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高校个人导师制对我国高职教育的启示
2015-12-10李宏芳
李宏芳
摘要: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中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构建了职业化、专业化、综合化的服务体系,尤其是在学生事务中坚持推行的“个人导师制”,对我国高职教育开展相关工作颇具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分析英国里丁大学的“个人导师制”所蕴含的教育理念和操作实践方法,批判借鉴,探索其对我国高职院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启发。
关键词:英国高校;个人导师制;我国高职教育;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3-0056-02
英国高校个人导师制起源于14世纪牛津大学的本科生导师制,经过几百年发展,目前个人导师制现已成为英国高等教育特色项目,它的发展在学生的大学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笔者以英国里丁大学个人导师制为例,分析其实践操作方法,挖掘其蕴含教育理念,借鉴吸收以有利于我国高职教育学生事务的完善发展。
一、英国里丁大学个人导师制的实践方法
(一)个人导师的选拔任用
在里丁大学,教师与大学签订劳动协议之日起,其导师的义务和责任就相应产生,即只要从事教师职业,就有承担指导大学生的义务和责任,履行导师职责,导师工作内容属高校教师的“必修课”,教师不会因此另获工作酬劳。
在英国高校基层系部,没有主管学生事务负责人,以个人导师制为必要补充,导师是英国高校开展学生事务的主要力量。在里丁大学,学生被录取后,一般在8月中旬,由各个学院安排一位专业教师担任新生个人导师,并尽量不把新生分给新进教师,如学生有残障、疾病等将特殊考虑,安排有经验的导师进行指导。如无特殊情况,个人导师将全程指导,中途不调换;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换导师的,将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调换。导师和学生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2(新教师一般带2名学生)~1:40(经验丰富、教学工作量不足的教师最高带40名学生),一般情况下,里丁大学导师带学生在20人以下。
(二)个人导师的职责
个人导师团队由学校所有的专业教师组成,分为普通导师和高级导师。
1.普通导师工作职责。普通导师都是学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为学生专业学习或与生涯规划等提供帮助。个人导师主要职责:
一是面对面给学生提供指导。按导师职责,导师向学生发出会面邀请,并设定面谈时间和细节,要求学生每学期与导师至少会面一次。学生决定是否参加会面,或在其他时间与导师保持联系。
二是关注学生需求,并提供相应的反馈。全日制学生种类多,学生有不同需求,比如针对远程教学的学生,导师需注意在交通和交流方面的问题;对于新生,更常见的是会有焦虑及想家等心理方面的问题。导师与学生会面并不是有问题时才安排,学校鼓励学生在一切进展顺利时与导师见面交流。
三是随时监管学生的学业进展。导师需随时了解学生学习成绩,要求学生把作业成绩拿到会面时商谈,分析老师给予的评价,一起进行反思,以促进今后的学习和发展。即便学业进展顺利的学生,对今后职业发展、更深度学术研究发展等也还有很多细节值得导师和学生进行商讨。
四是为学生提供寻求生活支持的途径。导师会耐心倾听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提供有益的帮助和建议;导师不是专业财政顾问或心理咨询师,当学生遇到心理问题或困难时导师会告诉学生向谁寻求帮助,学校相关部门会提供专业服务;学校有专门负责医疗和心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导师可负责联系专门人员,帮助学生寻求专业的帮助。
2.高级导师职责。在里丁大学每个院系都有一位高级导师,40个专业共有40位高级导师。
一是负责为学生安排普通导师。各院系的高级导师负责为每位学生安排指定普通导师,并在分配导师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种特殊情况,兼顾导师特点和学生特殊需求。
二是在院系内部负责对普通导师进行指导和帮助。当其他导师涉及到学校政策、学校范围内大的问题,高级导师是他们进行诉求的第一人,高级导师负责指导和培训普通导师。高级导师还负责行政指导职责,确定导师和学生的会面定时并正常进行,负责上传下达学校新政策通知到普通导师。有针对性地提供建议,如与学生会面的讨论的话题等,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能够得到统一一致的信息。
(三)个人导师培训考核
每学年组织2次导师在岗培训,每位导师都要参加培训,新进教师还要参与导师机制相关培训,以明确工作职责。各院系不断更新导师政策变化信息,内部还有在岗培训,进行特殊需要学生针对性培训,如倾听技巧、对有心理疾病及心理障碍方面的学生的指导等。
依照学联在全校范围内对学生进行调研的结果对导师工作进行评估;每个院系内部会有专门人员和高级导师对普通导师进行考核指导,导师需要向他们定期汇报对学生的辅导情况,并反馈在辅导中遇到的问题,寻求相应帮助。有全英范围内各高校学联组成的专门机构,对每个学校的导师制实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各高校个人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全英综合排名,并公开发布,这也对各高校推行个人导师制具有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二、个人导师制蕴含的教育理念
(一)展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强化学生事务的服务功能
英国高校学生事务时刻体现着“以学生为中心”,这也是英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特色,他们认为学生是教育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并不是受教育者,一所学校的真正主人不应该是老师而是学生。个人导师制就是充分展现英国高等教育“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从为学生选配导师,到学生自主决定与导师面谈时间、到确定面谈的主题,再到对导师调查评价,里丁大学的大学生都是主角。导师辅导学生过程中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需要、现实需要,重视学生的未来发展和整体规划。
(二)彰显全员育人的教育理念,突出协同育人的教育功能
英国高校的个人导师制,全面覆盖全体教师,通过导师辅导学生,实现全体教师与全体学生良性互动,专业教师不仅通过授课参与到教学过程,而且通过导师工作参与到教育学生中,教师“一岗双责”,辅导过程如遇到职责范围外无法解决的问题,会指导学生主动联系相关部门解决问题,总而言之,个人导师制看似是专业教师与学生之间建立起教育、指导、服务的互动关系,如若实现导师制设置初衷,达到预期的育人效果,实则必然会覆盖学校各部门,突出全员参与、全员育人的教育理念。
三、个人导师制给我国高职教育带来的启示
分析英国里丁大学的个人导师制,结合我国高职教育实际,如果照搬照抄,一方面无法避免其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水土不服”现象。为此必须深入分析其利弊,批判借鉴,方可在学习中扬长避短,学以致用,实现其育人效果。
(一)依据高职学生特点,要积极采取主动服务的方式提升教育效果
个人导师制虽属英国高等教育特色,但也充分暴露了英国高校学生事务服务缺乏主动性缺点。导师辅导大多采取以学生“登门”的主动意愿为前提,这类似于百货超市,尽管服务内容丰富,但却被动等待顾客上门购买,缺乏关心和帮助学生的主动性。在我国现有的高考录取制度下,来到高职学习的学生绝大多数存在学习方法不当、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成绩不佳、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如果按照惯常评价标准,高职大学生中存在着相当比例的进取意识和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学生”,非常需要各类学生服务和支持,但他们缺乏进取心和主动性,不愿主动“登门”寻求帮助,如果不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模式,学生服务就会自然地将“问题学生”排除在外,育人效果更无从谈起。因此,高职院校要认真钻研,精心设计各种“上门服务”形式的教育活动,把全体学生囊括其中,吸引学生主动参与,逐步实现“上门服务”到“索取服务”的转变。
(二)依据高职教育实际,要深入贯彻全员育人的理念促进协同创新
在我国高职教育实践中,一般情况都是分为教育、教学两个系统共同来完成高职教育,在时空上分为校内学习和企业实习两个阶段,虽然在教育实践中两个系统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两个阶段紧密结合,互为递进;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任课教师上完课就离校,缺乏与学生建立课后辅导、保持联络的机制,任课教师是否辅导学生更多取决于教师的自我要求,学校对此没有详尽的要求;与学生经常接触的辅导员所带学生过多(高职院校按照相关规定师生比一般在1:200,有的高职院校比例更高),由于大多数又缺乏专业背景,给学生提供高质量学业辅导也做得不好。借鉴导师制,高职院校在学生入学初期就给学生设置个人导师,给学生提供专业、全程、主动的指导,帮助学生在学习上树立信心,提供合适的学习方法,指导其合理规划职业生涯,顺利完成学业,为成才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依据我国国情,要用法制化的思维积极倡导依法管理的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学习借鉴英国高校学生事务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科学做法,导师辅导过程中,教师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其职责范围之外,都可依法律规定转介其他部门或单位处理,而不像在我国高职院校中,涉及到学生问题学校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为此今后一方面努力增强法治观念,建立高职院校学生事务法治思维,用法治精神规范学生管理和服务,既要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双重维度上尊重并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成长。为此,需要加强并完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建章立制工作,让学生工作有法可依;在辅导员和大学生中开展学法、知法、守法的普法教育工作,让辅导员和大学生带头模范遵守法律;依法界定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侵权纠纷和危机事件时,引导双方走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