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临床研究协调员的管理模式及其利弊*

2015-12-09彭朋元唯安胡薏慧汤洁朱蕾蕾蒋健

医药导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协调员临床试验研究者

彭朋,元唯安,胡薏慧,汤洁,朱蕾蕾,蒋健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 201203)

·药事管理·

临床研究协调员的管理模式及其利弊*

彭朋,元唯安,胡薏慧,汤洁,朱蕾蕾,蒋健

(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上海 201203)

临床研究协调员是药物临床试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试验的管理和协调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该文拟通过介绍临床研究协调员的职责,并探讨现有的管理模式及其利弊,从而阐明临床研究协调员在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作用,为提高临床试验质量提供借鉴。

临床研究协调员;临床试验;质量保证

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是临床研究中协助研究者进行非医学判断类事物的人员[1]。CRC起源于美国,其目的是协助研究者和监查员保质保量地完成临床研究[2],在美国、日本、欧洲都已经发展相当成熟,甚至有时CRC已经成为临床研究的主体,即临床试验有专门的CRC团队,而临床医生(研究者)仅在需要进行医学判断时出现。随着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的颁布和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CFDA)对新药临床试验要求越来越严格,我国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要求CRC参与临床研究。笔者将重点阐述CRC在临床试验各阶段的主要职责,并介绍我国现行的几种CRC的管理模式并探讨其利弊。

1 CRC的职责

1.1 试验启动阶段 首先,CRC会协助研究者和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CRO)共同准备伦理审查会所需资料。伦理通过并签署试验协议后,准备院内启动会资料(如研究者声明、研究者履历、职责分工表等),交接化验单、研究资料、应急信件,核对机构办公室所建立的电子化验单模板的准确性,向各辅助科室发放试验启动通知,甚至在启动会上对研究者进行院内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OP)、GCP基本原则和试验注意事项的培训。启动会后,CRC会记录并整理启动会上提出的问题并协调医院各部门或申办方予以解决。

1.2 试验过程阶段 受试者入组前,CRC与受试者洽谈知情同意书,充分告知试验的目的、过程、应做的检查、受益与风险、个人信息保密情况等。在每次随访前提醒患者,并确认访视时间,做好与受试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咨询等工作。及时填写筛入选表、编码目录,提醒受试者在鉴认代码表上签字,在机构要求的时间节点配合研究者填写自查记录。检查研究者填写的原始病历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的处理和记录情况,帮助录入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并保存和管理试验所需的文件。提醒监查员按照临床试验协议规定的监查频率执行监查,并协助研究者准备资料,配合监查。必要时,配合申办方的稽查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如果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CRC将协助研究者按规定时间上报CFDA、伦理委员会、组长单位、机构办公室、申办方等。

1.3 试验结束阶段 试验结束后,CRC协助研究者整理研究资料,交至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审核。清点剩余药物和资料,返还申办方或CRO。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检查数量,与机构秘书一起结算试验尾款。当统计单位提出数据疑问时,准备研究病历,协助研究者答疑。总结盖章前,CRC会与研究者及监查员共同核对总结报告、小结、统计报告、CRF、原始病历等数据的一致性,并填写相关表格。

2 CRC的分类

2.1 机构内部的研究护士或研究生 目前,不少临床试验机构建立了临床研究护士制度,使研究护士作为CRC参与临床试验。这种CRC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研究护士熟悉医院的人员、环境和规章制度,与医院相关部门沟通比较方便。其缺点是护士日常工作比较繁忙,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兼顾常规护理和临床试验,且护士本身的思维方式可能更接近日常的临床护理工作,不一定能深刻理解GCP和方案对临床试验的要求。例如有些静脉滴注的药物,试验方案要求用5%葡萄糖注射液溶解试验药物,如果研究护士因不熟悉方案而根据经验误用常规的0.9%氯化钠注射液,会无形中增加试验的风险和不可控因素,并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3]。另外,由于研究护士参加临床试验一般都没有额外收入,如果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研究护士会觉得临床研究并非其本职工作,属于责任范围之外的任务,可能影响其积极性。所以,如果由研究护士担任CRC,不但要确保其经过严格的GCP和方案培训,还要使其意识到临床试验工作虽然可能没有使其获得直接经济利益,但对于提高其科研能力有帮助,也对其从事护理或其他相关工作起到开拓思路的作用。

对于研究生而言,他们一般已经经过一定的科研素质和科研技能培训,比研究护士更容易掌握GCP和方案的要领,但研究生除了面临科研、毕业论文、答辩的压力外,同时流动性较大,可能存在刚培养好一名熟悉GCP和方案、适合担任CRC的研究生,就涉及毕业、找工作等问题,新来的研究生则必须重新培训。

2.2 由申办者或CRO提供 申办者或CRO提供的CRC无疑会对临床研究的质量更加重视,因为临床试验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药物能否上市,和申办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正是因为利益相关,申办者或CRO提供的CRC有可能会直接代表申办者的利益,希望能又好又快地完成试验,但对试验质量的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诱导研究者做违反GCP原则的事。对有些较大的制药企业,有独立的临床部门可直接委派监查员,这就导致CRC、监查员,甚至稽查员都来自同一个单位,或者因为有了CRC而弱化监查员的功能,这些都对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非常不利。由于研究者常规的医疗、科研、教学任务非常繁重[4],有的机构要求申办者必须委派CRC,这就可能导致申办者为了满足机构的要求,为派CRC而派CRC,而实际上该CRC根本不具备从事此项工作的能力,甚至未经过GCP培训,只能做些最基础的工作,如帮研究者拿化验单等,这样完全无法起到提高试验质量的作用,反而要研究者指导CRC该做什么,浪费了时间和经费。

2.3 第三方派遣 目前,由第三方即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组织(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MO)派遣CRC,是一种国际通用的CRC管理模式。SMO是为CRO、申办方和临床研究中心提供临床试验相关服务的组织[5],其具有与院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类似的职能,如质量保证、协调申办者与研究者的关系、督促试验进度、内部人员培训等,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SMO能够派遣专职CRC参与临床研究。一般而言,SMO都具有相对成熟的管理模式和比较系统的SOP,同时也因为SMO是专门派遣CRC的组织,其委派的CRC一般都经过严格的GCP、方案和SOP培训[5],其专业性更胜申办者或CRO委派的CRC。更重要的是,SMO作为第三方,其行为不受到申办方意志的影响,能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也就成了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该模式目前所面临的问题是SMO进入我国时间较短,公司规模一般也都比较小,还没有被医院领导和研究者所广泛熟悉和接受,但这个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更多CRC参与试验产生效果后,将逐渐减少。这种模式下CRC的管理方法也有待商榷,机构统一管理和SMO直接领导都各有利弊,可能还需要各机构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此外,医院与SMO的合作模式可以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也可以根据项目要求单独派遣CRC,这将取决于临床试验机构项目的多少和机构自身的管理模式。

3 讨论

3.1 SMO派遣模式的优越性 在CRC的3种模式中,第三方派遣是目前使用最少但也是最值得推广的,SMO将越来越被各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所熟知,其优点会在试验过程中逐步得到体现,缺点也能在随着试验管理体系的完善而被克服。目前笔者所在机构也已有部分项目采用这种CRC模式,其研究质量也明显高于其他项目,有的针对同一个试验药物的Ⅲ期临床试验采用了SMO派遣的CRC,其研究质量比起Ⅱ期有显著提升。

3.2 行业协会委派的可行性 专门的行业协会或GCP联盟能否派遣CRC到各会员单位,也是一个可以考虑的CRC派遣途径。行业协会派遣的CRC,既经过GCP培训,同时也能完全起到第三方的作用,又有一定的权威性。当然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以什么形式聘用CRC,CRC如何管理等问题还有待商榷。

3.3 CRC的定位及培训 由于CRC是临床试验责任细分的产物,国家对其没有明确定位,其职责也没有法规界定,缺乏制度保障,更缺乏完善的人才梯队建设,没有相应的进阶途径,这就使得这个行业很难充分发展,但同时不管根据国际惯例还是我国的实际情况,CRC在临床试验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需要有相关法规明确CRC定位,制定行业准入门槛,并规划行业发展前景。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临床研究专业协会(association of clinical research professionals,ACRP)及社会临床研究组织(society for clinical research associates,SoCRA)提供专门CRC培训和资格认证[6],但在我国尚未见来自官方或行业协会性质的CRC专业培训,这就要求相关机构尤其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识到CRC在临床试验中的重要性,加强培训,才能从根本上提高CRC总体素质。

3.4 CRC的编制和待遇问题 作为研究者的重要助手,CRC的编制和待遇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CRC在临床试验中协助研究者,照理应该属于医院的编制,但每个医院尤其是大医院都有严格的编制限制,而且临床试验并不是医院的主要业务,很少有医院能够做到专门为CRC岗位设立单独编制。而申办者、CRO或SMO派遣的CRC待遇多不尽如人意,甚至在很多情况下,CRC被当作是监查员的下级,甚至是整个临床试验的最底端。这也是很多研究者认识的误区,而实际上此三者在临床试验中的作用只是职责分工不同,并不存在从属关系。这也正是导致CRC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申办方和研究机构的共同努力,为CRC提供合理的待遇或奖励办法,甚至医院给予固定的编制,让CRC工作看到希望,解除其后顾之忧,才能使CRC在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 李睿,高蕊,唐旭东,等.医院临床研究协调员的管理及运行模式探讨[J].中国新药杂志,2012,21(21):2480-2484.

[2] 李发庆,邵蓉.临床研究协调员在中国的职业定位[J].上海医药,2010,31(11):504-506.

[3] 杨春梅,黎艳艳,杨泉.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护士依从性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护理学报,2009,16(8A):25-27.

[4] 杨春梅,黎艳艳,李华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对临床试验的二级质量控制[J].医药导报,2014,33(2):271-274.

[5] 王天勋,茅益民,宫岩华,等.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建设中引入国际通行管理模式[J].中国新药杂志,2012,21(7):728-731.

[6] 曾晓晖,石磊,赵树进,等.探讨医院引入临床研究协调员及第三方稽查员的作用[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4,30(1):75-77.

2014-09-22

2014-12-20

*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技术平台建设(2012ZX09303009-001)

彭朋(1984-),男,上海人,主管药师,硕士,主要从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研究。电话:021-20256052,E-mail:harryp_2007@hotmail.com。

蒋健(1956-),男,江苏苏州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中医消化病临床、实验及评价研究。 电话:021-20256052,E-mail:jiangjiansg@126.com。

R969

C

1004-0781(2015)10-1399-03

10.3870/j.issn.1004-0781.2015.10.041

猜你喜欢

协调员临床试验研究者
拜登任命猴痘响应协调员
美国特战司令部参与抗衰药临床试验 合成一百余种新型NAD+增强剂
品管圈在持续改进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周期质量控制中的应用
参加临床试验,也要“顺道”
做事如做药
用水痘病毒开发新型HIV疫苗
研究者称,经CRISPR技术编辑过的双胞胎已出生。科学将如何回应?
研究者调查数据统计
年轻瘦人糖尿病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