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心理感受实证研究
2015-12-08刘启刚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辽宁 沈阳 110854)
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心理感受实证研究
刘启刚
(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辽宁 沈阳 110854)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犯罪嫌疑人讯问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既有助于进一步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翻供,又有助于确保犯罪嫌疑人真正认罪悔罪,坦然接受法律的惩罚和改造。对430名在押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心理感受的调查结果表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主要有20方面的心理感受,它们大部分属于“感到获得了精神解脱”、“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后悔”等积极的心理感受,但也有部分属于“害怕法律惩罚”、“心理压力大”、“后悔自己供述犯罪”等消极的心理感受,此种心理感受的存在有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和抗拒法律惩罚改造的风险。
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心理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很少有研究者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关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成果也较为缺乏[1]。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值得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有如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供述犯罪后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入狱服刑这一连续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而特殊的阶段。这是一个犯罪嫌疑人能否保持认罪悔罪的状态,最终坦然而平静地接受法律惩罚、认真悔罪改造的敏感时期。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如果出现不良的波动和变化,甚至感到自己上当受骗,对于其未来老实接受改造同样会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讯问人员切不可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就认为万事大吉了,如果没有固定好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制作出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讯问笔录,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那么讯问工作将会面临极为被动的局面[2]。在工作实践中,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最终导致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例也是为数不少的[3]。导致这一局面的原因和讯问人员丧失必要的警惕性、不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可能出现的复杂心理变化、没有巩固好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的心理等都有很大关系。
二、研究程序
采取整群抽样法对某地两大省级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供述犯罪后心理感受的调查,回收问卷474份,剔除无效问卷29份,获得有效问卷为445份,其中已经供述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有430人,占总调查人数的96.6%。
调查的问题为开放式问题,问题的形式为:“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你的主要心理感受是什么?”我们针对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430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开放式调查。在分析调查结果之前,有三方面的情况需要事先说明: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某种心理感受提到的次数越多,说明有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有这样的心理感
受。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在调查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提到了2到3种自己供述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不是单一的,而是几种心理感受的混合体,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犯罪嫌疑人心理感受的复杂性。三是讯问人员可以通过对本项目的调查结果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主要心理感受,由此可以在今后工作中,注意巩固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积极心理感受,同时注意及时化解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消极心理感受,为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进而顺利移送起诉审判和确保犯罪嫌疑人安心认罪改造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研究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通过调查、统计和分析,我们总结出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20种心理感受,其中提到次数较多的有13种(提到频数超过两位数),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N=430)
具体分析如下。
一是感到获得了精神解脱。在本次调查中,有233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感到获得了精神解脱,占所调查人数的54.2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感到获得了精神解脱的具体表述为:缓解了心理压力、放下心理压力、木已成舟心理没什么压力了、没有思想压力、没有精神负担、减轻压力、心里松了一口气、一下就轻松了、没有压力了、心情平静了很多、心里不紧张能睡着觉了、能睡好觉了、没有任何心理负担了、没有顾虑、不用每天再担心被发现了、心里不再有放不下的地方了、不用害怕面对法律的制裁了、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了、没有紧张感了、不用再提心吊胆的了、负罪感有所减轻、感觉心理放松了、没那么压抑了、如释重负、心里不犯嘀咕了、平静而坦然、没有负担了、没有心理包袱了、结束了不安的心理、不用再担惊受怕了、不害怕了、可算完事了、放下了、不再有心事、高兴、心情坦然、心理开阔多了、心里宽敞了、心里有安全感了、心理放松、心情平静下来、心情变得很平静、终于解放了、轻松、心理轻松、无比轻松、心安、身体轻松、释然、释怀、安稳、心理踏实、心情舒畅、有解脱的感觉、心里坦荡内心舒服、不再纠结了等。
通过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获得了精神解脱的具体表述可以发现,这些具体的描述虽然很多,从字面上来看差异也不是很大,但在具体程度上仍然存在差异。在此可以将之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感到缓解或没有心理压力了,表现为心理高度紧张的状态得到急剧的缓解。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感到十分轻松或舒畅。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不仅是心理压力的缓解,而且是一种相对积极的情绪体验。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前,大都需要编造自己和案件无关的各种理由,考虑通过何种方式应对讯问人员的讯问。在这一过程中还经常要担心讯问人员发现其辩解的漏洞和承受着负罪感带来的心理压力。因此,此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是较高的,他们的心理处于一种心理紧张和心理应激的状态。当犯罪嫌疑人在内外压力的作用下,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反复的博弈权衡最终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此前紧张的心理状态会迅速地松弛下来,来自讯问人员的讯问压力会得到巨大的缓解。有的犯罪嫌疑人还会得到讯问人员的赞赏、鼓励甚至饮食休息的条件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在本次调查中,有超过半数的犯罪嫌疑人都在供述犯罪后获得了精神解脱的体验。这一调查结
果反映了此种供述犯罪后心理感受的相对普遍性。讯问人员在讯问工作中需要做的是巩固犯罪嫌疑人这种心理感受,并由此强化其认罪态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缓过来”后翻供和对抗讯问。
二是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后悔。在本次调查中,有111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后悔,占所调查人数的25.8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感到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后悔的具体表述为:为自己以前所犯的错误悔恨、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自责、觉得惭愧、觉得内疚、后悔当初做这件事、对自己的罪行后悔、感到十分悔恨、感到很后悔不该犯罪、真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自己所做的犯罪事实、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觉得对不起受害人、觉得对不起社会、觉得自己对社会太不负责了、后悔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父母造成的伤害、感觉对不起被害人家属、不知如何面对被害方的父母、后悔对被害人所做的一切、期望能得到对方的谅解等。
通过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对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十分后悔的具体表述,可以将之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的后悔;第二类是对自己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十分后悔,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是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的积极心理动力。犯罪嫌疑人在此心理状态下形成的供述一般会比较稳定。本次调查的结果表明,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之后仍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感到深深的自责和后悔。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这种心理感受可能是其在犯罪后自发产生的,也可能与在讯问阶段受到讯问人员的说服教育感化有关。对于讯问人员来讲,在讯问工作中,既要追求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应注重说服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造成的危害,从内心深处愿意认罪悔罪。
三是害怕法律惩罚。在本次调查中,有61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害怕法律惩罚,占所调查人数的14.2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感到害怕法律惩罚的具体表述为:害怕承担后果、怕死、够死罪了、害怕面对刑罚、很害怕会受到严厉的制裁、怕刑期长、没有自由、不知什么时候可以出去、恐惧害怕、不确定自己会面临何种刑罚、害怕坐牢、觉得出不去了、担心量刑过重、觉得这回走不了了、怕自己判得太重、觉得完蛋了、考虑刑期、完全失去自由了、回不了家了等。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意味着其对自己犯罪事实的确认,从法律程序上来讲,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面临着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焦点就从对抗讯问人员的讯问转而关注自己最终定罪量刑的问题。在本次调查中,就有犯罪嫌疑人提到在供述犯罪后,一开始是感到轻松,但很快就考虑自己会面临何种刑罚的问题,并为此产生焦虑情绪和心理压力,这实际上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的进一步延续。如果有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从认知上接受这种结果或者觉得自己前期供述还存在漏洞或矛盾之处,那么他们对自己犯罪行为的供述就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讯问人员对害怕法律惩罚的犯罪嫌疑人,在他们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首先应向他们传达出当前定案的证据不只是有其供述犯罪的口供,而且有与其口供相印证的充足的其他证据;其次应向其表明,他们只有一直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才有可能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如果他们试图翻供,只能受到对其更为不利的法律惩罚。
四是愧对、想念和担心家人。在本次调查中,有61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愧对、想念和担心家人,占所调查人数的14.2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感到愧对、想念和担心家人的具体描述为:对家人感到愧疚、感觉没脸见到家人了、觉得对不起家人、对不起自己的家庭、对不起孩子、对不起父母和社会、对家人感到深深的歉意、希望得到家人的原谅、希望家人不要伤心、觉得自己对家庭太不负责了、想家了、想早点见到父母、想念家中的母亲、想回家、急于见到家人、失去和家人在一起的机会了、担心再也见不到家人了、见不了家人、怕离开家人、担心母亲没人照顾、担心家里的老人无人照顾、担心家人、回不了家了、担心家里的亲人等。
这一调查结果表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的犯罪后,对自己的妻子、父母、孩子等都感到十分愧疚、想念和担心。因为犯罪嫌疑人明白,供述犯罪就意味着自己将被长期羁押和最终被判刑入狱,由此将对自己的家人带来较大的伤害,一些家庭观念较重的犯罪嫌疑人在此方面将会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为了缓解犯罪嫌疑人此方面的心理
压力和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期间保持供述的稳定,讯问人员有必要关注犯罪嫌疑人愧对、想念和担心家人的心理。首先,应站在换位思考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此方面的心理感受予以充分的理解;其次,应向犯罪嫌疑人指出,他们的行为已经对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挽回和补救的唯一途径就是积极认罪和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争取宽大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家人的谅解,也才有可能获得入狱减刑的机会,从而才能尽快地和家人团聚,否则只会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惩罚,给其家人带来更大的伤害。讯问人员在讯问工作中不只是要注意运用亲情感化来突破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防线,而且要善于利用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亲情观念和家庭观念来巩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而达到顺利完成讯问工作和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的双重目的。
五是心理压力大。在本次调查中,有53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心理压力大,占所调查人数的12.3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感到心理压力大的具体表述为:心烦、紧张、很乱、在焦虑中等待开庭、上火、为不了解司法程序感到焦虑、心情沉重、自卑、胡思乱想、压抑、心理感觉不踏实、很伤心、失落、别扭、郁闷、无奈、难过、痛苦、委屈、心烦、心痛、心寒、心里不痛快、心里不舒服、疑虑、心理负担很大、有轻生的念头、怕别人以后看不起自己等。在前面的调查结果中,我们看到超过一半的犯罪嫌疑人提到自己供述犯罪后感到获得了精神解脱,缓解了心理压力。但在这一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反而心理压力变大了,其心理压力的主要表现是对下一步法律程序如何进行及结果如何感到焦虑、沉重和压抑。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可能面临的法律惩罚感到十分伤心、痛苦、委屈和难过等,有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甚至导致其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通过本次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除了少数犯罪嫌疑人提到了心理压力大的目标指向等待开庭、不了解司法程序、有轻生的念头、怕别人看不起自己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心理压力大的具体描述并没有明确的目标指向,主要是一些描述消极心理感受的词语,从这些词语中可以看出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处于较高的心理压力状态之中。结合实践经验,不难分析出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较高的深层根源:第一是犯罪行为本身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了心理压力,第二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可能要承担的严厉的法律惩罚具有较强的恐惧心理,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生活环境的巨大变化引起其产生心理不适感。因此,讯问人员应密切关注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心理压力的具体根源,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化解,防止翻供等不良后果的产生。
六是希望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在本次调查中,有52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希望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占所调查人数的12.1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希望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的具体表述为:知道什么是犯罪、认识到自己犯罪的错、认罪服法、反思自己、耐心接受改造、认识到不懂法律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意识到自己当初法律意识淡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接受处理、犯了错误就要付出代价、认真改造重新做人、自己当时就应该让一步、不该一时冲动、积极改造、觉得不应该做这事、承担罪行积极改造、以后要好好改造用劳动洗刷自己的罪过、自我开导、打算重新开始、决定好好改造、期望能有机会弥补过错、打算重新开始、以后再也不能犯罪了、认为自己是法律意识太差才犯罪的、意识到做任何事情都有应遵守法律、规范将来的行为、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努力改正、以后应多学习法律相关知识、认识到法律的严厉、认真学习法律下次不能再犯等。通过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希望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的具体表述,可以将之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类是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第二类是接受法律惩罚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第三类是意识到今后做任何事情都应遵守法律。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希望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的心理是一种积极的认罪态度,说明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政策教育起到了较好的效果,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相对稳定,较少出现翻供,这种结果也是讯问人员所追求的讯问工作目标。在讯问工作中,讯问人员通过采用多样化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而迅速查明案情,这自然是讯问工作的主要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讯问人员能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开展有效的法律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地认罪并接受审判和改造,将是讯问工作所追求的更高和更重要的目标。
七是希望能被从轻处理。在本次调查中,有51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希望能被从轻处理,占所调查人数的11.9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希望能被从轻处理的具体表述为:希望能早日回家、希望早日重返社会、等待好的结果、希望能减轻刑罚、希望能有个好的结果、希望能少判点、希望能从宽处理、争取从宽处理自己的罪行、希望能从轻处理、想尽快出去、应该能被少判、考虑能不能不判死刑、希望能保住一条命等。通过这一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心理关注的重点是考虑自己能不能被法律从轻处理,从而尽快重返社会。这一结果实质上是前面调查中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提到自己供述犯罪后心理感受是害怕法律惩罚和心理压力大的另一面。在前面对犯罪嫌疑人最终供述犯罪原因的调查中,排在第一位的原因是如实供述犯罪获得从宽处理,其中部分有严厉判决心理预期的犯罪嫌疑人自然对自己能否被从轻处理较为关心。为了确保此部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稳定性,讯问人员有必要在他们供述自己的罪行后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讯问人员应对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态度给予积极的认可和肯定;其次讯问人员应向他们表明,现有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不只是有其认罪的讯问笔录,而且还有和其讯问笔录相印证的其他证据,借此打消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翻供念头;再次讯问人员要给他们以特别的提示,他们只有始终保持认罪的态度,并且在今后没有翻供的行为,才有可能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讯问人员也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帮他们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唯如此,才能确保此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避免产生思想上犹豫和出现供述与不供的反复。
八是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在本次调查中,有28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认为自己罪有应得,占所调查人数的6.5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认为自己罪有应得的具体表述为:认为自己是罪有应得、应该去担当自己所犯的错误、既然犯罪了就面对、触犯法律就要受惩罚、要对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自己犯的罪自己扛、对自己的行为有个交代、犯了法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和朋友有个交代、对自己的犯罪有一个交代、对被害人心理是个安慰、犯了错误就要承担责任、对受害者家属是个交代、希望根据犯罪事实承担罪行等。通过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认为自己罪有应得的具体表述,可以将之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既然犯罪了就应该承担责任和接受法律的惩罚;第二类是对自己、周围的朋友、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一个交代,希望能通过自己交代罪行和承担法律责任给这些人以说法和心理安慰。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认为自己罪有应得的这种态度实际是一种认罪的积极表现,体现出了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一种负责的态度。讯问人员在讯问工作中,一方面应注意引导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态度向认罪和愿意承担责任的目标转化,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则应对其敢做敢当的态度给予赞赏,进一步强化其认罪的信念,从而起到巩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防止翻供的作用。
九是后悔自己供述犯罪。在本次调查中,有20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后悔自己供述犯罪,占所调查人数的4.7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感到后悔自己供述犯罪的具体表述为:后悔没有积极辩解、说得太多、倒大霉了、认罪完最后有些后悔、觉得自己有机会逃避一些问题没逃避、感觉自己很冤枉、后悔说错话、怀疑当初做的决定、供述后不被信任、对讯问人员的认定感到生气、心里悔恨自己做事考虑不周不细致、事情比自己想的严重、觉得被冤枉了、自己是被威逼的、感觉好警察太少了、自己是被诱供的、自己被欺骗了、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犯罪感觉不公平、笔录没有按自己说的写、后悔供述觉得自己上当了等。通过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感到后悔自己供述犯罪的具体表述,可以将之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说得过多,觉得没有回避一些讯问人员根本就没有掌握证据的问题,最终有可能导致自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因此感到十分后悔;第二类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供述犯罪是被讯问人员威逼或诱骗的结果,在供述犯罪后感到被冤枉或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对自己没有在讯问时顶住讯问人员的压力或诱导感到十分后悔。犯罪嫌疑人后悔自己供述犯罪的心理感受需要引起讯问人员的注意和警惕,他们的这种不满很有可能导致翻供行为的出现,因此在讯问工作中对此种现象必须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具体而言,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首先应注意向犯罪嫌疑人传达出我们对其定罪的根据
不仅是其认罪的口供,而且还有其他充足的证据,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是无法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的,通过这一工作来预防和化解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说得过多对自己不利的心理感受;其次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讯问行为,相关讯问策略方法的运用要达到合法、巧妙和有效的标准,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到我们的讯问是严格依法进行的,以免让犯罪嫌疑人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
十是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在本次调查中,有14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占所调查人数的3.3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的具体表述为:期望公平的处理、期待公正、相信法律公正严明等。此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关注点已经转向审判阶段,希望法律能够根据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自己认罪供述的态度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犯罪嫌疑人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是其供述犯罪后的一种积极的心理表现,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他们对法律的权威有着较高的期望和信任。对讯问工作来讲,有此心理感受的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的可能性要相对小一些,讯问人员在其供述犯罪之前和供述犯罪之后,都有必要强化犯罪嫌疑人这一积极的认罪态度和心理预期。
十一是没有什么特殊感受。在本次调查中,有13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没有什么特殊心理感受,占所调查人数的3.00%。这一调查结果表明,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之后没有什么让自己感到特别的想法,当然有可能会有一些想法,但在调查时这些犯罪嫌疑人没有意识到或者还没有考虑到。
十二是等待判决结果。在本次调查中,有11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等待判决结果,占所调查人数的2.6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等待判决结果的具体表述为:等待法律的制裁、等待审判、等待进一步审理、等待接受惩罚、等待判刑、接受审判、面对法律的处理、可能判多少、接受审判等。这一调查结果和前面调查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希望得到公平公正判决的心理感受是不同的,它主要体现为犯罪嫌疑人对最终判决结果的一种等待的心理状态,其中还蕴含着愿意接受法律惩罚的心理。
十三是不用对抗讯问了。在本次调查中,有10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的心理感受是不用对抗讯问了,占所调查人数的2.3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不用对抗讯问了的具体表述为:供述后可以不被折磨了、可算完事了、总算到头了、不想再提及案情、不被刑讯逼供了、可以按时休息吃饭了、能吃饭了、能抽烟了等。通过梳理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感到不用对抗讯问了的具体表述,可以将之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终于可以摆脱讯问人员“纠缠”下的心理折磨了,不用再考虑如何对抗讯问人员,体现出一种心理解脱的状态;第二类是终于可以不被讯问人员进行非法讯问了。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后感到不用对抗讯问了,如果可以将第一类表述视作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正常的心理反应,那么对于第二类表述就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因为犯罪嫌疑人所表述的一些内容实际上涉嫌非法讯问或者是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权利来“折磨”犯罪嫌疑人,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非法讯问的表现和危害,我们在前面的调查中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反复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此外,还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有如下心理感受:担心未来的前途(在本次调查中,有9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担心未来的前途,占所调查人数的2.1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担心未来的前途的具体表述为:以后该怎么办、对以后失去希望、出去后怎么办、能否安度生活、不知道以后的结果等)、希望事情快点结束(在本次调查中,有8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希望事情快点结束,占所调查人数的1.9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希望事情快点结束的具体表述为:可以早日接受法律制裁、想尽快得到结果、尽快审判、别拖太久、希望早日服刑、希望程序能够快点、希望尽快回到社会等)、觉得自己的未来还有希望(在本次调查中,有6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觉得自己的未来还有希望,占所调查人数的1.40%,犯罪嫌疑人有关供述自己犯罪行为后觉得自己的未来还有希望的具体表述为:以后的人生可以轻松应对、觉得自己的案子还有希望、感觉有前途等)、面对和接受现实(在本次调查中,有5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面对和接受现实,占所调查人数的1.20%)、觉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本次调查中,有4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心理
感受是觉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占所调查人数的0.90%)、担心同案(在本次调查中,有3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担心同案,占所调查人数的0.70%)、庆幸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陷入得还不深(在本次调查中,有2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心理感受是庆幸自己在犯罪的道路上陷入得还不深,占所调查人数的0.50%)。
四、小结
本研究从实证调研的角度出发,统计和分析了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后的主要心理感受。相关研究结果对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启示和思考是:对于认罪悔罪等积极的心理感受应通过采取必要的工作予以强化巩固,确保其供述的稳定性;对于一些具有不满、后悔供述等消极心理感受的犯罪嫌疑人则应采取措施予以化解,并在事前就制作出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防止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翻供行为。
[1]刘方权.认真对待侦查讯问——基于实证的考察[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5).
[2]刘启刚.侦查讯问中的心理与行为规律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376.
[3]曲红.新刑诉法下侦查讯问人员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
责任编辑:贾永生
An Empirical Study of Suspects’Psychological Feeling after Confession
Liu Qigang
(Departmen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Shenyang 110854,China)
A suspect’s psychological feeling after confess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his or her psychology in interrogation.To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feeling can help both confirm the suspect’s confession,which prevents him or her from withdrawing it,and ensure that the suspect really regrets his or her crime and accept legal punishment and correction.The survey on 430 prisoners shows that they have various psychological feelings concerning 20 aspects,most of which are positive,such as“obtain spiritual relief”,“regret about the crime’s harm”,etc.But some are negative,such as“be afraid of legal punishment”,“bear great mental pressure”,“regret about making a confession”,etc.,which may cause the suspect to withdraw his or her confession,even resist legal punishment and correction.
suspect;confession;criminal psychology
D918
A
1009-3192(2015)05-0031-07
2015-07-22
刘启刚,男,山东临沂人,博士,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新《刑诉诉讼法》施行后侦查讯问规范化运行的实证研究——基于对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分析”(编号:111211300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