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司法会计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关系
2015-12-09赵静
赵静
摘 要:本文通过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的相同处与不同处进行对比,说明了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正确使用鉴定证据,能够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得出鉴定结论。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诉讼证据;鉴定人员
一、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之间的关系
诉讼证据这一词,指明了案件所有的客观真实性的情况,同时也指能够成为直接定案根据的各种证据。然而司法会计鉴定证据这一词则指的是在司法会计鉴定当中,鉴定人要以此形式进行鉴定与分析,并且根据其论点进行鉴定相关的结论和客观的真实情况。
(一)有关于证据收集的主体。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这两者之间收集证据的主体是相同的,都是由专门的司法机关特有的程序进行收集,这一点在我国诉讼法上第45条中就有明确的说明,从此可以看出,只有专门的司法机构才能收集相关证据。同时为了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必须有此案件的相关的承接人依法交给鉴定人手中。与此同时又要不耽误鉴定工作,那么这时候鉴定人员就要幫助其案件中的证据顺利进行收集,但在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若有发生证据不足,同样要转告给办案人员,让其继续进行证据收集工作,不可擅自补充证据以及修改证据。
(二)二者之间包含的关系。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二者之间有着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举证是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的。鉴定证据的特点有两种,分别是可以被书证所采用以及作为鉴定的结论所被采用。就现状而言,经济犯罪绝大部分都存在于财务方面,如果说鉴定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只仅仅限于书面被采用的话是存在弊端的,其并没有形成一个鉴定结论,那么证据本身就会变得凌乱不堪,甚至会很单一。那么就需要专案人员对于会计要有其一定的专业知识。现如今,犯罪的手段也逐渐高明起来,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也较为复杂,如果专案人员不具备有关的专业知识,那么此案件就无法进行证据收集与分析,这时候就需要一位从事专业会计行业的人员给予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分析,然后才能在鉴定证据中使用,因此,这一类较为复杂的案件如果直接进行书证会有一定的弊端存在,同时也增加办案人员的难度。
二、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所证明的效力不同。证明效力所指的是证据在其证明的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作用。诉讼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案件所证明的程度来定,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其证明事实的程度来定,由此可以看出,诉讼证据不一定会纳入鉴定证据当中。
(二)表达形式不同。刑事诉讼对于其证据的表现具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来说就是关于证人、被害人的叙述、被告人的辩护等。而司法会计鉴定指的是人们在会计活动当中对于印记的各种分析,也决定了其证据的单一性,通常以书面形式呈现,是没有证物的。在鉴定证据当中,通常证据都表现于会计检查的笔录当中、对相关人士的笔迹与印章鉴定、会计活动当中的笔录检查等。
(三)有关证据不同。除了包含诉讼证据的客观以及合法性外,鉴定证据同时还具有技术性、间接性以及双重性等几种比较特别的属性。当中所提到的技术性主要是以技术性的言论来表明案件的证据,并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采用一定的对策和方法。当中提到的间接性,顾名思义就是不能直接作为案件的主要证据,是要通过所有不同的证据来加以证明,使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一个证据链,才能用此证据对案件进行证明。
三、鉴定证据与诉讼证据的实际运用
在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实践当中,需要在鉴定人与案件承办人的主持下,对案件所涉及的一些关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鉴定,同时也在实际运用当中,按照司法会计鉴定的方式对证据进行鉴定,并且鉴定结果一定要公平公正以及合理。在收集证据的过程当中,最好避免利用言辞或笔录证据作为诉讼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保证证据的完整性,证据鉴定的结果更有说服力以及科学性。
与此同时,在鉴定的过程中,结论的数额和涉案的数额不一定会相同的,主要的原因是鉴定结论的根据在于鉴定证据,然而案件的定性则是建立在诉讼证据上,两者虽具有一定的联系,但所涉及的案件与金额是不一样的。
结语:通过本文对于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和诉讼证据两者之间的关系做了简单的分析之后,可从中得知两者对案件均有证明的作用,但是证明效力、表达形式以及证据属性等这些方面看来,这两者之间有有所不同。本文在对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后,同时也提出了在鉴定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为了给司法会计鉴定证据提供一系列理论性的根据,并且更好的运用到司法会计实践中,使证据更加公平公正,所以我国通过了几十年来的不断努力,不断改进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理论,也取得了良好的实际运用效果,但是这一理论仍然需要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杨书怀.法务会计鉴定采信机制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