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时的制钱生产与流通
2015-12-10秦慧颖
秦慧颖
康熙时的制钱生产与流通
秦慧颖
康熙前期,镇压抗清斗争的余波和平定三藩叛乱的大规模军事行动一直在进行,还不能全面认真地进行财政经济方面的调整改革①。这时全国的铸钱量与顺治晚期相比并无多大差别,每年为20多万串②。
康熙一朝,除京城宝泉、宝源局鼓铸不停外,各地钱局都时铸时停。康熙元年 “户部议准,停止各省镇鼓铸,唯听宝泉宝源两局制钱流通行使,江宁为驻防重地其局仍令暂留。”③康熙六年才 “命各省复开鼓铸”④。“经户部议准除见存之江宁局外,其余各省镇,依顺治十七年之例,通行开局,照式铸地名满汉文”,并增置湖南长沙府局、江苏苏州府局、甘肃巩昌府局⑤。康熙七年,又令四川、广东、广西、贵州省各开鼓铸局”。但是各省开铸时间不长,康熙九年又大规模停铸了。时任四川巡抚的张德地疏言 “四川僻处边地,州县本无存留钱粮,而陆路有栈道之艰,水路有川江之险,若令银钱兼征,则起解脚费恐致累民。见在无需前文之用,请停鼓铸”,经户部议应如所请,“其江宁等十五布政使司,均恐有需钱非急之处,开铸以来官钱既多,或致壅滞,亦应行查议停,得旨俱暂行停止”,于是康熙九年停江宁、苏州、江西、福建、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鼓铸,康熙十年停密云、蓟、宣府、大同镇鼓铸,十三年停浙江鼓铸,十四年停临清镇鼓铸。自此,除京局外,各地基本都不铸钱。康熙十八年,复开广西鼓铸,之后,少数几个省的钱局又复开复停⑥。由此可以看出,康熙一朝市场上供应的绝大多数制钱,来源于京城宝泉、宝源局。
一 铜料采买
康熙时,为了满足京局鼓铸对铜斤的需要,沿袭顺治的做法,由各关动支税银办铜解部以供鼓铸。工部宝源局鼓铸需铜,本由自行差官办买商铜,康熙元年因工部办铜仍须赴各关口购运,且铜斤出产有限,停工部司官办铜之例,之后宝源局所用铜斤改由各关办运。由于各关税额银少,铜额银多,不能如数采买铜斤,康熙三年增拨江南等省的芦课银采办铜斤;十八年拨两淮、两浙、长芦、河东盐课银,令各巡盐御史督催各运使买铜解部;四十四年,又增拨福建、广东、江南、浙江海关税银办买铜斤。
自顺治二年始,令各关差办铜,后经陆续增定,共有十四关动支税银买铜解部。康熙三十八年,因 “向例各关差办铜仍须经由商贩”,内务府请将芜湖、浒墅、湖口、淮安、北新、扬州六关应办的宝泉、宝源局额铜,改交内务府商人承办,此后各关所办额铜亦次第改归商办。
铜斤交由内务府商人采办后,“亏欠日重,渐至解运不前,有误鼓铸”。康熙五十四年,“九卿遵旨议覆,宝泉、宝源二局需用铜觔,请匀交江南等处八省巡抚,择贤能官,动正帑采买。铅由户部发银,给商人采买。见今宝泉局铜少不敷鼓铸,所买铜铅,令其四月内交一半,九月全完。嗣后俱照此例,于四月、九月分交。”⑦康熙六十年,八省所办京局额铜归并江苏、浙江两省办解⑧。
康熙时虽不断加增办铜所需银两,但京局鼓铸所需铜斤仍处于紧张状态。康熙十八年,康熙在太和殿策试天下贡士时就以 “铜不足用”发问,“自昔九府圜法,所以便民利用,鼓铸之设,其来旧矣。迩以铜不足用,铸造未敷,有以开采议者、有以禁民耗铜议者,果行之可永利乎。或二者之外别有良策欤。尔多士留心经济,其详切敷陈,勿泛勿隐,朕将亲览焉。”⑨数月之后,为增加铜料来源康熙“谕大学士等,今闻钱法渐弛,鼓铸收铜等项,滋生弊端,以致制钱日少,价值腾贵。……至于部院衙门各处,所有废铜器皿、毁坏铜钟、及废红衣大小铜炮、并直隶各省所存废红衣大小铜炮,著尽行确察,解部鼓铸。”⑩随后,户部等衙门会议 “各关差官员,所办铜觔应买废钱旧器皿等铜解送。或将红铜六十斤、铅四十斤,折作铜一百斤解送。不许解送毁化板块之铜。如此,则无毁钱之弊。”并再次重申禁用大铜器之禁,“查定例,凡民间必用之铜器,五斤以下者,仍许造卖外。其非必用之器,不许制造。应再行严禁,照例治罪。”(11)
废铜器皿的收买扩大了铜料的来源,但其铜质难以保证,康熙二十三年覆准 “各关办铜,不拘版块及废铜器皿,以堪用者解送,不堪用者不收,仍行治罪”(12)。实施收买废铜器皿的政策,难以避免毁钱作废铜变卖的弊端。“因铜少价昂,部内铸钱不敷,采买废铜以致小民射,毁小制钱,作废铜变卖”。康熙五十六年,户部等衙门遵旨议覆,钱局收买旧器皿废铜,“嗣后止许买旧器皿铜解送,不准买新铸板块铜。如有销毁小制钱作废铜变卖者,严缉治罪。”(13)五十七年,因铜价日昂,八省办铜也有困难,于是议定“八省所办额铜中,如红铜不能足数,准于十分内兼收三分旧铜器皿交纳”(14)。五十八年,因户、工二部同于京城采买旧铜器皿,为避免采买量大,以致毁钱作铜射利,停工部采买:
“谕大学士等,户部见今采买器皿旧铜,兹工部又行采买,京城焉有如许器皿旧铜采买。至不得之时,不消之徒,乘机射利,必致将制钱转买销毁。毁钱则钱价必长,甚与民生无益。且伊等局内,每月铸钱,即将伊匠役工钱,作为采买铜觔所铸之钱交部,亦未可定。此事不无情弊。尔等详问九卿具奏。寻大学士等奏,臣等遵旨询问九卿,据九卿云,户部已经采买旧铜,工部又行采买,京师无有如许旧铜。恐射利之徒,销毁制钱,作为废铜,则钱价必长。且旧铜一时不得,则匠役将自己所得工钱,作为新铸之钱交纳,亦势所必有。查见今宝源局余剩铜一万四千八百斤有奇,又湖南解到铜五万四千四百斤有奇,湖北解到铜三万斤有奇,可以不误鼓铸。其采买器皿旧铜之处,应不准行。”(15)
康熙一朝,不管是关差办铜,还是内务府商人办铜,以及后来的八省办铜,都存在铜斤采买维艰的问题,于是从康熙十八年起,开始收买旧铜器皿作为铜料的补充,但采买旧铜器皿始终无法解决毁钱作铜射利的问题。
二 制钱流通与私铸
康熙于顺治十八年铸康熙通宝制钱颁行天下,康熙通宝与顺治通宝同重一钱四分。康熙二十三年,更定钱制,康熙通宝每文重一钱。四十一年,再更钱制,康熙通宝每文重一钱四分。
虽然康熙一登基就铸行康熙通宝流通,且顺治时就开始打击明代旧钱的搀和行使,并行收买旧钱的政策,但在康熙前期,前朝旧钱仍然流布甚广,且康熙通宝钱重,将旧钱搀和其中行使有利可图。康熙一即位,就有山东道御史余司仁上疏,“禁止私铸,及明季废钱,立法甚严。但从前小钱废钱,积聚民间者,不可胜数,今止禁搀和行使,而未讲求收买变通之方。请于京师并直隶各省地方,立法收买,俾民无所行使,则私铸废钱自息。”(16)
为解决旧钱问题,康熙四年 “户部议定凡官员不能疏通钱法,仍停民间将旧钱废钱搀和行使者”将受处分。十年 “又行收买旧钱废钱之令,户部议言,两局制钱见在远近流通,民间旧钱废钱不准行使,但不行收买恐滋搀和之弊,应令尽数交官每觔照铜价给直六分五厘,解局销毁改铸,其有违例不交,仍前搀和行驶者,照例治罪。”
康熙十九年,福建总督姚启圣 “请于漳州府,设炉鼓铸,钱背用漳字。其民间所用前明小钱,给价收买销毁。”(17)除漳州外,福建所辖州县多用前代旧钱,二十四年,郎中塞楞额建议在福建设炉二十座铸钱,将明代旧钱悉行销毁。户部认为塞所言可行。但康熙则认为 “旧钱流布,不止福建一省,他省亦皆有之。止可听其从容销去,若骤为禁止,恐不肖之徒,借端生事,贻害平民,亦未可定”,对塞楞额所建议一事,不准行(18)。
康熙二十三年以前,所铸制钱重一钱四分,由于各地方钱局时开时停,鼓铸不多,所以市场上供应的绝大多数制钱,由京城宝泉、宝源局铸造。政府规定每钱一千作银一两,因钱重,铜价又高,每毁钱一千可得铜八斤有余,而八斤铜在市场上的价格超过一两。因此,九卿议定 “非严立科条不能禁其不毁制钱也,私销之罪同于私铸”,同时议行铸造铜器之禁,“民间市肆交易,除红铜及已成铜器不禁外,嗣后一应黄铜器在五觔以下者,仍许造卖,其余不得滥行铸造。违禁者,系旗人鞭一百,枷一月;系民,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获铜入官。”(19)
彼时,不仅销钱作铜者多,且因钱重,铸钱量又少,钱价昂贵,尤其是京城 “钱少价贵”,户部等衙门于康熙十八年议定 “应颁发制钱式样,行令各省巡抚鼓铸”(20),以解京城钱贵之虞。但在康熙十八年至二十三年间,地方钱局仅开有广西、漳州、云南、湖南等处(21)。铸钱量不足,还是不能解决钱价昂贵的问题。到康熙二十三年时(22),当时的钱价每银一两只可换钱八九百文,毁钱作铜者众,陈廷敬等因此建议鼓铸轻钱,将康熙通宝由每文重一钱四分减为重一钱:
“管理钱法侍郎陈廷敬等疏言,民间所不便者,莫甚于钱价昂贵。定例每钱一串,值银一两。今每银一两,仅得钱八九百文不等。钱日少而贵者,皆由奸宄不法之徒,毁钱作铜牟利所致。铜价每觔值银一钱四五分不等,计银一两,仅买铜七斤有余。而毁钱一串,得铜八斤十二两。即以今日极贵之钱,用银一两,换钱八九百文,销毁可得铜七斤七八两,尚浮于买铜之所得,何况钱价贱时乎。欲除毁钱之弊,求制钱之多,莫若鼓铸稍轻之钱。每钱约重一钱,毁钱为铜、既无厚利,则毁钱之弊自绝,钱价平而有利于民。”(23)
对于陈廷敬等人的上疏,九卿议覆 “相应俱照所请,通行各省遵行。”康熙也认可了这一建议。
当时宝泉、宝源二局,每年动税课银二十五万三千两,办解铜三百八十九万二千三百七斤,内除耗铜,净铜三百五十四万二千斤,铸钱四十万四千八百串,改每文重一钱计,每年可多铸钱十六万一千九百二十串。
康熙二十三年以前康熙通宝重一钱四分,官方规定钱价为每钱一千作银一两。二十三年后钱重减为一钱,但官方所定钱价仍为千钱一两。
京局和地方钱局在改铸轻钱后,钱价逐渐回落,甚至低于千钱一两,一些开铸的省份因钱价渐平或过贱,纷纷要求关闭钱局,停止鼓铸。康熙二十八年,云南钱价过贱,总督范承勋 “以钱法壅滞”,请将省城以及其他各处钱局概行停止,“俟积钱疏通完日,再议开铸”(24)。三十七年,停广东鼓铸,“户部议覆,广东巡抚萧永藻疏言,康熙三十四年,粤东钱贵,开炉鼓铸。今钱价日轻,请将鼓铸停止。应如所请。从之。”(25)三十八年,停浙江鼓铸,“户部议覆,浙江巡抚张勄疏言,浙省开局鼓铸,已经两载。今钱价日平,应行停止。应如所。请从之。”(26)三十九年停湖北、湖南鼓铸,“户部议言,湖北、湖南前以钱多滥恶,议请禁用,饬令加谨铸造,见在已渐如式,但钱易壅滞,价值过贱,应准暂停两省开铸。从之。”(27)
制钱减重,不仅钱价应声而落,且私铸小钱更为容易搀杂其中行使。康熙二十三年之后,私铸小钱流通越来越严重,尤其是京城。二十九年,行收买私钱之令,
“户部议言,民间私钱,在京城,限六月交送户部,照铜价每觔给银一钱,收买改铸。在外,以文到日为始,亦限六月。各州县动库银,照铜价收买,解布政司,其限内交送私钱之人,免其治罪。嗣后,京城内外,责令司坊官及大兴宛平二县官,各省责令州县官,不时严查。若仍有搀和行使者,经科道及督抚访出,或别经首告,将该管地方官每一起,罚一年俸。从之。”(28)
京城虽然私钱流布,但由于京城管控严密,私铸在京城极其罕见,其市场上流通的私钱大多由外省流入,如天津、山东、湖北等地。
康熙三十六年,康熙谒陵时,发现民间使用小钱的人甚多,用银两兑换来的铜钱也以旧钱为多,而使用宝泉、宝源二局所铸之钱的人很少。当年虽然粮食丰收,但米价仍贵,“询之土人,皆云钱贱所以米贵。又问小钱从何而来,皆云由山东来者多。”见此情景康熙感叹到,“由此观之,自古以钱法为难,诚然。先年科尔坤、佛伦管钱法时,题请将钱式改小。朕每谓钱改小易,改大难。钱价若贱,则诸物腾贵。后因题请再三方始准行。今果如朕言。”(29)
因铸小钱以来,私铸之钱不能停止,为杜私铸之弊,康熙四十一年,重新改铸大式,制钱每文重一钱四分,停止鼓铸小钱,
“大学士等奏,九卿等会议制钱改铸大式,停止鼓铸小钱。上曰,私铸之弊,朕知之甚悉,欲禁止何难。但必洞彻钱法利弊,始可行之。尔等可会同九卿,再加详议,务使永远遵行无弊可也。寻议,铸钱每文重一钱四分,停止旧式小钱鼓铸。三年内,许大小互用。大钱足用,则小钱可渐次销毁从之。”(30)
同时议准,新旧制钱钱值不同,改铸的新制钱每千文作银一两,旧铸小制钱每千文作银七分,三年之后,旧制钱停止使用(31),各自销毁。
因新铸大制钱尚少,改铸三年之后,政府又延长了小制钱的使用限期。康熙四十五年,由于旧小制钱钱价甚贱,而大制钱又流通不畅,康熙下旨 “应暂动支户部库银十万两,由户部差官会同五城御史收买旧制钱,俟钱价既长,奏闻。”民间闻此收买之说,钱价既稍涨。对于收买之策,康熙认为 “细思之,此外更无良法。今钱价贱者,皆私钱多之故也,果欲力禁,私钱何难之有,明代尚能行纸钞,岂有不能禁私钱之理。但与其严行禁止,毋宁和平处置”。除在京城收买之外,“至天津、临清地方,亦当遣贤能官各一员,即支该地方饷银各一万两收买。专差侍郎穆丹督买。视钱价贵后,不时奏闻。”(32)
收买小制钱的政策实行两月之后,天津、临清等处已见成效,钱价增长。但京城百姓使用的钱文中搀和小钱尚多,以致钱价不能回升。康熙认为民间仍用小钱,是负责查拏小钱的官员失职,下令 “将五城官员提督府尹交都察院严加议处。”(33)
京城小钱难禁,跟外地私铸小钱流入有很大关系。前述康熙三十六年,京城百姓所用小钱就多来自山东。四十四年康熙南巡时,“见直隶、山东两省,贩私盐、铸私钱者甚多。此二事大不便于民,传谕该部严行禁止”(34)。但山东打击私铸的效果并不明显。虽然山东自康熙九年钱局停铸后就不再开炉,但其私铸非常猖獗,而私铸小钱很多流往京城。尤其是山东长山县周村一带,俱开炉私铸。时任山东巡抚赵世显对私铸 “不禁不捕”,又奏请于济南、临清两地开炉鼓铸大制钱,九卿也附和赵所提开铸之事。康熙对于赵世显和九卿甚为愤怒,于四十五年十月差侍郎恩丕等,带德州兵丁往周村等处抓捕铸私钱之人(35)。恩丕等不辱使命果然拿获私铸之人,将人犯交与赵世显,并将获取私钱带回京城与大臣们观之,大臣们称 “始知山东私钱若是之多,应将赵世显所请开炉鼓铸之处,无庸议”。为彻底解决山东境内的私钱问题,康熙建议将山东来年征收钱粮时,其银一两折钱两千,等钱尽时,照两千之数折收诸样铜器,并将所收钱及铜运往京城增炉鼓铸。
“谕大学士等,因山东私铸小钱,故特差侍郎恩丕等缉拏。今既禁私钱,又不收取,则用私钱者,无日可止矣。朕意欲令来年征收山东钱粮,其银一两折钱二千。俟钱尽时,照二千钱之数,折收诸样铜器,则不出一年,私钱自尽矣。彼地官员,不能缉拏私铸,俱系有罪之人。即将所收钱及铜,交付伊等,运至京城以赎前罪。运到之时,即着增炉,作速鼓铸制钱。尔等可与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核议奏。
九卿等遵旨回奏,近者山东巡抚赵世显,请于济南、临清开炉鼓铸,臣等俱以准行具奏。今山东奸民私铸,皇上特差侍郎恩丕等拏获,以其人交赵世显,取到私钱与臣等观之,臣等始知山东私钱若是之多,应将赵世显所请开炉鼓铸之处,无庸议。至臣等愚昧,前既不能察明,会议又不加详细,罪亦何辞。今遵旨将山东来年钱粮,折收小钱、铜器会议折子呈览。上曰,着遣贤能司官一员,即赍此折,往问赵世显,果否有益于地方着具奏。”(36)
京城的私钱不仅来自相距较近的山东等地,湖广地区的私钱也有不少流入京城。湖北、湖南钱局自开铸以来,所铸制钱就质量不高,一度质劣轻小,不堪行用,数次被中央申斥务要精工铸造,康熙三十六年甚至禁止行使二局所铸之钱(37),三十九年二局就停止鼓铸制钱了。局钱质劣,使得私铸小钱更为容易搀和其中行使,而且钱局停铸之后,市场上所流通的更是以私钱为多,钱价甚贱。于是就有人在襄阳、汉口等地收买私钱,搭载运粮船运至京城,各处贩卖,以致流布四方。康熙四十七年,为解决湖广私钱入京问题,康熙 “着大理寺卿塔进泰,速往会同该督抚严察具奏。并檄总漕,将楚省粮船装载私钱偷卖者,严行查拏。”(38)严行禁止私钱流通,并行收买销毁之策,若之后再现私铸之事,对与私铸有关之人治以重罪,“嗣后,事发地方文武官员,知情立斩,家产人口入官;不知情,革职,司道以上降二级调用;其私铸及工匠,私贩人等,分别首从斩绞;如粮艘、盐船私装贩卖,运弁船户等,照私铸为首人例治罪。”针对湖北市场上制钱甚少这一问题,户部每年拨宝泉局所铸一钱四分之制钱四万串给湖北 “各府州县分卖,所卖银两即作兵饷给拨,三年后停止”,从前湖北局所铸一钱重小制钱,限五年销毁。(39)
继湖北之后,康熙五十一年,因湖南大制钱匮乏,应偏沅巡抚潘宗洛所请,户部、工部以三年为限,每年拨宝泉、宝源局所铸大制钱供湖南使用。
“户部、工部议覆,偏沅巡抚潘宗洛疏言,湖南所用制钱,多系康熙三十九年以前所铸,钱小而轻,私铸易于搀和。康熙四十一年以后,宝泉宝源所铸一钱四分重大钱,虽现在搭和使用,尚属未敷。请每年拨给新大制钱四万贯,于回空粮船载回。运到之日按照州县大小,赴司领发,易银解贮司库。以三年为限,将旧小制钱收毁。应如所请。从之。”(40)
除了户部、工部,专拨京局制钱供外省使用外,民间也将京局制钱贩往各地,尤其是运往山西、陕西等邻近之省。对于这种民间行为,政府是严令禁止的,“有将大钱运往外省贩卖,自外省将小低钱运至京城贩卖者,通行严禁,若经拏获,将钱入官,贩卖人照例治罪”(41)。并要求贩钱者所经过直省督抚,“查察紧要关口,严令擒拏。如被获时,将贩运之人,从重治罪,毋得轻恕。”(42)但实际上政府是很难控制京局制钱外流的,加之康熙三十九后各省都不再铸钱,只有京局鼓铸,京局制钱实际上流通到了全国各地。
由于康熙四十一年以后所铸钱重,京局制钱又流通全国,京城钱价一直不低,每市银一两基本可换得制钱九百文左右,到康熙末年每银一两只能易钱七百八十文,钱价日贵。为平抑钱价,并优渥八旗,康熙六十一年,朝廷将八旗兵丁应给月饷,暂以银钱各半搭放。并将平粜官米所收钱文 “即令五城平价易银交库”(43)。因平抑钱价的措施并不明显,钱价“尚未得平”,在其统治的最后数月,康熙不得不再次考虑 “可否鼓铸小制钱,与大制钱兼用”一事(44)。
康熙一朝,其京局鼓铸所需铜料的采买方式几经变更,最初沿用顺治惯例,由各关采买,因关银不足,又一度动用芦课、盐课以及海关税银;之后改由内务府商人承办;由于商人办铜,亏欠严重,自康熙五十五年始改由八省承办,六十年又归并江苏、浙江二省承办。采买方式的变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铜斤采买的不易。为补充铜斤的不足,户工两部还时常以废旧铜器作为鼓铸材料。但由于康熙一朝铜价始终高昂,收买废旧铜器的政策使得销毁制钱卖铜获利的现象屡禁不止。虽然自康熙四十四年起,全国各地广开矿厂(45),但是铜斤出产不多。到康熙末年,即使是云南矿业的影响力,也仍然只局限于该省范围内,并不具有全国的意义(46)。
由于铜斤采买困难,所获铜料首先是保证京局的鼓铸,所以康熙时,地方鼓铸所占比例很少。康熙元年停各省铸钱,只留江宁钱局,六年复开各省钱局,九年停十五省鼓铸,之后仅有数省钱局时开时停,三十九年以后就只有京中宝泉、宝源局开铸了。所以当时市场上流通的绝大部分制钱来源于京局。
虽然政府规定制钱价格为每千文作银一两,但在市场上这个价格始终是上下波动的,有时甚至波动很大。康熙前期铸重一钱四分的康熙通宝,彼时,明代旧钱搀和行使的现象在全国都很普遍,因流通中铜钱的数量不足,政府对旧钱实行温和的收买政策,并不一概而禁。由于铜价高昂,而康熙通宝钱重,毁钱一千所获之铜,市价超过一两,时人多毁钱得铜,又进一步导致了制钱数量的减少,使得钱价高昂,一两白银只可换得铜钱八九百枚。
为平抑钱价,康熙二十三年开始改铸重一钱的康熙通宝。制钱改小,钱价应声而落,而且私铸小钱更容易搀杂其中行使。改铸小制钱后,各地私铸增多,已开炉鼓铸的数省,也因钱价平减而纷纷关闭钱局。京局虽然一直鼓铸未停,但其市场也颇受外来私钱的冲击,尤其是邻近山东、直隶等省私铸小钱的流入,使得京城钱价甚贱,米价腾贵。为杜私铸之弊,康熙四十一年,将制钱重量重新改回一钱四分,停止鼓铸小制钱,同时规定,新制钱每千文作银一两,旧铸小制钱每千文作银七分。
制钱虽然改大,但因私铸之势难阻,小钱混杂,钱价一时难以回升。康熙先后派官员前往私铸最为严重的山东、湖北两地严查私铸之事,山东地近京城,湖北有粮船进京,这两地私钱的大量流入,对京城钱价影响颇大。在外地私钱流入京城的同时,京局所铸制钱也流往全国,中央为了解决湖北、湖南大制钱的缺乏,以三年为限,每年往其地各拨京钱四万串。除了这种政府行为,人们也纷纷将京钱运往外地,但民间私自外贩京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在大力打击私铸之后,钱价逐渐回升,到康熙末年,京城每银一两能易大制钱七百八十文左右。
注释:
① 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P193。
② 数据来源于 《清圣祖实录》。
③⑤(14)(19)(24)(27)(28)(37)(43)(45)《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④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康熙六年十二月癸未。
⑥ 参见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
⑦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六,康熙五十四年十二月甲申。
⑧ (12) (31)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户部·钱法》。
⑨ 《清圣祖实录》,卷八○,康熙十八年三月乙卯,中华书局出版社,1985年。
⑩ 《清圣祖实录》,卷八四,康熙十八年九月乙巳。
(11) (20) 《清圣祖实录》,卷八五,康熙十八年十月丙寅。
(13) 《清圣祖实录》,卷二七二,康熙五十六年六月壬子。
(15) 《清圣祖实录》,卷二八三,康熙五十八年三月壬辰。
(16) 《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二月癸亥。
(17) 《清圣祖实录》,卷九三,康熙十九年十二月乙巳。据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四记载,康熙二十二年停漳州鼓铸。
(18) 《清圣祖实录》,卷一二一,康熙二十四年五月乙丑。
(21) 据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广西十八年复开鼓铸,二十年停;漳州鼓铸十九年开,二十二停;云南二十年开铸,湖南二十三年开铸。
(22) 康熙二十三年还定以铜六铅四配铸制钱,清朝自建立之初,铸钱获听各关于铜额内兼办铅觔,或收用废钱旧器,分别生熟铜配铸,至是始酌定成数。参见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四,《钱币二》。
(23)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六,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丙寅。
(25)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八,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己亥。
(26) 《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三,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丙午。
(29) 《清圣祖实录》,卷一八六,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丙戌。
(30) 《清圣祖实录》,卷二○○,康熙四十一年十月乙巳。
(32)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五,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己亥。
(33)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六,康熙四十五年七月辛酉。
(34)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一,康熙四十四年五月壬申。
(35)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七,康熙四十五年十月辛亥。
(36)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七,康熙四十五年十一月己巳、癸酉。
(38)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二,康熙四十七年闰三月己丑。
(39) 《清圣祖实录》,卷二三三,康熙四十七年七月丙戌。
(40) 《清圣祖实录》,卷二五○,康熙五十一年七月辛卯。
(41)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十八,《吏部·考功清吏司·钱法》。
(42) 《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五,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己亥。
(44) 《清圣祖实录》,卷二九九,康熙六十一年九月戊子。
(46) 潘向明:《清代云南的矿业开发》,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责任编辑高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