)。

图2 中国广义社会信用体系的功能示意图

在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诚信道德建设具有重要的位置,它是被作为一项重要建设工程和征信系统一起来建设的。而且,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从诚信道德建设开始的,而不像其他国家那样从征信体系建设开始。对于信用问题的治理,中国不只是注重“西医”式的外治,更注重“中医”式的内理。虽然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和重点,但诚信道德却是最基础的。在中国,诚信道德被认为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因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取得成效,必须是征信体系建设与诚信道德建设并重。也正因为有此认识,中国自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各级政府一直都在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诚信教育、诚信文化宣传以及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政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则不仅可以提高政府信用监管水平和政务管理水平,还可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全面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形成政府主导的高效征信体系建设模式

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中国由政府主导高效地建设了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征信体系,如图3所示。中国建设的征信体系是一个广义的征信体系,采取的是公共征信为主、社会征信为辅的方式。公共征信系统是指政府运营的征信系统,大多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者经营,如欧洲大陆的公共征信系统,也有少部分是由非银行监管者运营。中国政府运营了两类公共征信系统:一类是金融征信系统,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的企业和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另一类是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即各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运营的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这两类征信系统收集了全面的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信用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为中国征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中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又称广义的信用管理行业,它不仅包括信息/调查类的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市场调查4个分支,还包括信用管理服务类的信用保险、保理、商账追收、信用担保和信用管理咨询5个分支(见图3)。

图3 中国征信体系示意图

征信业的发展与法律和标准有很大关系,法律是基本条件,标准是重要保证。法律要保证征信机构能够合法地取得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强制性规定掌握征信数据的机构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开放有关征信数据,限制征信产品的传播范围,并要求各征信数据源保证提供真实的数据,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标准要保证征信行业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征信数据库、信用管理软件等都得到必要的管理体系的控制,以适应新的市场规则。我国征信方面的法律和标准基础都非常薄弱,尤其是在开始阶段也不可能出台全国性的征信法规,因此,政府在着手征信体系的建设时,采取的是先试点再推广的方法,首先选定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作为试点,允许其建立地方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相关法规,建立起地方性的征信体系。在逐渐推广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经过十几年时间的摸索,国家层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才于2012年底正式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区别对待了公共征信机构(这里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社会征信机构,对于企业类社会征信机构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对于个人类社会征信机构则给予较严格限制。

中国征信体系建设所采取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与欧洲大陆模式所采取的政府主导征信体系建设的方式相似,但不相同,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国模式下政府主导建立了两个公共征信系统,即金融征信系统和信用监管征信系统,欧洲大陆模式下政府只主导建设了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此外,欧洲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主要为监管服务,只收集达到最低贷款金额要求的商业银行信贷交易信息;而中国的金融征信系统既为监管服务也为征信服务,不仅收集了全部的商业银行信贷交易信息,而且还收集保险、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事实上,中国通过公共征信系统的建设已经高效地建立起了信息比较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中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的信用管理各分支行业,并注重他们的均衡发展。近些年来,保理、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发展得比较快,其他分支也在稳步发展之中。

(三)建设独具特色的政府信用监管体系

在中国模式中,社会信用体系作为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主要表现在中国建设了一个独具特色的政府信用监管体系。政府信用监管是指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实施的综合监管。诚信度是指信用主体的基本诚信素质,合规度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遵守各种制度规则和约定俗成惯例的意愿、能力和结果,践约度是指信用主体在信用交易活动中遵守交易规则的能力。[8]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战略性制度安排,需要政府来推动和引导。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社会首先是需要经历一个“立信”的过程,即经历建立市场经济交易规则,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市场经济环境的过程。此时,失信惩戒机制还未能发挥作用,政府对诚信的宣传教育和对信用主体的诚信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在信用领域建立起政府信用监管体系,正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创新。

中国政府信用监管体系包括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和地方信用监管体系。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先行建设,在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有一定基础之后再开展地方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当这两个体系建设基本完成时,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来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信用监管体系,以实现对企业和个人的有效信用监管(见图4)。目前,我国的行业信用建设稳步推进,信贷、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等重要部门都建立起了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取得积极成效,各地方结合本地实践,开展各具特色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建设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湖南模式、辽宁模式等。《纲要》确定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四大重点建设领域,扩大了原有重点建设领域的范围,意味着中国正以这四大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加强对政府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

图4 政府信用监管示意图

(四)政府、市场、行业协会共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政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倡导者,规划的设计者,市场规则的制订者,部分征信数据的整合者,社会/市场联防的组织和协调者,公民诚信意识的教育者,守信行为的表率和榜样。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发挥重要协调作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种集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社会综合机制,是由信用立法与执法、信用管理行业运行惯例与约定、社会信用行为与道德规范、不良信用惩罚机制、诚信教育等多个子系统共同作用、交织形成的,这些子系统需要政府去统一与协调才能共同发挥作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同阶段,政府发挥不同作用。初期,政府着重推动法律法规与标准、信用制度、公共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并促进数据开放共享;中期,政府要促进基础信用数据的民营化,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征信市场,建立新的数据库企业;后期,政府作用重心主要放在保护国家安全、企业和个人权益以及个人隐私权等方面。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非常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方面。在商业征信领域,出现了一批比较有影响的征信机构,保理、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信用保障服务机构也都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没有忽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两个方面。虽然通过发挥市场作用我国建立起了一个门类齐全的信用管理行业,但是由于市场需求不足、数据来源有限等原因,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还存在市场规模较小、提供的产品种类不够丰富、整体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尤其是其中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比较缓慢。目前,我国的商业征信领域还有待深入开发,行业协会组织被寄望担当主导商业征信的重任。虽然现在的行业协会组织力量还比较弱小,还存在行政色彩浓厚、独立性差、群众基础薄弱、缺乏活力等诸多问题,但是中国政府近些年来已经开始非常重视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建设,正在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来激发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力。在信用监管方面,行业协会组织是政府信用监管之外的另一种监管力量。许多西方国家的行业协会组织都非常发达,可以替代政府完成较多监管职能,但目前来说我国行业协会组织发挥的监管作用还比较有限。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模式面临的挑战

(一)如何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目前,虽然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工程——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大部分完成,但如何形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仍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三是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四是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五是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其中,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核心,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重点,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是重点也是难点。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的前提是征信体系的建设已基本完成,可以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从中国征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未来将形成三大征信体系,即金融征信体系、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和商业征信体系。[9]其中,金融征信体系和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均由政府推动建设。金融征信体系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关于商业银行的数据信息建设早已完成,其他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信用信息正在进入数据库。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是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以省、市为单位来建设,一些先行省、市已基本建设完成,其余省、市正在建设之中。商业征信体系比较适合由行业协会来主导建设,同时发挥市场作用,但现在的行业协会还难以担此重任,因而整体发展缓慢。三大征信体系不是完全分立的,他们是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关系。由于物质基础尚未充分建立起来,目前中国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处于构建阶段。

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中国现阶段的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处于建设和完善之中。各地方政府为能开展信用工作,出台了不少地方性的信用法律法规,但是,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其他相关配套法规将会陆续出台,对于信用法律法规建设将产生积极作用。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纲要》提出要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将对社会信用体系运行起到明显推进作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中国当前信用服务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需求不足、规模小、不规范、没有形成服务体系,因此,对信用服务市场需要着力进行培育和规范。就中国信用服务机构而言,种类基本还是比较齐全的,但存在各类机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得很好,但目前仅提供基础数据服务,服务范围也比较有限。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更为深层次和个性化的服务,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但是,中国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有些先天不足,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等核心业务都发展得比较缓慢。总的来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要政府完善相关制度并大力推动;规范信用服务市场,需要政府完善信用服务监管体制和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二)如何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协会三方的协同作用

吸收西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种模式的成功经验,应该让政府、市场、行业协会都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政府一直都在发挥推动作用,而市场和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有限,这与中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都有一定的关系。当前,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需要在继续发挥政府推动作用的同时,尽可能让市场和行业协会组织发挥作用。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中国政府对自己的定位是推动者而非主导者,这从《纲要》和各种政府文件中可以看出来,“政府推动,社会共建”是政府一贯提倡的原则。政府主导建设了两个公共征信系统,但这是为政府信用监管服务的,并不是为市场信用交易服务的。对于社会征信机构的建设,如果政府参与其中,也是贯彻此原则。在征信体系的建设方面,政府希望能够尽量创造好的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早期,政府责无旁贷要承担诚信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培育这样的建设任务,但到中后期,政府将不会直接参与建设,而只是提供法规制度保障服务和做好政府信用监管即可。

市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商业信用领域,即社会征信机构的建设方面。虽然政府从政策上鼓励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但他们的发展仍然面临较大困难,市场的力量似乎不足以造就出大的征信机构。在信息来源上,他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有限,难有稳定的数据来源,且获取成本高,如果没有政府的数据支持,建立大型数据库的可能性非常低。在发展空间上,也受到较大限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了全部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交易信息,而不像欧洲国家的信贷登记系统那样设置最低贷款金额要求,这意味着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空间相对要小不少。此外,两个公共征信系统是为政府监管目的而建,可以理所当然地不对外开放数据信息,但这样做无疑是浪费资源和减低效率的。要发挥市场作用,有必要对两个公共征信系统建立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以优化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环境。

在商业信用领域,如果行业协会足够强大,将非常有利于建立大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解决商业信用数据来源的问题。从商业征信的角度来说,行业协会的建设确实显得非常重要。首先,行业协会要独立运作,即去行政化;其次,行业协会要建立群众基础,即要让行业内所有企业都自觉加入行业协会,享受应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最后,行业协会要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库,发挥管理、监督和服务作用。当然,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挥作用确实还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我们对于行业协会有较大期待,期望它能够在社会征信和信用监管方面都发挥出大的作用。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为社会治理服务,二是为信用交易服务。当前主要为社会治理服务,然后将逐步向为信用交易服务转化。因此,当前政府发挥作用是重点,但未来,我们必须着重发挥市场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作为商业信用领域的两支重要力量,行业协会和市场同样重要,不可偏废。

(三)如何内外兼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道德水平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中国社会当前的诚信道德缺失问题却比任何时候都更突出,许多学者呼吁中国进行道德重建。欧美国家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进程中也都曾面临道德缺失甚至是道德沦丧的挑战,并经历了漫长的“道德重建”之路。西方国家道德重建主要是依赖于宗教信仰来完成的,英国百年道德重建就是典型例子。中国道德重建之路正在探索之中,但毫无疑问的是,社会信用体系是当前道德重建的最重要手段。诚信是道德建设的根本和基石,提高全社会的诚信道德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水平是一项需要内外兼治的长期工作,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一项挑战。

一个社会成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是否诚实守信取决于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在社会成员诚信建设中,自律是根本,如果自律能做到很好,那么他律的程度自然可以大为降低;他律是重要手段,尤其在社会成员自律比较差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他律来约束其行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取自律和他律并举的方法,通过诚信道德建设来强化社会成员的诚信道德素养,通过法规制度建设来约束和监督社会成员的遵规循章行为。

诚信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是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诚信教育能够使社会成员从小就打下道德的基础,具备基础道德;诚信文化能够即时地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施加影响作用,即时地改变社会成员的道德状况。诚信教育要从小抓起,并贯穿在公民一生的教育之中,要将诚信教育纳入小学、中学和大学的课程体系之中。诚信文化建设是要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让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从目前来看,中国诚信道德建设工程缺乏全国性的整体规划,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实施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整体的效果并不是特别明显。

对社会成员的他律主要通过法规制度建设来实现,主要体现在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府信用监管的约束和惩戒方面。在失信惩戒机制下,失信主体将受到来自行政监管、市场、行业和社会四个方面的约束和惩戒。政府信用监管将从诚信度、合规度和践约度三个维度对信用主体进行监管,约束社会成员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诚实守信。失信惩戒机制和政府信用监管所建立的联防机制是一种市场联防机制,也是一种社会联防机制,它让失信主体在市场和社会都无容身之处。目前,这两大外部约束和惩戒机制尚未形成,需要在征信体系建设和相应法规制度建设基本完成之后,才能逐渐发挥作用。

猜你喜欢

诚信信用监管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美好生活离不开诚信
我们和诚信在一起
那一次,我把诚信丢了
信用中国网
Application of the Good Faith Principle to the SCS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China
信用消费有多爽?
监管和扶持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