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TPP,中国更应积极构建自贸协定
2015-12-08夏玮张磊
文| 夏玮 张磊
面对TPP,中国更应积极构建自贸协定
China should focus on FTA process
文| 夏玮 张磊
早在TPP谈判之初,各种关于美国“重返亚太”、“亚太再平衡”、“遏制中国”等声音即不绝于耳,而TPP几乎等于狼来了。如今,狼真的来了。然而,狼跑到哪儿了?中国该如何应对?经过对TPP生效实施和管理架构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主要考量不是是否应当加入TPP,而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在亚太区域内构建其它自由贸易协定。
TPP生效实施尚早
TPP谈判虽然结束了,但距离其批准和实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最乐观的估计,TPP也要从2017年开始实施。因为在正式执行前,还存在如下一些具体程序。
1.TPP谈判结束后需经过至少90天公示期才能交付各国领导人签字批准。
从TPP谈判结束之日起,各国有30天时间对草案的细节进行最后的调整,并进入法律文字检查程序。之后进入60天的公示期,供国会和公众就美国即将正式承诺的义务进行分析和争论。预计TPP文本将会于2015年10月底或11月初公开。在通知国会、公开文本、分析讨论之后,奥巴马方能签署协议,这至少要等到2016年初。
2.TPP在生效实施之前,部分成员国需要获得议会批准。对于大部分TPP缔约国而言,TPP协议只需要其领导人签字即可,但有些成员国还需要议会批准。由于大部分国家的议会系统都由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控制,所以当其领导人签署协议之后,基本上可以保证该国议会通过TPP协议。然而对于美国而言,情况将有所不同,可以预计其国会两院将会围绕TPA法案进行激烈争论。
3.各国还需要经过国内立法修正程序以匹配TPP新规则。假使TPP协议顺利于2016年初签署,下一步就是如何落实到各国法律条文的修正上。当美国在TPP中须承担的义务有与美国法律相冲突的时候,需要国会通过法律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正。而对于TPP中一些欠发达国家,如越南,其需作出的修正比其它国家要大得多。因此,最乐观地估计,TPP也要到2017年上半年才能付诸实施。
有关TPP何时及如何生效的问题在TPP最后一章“最后条款”中进行了规定,目前还没有确切答案。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在美国国会批准及其它11个国家通过之前,它还不会生效。
TPP需构建细致的管理架构
TPP谈判结束意味着12国间经过5年多(从2010年3月开始)的谈判,最终达成了30个章节的基本协议。由于谈判国家之多,谈判议题之宽广深入,TPP又被称为巨型(mega)区域贸易协议。这12个缔约国之间的各种差异可谓巨大,而需要承担的标准、作出的贡献又是趋向统一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TPP需要构建异于通常的双边或诸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更为细致的管理架构。
从目前有限的协议摘要中可看出TPP至少要建立如下一些委员会,以落实执行各缔约国所承诺的义务。第21章“合作与能力建设”中要求设立一个委员会,以明晰以及评估那些有合作潜力以及能够进行能力建设的领域。该委员会将促进各方的信息交换,帮助解决合作与能力建设进程中的相关要求。第22章“竞争力与商业促进”提出将建立“竞争力与商业促进”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将定期会晤。通过政府间以及政府与商界、民间团体的对话等形式,评估TPP对缔约方竞争力的影响。该章节也建立了一个供委员会评估供应链表现的基本框架,包括促进中小型企业参与供应链的方式,对利益相关
者的评估以及相关专家的引入。第23章提出分别建立TPP发展委员会;第24章提出建立TPP中小型企业委员会;第25章提出建立规则的协同性相关委员会。第27章“行政与制度框架”,该章节将设立制度框架。其中,各缔约方将评估与遵循TPP的实践,尤其是建立由部长或高管组成的TPP委员会,监管TPP条款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同时指导TPP未来发展。该委员会将定期评估各缔约方的经济与伙伴关系,确保各缔约方在面对贸易与投资挑战时,TPP条文依然有效。该章节也需要各缔约方制定一个全面的接触时点,促进各方间的交流。同时,当一方处于特殊的责任过渡期时,必须申报落实的进展与未来计划。此举将有效确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及各方落实责任的情况。第28章“争端解决”,就争端解决的程序、专家组组成、期限以及允许使用贸易报复行动等事项进行了规定。而亚洲贸易中心执行主管Deborah Elms及多位专家还提出,TPP应当建立秘书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不急于加入TPP
TPP的官方态度是向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所有成员开放,至于进入机制目前还没有公布。可以想见的是,进入机制一定严苛,谈判余地也相当有限。因此,又鉴于TPP真正生效执行,并构建好管理机制良好运转还有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目前的主要考量不是是否应当加入TPP,而是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积极在亚太区域内构建其它自由贸易协定。
一、专注于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我国于2015年9月17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工作进行了重要部署。其中对建立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国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战略,创新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构建开放安全的金融体系等问题都进行了纲领性的定位。
二、重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战略作用。由于中国签订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作用有限,RCEP对于中国在亚太区域内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战略作用凸显。RCEP谈判国由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6国组成。如果RCEP谈成,将涵盖约35亿人口,GDP总和将达23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1/3,也是一个典型的巨型区域贸易协定。目前,RCEP的谈判标准不高,又赋予了各国较大的弹性,提高RCEP的质量应是当前我国关注的重点。建议我国在RCEP中积极采取行动,使得各方能够朝着作出更高承诺的方向努力。首先,推动更加宽松的原产地规则条款,使得成员国企业能够享受RCEP关税减让带来的好处;其次,推动RCEP的服务贸易条款超越现有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协议中的相关规定;最后,推动RCEP中电子商务条款的签署。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各方携手面对未来
三、中国还应重视与美国正在进行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以及积极推动亚太自贸区(FTAAP)的进程,争取能获得更多的战略主动权。
(作者夏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讲师,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磊,世贸组织教席(中国)特聘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教育学院院长教授,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主任。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中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的实证研究及对策、世贸组织教席、上海高校“085”工程项目,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助)
编辑|王秋蓉 qiurong.wang@wtoguide.net